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当前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者:丁冰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0年12期

  近年来,我国个别地方少数私营企业由于受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冲击等原因,被合并重组,引起了社会热议。一些学者指责其为“国进民退”,是“一股逆流”,说“要警惕‘国进民退’演变成一场改革危机”。[1]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对所谓“国进民退”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我国改革开放自始就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资本主义自由化改革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歧。在改革之初,邓小平就强调:“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2](P138)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党的执政之基,劳动人民的立身之地和生活之源。从我国现实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核心的内容、经济基础与特色所在。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当国有企业改革被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受国际新自由主义泛滥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硬搬科斯产权理论,借口国企产权不明晰、效率低下,主张把国企产权量化到个人。在90年代后期,在“产业重组”、“攻坚”、“改制”的名义下,几千万工人下岗,大批地方国有中小企业仅两三年之间基本上被一扫而光。进入本世纪,他们又提出“国退民进”和鼓励“三驾马车”①参与国企改制,并主张在我国196个行业中的146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统统退出,越快越好。[3]在此一浪高过一浪的“国退民进”浪潮中,包括国有、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所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从90年代初的90%以上迅速下降。2009年12月2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在二、三产业中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为495.9万个,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比重为7.1%∶92.9%;在207.8万亿元企业资产中二者的比重为32.8%∶67.2%;在34万亿元实收资本中二者的比重为36.4%∶63.6%;在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1738.3万人中,二者的比重为12.3%∶87.7%。[4]可见,近20年来“国退民进”到目前已使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大为削弱。按照今年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首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的说法,2009年与上年相比,绝非“国进民退”,而是“国进民未退”。他列出一系列数据如下:私企与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与上年同比工业增加值:私企增长18.7%,国企增长6.9%;总资产同比私企增长20.1%,国企增长14%;从业人数同比私企增长5.3%,国企增长0.8%;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私企增长18.7%,国企降低0.2%;企业利润同比私企增长17.4%,国企降低4.5%。[5]所以,一些学者指责的所谓“国进民退”从总体来看,实际是一个伪命题。

  就以一些学者所依据的“国进民退”最典型的事例——山西省去年在整顿、调整、重组煤矿企业中,有一些私营矿井被重组、合并来看,应当承认这是一个事实。②但那是面对山西大量小煤矿乱挖滥采,浪费资源;设备陈旧,管理落后,矿难频发,以及经济危机的冲击所必须采取的合乎客观经济发展需要的措施,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进步而绝非“逆流”,更不是对私企的歧视。正如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的:“山西省在应对危机中大力推进煤炭行业的资源组合和结构调整,克服困难,顶住压力,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推进改革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注重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结果。”[6]怎么能把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经济发展规律所进行的结构调整莫名其妙地说成“国进民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总纲还重申我国在现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党章的要求,在公有经济主体地位已明显削弱和“国退民进”之势还可能继续发展的严峻局面下,现在即使出现一点“国进民退”的迹象,那也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必要的,是值得高兴的。当然,如果存心要消灭国企,坚持走资本主义自由化改革的路,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二、绝不允许以“反垄断”为借口取消国有企业

  在过去,一些学者反对国企给它加上的主要“罪名”是效率低下、产权不明晰。当这些谎言被彻底揭穿后,他们又给国企加上“垄断”的新“罪名”,指责国企垄断阻碍了市场自由竞争和现代化的实现,说什么“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依靠国有垄断而实现了现代化的”,因此,“制止‘国进民退’是当前中国人民的首要任务。”[7]

  新自由主义者把市场经济与垄断和国家垄断绝对对立起来,看似有理,实际认识却很肤浅,甚至可以说是在经济学上的无知。历史事实表明,市场的自由竞争必然走向集中和垄断,进而导致资本主义的私人垄断,甚至导致国家垄断。20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大肆兴办公共工程,在相当程度上就实行的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二次大战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又进一步有所发展。二战后,英国工党上台执政,还通过了一系列国有化法令,把一批煤炭、电力、煤气、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收归国有。1951年起,连一部分大型钢铁、银行企业也被国有化了。很显然,这些国有化的措施对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发展都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甚至美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也还不得不借助于“国有化”的手段来渡过难关。怎么能说“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依靠国有垄断而实现了现代化的”呢?

