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状
申诉人:沈刚,男,46岁,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青莲街道办事处新店子村一组。电话:[1**********] [1**********]
被申诉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路航有限公司,驻成都市太升南路蜀运宾馆。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3)南中法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3)南中法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2、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四川省路桥建设集团成南高速公路B3段;
3、依照四川省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川成南司发文件(2000)81号、B3合同段,附制《工程量清单》、《修改》编制说明:(1)、四川成南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部文件:川成南监(2000)68号,完善变更手续;(2)、四川成南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部文件:川成南监(2000)76号,完善变更手续;(3)、四川成南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部通知:川成南监(2002)019,路基工程调价的通知(附件18页);
4、判令被申诉人返还违法所得的管理费85334元;
5、要求被申诉人将合同中的中标单价的价款196636元给付申诉人;
6、责令被申诉人将K197+860涵洞变更增加款52879元支付给申诉人;
7、根据业主和四川省物价局2002年019号文件精神,要求被申诉人支付因物价上调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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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状
申诉人:沈刚,男,46岁,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青莲街道办事处新店子村一组。电话:[1**********] [1**********]
被申诉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路航有限公司,驻成都市太升南路蜀运宾馆。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3)南中法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3)南中法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2、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四川省路桥建设集团成南高速公路B3段;
3、依照四川省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川成南司发文件(2000)81号、B3合同段,附制《工程量清单》、《修改》编制说明:(1)、四川成南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部文件:川成南监(2000)68号,完善变更手续;(2)、四川成南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部文件:川成南监(2000)76号,完善变更手续;(3)、四川成南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部通知:川成南监(2002)019,路基工程调价的通知(附件18页);
4、判令被申诉人返还违法所得的管理费85334元;
5、要求被申诉人将合同中的中标单价的价款196636元给付申诉人;
6、责令被申诉人将K197+860涵洞变更增加款52879元支付给申诉人;
7、根据业主和四川省物价局2002年019号文件精神,要求被申诉人支付因物价上调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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