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区财行
【2006】62、63、64号及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 各校要严格依照预算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按原则、职责做好预算、决算工作。
3、 建立健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等会计资料。
4、 设齐会计、出纳、总务人员账簿,并按要求规范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清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明细资产账;出纳员记现金日志帐;总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记库存材料帐。
5、 规范记账,严格按程序运作。
(1)各校除现开的银行账户外,不得另开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更换印鉴,不得私设小金库。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提取现金,1000元以上用转账支票或汇款,不得用现金支付,不准开空头支票套取现金。
(2)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以满足单位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不准挪用、贪污公款;不准坐支现金或白条入库。未经领导批准挪用现金、私设小金库、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予有关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3)所有收支票据有出纳员按要求记账,做好记账凭证,装订成册,经校委审核后100名学生一下的学校次月上旬、100—200名学生的学校次月中旬、2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次月下旬报学区记账,过期不报的除追究校长责任外,不允许再提现金。
(4)学校所有收入(作业费除外)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零星费维修、专用材料费等)和专项公用支出(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课桌凳、学生用床等)。每年用于教师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支出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
(5)专项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作业本费属代收费,按区教育局核定的价格收取,不得多收。
(6)大额开支实行政府采购,各校不得随意开支,其余开支必须经校委会民主讨论决定。
(7)支出支票由各校校长、副校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附学区审批表。
(8)原始支票必须要有经手人签字、财务或主管人员
签收、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不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开支标准、超出业务范围的票据不能入账;单位名称与报账人姓名不符的票据不能入账;无用途或未附清单的票据不能入账;大、小写不一致、未开完整的票据不入账;有涂改、刮擦、纸贴现象的票据不入账;该附采购审批表而未附的票据不入账。
6、各校要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经常维修、保养,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还要视其情况作罚款、处分等处理。
7、2006年9月1日前所有帐、票要按财务年度整理,归档移交出纳员保存,校长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时作为永久性档案资料移交,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财务档案不全的,校长负全部责任。
8、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区财行
【2006】62、63、64号及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 各校要严格依照预算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按原则、职责做好预算、决算工作。
3、 建立健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清册等会计资料。
4、 设齐会计、出纳、总务人员账簿,并按要求规范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清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明细资产账;出纳员记现金日志帐;总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记库存材料帐。
5、 规范记账,严格按程序运作。
(1)各校除现开的银行账户外,不得另开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更换印鉴,不得私设小金库。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提取现金,1000元以上用转账支票或汇款,不得用现金支付,不准开空头支票套取现金。
(2)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以满足单位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不准挪用、贪污公款;不准坐支现金或白条入库。未经领导批准挪用现金、私设小金库、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予有关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3)所有收支票据有出纳员按要求记账,做好记账凭证,装订成册,经校委审核后100名学生一下的学校次月上旬、100—200名学生的学校次月中旬、2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次月下旬报学区记账,过期不报的除追究校长责任外,不允许再提现金。
(4)学校所有收入(作业费除外)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零星费维修、专用材料费等)和专项公用支出(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课桌凳、学生用床等)。每年用于教师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支出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
(5)专项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作业本费属代收费,按区教育局核定的价格收取,不得多收。
(6)大额开支实行政府采购,各校不得随意开支,其余开支必须经校委会民主讨论决定。
(7)支出支票由各校校长、副校长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附学区审批表。
(8)原始支票必须要有经手人签字、财务或主管人员
签收、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不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开支标准、超出业务范围的票据不能入账;单位名称与报账人姓名不符的票据不能入账;无用途或未附清单的票据不能入账;大、小写不一致、未开完整的票据不入账;有涂改、刮擦、纸贴现象的票据不入账;该附采购审批表而未附的票据不入账。
6、各校要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经常维修、保养,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还要视其情况作罚款、处分等处理。
7、2006年9月1日前所有帐、票要按财务年度整理,归档移交出纳员保存,校长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时作为永久性档案资料移交,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财务档案不全的,校长负全部责任。
8、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