  当然,我们在这里是就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来说的。但如果从资本主义社会来看,尚且不能说有了国家垄断就不能实现现代化,那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来讲,就更不能说国家垄断必然会妨碍现代化的实现和发展了。

  对于经济上的垄断,我们首先要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的垄断。资本主义垄断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它会拉大贫富差距,损害人民的利益,人们反对资本主义垄断是有一定道理的。对社会主义“垄断”,我们却不能一概反对,有的要反对,有的不能反对。这里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垄断:一种是企业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一种是企业对经营行为的垄断。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即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而体现为拥有经济资源的国有企业,这乃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基础,是需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壮大而不能削弱或消除的;企业经营行为的垄断,包括企业经营交易过程中,几个大型企业联合,不顾消费者利益任意抬价、压价,因有损于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必须反对,必须对其垄断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直至勒令纠正或取缔。但即使在流通领域,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主义整体利益的某种特殊情况下,少数几家大型企业联合定价也不是不可以的。如中钢协目前面对国际力拓、必和必拓、淡水河谷三大矿商咄咄逼人、漫天要价的形势,为避免国内各钢铁企业竞相高价购买而造成不必要的内耗和损失,若出面与外商谈判制定统一的进口价格,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因而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上述情况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如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也是如此。事实说明,西方国家所谓反垄断实际是只反对经营行为的垄断(甚至有时这也是明反暗不反),而并不反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1890年美国就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后还不断修订完善。但100多年来,资本主义的垄断不仅未削弱、消失,反而越来越发展、强化,以致今日形成资本主义跨国垄断公司统治世界的局面。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作为帝国主义国家政权经济基础的垄断资本,当然会受到该政权的保护和支持。尽管有《反垄断法》存在,但当局对资本的集中和垄断一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多是做一点反对的表面文章,实际从来不反对把企业做大做强。有学者对此有过详细分析,③此不赘述。西方国家尚且如此,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从发展社会主义着想,为什么要疯狂地反对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或国家的垄断呢?

  有人认为,国企,特别是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因占有大量经济资源,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用老百姓的血汗养了一个豪门经济,成为国企高管贪污腐败的资财”。[8]对于国企高管的贪污腐败当然应予严惩。但国企凭着它的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有可能获得较多利润,正是它的优势所在。按宪法规定它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只要它能接受国家的监管,依法经营,并将获得的利润上缴或留作企业积累,继续提高技术水平和扩大经营规模,都是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又何罪之有?

  我国2007年8月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可见,国有经济垄断的存在和发展完全合理合法,一些学者借口反对垄断来反对国企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三、绝不允许以反对“权贵资本主义”为借口反对国有企业

  近年来,在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又以反对“权贵资本主义”为借口,企图一举彻底消灭国有企业。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有学者就提出要反对“权贵资本主义”,有时又把“权贵资本主义”称为“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说我国的改革“弄得不好就会掉进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走上所谓Crony Capitalism即裙带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道路”。[9]但究竟什么是权贵资本主义?它的内涵与外延的边界在哪里,却未予具体明示。直到最近“反垄断”之声鹊起,他们又把“权贵资本主义”与国有企业或国有垄断联系起来,才使人看出他们反对“权贵资本主义”的真实用意所在。据媒体报道,某人在议论经济危机的言论中,就将他过去提出的“权贵资本主义”重新解释为“国有企业在战略行业中的垄断”。[10]有的则说:“所谓的以国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官僚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11]有的又把“权贵”改称“豪门”,提出“豪门”经济的概念,并说“‘豪门’是国企巨无霸,是‘垄断通吃’”。[12]这说明,他们的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就是指国民经济中或在战略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在他们看来,这种企业既然属于国有,又受国家管理,那就是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权贵资本主义企业。

