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场 退 换 货 规 定
一、退换货及修理总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太原市各消协、工商部门相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规定,来处理商品的退换及修理;
2、宁可企业损失一元,不让顾客损失一分;
3、本着“可修可不修的以修为主,可换可不换得以换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在责任分不清时,以我方为主”的“四为主”原则处理,使问题不出公司;
4、消费者提出退换修要求时,应以北美新天地时尚中心的POS小票或购物发票及其它有效证卡为据;如消费者将购物凭证遗失,商场应积极帮助消费者寻找旁证,并视证据提供情况,由运营部经理决定退换修事宜;
5、需退换的商品直观可以判定有质量问题的,由运营部直接处理;直观难以判定的,由运营部协助鉴定,运营部也无法做出鉴定或鉴定结果无法令消费者信服的,双方协商由顾客到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鉴定检验费由责任方负担;
6、售出的商品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消费者向我方投诉并提出退赔要求的,运营部应准予退货,并与消费者协商,酌情予以赔偿;
7、售出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不喜欢或不满意(有特殊规定并明示给消费者的除外)只要保持商品原质原貌、原始包装完好,不影响再次出售,在出售之日起7天内,可予以退换(路途远的,可加往返路途所用的时间);
8、如商品出现问题,在购买价的基础上给予退货;
9、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执行“随跌不随涨”的原则,即如该商品价格已作调整,遇价格调高按原价退货,遇价格调低按当日牌价退货;如属商品质量问题,按原购买价给予退货;
10、凡集团购买的商品,应由购物单位出具证明后办理退换,个人退换不予受理;
11、商品退货时,原则上要求按原付款方式退货(指现金、各种银行卡、支票等);
12、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三包”
(1)无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没有有效的印章,没有注明售货日期或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不符,涂抹不清的;
(2)超过“三包”期限的;
(3)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
(4)自行拆动或修理的;
(5)非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又弄脏或改变商品原样的;
(6)国家规定不能退换的商品,包括食品类(含烟酒)、感光材料、药品类,涉及人体
卫生商品(如内衣、裤、发套、丝袜、卫生品等);
(7)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二、退换货及修理程序:
1、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导购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货凭证是否正常;
(2)查看商品是否保持原样;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是否在公司规定的范围。
2、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保持原样的商品要求退货,一律按商品发票所标明价格予以退货;
(2)对于已使用但发生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自购货凭证开具之日起7日内给予退换;
(3)对于需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4)同类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
3、手续流程
(1)顾客要求退换时,导购员核对POS小票、商品无误后,开据红字销售小票一式两联(一联交收银台、一联交柜组),到运营部审核、签字认可后收回商品并指引此顾客到指定收银台;
(2)收银员检查顾客的POS小票,或发票与运营部签字的红字销售小票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3)收银员根据红字销售小票,将商品信息输入POS机,打印POS小票一式两联,一联与红字销售小票导购员捏对,加盖骑缝章交导购员;另一联与红字销售小票收银联签字后的POS小票或发票捏对自留,将货款交给顾客,并唱明金额;
(4)若顾客所持购物凭证为增值税发票时,可直接移交运营部,运营部在征询财务部意见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5)经营部对顾客所提退换货要求无法满足时,可直接移交运营部处理;
(6)对直观难以确认的商品质量问题,由运营部与顾客协商,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由此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商 场 退 换 货 规 定
一、退换货及修理总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太原市各消协、工商部门相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规定,来处理商品的退换及修理;
2、宁可企业损失一元,不让顾客损失一分;
3、本着“可修可不修的以修为主,可换可不换得以换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在责任分不清时,以我方为主”的“四为主”原则处理,使问题不出公司;
4、消费者提出退换修要求时,应以北美新天地时尚中心的POS小票或购物发票及其它有效证卡为据;如消费者将购物凭证遗失,商场应积极帮助消费者寻找旁证,并视证据提供情况,由运营部经理决定退换修事宜;
5、需退换的商品直观可以判定有质量问题的,由运营部直接处理;直观难以判定的,由运营部协助鉴定,运营部也无法做出鉴定或鉴定结果无法令消费者信服的,双方协商由顾客到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鉴定检验费由责任方负担;
6、售出的商品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消费者向我方投诉并提出退赔要求的,运营部应准予退货,并与消费者协商,酌情予以赔偿;
7、售出的商品若无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不喜欢或不满意(有特殊规定并明示给消费者的除外)只要保持商品原质原貌、原始包装完好,不影响再次出售,在出售之日起7天内,可予以退换(路途远的,可加往返路途所用的时间);
8、如商品出现问题,在购买价的基础上给予退货;
9、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执行“随跌不随涨”的原则,即如该商品价格已作调整,遇价格调高按原价退货,遇价格调低按当日牌价退货;如属商品质量问题,按原购买价给予退货;
10、凡集团购买的商品,应由购物单位出具证明后办理退换,个人退换不予受理;
11、商品退货时,原则上要求按原付款方式退货(指现金、各种银行卡、支票等);
12、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三包”
(1)无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没有有效的印章,没有注明售货日期或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不符,涂抹不清的;
(2)超过“三包”期限的;
(3)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
(4)自行拆动或修理的;
(5)非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又弄脏或改变商品原样的;
(6)国家规定不能退换的商品,包括食品类(含烟酒)、感光材料、药品类,涉及人体
卫生商品(如内衣、裤、发套、丝袜、卫生品等);
(7)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二、退换货及修理程序:
1、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导购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货凭证是否正常;
(2)查看商品是否保持原样;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是否在公司规定的范围。
2、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保持原样的商品要求退货,一律按商品发票所标明价格予以退货;
(2)对于已使用但发生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自购货凭证开具之日起7日内给予退换;
(3)对于需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4)同类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
3、手续流程
(1)顾客要求退换时,导购员核对POS小票、商品无误后,开据红字销售小票一式两联(一联交收银台、一联交柜组),到运营部审核、签字认可后收回商品并指引此顾客到指定收银台;
(2)收银员检查顾客的POS小票,或发票与运营部签字的红字销售小票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3)收银员根据红字销售小票,将商品信息输入POS机,打印POS小票一式两联,一联与红字销售小票导购员捏对,加盖骑缝章交导购员;另一联与红字销售小票收银联签字后的POS小票或发票捏对自留,将货款交给顾客,并唱明金额;
(4)若顾客所持购物凭证为增值税发票时,可直接移交运营部,运营部在征询财务部意见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5)经营部对顾客所提退换货要求无法满足时,可直接移交运营部处理;
(6)对直观难以确认的商品质量问题,由运营部与顾客协商,送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由此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