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家学说对秦朝军事制度的影响
车跃 刘红月*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61)
摘 要:秦王嬴政先后并吞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在这过程中根据法家学说打造的强大军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分析秦人选择法家学说的原因为背景,探讨了法家学说的治军思想及其对秦军事法的影响。 关键词:法家;秦朝;军事法
一、秦人选择法家学说的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百家争鸣,形成了多元化的政治文化格局。当时,儒、道、法、墨、阴阳、纵横等各派思想的代表人物,往往周游列国,到处推销自己的学说。而各诸侯国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接纳贤士,或委以治国重任,或任为学官,让他们专门研究和讲学。地处关中西部的秦国接受法家的主张,走上变法图强之路,不是简单的偶合,而是历史的必然。
其一是下层百姓,有重农尚武的风气。《诗经·秦风》中的《岂曰无衣》,是秦人慷慨激昂的战歌。朱熹解释这首诗时说:“秦人之俗,大抵尚气概,先勇力,忘生轻死,故其见于诗如此。„„雍州土厚水深,其民厚重质直,无郑卫骄堕浮靡之习。”厚重质直的秦人,既不会钟情于楚人的浪漫主义文学,也不会接受齐鲁哲人的道德理想主义,而法家以耕战为本,以利益驱动、法律制衡为主要手段的治国思路恰合他们的需要。 其二是上层统治者急功近利,想使落后的秦国尽快增强经济和军事实力,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儒家的仁义,道家的无为,墨家的兼爱,都被视为远水不解近渴的迂阔之谈,独有法家的学说正中下怀。秦国想由一个落后的诸侯国很快成为强大的国家,当然首先是抓经济。法家重耕战的一套无疑深深打动了孝公。另外,法家还有一种理论,“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故神农教耕而土天下,师其知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文化落后的秦国要对付文化先进的山东诸国,只能以其力而不能以其智。由于以上各种原因,秦人最终选择法家务实有效的治国之术。
二、法家依法治军的思想
(一)实行依法原则,建立法治军队 * 作者简介:车跃(1982— ),男,河北廊坊人,河北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
刘红月(1985—),男,河北廊坊人,河北省边防总队沧州市边防支队参谋。
通过实行法治原则来建立法治的军队,用法治的军队打败和消灭他国军队,从而实现统一的事业,是先秦法家代表人物的一个重要思想。法家都认为法律具有“定纷止争” “禁恶止乱”等功能。管仲说:“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这是关于法律的禁止作用的论述。所谓“军令如山”、“军法无赦”、“进有厚赏,退有严刑”、“令不可罚,犯令者斩”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二)壹赏、壹刑、壹教,统一军事法令
壹赏,就是统一行政法律;壹刑,就是统一军事刑罚;壹教,就是统一军事训练教育的法律。要是尊卑贵贱都能严格遵守军事法律,军事法律本身要达到高度统一。当然,由于各地环境的不同和各个时期情势的变化,法律的某些具体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体现权利和义务、奖赏和惩罚的基本原则是不可能改变的。商鞅提出壹赏、壹刑、壹教,比较系统地概括了统一军事法令的各个重要发面,有利于加强军队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国家的政令、军令和思想的统一。
(三)注重利益关系,反对以仁治军
法家之所以反对以仁义治国、治军,是因为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在他们看来,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只有利益关系,而根本不存在不计利益的仁爱。即使看起来是仁爱的事情,但实际上隐藏着利益关系。既然如此,君主对臣民,将帅对士卒就不要讲什么仁爱,不要以仁义来治国、治军,而用利禄爵赏来吸引调动人民和士卒。因为从军作战是一项极危险的事业,要使士卒甘愿冒险,就必须将这种极危险的事业与优厚的报酬联系起来,“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贵也。”
(四)惩罚技术优先于奖赏技术
与反对仁义治军相联系的,是法家代表人物主张重刑主义,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军队。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过重刑”。商鞅所指的重刑的含义,一方面是与奖赏相对应,要“刑多而赏少”②和“先刑而后赏”。③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对轻微的罪犯或一般的过错,要处以严厉的刑罚,理由在于:“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这样就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①
三、法家学说对秦军事法的影响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它崇尚武力,以战争征服 《商君书·赏刑》
《商君书·画策》
③ 《商君书·壹言》 ①②
六国;推崇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秦朝军事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观秦军事法无不渗透着法家“法”治精神,呈现出独具特色的法制风貌。
(一)军事法律规范细密,法律体系完备
秦朝军事法大多产生于连年征战中,较为适用于战争环境,利于增强军队战斗。根据史籍记载和出土竹简,秦朝的法律有律、令、制、诏、式和问答等多种形式,其中涉及军事的大体可分为以军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律和含有部分军事内容的普通法律,其中属于军事法或涉及军事法内容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军爵律,专门规定奖励军功和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的法律;(2)屯表律,规定军队从事边防活动的法律;(3)除吏律,用以惩治不称职官吏的法律,关于惩治不称职军官的内容也由这部法律规定;