  大家知道,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属全民所有的企业,是公有制经济最主要的部分,是以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为宗旨的,为了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健康有序地进行,它在国民经济中特别是在战略行业中,理所当然地应处于主导或“垄断”地位。宪法明确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更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因此,反对或取消国有企业及其主导或垄断地位,就无异于从根本上颠覆社会主义,这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

  我们不否认,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腐败成风,有些贪污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或影响力,通过官商勾结力图把国有企业变为谋取私利的平台,大搞化公为私的勾当,加之监管不严,以致在国企经营领域中,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已形成所谓“权贵资本主义”的腐败现象。这是我们党和人民都坚决反对的。尽管现在还做得不尽如人意,但党中央对腐败的态度是反对的;对国有企业中滋生的某些腐败现象或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因素是要坚决清除,而非呵护,如坚决严惩贪污分子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李培英等,就是典型例子。但我们不能因反对腐败和“权贵”贪污分子就必须取消国有企业及其在行业中的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正如泼脏水不能把孩子一起泼掉一样。

  事实说明,国企与腐败并无必然联系。改革开放以前是我国国企迅速发展壮大时期,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最清廉的时期,更不存在什么“权贵资本主义”,就是证明。

  如果硬要追究我国当前腐败和某些“权贵资本主义”形成的原因,那不妨说是由于长时期以来一些学者鼓吹新自由主义私有化、自由化,甚至倡导腐败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改革的干扰更为贴切。因为私有化本身就是贪污腐败最重要的根源,在90年代国企私有化狂潮中,大量官商勾结,贱卖国企,化公为私,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如此。有许多私营资本主义企业的原始资本实际就来自国有企业,一些学者则密切配合极力为“原罪”辩护。有的学者甚至公开宣扬“腐败次优论”,妄图以腐败为手段来推进改革,说腐败“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腐败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五常说得更坦率,说要“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13](P152)一些官员的贪污犯罪受此谬论的蛊惑、怂恿、支持就不无关系。

  现在奇怪的是,新自由主义学者却把这一事物的原委真相都掩盖起来。如有的把“权贵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分为四个时期:一是80年代实行“双轨制”的官倒时期;二是90年代中期以后包揽大型工程时期;三是党的十五大以后的国企改制时期;四是本世纪以来的买官卖官时期。[14]姑且不论这种时期的划分是否确切,就其内容来看,又有哪一项不是与上述新自由主义学者的干扰或主张无关。

  国有企业中的腐败与“权贵资本主义”既然是由新自由主义的干扰所造成的恶果,因此只要党的先锋队性质不变,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变,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决清除新自由主义,坚决反腐倡廉,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终归是能清除,并走上健康的不断发展壮大的轨道的。现在虽然还远未做到这一点,但从法理上说,国企还是属全民所有,某些高官高管再怎样相互勾结巧取豪夺,也不能公开宣称他们管理的企业是他们私人或小集团所有的企业,而且必须听命于国家管理部门的“指令”,依法行事,至少在表面上不得不如此。一旦国家对企业管理的方针得当、办法改善、力度加强,并在人民的民主监督下,国企就不难成为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完善的社会主义企业,依存于其中的一切腐朽的污泥浊水包括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因素都将再无藏身之地。因此,为反对“权贵资本主义”而反对国有企业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谈到如何看待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最完备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入口”,[15](P349)即认为尽管是资产阶级的国有企业也不应该把它拆散变为私人所有的企业,只要社会主义革命成功,改变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性质而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国有企业就会成为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同样的逻辑,我们现在为了反对依附于国企的“权贵资本主义”因素,就更没有理由反对、消灭国企了。

  四、绝不允许以反对贫富悬殊为借口来反对国有企业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已成为公认的不争事实。全国基尼系数1981年仅为0.26;1990年已突破警戒线,为0.41;到2007年已高达0.47以上,超过了所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周边国家和地区。然而,有的学者在2006年还在不顾事实地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差距“已显著缩小了”,当然这一说法已遭到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驳斥,④现再没有一个新自由主义学者公开否认悬殊这一事实,一些学者又掉过头来企图利用群众对贫富悬殊的强烈不满情绪来达到反对国企的目的,说什么“中国社会当下严峻的两极分化,垄断国企要负很大的责任”。[16]其结论自然就是,为了清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就必须消灭“垄断国企”。

