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高墩子至通木村二合同段K8+440~K8+500、K8+630~K8+680路堑控制爆破。
二、工程地址:平昌县通木村。
三、工程内容:路堑岩石控制爆破(不含清运爆渣)。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计划进度合理组织施工,不得无故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如因乙方施工组织不合理而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数量、单价
1、以甲方施工桩号范围内已经爆破的,以双方现场实际收方签认方量为准。
2、单价:按每立方米
第四条 款项支付
一、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
万元整);用于购买炸药、火工品及其它开工材料。
二、工程进度款按经理部收到业主本工程计量款之日起一周之内支付。
三、工程结束后并经甲方及本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留10%保证金,其余款项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甲方负责事宜(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控爆作业场地及周围范围内需保护的地下管网、管线资料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提供路堑相关资料一份。
二、负责周围环境的协调工作,为乙方进场施工创造便利条件。
三、负责路堑的标高测量,向乙方提供各点开挖尺寸的书面材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四、因甲方原因而使乙方停工、返工等,应向乙方补偿经济损失。
五、合同签定,尽快通知乙方开工时间,以确保有效工期。
第六条 乙方负责事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并按甲方的要求跟踪测试并提供监测资料和报告。
二、爆破严格按控爆设计书进行,爆渣粒径要满足路基填料的要求。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横断面图纸进行爆破且对边坡实行光面爆破。
三、全面负责技术及安全工作。
四、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等,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在控爆施工中,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相应的经济损失及赔偿由乙方承担。
六、因乙方爆破施工的盲炮所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结束并结清全部款项后自动失效。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爆破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高墩子至通木村二合同段K8+440~K8+500、K8+630~K8+680路堑控制爆破。
二、工程地址:平昌县通木村。
三、工程内容:路堑岩石控制爆破(不含清运爆渣)。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计划进度合理组织施工,不得无故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如因乙方施工组织不合理而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数量、单价
1、以甲方施工桩号范围内已经爆破的,以双方现场实际收方签认方量为准。
2、单价:按每立方米
第四条 款项支付
一、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
万元整);用于购买炸药、火工品及其它开工材料。
二、工程进度款按经理部收到业主本工程计量款之日起一周之内支付。
三、工程结束后并经甲方及本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留10%保证金,其余款项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甲方负责事宜(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控爆作业场地及周围范围内需保护的地下管网、管线资料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提供路堑相关资料一份。
二、负责周围环境的协调工作,为乙方进场施工创造便利条件。
三、负责路堑的标高测量,向乙方提供各点开挖尺寸的书面材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四、因甲方原因而使乙方停工、返工等,应向乙方补偿经济损失。
五、合同签定,尽快通知乙方开工时间,以确保有效工期。
第六条 乙方负责事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并按甲方的要求跟踪测试并提供监测资料和报告。
二、爆破严格按控爆设计书进行,爆渣粒径要满足路基填料的要求。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横断面图纸进行爆破且对边坡实行光面爆破。
三、全面负责技术及安全工作。
四、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等,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在控爆施工中,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相应的经济损失及赔偿由乙方承担。
六、因乙方爆破施工的盲炮所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结束并结清全部款项后自动失效。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