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近些年来,借助电信网络高科技手段实行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日新月异,诈骗金额亦越来越大,社会影响甚为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切实有力的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该类犯罪案件还是经常发生,因此,如何应对电信诈骗并实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司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法更新快、多样化 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电信诈骗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手法多种多样,更新速度快。根据近期发生的案件及相关媒体报道来看,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下列手法实施诈骗: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实施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亲属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使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随着时间的变迁,作案手法不断翻版。
(二)集团化管理,组织严密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几乎没有单打独斗,而是团伙作案,内部呈现出典型的集团化、
职业化特征。该类犯罪中,主要团伙组织成员均在境外,主要分散于泰国、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或地区。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密,采取企业化运作,分工精细、明确,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彼此之间实行单线联系。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内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网络银行拆解资金层”和“银行取款层”。
(三)作案技术前沿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一定的渠道套取被害人家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然后利用VOIP(网络电话)语音呼叫平台和软转换技术(也叫呼叫系统)将网络数据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即落地语音网关)接入PSTN电话网向被害人拨打电话①,并通过租用的“透传”线路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为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移动[1**********]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误以为对方是公信力较强的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则采用网上银行U盾转帐等技术将被害人的现金快速分解并将赃款转走套现。
(四)作案手法高度隐蔽 与传统的诈骗不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均为电话或短信,无须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不 抛头露面,以单线方式实行远程操控,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人员或是以较高的提成方式雇请无
业人员进行转移赃款,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实施抓捕。
(五)社会危害巨大 该类诈骗案件的辐射范围广,作案时间快,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量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巨大,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传统诈骗。
二、侦查电信诈骗案件的难点
(一)缺乏快速联运机制,银行资金冻结和相关信息查询不能做到快速便捷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银行卡资金转账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电信诈骗团伙中的转账人员均采用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措施进行转账,从而规避了转账限额的限制,成功实现大额资金的迅速转移。而公安机关对银行账号的查询和录像资料的固定不能做到快捷有效,手续繁琐,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接,侦查人员追查速度不及犯罪团伙转账和取款人员。而用于拆解、提取资金的银行账户都是盗用、借用或伪造他人身份证而开立的,所以为
准确打击诈骗犯罪分子增大了不小的难度。
(二)VOIP电话呼叫的逆向追踪反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使用的VOIP电话呼叫服务器均设立在境外(主要在东南亚国家或地区),发起呼叫产生的网络数据包经过多级跳转后接入PSTN电话网,故其隐蔽性极高。且目前很多电信运营商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很不完善。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呼叫信令而进行反溯(逆向追踪),这也成为制约技术取证的瓶颈。某些电信运营商缺乏社会责任,单纯追求利润,违规提供“透传”线路(能显示任意号码的线路)给犯罪集团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省市电信运营商甚至将宽带流量外包给社会客户,并将监控“授传”功能故意关闭,致使受害人不能辨别来电的真伪。
(三)高层或核心人员位于境外,抓捕困难,证据链条缺失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真正的诈骗高层或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各地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马仔。因团伙跨境作案,各国法律制度不一,给搜集证据,跨境抓捕,成功处理团伙犯罪制造了极大的障碍和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四)危害面广,较难认定案件和查证受害人 电信诈骗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区域和不特定的受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认定团伙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因受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往往会出现抓获了
嫌疑人而找不到受害人进行对案的现象。因此,案件关联和受害人查证困难亦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题。