  我们承认,一般垄断性行业,如水、电、气、通讯、交通、能源和金融等行业的收入要高于其他一般行业,如餐饮服务业的收入水平;居于这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其中有的高管人员在工资、薪水、期权、股权、奖金等各种名目下获得高出一般职工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收入水平。这些都或大或小地构成了影响收入分配不公、差距拉大的因素。但事实说明,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基尼系数拉大最主要的因素并不在此,而在于私营企业相对的过度膨胀。

  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一样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在这种企业中,由于广大工人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被企业主(资本家)所无偿占有。除企业主外,极少数企业高管人员也能通过高额年薪等方式分享一部分。因此,企业主和高管人员与一般职工之间的收入必然存在明显差距,甚至很悬殊。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材料,2003年全国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8033元,[17]而早在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主平均年收入就已高达110470元,[18]即全国私营企业主与职工收入之间的差距,平均至少有12.75倍!少数大型私营企业高管人员年薪与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更是高达几十倍,上百倍甚至几百倍。如房地产商万科集团的12名高管2007年年薪平均390万元,最少的200万元,董事长王石691万元。[19]按平均年薪390万元计算,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至少在100倍以上。中国平安保险高管人员的高薪更是高得出奇。据报道,2007年CEO马明哲薪酬6616.1万元,其他7位高管薪酬都超过1000万元。[20]受此影响,并在新自由主义者鼓吹与国际“接轨”的氛围下,国企高管人员也纷纷效仿,有的甚至已近乎陷入所谓权贵利益集团之中。例如,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职工收入专项调查显示,国企高管与一般职工收入差距:2006年为6.72倍,到2008年升至17.95倍。[21]在一些金融、房产、能源等行业的国企高管人员的年薪更高的惊人,如工商银行董事长、行长年薪分别为130万元和125万元,中国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年薪分别为152.377万元、152.8657万元。[22]

  这些情况在表面看来,似乎不论私企,还是国企,一般都存在企业从业人员上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私企中的巨大差距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必然现象;国企中的巨大差距却与国企的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并无必然联系,而是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因处于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中,并受私企高管高薪和新自由主义“接轨”的影响,加之,一些措施失当、监管不严等非本质的因素所造成的。例如,改革开放前的国有企业厂长、工人都是按劳动取得报酬,相互差距一般只两三倍,或者三五倍,绝不会有超过十倍的怪事。因此,如果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坚决纠正国企中的消极因素,并加强民主监督管理,国企中的分配不公就不难消除。

  以上说明,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而且因为私企、外企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大,自然就构成两极分化最重要的因素。据著名经济学家杨承训教授的计算,近20多年来在影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各种因素所占“综合权重”的百分比是:私营经济为58.94,垄断业为2.86,城乡差距为8.51,区域差距23.4,其他高收入占6.29,国企根本不在影响因素之列。可见,为了反对贫富悬殊而反对,或者削弱,或者取消国有企业都是没有道理的,相反,还必须巩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保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由于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或问题,不仅悬殊日益拉大的问题,还有其他经济的甚至上层建筑领域的各种问题都直接间接地根源于私有经济的过度膨胀和相应的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削弱,或与之密切相关。因此,现中央提出“调结构,变方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但为治本之计,所谓调结构,就不应是简单地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的地区结构,而首要是调整所有制的经济结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巩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这乃是我国人民当前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①指由企业管理人员收购(MBO)、国内私营企业收购、国外战略机构投资者收购。

  ②据报道,2009年以来,山西大力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使全省的矿井数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由2200多家减少到130家,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被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由30万吨提高到年产100万吨以上,形成了4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被淘汰的主要是私营小矿井。见《经济日报》2010年3月22日。

