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包含市场竞争自由和经济政策民主两个方面。
1.市场竞争自由。在民商法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民商法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会导致垄断,从而使自由竞争遭致破坏。经济法对自由竞争的维护,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竞争力分配格局上设置公平规则,防止不自由竞争产生。这方面的具体做法主要是防止独占与垄断,保护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状态和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选择均衡状态。
②在竞争机制上设置诚信规范,防止恶意竞争发生。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一方面加强规则预置,对恶意竞争行为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加强对恶意竞争行为的惩戒,回复善意竞争状态。
2.经济政策民主
经济法始终以促进经济民主为依归,“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封土壤中生长。”“实现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
二、经济法的公平理念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可理解为制度公平、环境公平,其含义是指人们在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条件下进入市场、展开竞争。规则是行为主体进入市场时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国家意志和社会惯例所允许的市场准入“门槛”。在民商法条件下,国家对经济活动一般不实行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为市场主体设置“门槛”,因此,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竞争的机会是平等的、公平的。在经济法条件下,一方面,由于民商法条件下的原始的竞争机会的平等会引发后续的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设置市场准入规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规则公平成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理念。
2.分配公平
“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也即分配公平问题是整个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分配公平,其主要所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畸型发展、个体贫富悬殊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所引发的再分配需求。分配公平并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动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经济法的发展理念
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和快速发展理念
1.持续发展理念
①生态持续发展。生态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料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由此,学界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在当代经济法中,如环境保护、自由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假设。
②人力持续发展。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和持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教育法对合法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③产业持续发展。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下,产业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经济法应以持续发展为自由理念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2.公平发展理念
①地区发展公平。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有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日益演进,不公平的经济贸易秩序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共同向前发展阻碍。在一国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促进地区之间的发展公平是经济法的重要理念。
②竞争公平。对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个人自利性极度膨胀,而在竞争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背叛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任务由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来承担。竞争法是国家为保障公平交易而对竞争实行规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竞争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性质,调整手段以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为特征,而这些特征又都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学上承认法律部门划分的国家都把竞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
3.快速发展理念
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这种制度创新会使中国走向一条交易成本低、市场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灵敏、市场扩张快的道路。
四、经济法的安全理念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法所建立的市场规制法律机制,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适度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弥散作用,修正和弥补了民商法的负面效应及其不足,降低了私权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自我保护的高昂成本,而从国家视角建立一种成本较低的监控与保护机制,维护了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
2.经济法建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通过对经济增长、经济调节、经济管制的法律补给作用,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维护了国家经济主权,保护了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基本公平秩序,营造了符合国家经济整体安全的宏观环境。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包含市场竞争自由和经济政策民主两个方面。
1.市场竞争自由。在民商法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民商法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会导致垄断,从而使自由竞争遭致破坏。经济法对自由竞争的维护,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竞争力分配格局上设置公平规则,防止不自由竞争产生。这方面的具体做法主要是防止独占与垄断,保护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状态和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选择均衡状态。
②在竞争机制上设置诚信规范,防止恶意竞争发生。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一方面加强规则预置,对恶意竞争行为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加强对恶意竞争行为的惩戒,回复善意竞争状态。
2.经济政策民主
经济法始终以促进经济民主为依归,“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封土壤中生长。”“实现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国家干预如果离开了这个目标,就必然造成经济独裁。”
二、经济法的公平理念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可理解为制度公平、环境公平,其含义是指人们在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的条件下进入市场、展开竞争。规则是行为主体进入市场时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国家意志和社会惯例所允许的市场准入“门槛”。在民商法条件下,国家对经济活动一般不实行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为市场主体设置“门槛”,因此,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竞争的机会是平等的、公平的。在经济法条件下,一方面,由于民商法条件下的原始的竞争机会的平等会引发后续的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设置市场准入规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规则公平成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理念。
2.分配公平
“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也即分配公平问题是整个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分配公平,其主要所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畸型发展、个体贫富悬殊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所引发的再分配需求。分配公平并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动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经济法的发展理念
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和快速发展理念
1.持续发展理念
①生态持续发展。生态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料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由此,学界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在当代经济法中,如环境保护、自由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假设。
②人力持续发展。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和持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教育法对合法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③产业持续发展。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下,产业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经济法应以持续发展为自由理念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2.公平发展理念
①地区发展公平。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有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日益演进,不公平的经济贸易秩序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共同向前发展阻碍。在一国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促进地区之间的发展公平是经济法的重要理念。
②竞争公平。对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个人自利性极度膨胀,而在竞争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背叛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任务由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来承担。竞争法是国家为保障公平交易而对竞争实行规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竞争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性质,调整手段以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为特征,而这些特征又都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法学上承认法律部门划分的国家都把竞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
3.快速发展理念
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这种制度创新会使中国走向一条交易成本低、市场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灵敏、市场扩张快的道路。
四、经济法的安全理念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法所建立的市场规制法律机制,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适度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弥散作用,修正和弥补了民商法的负面效应及其不足,降低了私权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自我保护的高昂成本,而从国家视角建立一种成本较低的监控与保护机制,维护了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
2.经济法建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通过对经济增长、经济调节、经济管制的法律补给作用,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维护了国家经济主权,保护了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基本公平秩序,营造了符合国家经济整体安全的宏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