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程序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立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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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程序法的正当  法律程序和立法基础 

口 周  立 

国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已 经 提 上 议 事  对 立 法 和 政 策 的 正 当性 审 查 ;程 序 性 正  的 重 要 途 径 ;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对 于 权 利 又  日程 进 入 立 法 程 序 。 据 我 所 知 , 当程 序 的核心则 在于对 政府权 力 的行 使  是 一 种 有 效 的重 要 的 补 救 手 段 。    

曾公 开 征求 意 见 的有 ,姜 明安 主 持 的  施加 最基 本的程 序性 要求 ,即政府权 力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是 限 制 权 力 的必 要 措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 政程 序法 ) ( 拟  的行使过 程必须 满足某 种 最低限度 的公  施 。正 当法律 程序 本身是 一些形 式上 的  (   试 稿 ) 和皮纯 协主持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平 ,保 证 政 府 施 加 管 制 或 惩 罚 的 过 程 的  规 定 , 或 者 说 是 形 式 上 的 民 主 ,但 民 主  》 ( 国行政程 序法 ) ( 议 稿 ) 以及 王 万  公 正 性 。 本 文 所 涉 及 的 是 行 政 法 学 所 讨  政 治 过 程 中 的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规 定 对 权 力    建 》 华 、应 松年主持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  论 的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 是 指 程 序 上 的 正 当  制 约机制 的 实现 ,是不 可缺少 的必要 环  < 政程序法) ( 拟稿 )专家建 议稿》   试 。在  法 律 程 序 。 但 程 序 性 正 当 程 序 最 初 只 是  节 。 民 主 政 治 作 为 一 种 权 力 制 约 机 制 ,   此 ,我 不想将三 者进 行 比较 ,只是从 王  应 用于刑 事审判 之 中而 已 ,它要求 给予  它的作 用首 先体现 在权 力主体 在其授权  万华 、应松 年主持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被告 以辩 护 的机 会 。后来 人们越来 越认  的 过 程 中 , 能 不 能 保 证 权 力 主 体 对 被 授  (   行 政 程序 法 ) ( 拟 稿 )专 家建 议 稿》 识 到 政 府 行 为 对 个 人 的 不 利 影 响 ,经 法  予 者 权 力 的 制 约 , 这 其 中 一 个 关 键 的 环    试   ( 以下简称试拟稿 )的第一条说起 ,仅就  院判例 的发展  程序 性正 当程序 的适用  节 ,是 看 在 授 权 的 过 程 中 , 能 不 能 严 格  该 条 的正 当法律 程序 和立 法基 础发 表 自 范 围 才 逐 渐 扩 大 。无 论 一 项 利 益 是 权 利  遵循正 当法 律程序 。如 在现 代 民主政 治   

己的 几 点想 法 。  

还 是 特 权 , 当 它 遭 到 有 意 拒 绝 时 ,必 须  中 ,选举 本 身 是一 种 民 主 的授权 形 式 ,  

关 于试拟稿 第 一条 的正 当法 律  实 施 程 序 性 的正 当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由选 举 产

生 的 权 力 机 构 的 授 权 过 程 ,也 

使权 力剥夺公 民的生命 、 自由和财产 时 , 必须遵 守严 格 的民主正 当法 律程序 。所   

程序 

试 拟 稿 第 一 条 “ 保 证 行 政 权 力 的  必 须 听 取 当 事 人 的意 见 ,当 事 人 具 有 要  以 ,授 权 的 正 当法 律 程 序 ,也 是 一 种 民  为

行 使遵循 正 当 的法律 程 序 ,保 障 公 民 、 求听证 的权利 。可见 ,正 当法律 程序也  主 的权 力 制 约 机制 。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提 高行  并非 从一 开 始就 是 对行 政 机关 的拘 束 ,   政效率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试 拟稿  而是 应 现 实需 要 而 衍 生 出 今 天 的功 能 。   使用 了 “ 当法律 程序 ”的术语 ,这在  正 有必要先了解正 当法律程序的来龙去脉。  

我 国 的 法 律 文 本 中也 是 第 一 次 ,所 以 很  实质 以及 功能 。  

二 、关 于试拟稿 的立法基础 

试 拟 稿 第 一 条 “ 保 证 行 政 权 力 的  为

然 后 ,谈 谈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的 概 念 、 行  遵 循 正 当 的 法 律 程 序 ,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的合 法权 益 ,提 高行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作 为 人 们 进 行 法 律 行  政效率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中提到 

该 条 的 “ 当 法 律 程 序 ” 让 人 联 想  为必须 服从 的法律基 本 原则 ,是 近现 代  的 “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 其 实 就 是 行  正 根   到 美 国 19 年宪 法 第 5 正 案 中规 定 : 宪 法 和 宪 政 所 确 定 的 民 主 、法 治 和 人 权  政 程 序法 的 立法 基 础 。 71 修  

… …

非经正 当法 律程序 ,不得 剥夺 任何  等原则 和理 念在人们 进 行法律行 为领域 

制 定行政程序法需 要以宪法为基础 ,  

  人 ( )生命 、 自由或 财产 ……” 法律  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 , 其 中最 重 要 的 一 个 原 因 就 在 于 ,宪 法 为  的

    的 正 当 程 序 更 为 准 确 地 说 应 当 是 “ 律  实 质 上 就 是 对 于 进 行 某 种 事 情 在 空 问 、 行 政 程 序 法 的制 定 提 供 了 正 当性 的 基础 。 法 的正 当 过 程 ” ,规 定 于 美 国 宪 法 第 5 正  时 间 上 的 规 则 性 的 正 当 要 求 ,以 保 证    修 笋 当程 序 条 款 在 司 法 审 查 中 得 到 广 泛 地 运  法性 。  

部法 律如 果 能在 宪 法 当 中找 到基 础 ,   同 ,这 样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才 有 可 能 获 

案 , 并 通 过 第 l 修 正 案 适 用 于 各 州 。 正  情进行 的有 序性 、规范 性 、稳定 性和 合  得 到 宪 法 的 支 持 ,必 然 能 获

得 广 泛 的认  4

用 。根据适用 的对 象 的不同 ,可 以将 其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是 权 利 实 现 的 手 段 , 得 可靠 的保 障 。行政 程序 法的 出台对整   

分 为 实 体 性 正 当程 序 与 程 序 性 正 当 程 序  正 当法 律程 序保 证权利 平等 。正 当法 律  个 行政法 制会有 一个 很大 的触动 ,为防  实 体性 正 当过 程 指 当 政 府 剥 夺 公 民 的 生  程 序 是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 合 法 方 式 或 必 要  止 行政 机关 的 抵 触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不满 ,  

命 、自由或 财产时 ,必 须提供 充分 的理  条件 ;正 当法律 程序能 促使权 利被 实际  行政程序法需要寻求宪法的支持 。  

由以 证 明 其 行 为 的 必 要 性 和正 当性 。 也  享 受 ,义 务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 正 当 法 律 程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另 一 功 能 是 提 高 行 政 