三、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定性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法,有不少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对该类犯罪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即到底是定诈骗罪还是定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 为。”②招摇撞骗罪,是每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明智自己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故意假冒该身份进行欺诈行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该二个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适用法条。因此,对于采用上述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具体的情节、犯罪金额进行定罪:对于犯罪金额未达到“较大”或情节未达到“严重”的,可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对犯罪金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情节达到“严重”、“特别严重”的,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因为诈骗罪的最高开花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其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则明显出现量刑不均衡,从
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数及金额认定问题
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伪造居民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他罪,因此,对该类电信诈骗行为的罪数认定存在争议,是一罪还是数罪。笔者认为,该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是牵连犯,应按牵连犯的处臵原则定罪量刑: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按从一重罪重处断的原则适用刑罚。 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内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的人员对诈骗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对各具体行为人的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亦存在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行为人的犯罪金额,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结合具体行为的知情内容和可控制资金数额而予以认定:对于“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和“网络银行拆解资金层”这三层行为人,应认定总金额为其犯罪金额;对于“银行取款层”行为人,应按拆解后并打入其手持银行卡中的金额认定其犯罪金额。
(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不少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电子证据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如VOIP服务器数据、服务器ET志、网银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均为办案中重要的电子证据。但这些电子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对于一些在侦查阶段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和合法化问题需要我们在办案中认真
对待。同时,对于该类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明效力及证明力大小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四、防治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加强协作,建立落地侦查机制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最大的特点就是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跨区域作案,转移时间快。针对这个现状,公安部应尽快建立“落地侦查”机制,以实现跨区同步调查取证。这个机制的总体思路就是利用公安信息网络搭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技术平台,某地发案后,第一时间内把案件情况输入到平台内,在公安信息网上能够远距离地实行网上自动串并。如此,即可将各个相关的案件短信都发到平台上,通过关键词来串并在一起,各地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最后由窝点所在地公安机关派人破案即可,而就不用派人满天飞,大家都坐在自己家门口把自己该做的工作做好,通过网上把信息汇总起来破案,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也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了宝贵的时间。
(二)加大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即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因此,侦查机关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
1.深化侦查机关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简化审批
手续,建立便捷、长效、互动的战略合作关系。
(1)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应对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建立了“165反诈骗咨询专线”,受害人一旦被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专线通知银行对涉案账号进行冻结,极大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对此,建立一套与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冻结快速反应机制,深化侦查机关与银行系统之间的合作,从而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同时,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的审批手续,建立便捷反应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平台。一是建立多层次的沟通渠道。各级公安机关均应明确各自的信息沟通任务和侧重点,基层以通报案情、提供防范指导为主,上层以提出制度性、导向性的变革建议为主。例如,可向银行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调整银行业内考核模式的建议,将考核发卡量改为考核开卡人数,并限定每人的开户数量,且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从而从源头上杜绝银行卡的泛滥。二是建立常态化的多形态沟通载体。要继续坚持联席例会等传统,并不断创新形式。例如建立了“高管论坛”机制,定期进行涉及银行类案件的警情通报,就警银合作的阶段性主题进行协调与沟通。三是建立多维立体沟通机制。将沟通与实战紧密结合,形成互为呼应的体系。对银行发出的沟通和协助信息应积极回应,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和治安整治。在巩固
和完善快速查询冻结等机制的基础上,应不断探索创新作法。例如,“互动协查处臵机制”的作法:银行对所有个人帐户由系统自动对“1人多卡”、“异地办卡”、“资金异动”等可疑信息作出梳理,并列入“待查列表”,及时通报警方进行调查,警方则及时向银行反馈调查结果,一旦证实帐户涉及刑案,或者持卡人为“贩卡族”等情况,由银行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估并作降级、停办等处理;此外,公安机关对破案中发现用于转移赃款的帐户(已用过被弃用),要将其身份信息列入“黑名单”,由银行进行关联查询和处臵。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一是整合技术优势,共同研发高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来推动安全性能提升,而非简单取消“实时汇划”等技术作倒退性应对。新技术的研发,应最大程度整合警银的优势,在技术上实现“人卡绑定”,破解电信诈骗中用卡人与办卡人身份不关联等难题。二是共同商讨制度设计。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关键在转账环节上强化安全性设计。因此,网上银行实行“分级限定管理制度”,即以客户的资金量、安全性为“两项标准”。卡内资金越多则权限越大;安全等级越高则权限越大,以密码或口令卡为支付介质的帐户属低等级,以U盾或指纹为支付介质的帐户属高等级。以此对“网银”账户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设定单日转账次数和金额的差异,对大额转账、“一对多”批量转账等功能实行级别限制。此外,还可限制