  ③张海涛著:《三说美国垄断资本主义危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196页。

  ④丁冰著:《基尼系数能否适用于我国》,见《中华魂》2006年第12期。

作者介绍:丁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26

作者:丁冰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0年12期

  近年来,我国个别地方少数私营企业由于受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冲击等原因,被合并重组,引起了社会热议。一些学者指责其为“国进民退”,是“一股逆流”,说“要警惕‘国进民退’演变成一场改革危机”。[1]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对所谓“国进民退”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我国改革开放自始就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资本主义自由化改革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歧。在改革之初,邓小平就强调:“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2](P138)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党的执政之基,劳动人民的立身之地和生活之源。从我国现实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核心的内容、经济基础与特色所在。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当国有企业改革被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受国际新自由主义泛滥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硬搬科斯产权理论,借口国企产权不明晰、效率低下,主张把国企产权量化到个人。在90年代后期,在“产业重组”、“攻坚”、“改制”的名义下,几千万工人下岗,大批地方国有中小企业仅两三年之间基本上被一扫而光。进入本世纪,他们又提出“国退民进”和鼓励“三驾马车”①参与国企改制,并主张在我国196个行业中的146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统统退出,越快越好。[3]在此一浪高过一浪的“国退民进”浪潮中,包括国有、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所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从90年代初的90%以上迅速下降。2009年12月2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在二、三产业中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为495.9万个,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比重为7.1%∶92.9%;在207.8万亿元企业资产中二者的比重为32.8%∶67.2%;在34万亿元实收资本中二者的比重为36.4%∶63.6%;在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1738.3万人中,二者的比重为12.3%∶87.7%。[4]可见,近20年来“国退民进”到目前已使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大为削弱。按照今年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首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的说法,2009年与上年相比,绝非“国进民退”,而是“国进民未退”。他列出一系列数据如下:私企与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与上年同比工业增加值:私企增长18.7%,国企增长6.9%;总资产同比私企增长20.1%,国企增长14%;从业人数同比私企增长5.3%,国企增长0.8%;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私企增长18.7%,国企降低0.2%;企业利润同比私企增长17.4%,国企降低4.5%。[5]所以,一些学者指责的所谓“国进民退”从总体来看,实际是一个伪命题。

  就以一些学者所依据的“国进民退”最典型的事例——山西省去年在整顿、调整、重组煤矿企业中,有一些私营矿井被重组、合并来看,应当承认这是一个事实。②但那是面对山西大量小煤矿乱挖滥采,浪费资源;设备陈旧,管理落后,矿难频发,以及经济危机的冲击所必须采取的合乎客观经济发展需要的措施,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进步而绝非“逆流”,更不是对私企的歧视。正如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的:“山西省在应对危机中大力推进煤炭行业的资源组合和结构调整,克服困难,顶住压力,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推进改革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注重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结果。”[6]怎么能把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经济发展规律所进行的结构调整莫名其妙地说成“国进民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总纲还重申我国在现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党章的要求,在公有经济主体地位已明显削弱和“国退民进”之势还可能继续发展的严峻局面下,现在即使出现一点“国进民退”的迹象,那也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必要的,是值得高兴的。当然,如果存心要消灭国企,坚持走资本主义自由化改革的路,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二、绝不允许以“反垄断”为借口取消国有企业

  在过去,一些学者反对国企给它加上的主要“罪名”是效率低下、产权不明晰。当这些谎言被彻底揭穿后,他们又给国企加上“垄断”的新“罪名”,指责国企垄断阻碍了市场自由竞争和现代化的实现,说什么“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依靠国有垄断而实现了现代化的”,因此,“制止‘国进民退’是当前中国人民的首要任务。”[7]

  新自由主义者把市场经济与垄断和国家垄断绝对对立起来,看似有理,实际认识却很肤浅,甚至可以说是在经济学上的无知。历史事实表明,市场的自由竞争必然走向集中和垄断,进而导致资本主义的私人垄断,甚至导致国家垄断。20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大肆兴办公共工程,在相当程度上就实行的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二次大战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又进一步有所发展。二战后,英国工党上台执政,还通过了一系列国有化法令,把一批煤炭、电力、煤气、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收归国有。1951年起,连一部分大型钢铁、银行企业也被国有化了。很显然,这些国有化的措施对推动国家现代化的发展都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甚至美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也还不得不借助于“国有化”的手段来渡过难关。怎么能说“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依靠国有垄断而实现了现代化的”呢?