就是 ,实 体性正 当过程 要求政 府必 须 为  序通 过对权 利 的约束 和控制 来保 障和实  效 率 。而要 提高 行政效 率 ,其具体 途径 

其 行 为 提 供 正 当 化 的 理 由 ,主 要 适 用 于  现 人 权 ;正 当法 律 程 序 是 纠 纷 得 以 解 决  多 种 多 样 ,包 括 实 施 所 谓 的 职 权 调 查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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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规范行 政相对 人 的行为 等 。行 政相  据 ,没有 对行政 机关 发挥 实际 的约束 作  家 ,行 政程 序法是 实现 该 目标 的重 要 手 

对人要受到何种 约束 ,什么程度 的约束 , 用 。     宪 法为此提 供 了标 准 。行政 程序法 的根 

段 。 ( )两个条文说 。该 说认 为 ,宪 法  2

上 述 观 点 基 本 上 都 是 从 宪 法 文 本 上  第2 条第 3 款是在行 政程 序法 中设 立参 与 

本 目的在于保 障行 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 来 分析 的行 政 程 序 法 的宪 法基 础 问 题 。 原 则 的宪 法 依 据 ,第 2 条 第 2 是 建 立 听      7 款 行政 相对人 的哪 些重要 的基 本 的合 法权  虽然 支持 者不 多 ,但 它们 的存在 使人 不  证 制 度 的 宪 法 依 据 ,而 听 证 又 是 整 个 行  益必 须得 到保 障 ,保 障到什 么程度 ,作  得不 对我 国宪法 能否 充 当制定行 政程 序  政程 序 的核 心 内容 。 ( )五个 条文 说 。   3   为人 权保 障书 的宪法 也对行 政程序 法提  法 的 基 础 问 题 进 行 深 刻 的 思 考 。 我 以 为  认 为宪法第2 条第3 款是 对行政 程 序 法 中  

  出了明确 的要求 。 只有达 到宪法所 提 出 对 上 述 观 点 要 从 两 个 大 的 方 面 分 析 :  

民主原则 的确定 ,第5 条是对行政程 序法 

的要求 ,行政程 序法

的制定 才有其 合宪 

性 正 当性 的基 础 。  

7 款 第 一 ,需 要 分 析 形 式 与 实 质 之 间 的  中依 法 行 政 原 则 的 确 定 ,第 2 条 第 1 是  界 限 。 诚 然 , 我 国 宪 法 当 中 没 有 出 现  对 效率原 则 的确定 ,第 二 章包含 行政 程 

然 而 ,也有学 者对行 政 程序法 提 出  “ 当 法 律 程 序 ” “ 正 、 自然 正 义 ” 之 类 的  序 法 中尊 重公 民权利 的原 则 ,同时 宪法  疑 问 :在 目前 ,探讨 制定 中国行政 程序  字 眼 ,但 是认 为我 国宪 法没有 提供 相应  第2 条第2 、第4 条 为行政程序 法的两  7 款 1 法 的宪法基 础 ,似乎 必要 性不 大 ,美 国  的宪 法原 则 和精 神 , “ 当法律 程 序 ” 大 基 本 制 度 (   正   即事 前 的公 听 和 听 讯 制 度 、   宪法修正案第5 、第 1 条 为A A的制定  非 修 宪 而 不 可 得 的 观 点 ,笔 者 以 为 还 是  事 后 的申诉 和赔偿 程序 )提供 了实 质 内  条 4 P 提供 了明确而 有力 的宪 法依据 ,反观 我  欠 妥 当 的 ,形 式 主 义 的 做 法 是 不 可 取 的 。 容 和基 本 准 则 。     国宪 法却 没 有 明确 提 出正 当法 律 程序 , 学 界 应 当 进 行 深 入 思 考 ,探 讨 “ 当 法    正

依 据 和基 础 呢 ?   行 政程 序 法 的 立 法 基 础 ,见 仁 见 智 ,  

我们 的宪法能 否作 为制定 行政程 序法 的  律 程序 ”的实 质 内容 。我 国宪法 可能 有  对 此进行 探讨 ,其 意义就 在 于成 功地 制  这样那 样的缺 陷 ,但这 并不 影响 我们 认  定 行政 程序法 。我 以为 ,我 国宪 法是 能  有 部分 学者一 方 面认 为宪法 应该 成  识 我 国 宪 法 中 所 体 现 出 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够 成 为 制定行 政 程 序 法 的立 法 基 础 的 ,  

为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基 础 , 另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基本 精 神 。我们 应 该 认 同作 为 根 本法 、 而 且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也 不 能 没 有 宪 法 作   

我国 的宪法文本 难 以成 为行政 程序法 的  人权保 障书 的宪 法价值 。我 国宪 法并 不  为基础。但寻找行政程 序法 的立法基 础 ,  

基 础 。 从 一 些 著 述 中 可 以 看 出 持 该 论 点  缺乏正 当法 律程 序 的实质要 求 ,我们 缺  既不 能脱离我 国宪 法 的条 文 ,但 又不 能  的 大 致 有 :杨 海 坤 和 黄 学 贤 王 学 辉 、 杨  少 的 是 在 我们 的宪 法 当 中去 寻找 的现 实 。   拘 泥 于 宪 法 条 文 。 我 国 宪 法 为 制 定 行 政 

寅 ,以及皮纯 协 主编 的 《 行政 程序法 比 

第二 ,需要 分析 应然 与 实然 之 间的  程 序 法 提 供 的基

础 ,不 仅 有 宪 法 文 本 

包 较研究》等 。其 主要 理由有 : ( )我 国 界 限。确实 ,我 国 的宪法某 些条 文 比较  ( 括 原 则 和 规 范 )上 的基 础 ,还 有 宪 法    1  

宪法 中既没有 出现 “ 当法律 程序 ”或  抽 象 ,政 治 色 彩 也 比 较 浓 厚 。原 则 、抽  价值 上的基础 ,以及宪 法 实践所 形成 的  正

“ 然 正 义 ” 之 类 的 提 法 ,也 没 有 反 映  象 、 政 治 性 ,这 是 宪 法 本 身 的特 征 ,不  社 会 基 础 。 三 者 的 结 合 才 是 一 个 比较 完  自 “ 当法 律 程 序 ” 和 “ 正 自然 正 义 ” 基 本 要  能简单地说就 是我国宪法 的缺陷。其实 , 整 的 宪 法 基 础 。     求 的宪 法 精 神 ; ( )宪 法 第 2 第 3 规  这些 正好 为宪法 解释 、为使宪法 与 时俱    2 条 款 首 先 ,我 国 宪 法 是 尊 重 人 权 的 ,尊 