部分低等级帐户的即转即取,对通过“网银”、ATM机“一对多”大额资金转帐后立即取现的功能进行限制,如设臵一定缓留期。
2.加大侦查机关与电信部门之间的合作,强化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
VOIP网络电话是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其软交换中的呼叫数据是重要的电子证据,对认定“VOIP技术支撑层”的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电信诈骗犯罪仍然高发,就是因为犯罪团伙的技术支撑团伙未被摧毁。某些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放号和违规租用线路的现象在一定范同内存在,甚至租用给诈骗嫌疑人全透传线路,嫌疑人利用这种违规线路可任意显示来电号码,更加具有迷惑性。工信部应规范各运营商的VOIP线路运营,有效遏制传递虚假号码现象的发生。电信诈骗离不开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这类服务器一般架设在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通过互联网络进入国内电信网络,需要国内的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如果把这些违法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作案的人员打掉,捣毁作案的VOIP电话服务器,就切断了这类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能够从源头上遏制犯罪。打击、惩处技术支持人员上面,组织办案单位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追踪定位,摧毁了这类技术维护团伙,并以此为突破口,封堵境外VOIP服务器。由于当前电信、移动、联通等国内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激烈,各家打法
律、法规“擦边球”现象较为突出,部分省市运营商为此将宽带流量外包给社会客户,并将监控“透传”功能故意关闭。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商请电信管理部门,对此作出严格规定,最大限度地遏制现代电信技术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禁电信运营商违规放号和违规租用线路,规范各运营商的VOIP线路运营,尤其是“透传”线路,加大对违规电信运营商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违规电信运营商在民事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大大增加电信运营商的违规成本与责任风险。同时,应该要求电信运营商完善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为电子证据的调取提供有力的保障,如VOIP群呼服务器中的话单数据,是将技术层面的嫌疑人与具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团伙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
上述有关电信诈骗定性、电子证据、银行监管、电信运营监管、部门协调等问题,无不突显出我国在这些问题上的立法盲点。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电信诈骗的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明确其形式要件及证明力;规范银行、电信的监管,明确责任,加大对违规、失职的惩治力度;简化相应审批手续,建立各部门之间的长效合作、协调机制。
作者:邝军坤
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近些年来,借助电信网络高科技手段实行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日新月异,诈骗金额亦越来越大,社会影响甚为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切实有力的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该类犯罪案件还是经常发生,因此,如何应对电信诈骗并实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司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法更新快、多样化 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电信诈骗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手法多种多样,更新速度快。根据近期发生的案件及相关媒体报道来看,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下列手法实施诈骗: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实施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亲属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使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随着时间的变迁,作案手法不断翻版。
(二)集团化管理,组织严密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几乎没有单打独斗,而是团伙作案,内部呈现出典型的集团化、
职业化特征。该类犯罪中,主要团伙组织成员均在境外,主要分散于泰国、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或地区。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密,采取企业化运作,分工精细、明确,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彼此之间实行单线联系。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内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网络银行拆解资金层”和“银行取款层”。
(三)作案技术前沿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一定的渠道套取被害人家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然后利用VOIP(网络电话)语音呼叫平台和软转换技术(也叫呼叫系统)将网络数据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即落地语音网关)接入PSTN电话网向被害人拨打电话①,并通过租用的“透传”线路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为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移动[1**********]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误以为对方是公信力较强的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则采用网上银行U盾转帐等技术将被害人的现金快速分解并将赃款转走套现。
(四)作案手法高度隐蔽 与传统的诈骗不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均为电话或短信,无须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不 抛头露面,以单线方式实行远程操控,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人员或是以较高的提成方式雇请无
业人员进行转移赃款,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实施抓捕。