  当然,我们在这里是就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来说的。但如果从资本主义社会来看,尚且不能说有了国家垄断就不能实现现代化,那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来讲,就更不能说国家垄断必然会妨碍现代化的实现和发展了。

  对于经济上的垄断,我们首先要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的垄断。资本主义垄断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它会拉大贫富差距,损害人民的利益,人们反对资本主义垄断是有一定道理的。对社会主义“垄断”,我们却不能一概反对,有的要反对,有的不能反对。这里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垄断:一种是企业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一种是企业对经营行为的垄断。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即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而体现为拥有经济资源的国有企业,这乃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基础,是需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壮大而不能削弱或消除的;企业经营行为的垄断,包括企业经营交易过程中,几个大型企业联合,不顾消费者利益任意抬价、压价,因有损于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必须反对,必须对其垄断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直至勒令纠正或取缔。但即使在流通领域,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主义整体利益的某种特殊情况下,少数几家大型企业联合定价也不是不可以的。如中钢协目前面对国际力拓、必和必拓、淡水河谷三大矿商咄咄逼人、漫天要价的形势,为避免国内各钢铁企业竞相高价购买而造成不必要的内耗和损失,若出面与外商谈判制定统一的进口价格,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因而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上述情况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如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也是如此。事实说明,西方国家所谓反垄断实际是只反对经营行为的垄断(甚至有时这也是明反暗不反),而并不反对经济资源占有的垄断。1890年美国就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后还不断修订完善。但100多年来,资本主义的垄断不仅未削弱、消失,反而越来越发展、强化,以致今日形成资本主义跨国垄断公司统治世界的局面。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作为帝国主义国家政权经济基础的垄断资本,当然会受到该政权的保护和支持。尽管有《反垄断法》存在,但当局对资本的集中和垄断一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多是做一点反对的表面文章,实际从来不反对把企业做大做强。有学者对此有过详细分析,③此不赘述。西方国家尚且如此,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从发展社会主义着想,为什么要疯狂地反对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或国家的垄断呢?

  有人认为,国企,特别是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因占有大量经济资源,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用老百姓的血汗养了一个豪门经济,成为国企高管贪污腐败的资财”。[8]对于国企高管的贪污腐败当然应予严惩。但国企凭着它的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有可能获得较多利润,正是它的优势所在。按宪法规定它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只要它能接受国家的监管,依法经营,并将获得的利润上缴或留作企业积累,继续提高技术水平和扩大经营规模,都是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又何罪之有?

  我国2007年8月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可见,国有经济垄断的存在和发展完全合理合法,一些学者借口反对垄断来反对国企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三、绝不允许以反对“权贵资本主义”为借口反对国有企业

  近年来,在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又以反对“权贵资本主义”为借口,企图一举彻底消灭国有企业。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有学者就提出要反对“权贵资本主义”,有时又把“权贵资本主义”称为“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说我国的改革“弄得不好就会掉进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走上所谓Crony Capitalism即裙带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道路”。[9]但究竟什么是权贵资本主义?它的内涵与外延的边界在哪里,却未予具体明示。直到最近“反垄断”之声鹊起,他们又把“权贵资本主义”与国有企业或国有垄断联系起来,才使人看出他们反对“权贵资本主义”的真实用意所在。据媒体报道,某人在议论经济危机的言论中,就将他过去提出的“权贵资本主义”重新解释为“国有企业在战略行业中的垄断”。[10]有的则说:“所谓的以国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官僚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11]有的又把“权贵”改称“豪门”,提出“豪门”经济的概念,并说“‘豪门’是国企巨无霸,是‘垄断通吃’”。[12]这说明,他们的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就是指国民经济中或在战略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在他们看来,这种企业既然属于国有,又受国家管理,那就是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权贵资本主义企业。