定 非常抽象 ,所关 注 的只是 一种 目标或  进 顺 应 时 代 发 展 创 造 了 较 大 的 空 间 。 是  重人 格尊严 ,这是 宪 法价 值为 制定 我 国  

目 的 正 义 ; ( ) 宪 法 第 2 条 第 1 规 定  宪法本身 就不 能充当行政 程序法 的基础 , 行政程序法提供 的最 高价值准则。   3 7 款    

的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 的内部工作程 序 ; 还 是 宪 法 在 现 实 中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未 能 发   

挥 强有 力 的促进 和 指导 作 用 。 概言 之 , 题 。    

宪 法 第 3 条 第 3 规 定 , “ 家 尊 重  3 款   国

( ) 宪 法 规 定 不 明 确 、 不 直 接 ,不 能 发  挥 它 的 应 有 作 用 , 这 是 必 须 要 分 清 的 问  和保 障人权 ” 4 。这一 款是前几部宪 法所没 

有 的 。从 历史 的角度 来看 ,人 权条款 是 

现代行 政程序 法得 以产 生 的宪 法性 原则 

当然 ,多数学 者 还是认 为我 国宪法  为 限制 国家权力 而写 的 ,从宪 法规 范来 

在我 国还未 真正建 立起 来 。我 国宪法 中  为行 政程 序法 的制 定提 供 了基础 。如应  看 也是 如此 。宪法 第5 第4 、宪法 序  条 款 某些条 款可 以成为 宪法性 基础 ,但 比较  松 年 、 江 必 新 和 周 卫 平 、傅 华 宗 等 、杨  言 第 l段 均 明确要求 一切 国家 机关 都必  3

间接 ,且 过 于牵 强 。  

建顺 、章剑生 、姜 明安 等 。至于 宪法 如  须 遵守宪 法 ,一切违 反宪 法 的行 为 ,都 

另 外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 法 不  何 提 供 基 础 的 ,则 又 众 说 纷 纭 。 大 致 有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 行 政 机 关 自然 也 不 可 例    宪 能 成 为我 国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渊 源 。 也 就 是  如下 几 种 观

点 : ( )单 一 条 文 说 。这 义  外 。 ”   1   说 ,宪 法 中 的 规 定 并 没 有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分 为 三 种 。其 一 , 可 称 之 为 “ 听 人 民  倾

人权 条款 要求 行政 机关 保 障行政 相 

法 定程序 的要求 。该 观点认 为从 宪法 中  意见 说 ” ( 2 条 说 ) 第 7 ,认 为 宪 法 第 2 条  对 人 的人 格 尊 严 ,要 在 行 政 程 序 中 确 立  7 寻找行 政程序 法 的宪法 基础 ( 如第2 、 第 2 为行 政 程 序 法 上 建 立 听 证 程 序 奠 定  相 对 人 的 主 体 地 位 ,而 不 能 再 像 从 前 一  条   款 第2 条 、第3 条等 )有 一定 意 义 ,但 由  了 宪 法 基 础 ;其 二 ,可 称 之 为 “ 民 参  样 把 公 民 只 视 为 行 政 的 客 体 ,只 是 行 政  7 8 公

于 这 些 规 定 : ( )过 于 抽 象 、 不 是 对 行  与 说 ” ( 2 说 )   1 第 条 ,认 为 宪 法 第 2 第 3 的被管 理者 、命令 的服 从者 。行政 程序  条  

政程序法 的直接 表述 ; ( )以人 民整体  款的规定是制定行政 程序法 的宪法 依据 。 的 设 计 必 须 要 将 相 对 人 作 为一 个 独 立 的    2  

作 为 规 范 对 象 , 带 有 很 强 的 政 治 色 彩 , 因 为 行 政 程 序 法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 最 主 要  人 格 主 体 来 考 虑 ,要 让 相 对 人 能 在 程 序    是 对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方 法 的 一 种 规 定 , 而  的 是公 民 参 与 决 策 。 其 三 ,可 称 之 为  中 发 挥 主 动 性 、 积 极 性 ,有 机 会 实 现 自  

不 是对公 民个 体权 利 的直接保 护 ; ( ) “ 治 原 则 说 ” ( 5 说 )   3  法   第 条 ,认 为 宪 法 第  我 的 价 值 。 行 政 主 体 必 须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宪 法 在 我 国 不 能 作 为 法 院 判 案 的 直 接 依  5 提 出依 法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障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基 本 权 ( 条 下转 第 3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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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而贪官 的罪名 中却少有 “ 复陷害 ”罪 。因此 ,我国现行  打着 “ 报 合法”的旗号 ,强行将举报人撤职 、不 使用 挂起来 、调 

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 的惩 罚条款过于原则化 、可操作性  离甚 至打人监牢。如此 ,谁还敢轻易署实 名举 报呢?可见 ,实 

差 、适用 范 围 较 窄 的 问题 也 应 引起 重 视 。  

名举报在 当前现实中 尚存在操作性不强 的问题 。政法机关特别 

5基 层 院 经 费 严 重 不 足 ,缺 少 举 报 工 作 经 济 投 入 。 经 费 得  是 检 察 机 关 要 加 强 自身 建 设 ,切 实 解 决 办 案 过 程 中 有 意 、无 意  .

不 到保 障

,也使举报奖励 机制名存实亡 。各地财 政普遍没有建  泄 露举报 人 的问题 ,通过 “ 打击 ”和 “ 保护 ”两个 方面 的行 

立举 报 奖 励基 金 ,现行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只 有 规 定 ,没 有 具 体 奖 励  为,提高公信力。  

标准,不仅挫伤群众举报 的热情 ,同时也使奖励举报 工作难 以  

正 常 开展 。  

5加强举 了宣传工作力度 ,创建 “ . 举报光荣”的社会氛围。   目前 我们缺少保护举报人的社会氛 围 ,缺乏一种 “ 反腐败也是  为了维护公 民自身权益 ”的现代观念 。举报控告者 、上访投诉 

三、举报工作 的改进对策 

举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 程 ,要靠各级检察机 关的共 同努力  人 遭 到 “ ”们 “ 官 白眼” 的现象还 较 普遍 ,即使 在普 遍百 姓  及党政各 部门配合 和广 大人民群众 的大力支 持才能取得 良好 的  中 ,他们在很多情况下也得不到真 正的理解与 同情 。在 一个单 

效果 。 要扭 转 举 报 工 作 滞 后 的 局 面 ,笔 者认 为应 采 取 以下 具 体  位里 ,因举报 ,贪官 落马了,而举报 者在这个单位里 的 日子恐 .  

