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切实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交通运输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三项行动”,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活动目标任务的落实,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二、重点范围、内容
(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各道路运输企业、港航企业、客(货)运场站、航电枢纽、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去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
(2)船员、船舶持假证书的;
(3)违反锚泊、值班规定的;
(4)船舶、车辆、内贸集装箱超限超载运输的;
(5)非客运船舶、车辆非法载客的;
(6)违反船舶定线制、不遵守水上交通规则、不落实安全措施的;
(7)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8)瞒报事故的;
(9)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1)其他非法违法运输、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未达标的;
(4)危桥改造工作最急需治理的;
(5)存在火灾隐患的,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6)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7)有关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检查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5)严格船员培训管理,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
(6)宣传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和安全逃生常识。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阶段(3月至4月)。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辖区、本单位“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或计划,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区、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或计划报部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5月至9月)。
1.深入开展锚泊船舶安全专项检查、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驾驶台资源管理,严格监管老旧船舶、非标准化
船型船舶,制定淘汰国内单壳油轮的措施,切实解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2.继续开展道路运输和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超载超限等违法违章行为。
3.深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工程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专项整治措施,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专项督查。开展重点桥隧工程和大型水上结构物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点工作。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方式和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广大交通运输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5.各地区、各单位在9月份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我部将会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专项督查,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行动总结提高阶段(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船舶、车辆、内贸集装箱超载超限运输、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寒潮大风、防火、防冰雪灾害等交通运输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地区、各单位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部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切实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交通运输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三项行动”,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年”活动目标任务的落实,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二、重点范围、内容
(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各道路运输企业、港航企业、客(货)运场站、航电枢纽、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去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
(2)船员、船舶持假证书的;
(3)违反锚泊、值班规定的;
(4)船舶、车辆、内贸集装箱超限超载运输的;
(5)非客运船舶、车辆非法载客的;
(6)违反船舶定线制、不遵守水上交通规则、不落实安全措施的;
(7)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8)瞒报事故的;
(9)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1)其他非法违法运输、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未达标的;
(4)危桥改造工作最急需治理的;
(5)存在火灾隐患的,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6)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7)有关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检查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5)严格船员培训管理,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
(6)宣传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和安全逃生常识。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阶段(3月至4月)。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辖区、本单位“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或计划,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区、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或计划报部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5月至9月)。
1.深入开展锚泊船舶安全专项检查、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驾驶台资源管理,严格监管老旧船舶、非标准化
船型船舶,制定淘汰国内单壳油轮的措施,切实解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2.继续开展道路运输和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超载超限等违法违章行为。
3.深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工程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专项整治措施,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专项督查。开展重点桥隧工程和大型水上结构物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点工作。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方式和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广大交通运输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5.各地区、各单位在9月份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我部将会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专项督查,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行动总结提高阶段(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船舶、车辆、内贸集装箱超载超限运输、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寒潮大风、防火、防冰雪灾害等交通运输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地区、各单位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部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