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基本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手段,应当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实体条件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发行人规范运行要求、发行人财务与会计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的运用等。同时,股票发行并上市又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经历必要的一系列过程。本文仅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程序性要求做简要介绍。
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2、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
3、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5、持续督导: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在法定期间内的规范运行进行持续督导。
一、改制与设立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即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发行股票的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均需经过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整体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
(3)共同改制。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是指 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①尽职调查,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②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
③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
(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①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② 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③ 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④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⑤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⑥ 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
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如果需要) ;
⑦ 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⑧ 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⑨ 验资机构验资。
(3)公司申报设立阶段
① 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
②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③ 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后规范阶段
① 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
② 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
③ 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
④ 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⑤ 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
如公司改制设立 后立即进入辅导期,则上述“设立后规范阶段”的工作内容亦属于辅导内容。
二、上市辅导
根据相关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上市辅导的主要程序包括:
(1)聘请辅导机构。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2)双方签署辅导协议,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6)辅导书面考试。
(7)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8)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并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申请文件的申报
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
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
(6)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对企业的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
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号准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2)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
2、审核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
(1)受理申请文件。当保荐机构辅导企业满一年,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
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 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3、核准
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 ;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 静默期”。
4、封卷
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
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
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 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与上市
公司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四种:上网定价发行、上网询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从上述四种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前的发行价格与网上发行量的确定性来看,上网定价发行与市值配售发行是一种价格确定、发行量确定的发行方式;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一种价格不确定、发行量不确定的发行方式;在这两种发行方式之间的则是上网询价发行方式,它是一种发行量确定、价格不确定的发行方式。
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
(2)申请股票发行;
(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
(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
(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
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上市申请;
(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五、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及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
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应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费用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改制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上市辅导
辅导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发行
承销费用
承销金额 1.5%-3%
律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估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核费用
人民币20 万元
上网发行费用
发行金额的 0.35%
上市及其他
上市初 费
人民币3 万元
股票登记费
流通部分为股本的 0.3%,不可流通 部分为股本的 0.1%。
信息披露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视实际情况而定
差旅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可能被修订甚至失效。因此本文仅为中小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提供参考性借鉴。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如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还需参照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征求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阙凌云律师 整理)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基本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手段,应当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实体条件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发行人规范运行要求、发行人财务与会计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的运用等。同时,股票发行并上市又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经历必要的一系列过程。本文仅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程序性要求做简要介绍。
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2、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
3、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5、持续督导: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在法定期间内的规范运行进行持续督导。
一、改制与设立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即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发行股票的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均需经过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整体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
(3)共同改制。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是指 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①尽职调查,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②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
③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
(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①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② 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③ 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④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⑤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⑥ 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
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如果需要) ;
⑦ 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⑧ 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⑨ 验资机构验资。
(3)公司申报设立阶段
① 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批准;
②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③ 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后规范阶段
① 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
② 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
③ 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
④ 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⑤ 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创阶段的工作。
如公司改制设立 后立即进入辅导期,则上述“设立后规范阶段”的工作内容亦属于辅导内容。
二、上市辅导
根据相关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上市辅导的主要程序包括:
(1)聘请辅导机构。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2)双方签署辅导协议,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6)辅导书面考试。
(7)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8)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并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申请文件的申报
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
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
(6)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对企业的核查意见;
(6)保荐机构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
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号准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2)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
2、审核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
(1)受理申请文件。当保荐机构辅导企业满一年,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
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 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3、核准
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 ;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 静默期”。
4、封卷
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
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
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 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与上市
公司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四种:上网定价发行、上网询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从上述四种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前的发行价格与网上发行量的确定性来看,上网定价发行与市值配售发行是一种价格确定、发行量确定的发行方式;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一种价格不确定、发行量不确定的发行方式;在这两种发行方式之间的则是上网询价发行方式,它是一种发行量确定、价格不确定的发行方式。
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
(2)申请股票发行;
(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
(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
(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
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上市申请;
(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五、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及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
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应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费用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改制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上市辅导
辅导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发行
承销费用
承销金额 1.5%-3%
律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估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核费用
人民币20 万元
上网发行费用
发行金额的 0.35%
上市及其他
上市初 费
人民币3 万元
股票登记费
流通部分为股本的 0.3%,不可流通 部分为股本的 0.1%。
信息披露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视实际情况而定
差旅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可能被修订甚至失效。因此本文仅为中小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提供参考性借鉴。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如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还需参照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并征求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阙凌云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