措施 :  

怕 也 好过不 了 ,谁 还敢使用 或接 近他 呢? 路见不 平 、拔刀相 

1 议 设 立 独 立 于 控 告 申诉 部 门 的举 报 中 心 ,并 成 立 在 检  助、临危不惧 、舍 身救人是英雄 ,在现实社会 中也是被普遍认  . 建 舍 皇 察 长 领 导 下 的 由控 申 、 反 贪 、法 纪 三 个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 举  同 的 ,而 那 些 “ 得 一 身 剐 ,敢 把 ‘ 帝 ’拉 下 马 ” 的 举 报 

报线索管理领导小组” ,专门负责举报 线索 的审批和协 调分工 、 人 ,又有多少人会认 为他们是英雄 呢?不但不多 ,而且还会被    督查催办工作 ,使举报 线索的管理有组 织保 障 ,做到件件有登 

些 人称之为 “ 刁民”和 “ 脑子有病 ”云云 。这难 道不令人 悲 

记 、分 流 有 去 向 、查 处 有 结 果 ,以 防 止 压 案 不 报 、 有 案 不 查 、 哀吗?只有把保 护举报人上升 到与反 腐败工作 同等 重要的位置   

打击不力情况的发生 ,建立举报 、宣传 、查处 、反馈一条龙服  时 ,才能调动人 民群众的举 报热情 ,使广大人 民群 众投身到反  务 ,形成专职检察举报队伍 ,专事举报工作。  

2 大 检 察 举 报 工 作 资 金 投 入 , 以 法 律 明 令 财 政 部 门建 立  . 加 腐败 的大 潮 中来 。   6修 改 现行 刑 法 。我 国 目前 并 不 缺 乏 法 律 层 面 上 对 举 报 人  .

举 报 专 项 奖 励 基 金 ,保 证 随 用 随 有 ,激 发 人 民 群 众 的举 报 热  的保护制度 ,但还

没有真正意义上 的 、操作性很强 的具体措 施 

情 ,体现党和政府反腐倡廉 、保护公 民合法权益 的决心 。  

来保障公民行使这个权利。一方面我们 不乏 “ 保护” 的法律制度 ,  

3组 织举 报工作 的专项 调研 ,主要 探讨宣传 内容 、形式 、 另 一 方 面 举 报 人 不 仅 得 不 到 有效 的 保 护 , 反 而 经 常 会 出 现 被 举  .   机制 、举报人心理等方面 的问题 ,使举 报工作深入人 心 ,切 实  报人 利用 手中“ 强权 ” 致使举报人 遭受 打击的怪事 , 如南京 公开  改变举报 工作滞后 于其他检察工作 的局面 。   取匿名举报 ,究其原因除 了对政府 、纪 检部 门乃至政法机关产  举报第一人兰贵来就经历 了颇为波折 的命 运 :举报英雄——下  因此 , 修改现行刑法对打击报复举 报人的惩罚条款规定 , 解  4力 强检察机关 自身 建设 ,提 高公信力 。群 众之所 以多采  岗失 业— — 再 就 业 ( 省 、市 有 关 领 导 的 帮 助 下 ) .日 在 —— 再 失 业 

… …

生不信任 外 ,还 有一个 原 因就是 一些 腐败分 子本 身就 身居 高  决 条 款 过 于 原 则 、 操 作 性 差 、 用 范 围 较 窄 的 问题 刻 不 容 缓 。 可 适  

位 ,权重如 山,消息灵通 ,手 眼通 天 ,群众 的检举信 一旦回流  通过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 , 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到他们 手 中,等 于最终害 了 自己。许 多事例 正说明 了这 一点 。  

不断 “ 级” 升 ,甚 至 雇 凶 杀 人 。还 有 一 些 被 举 报 人 利 用 职 权 ,  

7建议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举报 法 ,使 国家举报制度法律化 、 .  

近年来 ,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案件呈上升趋 势 ,手段  制度化 、规范化 。  

( 作者单位:岐山县 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 :贾怀 良)  

( 上接 第 4 2页 ) 。 作 为 人 格 载 体 的 个   律 程 序 ,而 且 后 一 条 文 还 明 确 使 用 了  内 容 与 宪 法 理 念 与 制 度 的 实 现 有 直 接 的  利

人 ,在程序 中必 须受 到最大 限度 的尊重 。 “ 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 ”的字样。我国宪  关联 ,这 些 法 律 即是 宪法 理 论 上所 谓    依 不能体现 出保 障人格尊 严 的行政 程序 法  法 中 的 上 述 两 条 规 定 ,显 示 出 它 重 视 程  ‘ 宪法 ’的法律 。 准 ”随着 法治 建设 的深  是不具有正 当性合宪性 的。   序对 人权 的保 障。笔者 以 为这种对 程序  入 ,人们 的权 利 意识 、民主参 与意识 E l  

其 次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 我 国 宪 法 是  的要求 ,也应该 准用 于行 政程序 。宪法  益 增 强 ,对 行 政 权 运 作

的 要 求 也 越 来 越 

重视程 序的 ,重 视程 序对 人权保 障 的作  重 视程序 对人权 保障 的作 用 ,相应 地就  高 。行 政程序 法 的制定 必将 成为一种 时  用 。宪 法第3 条 第2 规定 , “ 何 公  要求 行政 主体在 行使行 政权 的时候 ,要  代需 要和 必 然 。然 而 ,值 得 注意 的是 , 7 款   任  

民 ,非 经 人 民检 察 院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遵 守 行 政 程 序 。 行 政 程 序 是 否 能 达 到 宪  我 国 的 宪 法 实 践 尚 不 够 充 分 和 深 入 ,违  人 民法 院 决 定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不  法 对 人 权 保 障 的 要 求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宪 审查 制 度 尚未 运 作 起 来 ,人 权 也 还 没 

受逮捕。 ”第4 条 规定 , “ 因国家安 全  于行 政程 序法 当中 的行政 程序 和行政 实  有 得到 充分 的保 障 。这些都 给行 政程序  o   除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 由公 安 机 关  体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正 当性 。符 合 这 些 要 求 , 法 的 制 定 ( 括 目标 模 式 的 选 择 、 原 则  包  

或者检 察机关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程序对 通  行 政 程 序 法 才 是 正 当 的 行 政 程 序法 。  

和 制 度 的架 构 等 )带 来 一 定 的 困 难 。 要 

信进行 检查外 ,任 何组 织或者 个人不 得 

综 合 以 上 ,行 政 程 序 法 与 宪 法 之 间  成 功 制 定 我 国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任 重 而 道 

以任何 理 由侵 犯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信  关 系 是 相 当密 切 的 , 正 如 台 湾 学 者 叶 俊  远 。  

秘 密 。 这 两 个 条 文 的规 定 主要 是 针 对 刑  荣 所 说 , “ 政 程 序 法 … … 乃 准 宪 法 的  ”   行

( 者单位 :西北政法学院) 作   ( 责任编辑 :刘池阳)  

事程序而 言的 ,所体现 的是 刑事 正当法  法律 。 “ 样 是 法 律 ,某 些 法 律 的 规 定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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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程序法的正当  法律程序和立法基础 