(4)戍律,规定征发百姓驻守边防事项的法律;(5)《傅律》,是登记民人应役、免役的专律。此外,在除弟子律、职(识)耳不当之律、效赢不备之律等专律中详细规定了有关军事的各项情形。
结合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相关资料都说明秦代军事法制部门齐全、体系完备的历史事实,这一显著特征正是法家学派“以法为本、一断于法”思想的切实贯彻和完全翻版。而在法家学说指导下建构的秦代军事法律制度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也对中国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军事刑法罪名繁多,刑罚严酷
秦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对谋反罪、降敌罪、职务犯罪和逃避兵役罪都施以重刑。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战时“一人逃而刭四人,大将战及死事而刭其短兵”。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司马贞之《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注曰:“按律,享敌者诛其身,没其家”等等。秦代整个刑罚体系都充斥着残酷的血腥色彩。造成秦法这一特色的深层根源就是法家重刑威慑主义,正是法家重刑主义导致秦法刑种繁多,用刑严酷。这与秦代统治者对法家重刑主义深信不疑,崇奉有加密切相连。
(三)巩固皇权构成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在秦朝建立后,在中央设立国尉,负责中央军事行政事务,保障皇帝的最高军事统帅权。(1)兵员征召、军队的组编、调防和出征必须按皇帝的诏令执行。(2)皇帝通过命将出征的办法保证军权不致旁落。(3)皇帝控制主要军事人事权。(4)皇帝控制军事立法与司法权。法家学派主张加强君权,“法、势、术”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对于法家重势论,李斯全盘接受,他说:“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李斯的这番言论深化了法家提倡的“法治”
工具论,从而在实践中直接积极推动了秦法走向维护皇权的道路。而这一思想体现在军事法领域,就是将巩固皇权作为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 周健. 中国军事法的传统[M]. 北京:海潮出版社, 2002.
[2] 丛文胜.军事法制史[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 2001.
[3] 郑颖慧. 关于法家学说与秦代法制关系探讨[J]. 河北法学, 2007(11).
[4] 徐祥民.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0.
作者姓名:车跃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广阳道十四中院内 廊坊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 邮政编码:065000
联系电话:180 0327 9033,138 3267 7155
浅议法家学说对秦朝军事制度的影响
车跃 刘红月*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61)
摘 要:秦王嬴政先后并吞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在这过程中根据法家学说打造的强大军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分析秦人选择法家学说的原因为背景,探讨了法家学说的治军思想及其对秦军事法的影响。 关键词:法家;秦朝;军事法
一、秦人选择法家学说的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百家争鸣,形成了多元化的政治文化格局。当时,儒、道、法、墨、阴阳、纵横等各派思想的代表人物,往往周游列国,到处推销自己的学说。而各诸侯国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接纳贤士,或委以治国重任,或任为学官,让他们专门研究和讲学。地处关中西部的秦国接受法家的主张,走上变法图强之路,不是简单的偶合,而是历史的必然。
其一是下层百姓,有重农尚武的风气。《诗经·秦风》中的《岂曰无衣》,是秦人慷慨激昂的战歌。朱熹解释这首诗时说:“秦人之俗,大抵尚气概,先勇力,忘生轻死,故其见于诗如此。„„雍州土厚水深,其民厚重质直,无郑卫骄堕浮靡之习。”厚重质直的秦人,既不会钟情于楚人的浪漫主义文学,也不会接受齐鲁哲人的道德理想主义,而法家以耕战为本,以利益驱动、法律制衡为主要手段的治国思路恰合他们的需要。 其二是上层统治者急功近利,想使落后的秦国尽快增强经济和军事实力,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儒家的仁义,道家的无为,墨家的兼爱,都被视为远水不解近渴的迂阔之谈,独有法家的学说正中下怀。秦国想由一个落后的诸侯国很快成为强大的国家,当然首先是抓经济。法家重耕战的一套无疑深深打动了孝公。另外,法家还有一种理论,“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故神农教耕而土天下,师其知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文化落后的秦国要对付文化先进的山东诸国,只能以其力而不能以其智。由于以上各种原因,秦人最终选择法家务实有效的治国之术。
二、法家依法治军的思想
(一)实行依法原则,建立法治军队 * 作者简介:车跃(1982— ),男,河北廊坊人,河北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
刘红月(1985—),男,河北廊坊人,河北省边防总队沧州市边防支队参谋。
通过实行法治原则来建立法治的军队,用法治的军队打败和消灭他国军队,从而实现统一的事业,是先秦法家代表人物的一个重要思想。法家都认为法律具有“定纷止争” “禁恶止乱”等功能。管仲说:“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这是关于法律的禁止作用的论述。所谓“军令如山”、“军法无赦”、“进有厚赏,退有严刑”、“令不可罚,犯令者斩”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二)壹赏、壹刑、壹教,统一军事法令