(五)社会危害巨大 该类诈骗案件的辐射范围广,作案时间快,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量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巨大,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传统诈骗。
二、侦查电信诈骗案件的难点
(一)缺乏快速联运机制,银行资金冻结和相关信息查询不能做到快速便捷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银行卡资金转账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电信诈骗团伙中的转账人员均采用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措施进行转账,从而规避了转账限额的限制,成功实现大额资金的迅速转移。而公安机关对银行账号的查询和录像资料的固定不能做到快捷有效,手续繁琐,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接,侦查人员追查速度不及犯罪团伙转账和取款人员。而用于拆解、提取资金的银行账户都是盗用、借用或伪造他人身份证而开立的,所以为
准确打击诈骗犯罪分子增大了不小的难度。
(二)VOIP电话呼叫的逆向追踪反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使用的VOIP电话呼叫服务器均设立在境外(主要在东南亚国家或地区),发起呼叫产生的网络数据包经过多级跳转后接入PSTN电话网,故其隐蔽性极高。且目前很多电信运营商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很不完善。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呼叫信令而进行反溯(逆向追踪),这也成为制约技术取证的瓶颈。某些电信运营商缺乏社会责任,单纯追求利润,违规提供“透传”线路(能显示任意号码的线路)给犯罪集团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省市电信运营商甚至将宽带流量外包给社会客户,并将监控“授传”功能故意关闭,致使受害人不能辨别来电的真伪。
(三)高层或核心人员位于境外,抓捕困难,证据链条缺失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真正的诈骗高层或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各地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马仔。因团伙跨境作案,各国法律制度不一,给搜集证据,跨境抓捕,成功处理团伙犯罪制造了极大的障碍和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四)危害面广,较难认定案件和查证受害人 电信诈骗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区域和不特定的受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认定团伙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因受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往往会出现抓获了
嫌疑人而找不到受害人进行对案的现象。因此,案件关联和受害人查证困难亦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题。
三、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定性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法,有不少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对该类犯罪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即到底是定诈骗罪还是定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 为。”②招摇撞骗罪,是每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明智自己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故意假冒该身份进行欺诈行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该二个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适用法条。因此,对于采用上述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具体的情节、犯罪金额进行定罪:对于犯罪金额未达到“较大”或情节未达到“严重”的,可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对犯罪金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情节达到“严重”、“特别严重”的,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因为诈骗罪的最高开花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其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则明显出现量刑不均衡,从
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数及金额认定问题
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伪造居民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他罪,因此,对该类电信诈骗行为的罪数认定存在争议,是一罪还是数罪。笔者认为,该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是牵连犯,应按牵连犯的处臵原则定罪量刑: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按从一重罪重处断的原则适用刑罚。 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内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的人员对诈骗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对各具体行为人的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亦存在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这些行为人的犯罪金额,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结合具体行为的知情内容和可控制资金数额而予以认定:对于“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和“网络银行拆解资金层”这三层行为人,应认定总金额为其犯罪金额;对于“银行取款层”行为人,应按拆解后并打入其手持银行卡中的金额认定其犯罪金额。
(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不少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电子证据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如VOIP服务器数据、服务器ET志、网银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均为办案中重要的电子证据。但这些电子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对于一些在侦查阶段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和合法化问题需要我们在办案中认真