口 周  立 

国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已 经 提 上 议 事  对 立 法 和 政 策 的 正 当性 审 查 ;程 序 性 正  的 重 要 途 径 ;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对 于 权 利 又  日程 进 入 立 法 程 序 。 据 我 所 知 , 当程 序 的核心则 在于对 政府权 力 的行 使  是 一 种 有 效 的重 要 的 补 救 手 段 。    

曾公 开 征求 意 见 的有 ,姜 明安 主 持 的  施加 最基 本的程 序性 要求 ,即政府权 力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是 限 制 权 力 的必 要 措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 政程 序法 ) ( 拟  的行使过 程必须 满足某 种 最低限度 的公  施 。正 当法律 程序 本身是 一些形 式上 的  (   试 稿 ) 和皮纯 协主持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平 ,保 证 政 府 施 加 管 制 或 惩 罚 的 过 程 的  规 定 , 或 者 说 是 形 式 上 的 民 主 ,但 民 主  》 ( 国行政程 序法 ) ( 议 稿 ) 以及 王 万  公 正 性 。 本 文 所 涉 及 的 是 行 政 法 学 所 讨  政 治 过 程 中 的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规 定 对 权 力    建 》 华 、应 松年主持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  论 的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 是 指 程 序 上 的 正 当  制 约机制 的 实现 ,是不 可缺少 的必要 环  < 政程序法) ( 拟稿 )专家建 议稿》   试 。在  法 律 程 序 。 但 程 序 性 正 当 程 序 最 初 只 是  节 。 民 主 政 治 作 为 一 种 权 力 制 约 机 制 ,   此 ,我 不想将三 者进 行 比较 ,只是从 王  应 用于刑 事审判 之 中而 已 ,它要求 给予  它的作 用首 先体现 在权 力主体 在其授权  万华 、应松 年主持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被告 以辩 护 的机 会 。后来 人们越来 越认  的 过 程 中 , 能 不 能 保 证 权 力 主 体 对 被 授  (   行 政 程序 法 ) ( 拟 稿 )专 家建 议 稿》 识 到 政 府 行 为 对 个 人 的 不 利 影 响 ,经 法  予 者 权 力 的 制 约 , 这 其 中 一 个 关 键 的 环    试   ( 以下简称试拟稿 )的第一条说起 ,仅就  院判例 的发展  程序 性正 当程序 的适用  节 ,是 看 在 授 权 的 过 程 中 , 能 不 能 严 格  该 条 的正 当法律 程序 和立 法基 础发 表 自 范 围 才 逐 渐 扩 大 。无 论 一 项 利 益 是 权 利  遵循正 当法 律程序 。如 在现 代 民主政 治   

己的 几 点想 法 。  

还 是 特 权 , 当 它 遭 到 有 意 拒 绝 时 ,必 须  中 ,选举 本 身 是一 种 民 主 的授权 形 式 ,  

关 于试拟稿 第 一条 的正 当法 律  实 施 程 序 性 的正 当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由选 举 产

生 的 权 力 机 构 的 授 权 过 程 ,也 

使权 力剥夺公 民的生命 、 自由和财产 时 , 必须遵 守严 格 的民主正 当法 律程序 。所   

程序 

试 拟 稿 第 一 条 “ 保 证 行 政 权 力 的  必 须 听 取 当 事 人 的意 见 ,当 事 人 具 有 要  以 ,授 权 的 正 当法 律 程 序 ,也 是 一 种 民  为

行 使遵循 正 当 的法律 程 序 ,保 障 公 民 、 求听证 的权利 。可见 ,正 当法律 程序也  主 的权 力 制 约 机制 。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提 高行  并非 从一 开 始就 是 对行 政 机关 的拘 束 ,   政效率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试 拟稿  而是 应 现 实需 要 而 衍 生 出 今 天 的功 能 。   使用 了 “ 当法律 程序 ”的术语 ,这在  正 有必要先了解正 当法律程序的来龙去脉。  

我 国 的 法 律 文 本 中也 是 第 一 次 ,所 以 很  实质 以及 功能 。  

二 、关 于试拟稿 的立法基础 

试 拟 稿 第 一 条 “ 保 证 行 政 权 力 的  为

然 后 ,谈 谈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的 概 念 、 行  遵 循 正 当 的 法 律 程 序 ,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的合 法权 益 ,提 高行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作 为 人 们 进 行 法 律 行  政效率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中提到 

该 条 的 “ 当 法 律 程 序 ” 让 人 联 想  为必须 服从 的法律基 本 原则 ,是 近现 代  的 “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 其 实 就 是 行  正 根   到 美 国 19 年宪 法 第 5 正 案 中规 定 : 宪 法 和 宪 政 所 确 定 的 民 主 、法 治 和 人 权  政 程 序法 的 立法 基 础 。 71 修  

… …

非经正 当法 律程序 ,不得 剥夺 任何  等原则 和理 念在人们 进 行法律行 为领域 

制 定行政程序法需 要以宪法为基础 ,  

  人 ( )生命 、 自由或 财产 ……” 法律  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 , 其 中最 重 要 的 一 个 原 因 就 在 于 ,宪 法 为  的

    的 正 当 程 序 更 为 准 确 地 说 应 当 是 “ 律  实 质 上 就 是 对 于 进 行 某 种 事 情 在 空 问 、 行 政 程 序 法 的制 定 提 供 了 正 当性 的 基础 。 法 的正 当 过 程 ” ,规 定 于 美 国 宪 法 第 5 正  时 间 上 的 规 则 性 的 正 当 要 求 ,以 保 证    修 笋 当程 序 条 款 在 司 法 审 查 中 得 到 广 泛 地 运  法性 。  

部法 律如 果 能在 宪 法 当 中找 到基 础 ,   同 ,这 样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才 有 可 能 获 

案 , 并 通 过 第 l 修 正 案 适 用 于 各 州 。 正  情进行 的有 序性 、规范 性 、稳定 性和 合  得 到 宪 法 的 支 持 ,必 然 能 获

得 广 泛 的认  4

用 。根据适用 的对 象 的不同 ,可 以将 其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是 权 利 实 现 的 手 段 , 得 可靠 的保 障 。行政 程序 法的 出台对整   

分 为 实 体 性 正 当程 序 与 程 序 性 正 当 程 序  正 当法 律程 序保 证权利 平等 。正 当法 律  个 行政法 制会有 一个 很大 的触动 ,为防  实 体性 正 当过 程 指 当 政 府 剥 夺 公 民 的 生  程 序 是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 合 法 方 式 或 必 要  止 行政 机关 的 抵 触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不满 ,  

命 、自由或 财产时 ,必 须提供 充分 的理  条件 ;正 当法律 程序能 促使权 利被 实际  行政程序法需要寻求宪法的支持 。  

由以 证 明 其 行 为 的 必 要 性 和正 当性 。 也  享 受 ,义 务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 正 当 法 律 程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另 一 功 能 是 提 高 行 政 