  大家知道,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属全民所有的企业,是公有制经济最主要的部分,是以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为宗旨的,为了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健康有序地进行,它在国民经济中特别是在战略行业中,理所当然地应处于主导或“垄断”地位。宪法明确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更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因此,反对或取消国有企业及其主导或垄断地位,就无异于从根本上颠覆社会主义,这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

  我们不否认,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腐败成风,有些贪污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或影响力,通过官商勾结力图把国有企业变为谋取私利的平台,大搞化公为私的勾当,加之监管不严,以致在国企经营领域中,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已形成所谓“权贵资本主义”的腐败现象。这是我们党和人民都坚决反对的。尽管现在还做得不尽如人意,但党中央对腐败的态度是反对的;对国有企业中滋生的某些腐败现象或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因素是要坚决清除,而非呵护,如坚决严惩贪污分子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李培英等,就是典型例子。但我们不能因反对腐败和“权贵”贪污分子就必须取消国有企业及其在行业中的主导地位或垄断地位,正如泼脏水不能把孩子一起泼掉一样。

  事实说明,国企与腐败并无必然联系。改革开放以前是我国国企迅速发展壮大时期,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最清廉的时期,更不存在什么“权贵资本主义”,就是证明。

  如果硬要追究我国当前腐败和某些“权贵资本主义”形成的原因,那不妨说是由于长时期以来一些学者鼓吹新自由主义私有化、自由化,甚至倡导腐败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改革的干扰更为贴切。因为私有化本身就是贪污腐败最重要的根源,在90年代国企私有化狂潮中,大量官商勾结,贱卖国企,化公为私,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如此。有许多私营资本主义企业的原始资本实际就来自国有企业,一些学者则密切配合极力为“原罪”辩护。有的学者甚至公开宣扬“腐败次优论”,妄图以腐败为手段来推进改革,说腐败“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腐败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五常说得更坦率,说要“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13](P152)一些官员的贪污犯罪受此谬论的蛊惑、怂恿、支持就不无关系。

  现在奇怪的是,新自由主义学者却把这一事物的原委真相都掩盖起来。如有的把“权贵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分为四个时期:一是80年代实行“双轨制”的官倒时期;二是90年代中期以后包揽大型工程时期;三是党的十五大以后的国企改制时期;四是本世纪以来的买官卖官时期。[14]姑且不论这种时期的划分是否确切,就其内容来看,又有哪一项不是与上述新自由主义学者的干扰或主张无关。

  国有企业中的腐败与“权贵资本主义”既然是由新自由主义的干扰所造成的恶果,因此只要党的先锋队性质不变,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变,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决清除新自由主义,坚决反腐倡廉,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终归是能清除,并走上健康的不断发展壮大的轨道的。现在虽然还远未做到这一点,但从法理上说,国企还是属全民所有,某些高官高管再怎样相互勾结巧取豪夺,也不能公开宣称他们管理的企业是他们私人或小集团所有的企业,而且必须听命于国家管理部门的“指令”,依法行事,至少在表面上不得不如此。一旦国家对企业管理的方针得当、办法改善、力度加强,并在人民的民主监督下,国企就不难成为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完善的社会主义企业,依存于其中的一切腐朽的污泥浊水包括所谓“权贵资本主义”因素都将再无藏身之地。因此,为反对“权贵资本主义”而反对国有企业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谈到如何看待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最完备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入口”,[15](P349)即认为尽管是资产阶级的国有企业也不应该把它拆散变为私人所有的企业,只要社会主义革命成功,改变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性质而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国有企业就会成为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同样的逻辑,我们现在为了反对依附于国企的“权贵资本主义”因素,就更没有理由反对、消灭国企了。

  四、绝不允许以反对贫富悬殊为借口来反对国有企业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已成为公认的不争事实。全国基尼系数1981年仅为0.26;1990年已突破警戒线,为0.41;到2007年已高达0.47以上,超过了所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周边国家和地区。然而,有的学者在2006年还在不顾事实地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差距“已显著缩小了”,当然这一说法已遭到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驳斥,④现再没有一个新自由主义学者公开否认悬殊这一事实,一些学者又掉过头来企图利用群众对贫富悬殊的强烈不满情绪来达到反对国企的目的,说什么“中国社会当下严峻的两极分化,垄断国企要负很大的责任”。[16]其结论自然就是,为了清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就必须消灭“垄断国企”。

