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标准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标准

北京市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览表

以北京市 2007年最低缴纳标准1203元为例计算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福利项人员类别 缴费基数 缴费金目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额

养老保京户 外户 1203 20% 240.60 8% 96.24 险

失业保京户 外户 1203 1.5% 45.12 0.5% 15.04 险

医疗保京户 外户 1805 10% 18.05 2.%+3元 6.02 险

工伤保京户 外户 1203 0.5% 6.02 — — 险

生育保京户 1805 0.8% 14.44 — — 险

企业应缴部个人应缴部分 计 459.60 141.36 分 分

合 计 600.96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将上调274元

去年北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达到了3008元,比2005年多了274元,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以此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都要随之调整。 市劳动保障局在《关于2007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5项保险的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要使用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据悉,20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比2005年增加了274元。根据规定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上限不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40%。根据新的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9024元,下限为1203元。

此外,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自2007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

北京4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信息来源: 北京劳动就业报)

3月27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涨,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月均缴费工资基数均上调为3008元。

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结果显示,20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比上一年的2734元增长了274元。 2007年社保缴费的上限是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9024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9024元的,以902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北京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2106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1805元,月平均工资的40%为1203元。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以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将分别为2106元、1805元、1203元。

根据通知规定,全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自200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答: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即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单位缴费的义务。所谓工资总额,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

(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四)津贴或补助,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价、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资总额包括哪些?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

根据规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另外,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应计入工资总额内;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保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标准

北京市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览表

以北京市 2007年最低缴纳标准1203元为例计算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福利项人员类别 缴费基数 缴费金目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额

养老保京户 外户 1203 20% 240.60 8% 96.24 险

失业保京户 外户 1203 1.5% 45.12 0.5% 15.04 险

医疗保京户 外户 1805 10% 18.05 2.%+3元 6.02 险

工伤保京户 外户 1203 0.5% 6.02 — — 险

生育保京户 1805 0.8% 14.44 — — 险

企业应缴部个人应缴部分 计 459.60 141.36 分 分

合 计 600.96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将上调274元

去年北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达到了3008元,比2005年多了274元,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以此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都要随之调整。 市劳动保障局在《关于2007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5项保险的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要使用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据悉,20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比2005年增加了274元。根据规定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上限不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40%。根据新的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9024元,下限为1203元。

此外,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自2007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

北京4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信息来源: 北京劳动就业报)

3月27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涨,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月均缴费工资基数均上调为3008元。

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结果显示,20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比上一年的2734元增长了274元。 2007年社保缴费的上限是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9024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9024元的,以902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北京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2106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1805元,月平均工资的40%为1203元。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以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将分别为2106元、1805元、1203元。

根据通知规定,全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自200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答: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即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单位缴费的义务。所谓工资总额,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

(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四)津贴或补助,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价、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资总额包括哪些?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

根据规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另外,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应计入工资总额内;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保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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