就是 ,实 体性正 当过程 要求政 府必 须 为  序通 过对权 利 的约束 和控制 来保 障和实  效 率 。而要 提高 行政效 率 ,其具体 途径 

其 行 为 提 供 正 当 化 的 理 由 ,主 要 适 用 于  现 人 权 ;正 当法 律 程 序 是 纠 纷 得 以 解 决  多 种 多 样 ,包 括 实 施 所 谓 的 职 权 调 查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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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规范行 政相对 人 的行为 等 。行 政相  据 ,没有 对行政 机关 发挥 实际 的约束 作  家 ,行 政程 序法是 实现 该 目标 的重 要 手 

对人要受到何种 约束 ,什么程度 的约束 , 用 。     宪 法为此提 供 了标 准 。行政 程序法 的根 

段 。 ( )两个条文说 。该 说认 为 ,宪 法  2

上 述 观 点 基 本 上 都 是 从 宪 法 文 本 上  第2 条第 3 款是在行 政程 序法 中设 立参 与 

本 目的在于保 障行 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 来 分析 的行 政 程 序 法 的宪 法基 础 问 题 。 原 则 的宪 法 依 据 ,第 2 条 第 2 是 建 立 听      7 款 行政 相对人 的哪 些重要 的基 本 的合 法权  虽然 支持 者不 多 ,但 它们 的存在 使人 不  证 制 度 的 宪 法 依 据 ,而 听 证 又 是 整 个 行  益必 须得 到保 障 ,保 障到什 么程度 ,作  得不 对我 国宪法 能否 充 当制定行 政程 序  政程 序 的核 心 内容 。 ( )五个 条文 说 。   3   为人 权保 障书 的宪法 也对行 政程序 法提  法 的 基 础 问 题 进 行 深 刻 的 思 考 。 我 以 为  认 为宪法第2 条第3 款是 对行政 程 序 法 中  

  出了明确 的要求 。 只有达 到宪法所 提 出 对 上 述 观 点 要 从 两 个 大 的 方 面 分 析 :  

民主原则 的确定 ,第5 条是对行政程 序法 

的要求 ,行政程 序法

的制定 才有其 合宪 

性 正 当性 的基 础 。  

7 款 第 一 ,需 要 分 析 形 式 与 实 质 之 间 的  中依 法 行 政 原 则 的 确 定 ,第 2 条 第 1 是  界 限 。 诚 然 , 我 国 宪 法 当 中 没 有 出 现  对 效率原 则 的确定 ,第 二 章包含 行政 程 

然 而 ,也有学 者对行 政 程序法 提 出  “ 当 法 律 程 序 ” “ 正 、 自然 正 义 ” 之 类 的  序 法 中尊 重公 民权利 的原 则 ,同时 宪法  疑 问 :在 目前 ,探讨 制定 中国行政 程序  字 眼 ,但 是认 为我 国宪 法没有 提供 相应  第2 条第2 、第4 条 为行政程序 法的两  7 款 1 法 的宪法基 础 ,似乎 必要 性不 大 ,美 国  的宪 法原 则 和精 神 , “ 当法律 程 序 ” 大 基 本 制 度 (   正   即事 前 的公 听 和 听 讯 制 度 、   宪法修正案第5 、第 1 条 为A A的制定  非 修 宪 而 不 可 得 的 观 点 ,笔 者 以 为 还 是  事 后 的申诉 和赔偿 程序 )提供 了实 质 内  条 4 P 提供 了明确而 有力 的宪 法依据 ,反观 我  欠 妥 当 的 ,形 式 主 义 的 做 法 是 不 可 取 的 。 容 和基 本 准 则 。     国宪 法却 没 有 明确 提 出正 当法 律 程序 , 学 界 应 当 进 行 深 入 思 考 ,探 讨 “ 当 法    正

依 据 和基 础 呢 ?   行 政程 序 法 的 立 法 基 础 ,见 仁 见 智 ,  

我们 的宪法能 否作 为制定 行政程 序法 的  律 程序 ”的实 质 内容 。我 国宪法 可能 有  对 此进行 探讨 ,其 意义就 在 于成 功地 制  这样那 样的缺 陷 ,但这 并不 影响 我们 认  定 行政 程序法 。我 以为 ,我 国宪 法是 能  有 部分 学者一 方 面认 为宪法 应该 成  识 我 国 宪 法 中 所 体 现 出 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够 成 为 制定行 政 程 序 法 的立 法 基 础 的 ,  

为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基 础 , 另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基本 精 神 。我们 应 该 认 同作 为 根 本法 、 而 且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法 也 不 能 没 有 宪 法 作   

我国 的宪法文本 难 以成 为行政 程序法 的  人权保 障书 的宪 法价值 。我 国宪 法并 不  为基础。但寻找行政程 序法 的立法基 础 ,  

基 础 。 从 一 些 著 述 中 可 以 看 出 持 该 论 点  缺乏正 当法 律程 序 的实质要 求 ,我们 缺  既不 能脱离我 国宪 法 的条 文 ,但 又不 能  的 大 致 有 :杨 海 坤 和 黄 学 贤 王 学 辉 、 杨  少 的 是 在 我们 的宪 法 当 中去 寻找 的现 实 。   拘 泥 于 宪 法 条 文 。 我 国 宪 法 为 制 定 行 政 

寅 ,以及皮纯 协 主编 的 《 行政 程序法 比 

第二 ,需要 分析 应然 与 实然 之 间的  程 序 法 提 供 的基

础 ,不 仅 有 宪 法 文 本 

包 较研究》等 。其 主要 理由有 : ( )我 国 界 限。确实 ,我 国 的宪法某 些条 文 比较  ( 括 原 则 和 规 范 )上 的基 础 ,还 有 宪 法    1  

宪法 中既没有 出现 “ 当法律 程序 ”或  抽 象 ,政 治 色 彩 也 比 较 浓 厚 。原 则 、抽  价值 上的基础 ,以及宪 法 实践所 形成 的  正

“ 然 正 义 ” 之 类 的 提 法 ,也 没 有 反 映  象 、 政 治 性 ,这 是 宪 法 本 身 的特 征 ,不  社 会 基 础 。 三 者 的 结 合 才 是 一 个 比较 完  自 “ 当法 律 程 序 ” 和 “ 正 自然 正 义 ” 基 本 要  能简单地说就 是我国宪法 的缺陷。其实 , 整 的 宪 法 基 础 。     求 的宪 法 精 神 ; ( )宪 法 第 2 第 3 规  这些 正好 为宪法 解释 、为使宪法 与 时俱    2 条 款 首 先 ,我 国 宪 法 是 尊 重 人 权 的 ,尊 

