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附属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工程管理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建设,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提高小区建设水平,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管理工作出台专门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所有配套设施在总平面规划图中要有具体位置。

二、开发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三、开发企业在上报预销售方案时,必须将配套图纸报住建局开发办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时不得随意变更方案。经审核的配套方案作为该小区综合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小区各项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配套设施设计方案要体现长远性、实用性、可行性,做到功能齐全,配置合理。各项配套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经审查达标的施工图纸和详细方案。对实施标准、要求、办法和主要建设指标作出具体明确,以便于施工和验收。

对小区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是:

(一)小区雨污排水。 1、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计和施工,雨污

管道应分别铺设并与城市管网对接(雨水管道与城市雨水井相连,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管网相连),严禁雨污合流。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管网已经到位的地段,按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并及时组织施工到位;对于城市污水主管网尚未铺设到位的,必须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将雨污管道分别铺设预留到位,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接入城市污水和雨水管网。对于在建项目,雨污排水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2、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排水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二)小区供气。 1、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批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把供气管道配套项目作为必备条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建、尚未竣工的开发项目,必须同样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供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的要求。 3、供气管道项目工程建设应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未实行监理的供气管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绿化建设。绿化方案要有详细的效果图、施工图(图纸上必须标明品种、数量、规格)、绿地指标、实施方案、养护管理方案,并严格按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到位。

(四)亮化建设。小区亮化建设必须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灯杆类型、组数、功率、电缆类型、线径电缆长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控制箱质量符合规范。

(五)小区市政道路(含人行道)建设。 1、图纸设计除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路缘石采用石材;(2)小区内主道路采用黑色路面;(3)临街道路铺装采用石材;(4)严格执行雨污分流;(5)要有详细的竖向设计施工图纸。 2、小区市政道路工程实行和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并有完整的施工资料和质监资料。 3、小区市政道路外接市政路网需向县住建局城建科提交书面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小区停车场(库)、商业、环卫、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建设,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停车场(库):要充分考虑未来需要,留足停车位,便于小区管理;商业、环卫、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按照实际需要予以同步配备到位,切实方便小区业主日常生活需要;

(七)、小区通信、通邮和有线电视网络。按照相关规定,小区信报箱、通信线路和有线电视网络应予以安装到位,通信和电视网络应接通到每一户,保持畅通,信号良好,信报箱满足使用需求,按标准配备,保证入住业主通信、通邮和观看有线电视不受限制。

(八)、电力、供水、人防、消防。小区电力系统:小区电力系统应是独立完善的系统,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认可;小区电梯:必须经过专项验收,有双电源,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格报告;供水、人防、消防:按标准设计,应经过专门验收,并有合格报告。

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

予安排阶段验收和综合验收,并停止办理该项目其它相关手续。

新建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工程管理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建设,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提高小区建设水平,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管理工作出台专门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所有配套设施在总平面规划图中要有具体位置。

二、开发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三、开发企业在上报预销售方案时,必须将配套图纸报住建局开发办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时不得随意变更方案。经审核的配套方案作为该小区综合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小区各项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配套设施设计方案要体现长远性、实用性、可行性,做到功能齐全,配置合理。各项配套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经审查达标的施工图纸和详细方案。对实施标准、要求、办法和主要建设指标作出具体明确,以便于施工和验收。

对小区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是:

(一)小区雨污排水。 1、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计和施工,雨污

管道应分别铺设并与城市管网对接(雨水管道与城市雨水井相连,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管网相连),严禁雨污合流。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管网已经到位的地段,按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并及时组织施工到位;对于城市污水主管网尚未铺设到位的,必须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将雨污管道分别铺设预留到位,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接入城市污水和雨水管网。对于在建项目,雨污排水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2、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排水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二)小区供气。 1、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批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把供气管道配套项目作为必备条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建、尚未竣工的开发项目,必须同样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供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的要求。 3、供气管道项目工程建设应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未实行监理的供气管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绿化建设。绿化方案要有详细的效果图、施工图(图纸上必须标明品种、数量、规格)、绿地指标、实施方案、养护管理方案,并严格按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到位。

(四)亮化建设。小区亮化建设必须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灯杆类型、组数、功率、电缆类型、线径电缆长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控制箱质量符合规范。

(五)小区市政道路(含人行道)建设。 1、图纸设计除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路缘石采用石材;(2)小区内主道路采用黑色路面;(3)临街道路铺装采用石材;(4)严格执行雨污分流;(5)要有详细的竖向设计施工图纸。 2、小区市政道路工程实行和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并有完整的施工资料和质监资料。 3、小区市政道路外接市政路网需向县住建局城建科提交书面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小区停车场(库)、商业、环卫、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建设,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停车场(库):要充分考虑未来需要,留足停车位,便于小区管理;商业、环卫、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按照实际需要予以同步配备到位,切实方便小区业主日常生活需要;

(七)、小区通信、通邮和有线电视网络。按照相关规定,小区信报箱、通信线路和有线电视网络应予以安装到位,通信和电视网络应接通到每一户,保持畅通,信号良好,信报箱满足使用需求,按标准配备,保证入住业主通信、通邮和观看有线电视不受限制。

(八)、电力、供水、人防、消防。小区电力系统:小区电力系统应是独立完善的系统,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认可;小区电梯:必须经过专项验收,有双电源,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格报告;供水、人防、消防:按标准设计,应经过专门验收,并有合格报告。

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

予安排阶段验收和综合验收,并停止办理该项目其它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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