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简介
2015.3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
增值税真正的征税对象是国内最终消费,但在税收实践中,是通过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实现的增值额征收得以实现。由于增值税是克服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机制,其税收中性特点,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欢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增值税。1979年,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开始启动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1994年,在工业生产领域完成了货物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至此,我国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收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但是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覆盖的广度有限,造成抵扣链条不完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变得起来越突出,进一步深化流转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因此,2012年,在非工业生产领域启动劳务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是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延伸。
二、试点情况
1.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同年9月1日起北京、广东等11个省市分步进入扩围。2013年8月1日全国推行。
2.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3.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施营改增。
4. 李克强总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在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
目前,实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行业及税率情况: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变化。
1. 经济发展方面的变化。
第一,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得以下降;同时,部分一般纳税人则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税负相对增加,有待于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
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叠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
2.财政税收体制方面的变化。
第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需要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营改增”后,需要重新整合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部分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一、定义不同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实施“营改增”,通过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
三、纳税地点不同
1.增值税。我国分别就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和进口人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原则是: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务应向货物或劳务销售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有几种例外: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部分 增值税基本知识介绍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
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提供应税服务的累
计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计税方法及税额计算
(一)增值税纳税人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
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如: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未明确解释)
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是纳税人持IC 卡或者IC 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
认。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销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1. 风险点:销项税额的准确计算,主要把握以下3个关键点:
一是要把握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时间;
二是要掌握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正确。
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同样也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所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俗来说,就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具体应该交税的时间(时点)。
第一,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当前,部分纳税人认为开票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其实是本末倒臵的错误观点,首先,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开票;其次,发票必须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能滞后开票。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决定了开票时间,而不是由开票的时间来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二)进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可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防范,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少缴税,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
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或取得的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进项税款的少抵、错抵和漏抵,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就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几个政策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发票认证。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需经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手工方式采集票面信息,其他票种均可通过计算机扫描方式采集。 对比对异常的上述三类发票,税务机关将通过专用系统调查、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开具规范、信息准确的发票,同时还应保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避免因比对异常影响正常抵扣。
(2)发票的抵扣时限。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公
路内河运输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报送清单的,不得计算按进项税抵扣。
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 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因逾期未抵扣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发票丢失。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对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对丢失海关缴款书的,也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海关出具的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税务机关录入数据、稽查比对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固定资产抵扣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
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经认证相符后,可准以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不仅销售货物或劳务要依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税收负担是
相当沉重的,造成的损失(经济、商誉等)是巨大的。
1、要提高防范意识,尽力防止取得虚开发票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就付款,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都是不负责任的。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2、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 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 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3、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
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4、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额,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
第四部分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1. 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
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2.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3.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网络报税,(征期通过“远程抄报”功能报送发票汇总数据。)
(一)报税处理:
报税页面显示的明细汇总数据:当月报过或已上传过的发票数据。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可携带报税盘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纳税人上传的开票数据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 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发票全票面信息查询、数据分析利用等工作。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页面增加了“离线时长”和“离线开票累计限额”设臵功能。
增值税政策简介
2015.3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
增值税真正的征税对象是国内最终消费,但在税收实践中,是通过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实现的增值额征收得以实现。由于增值税是克服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机制,其税收中性特点,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欢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增值税。1979年,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开始启动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1994年,在工业生产领域完成了货物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至此,我国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收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但是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覆盖的广度有限,造成抵扣链条不完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变得起来越突出,进一步深化流转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因此,2012年,在非工业生产领域启动劳务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是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延伸。
二、试点情况
1.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同年9月1日起北京、广东等11个省市分步进入扩围。2013年8月1日全国推行。
2.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3.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施营改增。
4. 李克强总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在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
目前,实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行业及税率情况: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变化。
1. 经济发展方面的变化。
第一,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得以下降;同时,部分一般纳税人则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税负相对增加,有待于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
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叠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
2.财政税收体制方面的变化。
第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需要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营改增”后,需要重新整合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部分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一、定义不同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实施“营改增”,通过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
三、纳税地点不同
1.增值税。我国分别就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和进口人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原则是: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务应向货物或劳务销售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有几种例外: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部分 增值税基本知识介绍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
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提供应税服务的累
计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计税方法及税额计算
(一)增值税纳税人计税方法分为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
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如: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未明确解释)
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报税,是纳税人持IC 卡或者IC 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
认。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销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1. 风险点:销项税额的准确计算,主要把握以下3个关键点:
一是要把握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时间;
二是要掌握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正确。
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同样也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所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俗来说,就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具体应该交税的时间(时点)。
第一,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当前,部分纳税人认为开票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其实是本末倒臵的错误观点,首先,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开票;其次,发票必须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能滞后开票。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决定了开票时间,而不是由开票的时间来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二)进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般地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可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防范,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少缴税,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
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或取得的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进项税款的少抵、错抵和漏抵,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就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几个政策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发票认证。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需经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手工方式采集票面信息,其他票种均可通过计算机扫描方式采集。 对比对异常的上述三类发票,税务机关将通过专用系统调查、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开具规范、信息准确的发票,同时还应保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避免因比对异常影响正常抵扣。
(2)发票的抵扣时限。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公
路内河运输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报送清单的,不得计算按进项税抵扣。
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 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因逾期未抵扣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发票丢失。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对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对丢失海关缴款书的,也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海关出具的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税务机关录入数据、稽查比对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固定资产抵扣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
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经认证相符后,可准以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不仅销售货物或劳务要依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税收负担是
相当沉重的,造成的损失(经济、商誉等)是巨大的。
1、要提高防范意识,尽力防止取得虚开发票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就付款,就可以抵扣税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都是不负责任的。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2、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 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 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3、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
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4、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额,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
第四部分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1. 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
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2.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3.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网络报税,(征期通过“远程抄报”功能报送发票汇总数据。)
(一)报税处理:
报税页面显示的明细汇总数据:当月报过或已上传过的发票数据。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可携带报税盘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纳税人上传的开票数据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 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发票全票面信息查询、数据分析利用等工作。
企业发行信息管理页面增加了“离线时长”和“离线开票累计限额”设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