定 非常抽象 ,所关 注 的只是 一种 目标或  进 顺 应 时 代 发 展 创 造 了 较 大 的 空 间 。 是  重人 格尊严 ,这是 宪 法价 值为 制定 我 国  

目 的 正 义 ; ( ) 宪 法 第 2 条 第 1 规 定  宪法本身 就不 能充当行政 程序法 的基础 , 行政程序法提供 的最 高价值准则。   3 7 款    

的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 的内部工作程 序 ; 还 是 宪 法 在 现 实 中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未 能 发   

挥 强有 力 的促进 和 指导 作 用 。 概言 之 , 题 。    

宪 法 第 3 条 第 3 规 定 , “ 家 尊 重  3 款   国

( ) 宪 法 规 定 不 明 确 、 不 直 接 ,不 能 发  挥 它 的 应 有 作 用 , 这 是 必 须 要 分 清 的 问  和保 障人权 ” 4 。这一 款是前几部宪 法所没 

有 的 。从 历史 的角度 来看 ,人 权条款 是 

现代行 政程序 法得 以产 生 的宪 法性 原则 

当然 ,多数学 者 还是认 为我 国宪法  为 限制 国家权力 而写 的 ,从宪 法规 范来 

在我 国还未 真正建 立起 来 。我 国宪法 中  为行 政程 序法 的制 定提 供 了基础 。如应  看 也是 如此 。宪法 第5 第4 、宪法 序  条 款 某些条 款可 以成为 宪法性 基础 ,但 比较  松 年 、 江 必 新 和 周 卫 平 、傅 华 宗 等 、杨  言 第 l段 均 明确要求 一切 国家 机关 都必  3

间接 ,且 过 于牵 强 。  

建顺 、章剑生 、姜 明安 等 。至于 宪法 如  须 遵守宪 法 ,一切违 反宪 法 的行 为 ,都 

另 外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 法 不  何 提 供 基 础 的 ,则 又 众 说 纷 纭 。 大 致 有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 行 政 机 关 自然 也 不 可 例    宪 能 成 为我 国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渊 源 。 也 就 是  如下 几 种 观

点 : ( )单 一 条 文 说 。这 义  外 。 ”   1   说 ,宪 法 中 的 规 定 并 没 有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分 为 三 种 。其 一 , 可 称 之 为 “ 听 人 民  倾

人权 条款 要求 行政 机关 保 障行政 相 

法 定程序 的要求 。该 观点认 为从 宪法 中  意见 说 ” ( 2 条 说 ) 第 7 ,认 为 宪 法 第 2 条  对 人 的人 格 尊 严 ,要 在 行 政 程 序 中 确 立  7 寻找行 政程序 法 的宪法 基础 ( 如第2 、 第 2 为行 政 程 序 法 上 建 立 听 证 程 序 奠 定  相 对 人 的 主 体 地 位 ,而 不 能 再 像 从 前 一  条   款 第2 条 、第3 条等 )有 一定 意 义 ,但 由  了 宪 法 基 础 ;其 二 ,可 称 之 为 “ 民 参  样 把 公 民 只 视 为 行 政 的 客 体 ,只 是 行 政  7 8 公

于 这 些 规 定 : ( )过 于 抽 象 、 不 是 对 行  与 说 ” ( 2 说 )   1 第 条 ,认 为 宪 法 第 2 第 3 的被管 理者 、命令 的服 从者 。行政 程序  条  

政程序法 的直接 表述 ; ( )以人 民整体  款的规定是制定行政 程序法 的宪法 依据 。 的 设 计 必 须 要 将 相 对 人 作 为一 个 独 立 的    2  

作 为 规 范 对 象 , 带 有 很 强 的 政 治 色 彩 , 因 为 行 政 程 序 法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 最 主 要  人 格 主 体 来 考 虑 ,要 让 相 对 人 能 在 程 序    是 对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方 法 的 一 种 规 定 , 而  的 是公 民 参 与 决 策 。 其 三 ,可 称 之 为  中 发 挥 主 动 性 、 积 极 性 ,有 机 会 实 现 自  

不 是对公 民个 体权 利 的直接保 护 ; ( ) “ 治 原 则 说 ” ( 5 说 )   3  法   第 条 ,认 为 宪 法 第  我 的 价 值 。 行 政 主 体 必 须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宪 法 在 我 国 不 能 作 为 法 院 判 案 的 直 接 依  5 提 出依 法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障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基 本 权 ( 条 下转 第 3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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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而贪官 的罪名 中却少有 “ 复陷害 ”罪 。因此 ,我国现行  打着 “ 报 合法”的旗号 ,强行将举报人撤职 、不 使用 挂起来 、调 

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 的惩 罚条款过于原则化 、可操作性  离甚 至打人监牢。如此 ,谁还敢轻易署实 名举 报呢?可见 ,实 

差 、适用 范 围 较 窄 的 问题 也 应 引起 重 视 。  

名举报在 当前现实中 尚存在操作性不强 的问题 。政法机关特别 

5基 层 院 经 费 严 重 不 足 ,缺 少 举 报 工 作 经 济 投 入 。 经 费 得  是 检 察 机 关 要 加 强 自身 建 设 ,切 实 解 决 办 案 过 程 中 有 意 、无 意  .

不 到保 障

,也使举报奖励 机制名存实亡 。各地财 政普遍没有建  泄 露举报 人 的问题 ,通过 “ 打击 ”和 “ 保护 ”两个 方面 的行 

立举 报 奖 励基 金 ,现行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只 有 规 定 ,没 有 具 体 奖 励  为,提高公信力。  

标准,不仅挫伤群众举报 的热情 ,同时也使奖励举报 工作难 以  

正 常 开展 。  

5加强举 了宣传工作力度 ,创建 “ . 举报光荣”的社会氛围。   目前 我们缺少保护举报人的社会氛 围 ,缺乏一种 “ 反腐败也是  为了维护公 民自身权益 ”的现代观念 。举报控告者 、上访投诉 

三、举报工作 的改进对策 

举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 程 ,要靠各级检察机 关的共 同努力  人 遭 到 “ ”们 “ 官 白眼” 的现象还 较 普遍 ,即使 在普 遍百 姓  及党政各 部门配合 和广 大人民群众 的大力支 持才能取得 良好 的  中 ,他们在很多情况下也得不到真 正的理解与 同情 。在 一个单 

效果 。 要扭 转 举 报 工 作 滞 后 的 局 面 ,笔 者认 为应 采 取 以下 具 体  位里 ,因举报 ,贪官 落马了,而举报 者在这个单位里 的 日子恐 .  

