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以全员“一岗双责”为基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和监控管理,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企业要全面公示上述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乡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

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安监办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建立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等处罚;对相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或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登记、评估和监控,或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整改指令或拒绝、阻挠安全检查、暗访和督查的;

(4)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5) 未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高危行业未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6)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鉴定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7)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 未制定和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2.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按规定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或未认真组织实施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检查、暗访和督查的;

(2)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审查或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3)对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3.乡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建立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

(2)未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未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需人员、经费、装备和车辆的;

(4)未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的;

(5)分包企业领导未按要求完成分包检查任务的,或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

(6)未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二)建立安全生产隐患追究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采取停供生产用水、用电和停供火工用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或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或停职、免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或未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或未按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任务的;

(5)关闭取缔后或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监管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未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

(2)在安全生产检查、暗访或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未当场予以纠正、责令立即排除或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限期整改的;

(3)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有关部门移交的安全隐患不认真查处或未按规定反馈的。

对存在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及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用电和火工用品的指令,未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从重追究。

3.乡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2)对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关闭、取缔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

三、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安监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以全员“一岗双责”为基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和监控管理,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企业要全面公示上述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乡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

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安监办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建立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究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等处罚;对相关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或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登记、评估和监控,或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整改指令或拒绝、阻挠安全检查、暗访和督查的;

(4)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5) 未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高危行业未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6)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鉴定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7)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 未制定和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2.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按规定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或未认真组织实施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检查、暗访和督查的;

(2)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审查或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3)对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3.乡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建立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

(2)未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未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需人员、经费、装备和车辆的;

(4)未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的;

(5)分包企业领导未按要求完成分包检查任务的,或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

(6)未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二)建立安全生产隐患追究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采取停供生产用水、用电和停供火工用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或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或停职、免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或未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或未按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任务的;

(5)关闭取缔后或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监管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未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

(2)在安全生产检查、暗访或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未当场予以纠正、责令立即排除或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限期整改的;

(3)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有关部门移交的安全隐患不认真查处或未按规定反馈的。

对存在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及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用电和火工用品的指令,未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从重追究。

3.乡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下列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处理:

(1)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2)对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关闭、取缔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

三、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安监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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