对待。同时,对于该类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明效力及证明力大小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四、防治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加强协作,建立落地侦查机制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最大的特点就是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跨区域作案,转移时间快。针对这个现状,公安部应尽快建立“落地侦查”机制,以实现跨区同步调查取证。这个机制的总体思路就是利用公安信息网络搭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技术平台,某地发案后,第一时间内把案件情况输入到平台内,在公安信息网上能够远距离地实行网上自动串并。如此,即可将各个相关的案件短信都发到平台上,通过关键词来串并在一起,各地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最后由窝点所在地公安机关派人破案即可,而就不用派人满天飞,大家都坐在自己家门口把自己该做的工作做好,通过网上把信息汇总起来破案,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也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了宝贵的时间。
(二)加大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即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因此,侦查机关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
1.深化侦查机关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简化审批
手续,建立便捷、长效、互动的战略合作关系。
(1)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应对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建立了“165反诈骗咨询专线”,受害人一旦被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专线通知银行对涉案账号进行冻结,极大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对此,建立一套与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冻结快速反应机制,深化侦查机关与银行系统之间的合作,从而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同时,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的审批手续,建立便捷反应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平台。一是建立多层次的沟通渠道。各级公安机关均应明确各自的信息沟通任务和侧重点,基层以通报案情、提供防范指导为主,上层以提出制度性、导向性的变革建议为主。例如,可向银行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调整银行业内考核模式的建议,将考核发卡量改为考核开卡人数,并限定每人的开户数量,且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从而从源头上杜绝银行卡的泛滥。二是建立常态化的多形态沟通载体。要继续坚持联席例会等传统,并不断创新形式。例如建立了“高管论坛”机制,定期进行涉及银行类案件的警情通报,就警银合作的阶段性主题进行协调与沟通。三是建立多维立体沟通机制。将沟通与实战紧密结合,形成互为呼应的体系。对银行发出的沟通和协助信息应积极回应,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和治安整治。在巩固
和完善快速查询冻结等机制的基础上,应不断探索创新作法。例如,“互动协查处臵机制”的作法:银行对所有个人帐户由系统自动对“1人多卡”、“异地办卡”、“资金异动”等可疑信息作出梳理,并列入“待查列表”,及时通报警方进行调查,警方则及时向银行反馈调查结果,一旦证实帐户涉及刑案,或者持卡人为“贩卡族”等情况,由银行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估并作降级、停办等处理;此外,公安机关对破案中发现用于转移赃款的帐户(已用过被弃用),要将其身份信息列入“黑名单”,由银行进行关联查询和处臵。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一是整合技术优势,共同研发高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来推动安全性能提升,而非简单取消“实时汇划”等技术作倒退性应对。新技术的研发,应最大程度整合警银的优势,在技术上实现“人卡绑定”,破解电信诈骗中用卡人与办卡人身份不关联等难题。二是共同商讨制度设计。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关键在转账环节上强化安全性设计。因此,网上银行实行“分级限定管理制度”,即以客户的资金量、安全性为“两项标准”。卡内资金越多则权限越大;安全等级越高则权限越大,以密码或口令卡为支付介质的帐户属低等级,以U盾或指纹为支付介质的帐户属高等级。以此对“网银”账户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设定单日转账次数和金额的差异,对大额转账、“一对多”批量转账等功能实行级别限制。此外,还可限制
部分低等级帐户的即转即取,对通过“网银”、ATM机“一对多”大额资金转帐后立即取现的功能进行限制,如设臵一定缓留期。
2.加大侦查机关与电信部门之间的合作,强化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
VOIP网络电话是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其软交换中的呼叫数据是重要的电子证据,对认定“VOIP技术支撑层”的犯罪事实有重要意义。电信诈骗犯罪仍然高发,就是因为犯罪团伙的技术支撑团伙未被摧毁。某些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放号和违规租用线路的现象在一定范同内存在,甚至租用给诈骗嫌疑人全透传线路,嫌疑人利用这种违规线路可任意显示来电号码,更加具有迷惑性。工信部应规范各运营商的VOIP线路运营,有效遏制传递虚假号码现象的发生。电信诈骗离不开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这类服务器一般架设在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通过互联网络进入国内电信网络,需要国内的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如果把这些违法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作案的人员打掉,捣毁作案的VOIP电话服务器,就切断了这类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能够从源头上遏制犯罪。打击、惩处技术支持人员上面,组织办案单位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追踪定位,摧毁了这类技术维护团伙,并以此为突破口,封堵境外VOIP服务器。由于当前电信、移动、联通等国内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激烈,各家打法
律、法规“擦边球”现象较为突出,部分省市运营商为此将宽带流量外包给社会客户,并将监控“透传”功能故意关闭。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商请电信管理部门,对此作出严格规定,最大限度地遏制现代电信技术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禁电信运营商违规放号和违规租用线路,规范各运营商的VOIP线路运营,尤其是“透传”线路,加大对违规电信运营商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违规电信运营商在民事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大大增加电信运营商的违规成本与责任风险。同时,应该要求电信运营商完善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为电子证据的调取提供有力的保障,如VOIP群呼服务器中的话单数据,是将技术层面的嫌疑人与具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团伙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
上述有关电信诈骗定性、电子证据、银行监管、电信运营监管、部门协调等问题,无不突显出我国在这些问题上的立法盲点。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电信诈骗的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明确其形式要件及证明力;规范银行、电信的监管,明确责任,加大对违规、失职的惩治力度;简化相应审批手续,建立各部门之间的长效合作、协调机制。
作者:邝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