措施 :  

怕 也 好过不 了 ,谁 还敢使用 或接 近他 呢? 路见不 平 、拔刀相 

1 议 设 立 独 立 于 控 告 申诉 部 门 的举 报 中 心 ,并 成 立 在 检  助、临危不惧 、舍 身救人是英雄 ,在现实社会 中也是被普遍认  . 建 舍 皇 察 长 领 导 下 的 由控 申 、 反 贪 、法 纪 三 个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 举  同 的 ,而 那 些 “ 得 一 身 剐 ,敢 把 ‘ 帝 ’拉 下 马 ” 的 举 报 

报线索管理领导小组” ,专门负责举报 线索 的审批和协 调分工 、 人 ,又有多少人会认 为他们是英雄 呢?不但不多 ,而且还会被    督查催办工作 ,使举报 线索的管理有组 织保 障 ,做到件件有登 

些 人称之为 “ 刁民”和 “ 脑子有病 ”云云 。这难 道不令人 悲 

记 、分 流 有 去 向 、查 处 有 结 果 ,以 防 止 压 案 不 报 、 有 案 不 查 、 哀吗?只有把保 护举报人上升 到与反 腐败工作 同等 重要的位置   

打击不力情况的发生 ,建立举报 、宣传 、查处 、反馈一条龙服  时 ,才能调动人 民群众的举 报热情 ,使广大人 民群 众投身到反  务 ,形成专职检察举报队伍 ,专事举报工作。  

2 大 检 察 举 报 工 作 资 金 投 入 , 以 法 律 明 令 财 政 部 门建 立  . 加 腐败 的大 潮 中来 。   6修 改 现行 刑 法 。我 国 目前 并 不 缺 乏 法 律 层 面 上 对 举 报 人  .

举 报 专 项 奖 励 基 金 ,保 证 随 用 随 有 ,激 发 人 民 群 众 的举 报 热  的保护制度 ,但还

没有真正意义上 的 、操作性很强 的具体措 施 

情 ,体现党和政府反腐倡廉 、保护公 民合法权益 的决心 。  

来保障公民行使这个权利。一方面我们 不乏 “ 保护” 的法律制度 ,  

3组 织举 报工作 的专项 调研 ,主要 探讨宣传 内容 、形式 、 另 一 方 面 举 报 人 不 仅 得 不 到 有效 的 保 护 , 反 而 经 常 会 出 现 被 举  .   机制 、举报人心理等方面 的问题 ,使举 报工作深入人 心 ,切 实  报人 利用 手中“ 强权 ” 致使举报人 遭受 打击的怪事 , 如南京 公开  改变举报 工作滞后 于其他检察工作 的局面 。   取匿名举报 ,究其原因除 了对政府 、纪 检部 门乃至政法机关产  举报第一人兰贵来就经历 了颇为波折 的命 运 :举报英雄——下  因此 , 修改现行刑法对打击报复举 报人的惩罚条款规定 , 解  4力 强检察机关 自身 建设 ,提 高公信力 。群 众之所 以多采  岗失 业— — 再 就 业 ( 省 、市 有 关 领 导 的 帮 助 下 ) .日 在 —— 再 失 业 

… …

生不信任 外 ,还 有一个 原 因就是 一些 腐败分 子本 身就 身居 高  决 条 款 过 于 原 则 、 操 作 性 差 、 用 范 围 较 窄 的 问题 刻 不 容 缓 。 可 适  

位 ,权重如 山,消息灵通 ,手 眼通 天 ,群众 的检举信 一旦回流  通过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 , 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到他们 手 中,等 于最终害 了 自己。许 多事例 正说明 了这 一点 。  

不断 “ 级” 升 ,甚 至 雇 凶 杀 人 。还 有 一 些 被 举 报 人 利 用 职 权 ,  

7建议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举报 法 ,使 国家举报制度法律化 、 .  

近年来 ,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案件呈上升趋 势 ,手段  制度化 、规范化 。  

( 作者单位:岐山县 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 :贾怀 良)  

( 上接 第 4 2页 ) 。 作 为 人 格 载 体 的 个   律 程 序 ,而 且 后 一 条 文 还 明 确 使 用 了  内 容 与 宪 法 理 念 与 制 度 的 实 现 有 直 接 的  利

人 ,在程序 中必 须受 到最大 限度 的尊重 。 “ 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 ”的字样。我国宪  关联 ,这 些 法 律 即是 宪法 理 论 上所 谓    依 不能体现 出保 障人格尊 严 的行政 程序 法  法 中 的 上 述 两 条 规 定 ,显 示 出 它 重 视 程  ‘ 宪法 ’的法律 。 准 ”随着 法治 建设 的深  是不具有正 当性合宪性 的。   序对 人权 的保 障。笔者 以 为这种对 程序  入 ,人们 的权 利 意识 、民主参 与意识 E l  

其 次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 我 国 宪 法 是  的要求 ,也应该 准用 于行 政程序 。宪法  益 增 强 ,对 行 政 权 运 作

的 要 求 也 越 来 越 

重视程 序的 ,重 视程 序对 人权保 障 的作  重 视程序 对人权 保障 的作 用 ,相应 地就  高 。行 政程序 法 的制定 必将 成为一种 时  用 。宪 法第3 条 第2 规定 , “ 何 公  要求 行政 主体在 行使行 政权 的时候 ,要  代需 要和 必 然 。然 而 ,值 得 注意 的是 , 7 款   任  

民 ,非 经 人 民检 察 院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遵 守 行 政 程 序 。 行 政 程 序 是 否 能 达 到 宪  我 国 的 宪 法 实 践 尚 不 够 充 分 和 深 入 ,违  人 民法 院 决 定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不  法 对 人 权 保 障 的 要 求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宪 审查 制 度 尚未 运 作 起 来 ,人 权 也 还 没 

受逮捕。 ”第4 条 规定 , “ 因国家安 全  于行 政程 序法 当中 的行政 程序 和行政 实  有 得到 充分 的保 障 。这些都 给行 政程序  o   除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 由公 安 机 关  体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正 当性 。符 合 这 些 要 求 , 法 的 制 定 ( 括 目标 模 式 的 选 择 、 原 则  包  

或者检 察机关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程序对 通  行 政 程 序 法 才 是 正 当 的 行 政 程 序法 。  

和 制 度 的架 构 等 )带 来 一 定 的 困 难 。 要 

信进行 检查外 ,任 何组 织或者 个人不 得 

综 合 以 上 ,行 政 程 序 法 与 宪 法 之 间  成 功 制 定 我 国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任 重 而 道 

以任何 理 由侵 犯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信  关 系 是 相 当密 切 的 , 正 如 台 湾 学 者 叶 俊  远 。  

秘 密 。 这 两 个 条 文 的规 定 主要 是 针 对 刑  荣 所 说 , “ 政 程 序 法 … … 乃 准 宪 法 的  ”   行

( 者单位 :西北政法学院) 作   ( 责任编辑 :刘池阳)  

事程序而 言的 ,所体现 的是 刑事 正当法  法律 。 “ 样 是 法 律 ,某 些 法 律 的 规 定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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