  我们承认,一般垄断性行业,如水、电、气、通讯、交通、能源和金融等行业的收入要高于其他一般行业,如餐饮服务业的收入水平;居于这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其中有的高管人员在工资、薪水、期权、股权、奖金等各种名目下获得高出一般职工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收入水平。这些都或大或小地构成了影响收入分配不公、差距拉大的因素。但事实说明,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基尼系数拉大最主要的因素并不在此,而在于私营企业相对的过度膨胀。

  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一样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在这种企业中,由于广大工人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被企业主(资本家)所无偿占有。除企业主外,极少数企业高管人员也能通过高额年薪等方式分享一部分。因此,企业主和高管人员与一般职工之间的收入必然存在明显差距,甚至很悬殊。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材料,2003年全国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8033元,[17]而早在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主平均年收入就已高达110470元,[18]即全国私营企业主与职工收入之间的差距,平均至少有12.75倍!少数大型私营企业高管人员年薪与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更是高达几十倍,上百倍甚至几百倍。如房地产商万科集团的12名高管2007年年薪平均390万元,最少的200万元,董事长王石691万元。[19]按平均年薪390万元计算,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至少在100倍以上。中国平安保险高管人员的高薪更是高得出奇。据报道,2007年CEO马明哲薪酬6616.1万元,其他7位高管薪酬都超过1000万元。[20]受此影响,并在新自由主义者鼓吹与国际“接轨”的氛围下,国企高管人员也纷纷效仿,有的甚至已近乎陷入所谓权贵利益集团之中。例如,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职工收入专项调查显示,国企高管与一般职工收入差距:2006年为6.72倍,到2008年升至17.95倍。[21]在一些金融、房产、能源等行业的国企高管人员的年薪更高的惊人,如工商银行董事长、行长年薪分别为130万元和125万元,中国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年薪分别为152.377万元、152.8657万元。[22]

  这些情况在表面看来,似乎不论私企,还是国企,一般都存在企业从业人员上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但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私企中的巨大差距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必然现象;国企中的巨大差距却与国企的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并无必然联系,而是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因处于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中,并受私企高管高薪和新自由主义“接轨”的影响,加之,一些措施失当、监管不严等非本质的因素所造成的。例如,改革开放前的国有企业厂长、工人都是按劳动取得报酬,相互差距一般只两三倍,或者三五倍,绝不会有超过十倍的怪事。因此,如果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坚决纠正国企中的消极因素,并加强民主监督管理,国企中的分配不公就不难消除。

  以上说明,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而且因为私企、外企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大,自然就构成两极分化最重要的因素。据著名经济学家杨承训教授的计算,近20多年来在影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各种因素所占“综合权重”的百分比是:私营经济为58.94,垄断业为2.86,城乡差距为8.51,区域差距23.4,其他高收入占6.29,国企根本不在影响因素之列。可见,为了反对贫富悬殊而反对,或者削弱,或者取消国有企业都是没有道理的,相反,还必须巩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保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由于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或问题,不仅悬殊日益拉大的问题,还有其他经济的甚至上层建筑领域的各种问题都直接间接地根源于私有经济的过度膨胀和相应的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削弱,或与之密切相关。因此,现中央提出“调结构,变方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但为治本之计,所谓调结构,就不应是简单地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的地区结构,而首要是调整所有制的经济结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巩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这乃是我国人民当前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①指由企业管理人员收购(MBO)、国内私营企业收购、国外战略机构投资者收购。

  ②据报道,2009年以来,山西大力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使全省的矿井数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由2200多家减少到130家,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被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由30万吨提高到年产100万吨以上,形成了4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被淘汰的主要是私营小矿井。见《经济日报》2010年3月22日。

  ③张海涛著:《三说美国垄断资本主义危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196页。

  ④丁冰著:《基尼系数能否适用于我国》,见《中华魂》2006年第12期。

作者介绍:丁冰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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