壹赏,就是统一行政法律;壹刑,就是统一军事刑罚;壹教,就是统一军事训练教育的法律。要是尊卑贵贱都能严格遵守军事法律,军事法律本身要达到高度统一。当然,由于各地环境的不同和各个时期情势的变化,法律的某些具体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体现权利和义务、奖赏和惩罚的基本原则是不可能改变的。商鞅提出壹赏、壹刑、壹教,比较系统地概括了统一军事法令的各个重要发面,有利于加强军队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国家的政令、军令和思想的统一。
(三)注重利益关系,反对以仁治军
法家之所以反对以仁义治国、治军,是因为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在他们看来,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只有利益关系,而根本不存在不计利益的仁爱。即使看起来是仁爱的事情,但实际上隐藏着利益关系。既然如此,君主对臣民,将帅对士卒就不要讲什么仁爱,不要以仁义来治国、治军,而用利禄爵赏来吸引调动人民和士卒。因为从军作战是一项极危险的事业,要使士卒甘愿冒险,就必须将这种极危险的事业与优厚的报酬联系起来,“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贵也。”
(四)惩罚技术优先于奖赏技术
与反对仁义治军相联系的,是法家代表人物主张重刑主义,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军队。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过重刑”。商鞅所指的重刑的含义,一方面是与奖赏相对应,要“刑多而赏少”②和“先刑而后赏”。③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对轻微的罪犯或一般的过错,要处以严厉的刑罚,理由在于:“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这样就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①
三、法家学说对秦军事法的影响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它崇尚武力,以战争征服 《商君书·赏刑》
《商君书·画策》
③ 《商君书·壹言》 ①②
六国;推崇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秦朝军事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观秦军事法无不渗透着法家“法”治精神,呈现出独具特色的法制风貌。
(一)军事法律规范细密,法律体系完备
秦朝军事法大多产生于连年征战中,较为适用于战争环境,利于增强军队战斗。根据史籍记载和出土竹简,秦朝的法律有律、令、制、诏、式和问答等多种形式,其中涉及军事的大体可分为以军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律和含有部分军事内容的普通法律,其中属于军事法或涉及军事法内容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军爵律,专门规定奖励军功和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的法律;(2)屯表律,规定军队从事边防活动的法律;(3)除吏律,用以惩治不称职官吏的法律,关于惩治不称职军官的内容也由这部法律规定;
(4)戍律,规定征发百姓驻守边防事项的法律;(5)《傅律》,是登记民人应役、免役的专律。此外,在除弟子律、职(识)耳不当之律、效赢不备之律等专律中详细规定了有关军事的各项情形。
结合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相关资料都说明秦代军事法制部门齐全、体系完备的历史事实,这一显著特征正是法家学派“以法为本、一断于法”思想的切实贯彻和完全翻版。而在法家学说指导下建构的秦代军事法律制度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也对中国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军事刑法罪名繁多,刑罚严酷
秦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对谋反罪、降敌罪、职务犯罪和逃避兵役罪都施以重刑。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战时“一人逃而刭四人,大将战及死事而刭其短兵”。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司马贞之《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注曰:“按律,享敌者诛其身,没其家”等等。秦代整个刑罚体系都充斥着残酷的血腥色彩。造成秦法这一特色的深层根源就是法家重刑威慑主义,正是法家重刑主义导致秦法刑种繁多,用刑严酷。这与秦代统治者对法家重刑主义深信不疑,崇奉有加密切相连。
(三)巩固皇权构成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在秦朝建立后,在中央设立国尉,负责中央军事行政事务,保障皇帝的最高军事统帅权。(1)兵员征召、军队的组编、调防和出征必须按皇帝的诏令执行。(2)皇帝通过命将出征的办法保证军权不致旁落。(3)皇帝控制主要军事人事权。(4)皇帝控制军事立法与司法权。法家学派主张加强君权,“法、势、术”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对于法家重势论,李斯全盘接受,他说:“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李斯的这番言论深化了法家提倡的“法治”
工具论,从而在实践中直接积极推动了秦法走向维护皇权的道路。而这一思想体现在军事法领域,就是将巩固皇权作为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 周健. 中国军事法的传统[M]. 北京:海潮出版社, 2002.
[2] 丛文胜.军事法制史[M]. 北京:解放军出版社, 2001.
[3] 郑颖慧. 关于法家学说与秦代法制关系探讨[J]. 河北法学, 2007(11).
[4] 徐祥民.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0.
作者姓名:车跃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广阳道十四中院内 廊坊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 邮政编码:065000
联系电话:180 0327 9033,138 3267 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