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扒窃行为多次性的推定

  【摘要】公共场所中的“扒窃”行为日益增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文章对盗窃罪中的扒窃行为多次性的证明问题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扒窃;多次性;刑事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04-01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公共场所中的“扒窃”行为日益增多,扒窃者作案频繁、密集,这种情况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打击“扒窃”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具有多次性,所以在扒窃型盗窃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扒窃行为。但在我们抓获一个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事实的情形下,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扒窃?为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真正做到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的方式实现对行为人多次扒窃事实的证实。

  推定是随着近代工业和社会高速发展,高危行业日益增多,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证明难度加大,为减轻控方证明负担和更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出现的。任何案件发生都是过去发生时,都无法再现、复制、倒流,这就给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凭什么认识过去的案件?又凭什么断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曾经发生的事实?由此,推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便凸显出来。什么是推定?推定就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已知事实、相关知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来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推定是一种免证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凡是推定的事实,便无需再用证据证明就可以确认。那么什么是刑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方法,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总的原则是以直接证据证明为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推定才成为一种变通和补充的证明方法。从这个意义不难得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是万能的,而要适当、适时、适可。

  人的认识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时空、环境、意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推定的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反映出事物真相,但也只是达到了并非精确的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不能百分百保证推定符合客观真实,也不能排除明知推定错误的可能性。因此为了避免明知推定得出错误结论,法律有必要对明知推定设置可以经由辩方的证据反驳明知推定的制度。具体而言,对扒窃行为的多次性的推定,应该坚持做到:

  首先,明知推定适用于通过证据无法证明或者难以证明主观明知,而不得不借助于已知客观事实进行推定的情况。我们抓获一个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利用犯罪嫌疑人这一次的实施盗窃与主观多次在经验法则上的紧密联系,从而对扒窃行为的多次性作出推定。

  其次,适用时必须客观上行为人已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或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即控方必须证明有确凿的基础事实存在。明知推定的根据不能建立在假定或者有疑问的基础上。而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扒窃行为的多次性的推定是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为基础,盗窃行为的真实性就成为了明知推定可靠的关键,只有保证盗窃行为发生并且证明为确凿无疑,才可以借此推定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的多次性。

  再次,适用明知推定必须具备法律前提,即实体法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可以适用明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明知。这是由明知推定的特殊性所要求的,由于明知推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负担而转移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可能具有对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因此要强调在适用明知推定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这里所指的法律只能够包括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允许司法人员根据自身掌握的经验法则对未知事实作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推定,容易造成明知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泛滥化、扩大化,这必然会加剧明知推定的负面效果和侵权风险并有违刑法慎刑理念。这时罪过推定的负面作用就会被放大,从而使刑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双重价值目标中严重失衡,这也明显有违适用罪过推定的初衷。

  最后,适用明知推定时要充分保障行为人运用反证否认明知的权利。明知推定之所以设置可反驳的推定初衷是为了消弭明知推定制度的消极影响,平衡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积极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在法律规定了可以反证的场合,司法人员应当充分保证被诉方的反证权利,合理考虑被控方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认真审查被诉方提出的否认实施扒窃多次性的证据。

  【摘要】公共场所中的“扒窃”行为日益增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文章对盗窃罪中的扒窃行为多次性的证明问题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扒窃;多次性;刑事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04-01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公共场所中的“扒窃”行为日益增多,扒窃者作案频繁、密集,这种情况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打击“扒窃”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具有多次性,所以在扒窃型盗窃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扒窃行为。但在我们抓获一个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事实的情形下,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扒窃?为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真正做到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的方式实现对行为人多次扒窃事实的证实。

  推定是随着近代工业和社会高速发展,高危行业日益增多,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证明难度加大,为减轻控方证明负担和更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出现的。任何案件发生都是过去发生时,都无法再现、复制、倒流,这就给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凭什么认识过去的案件?又凭什么断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曾经发生的事实?由此,推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便凸显出来。什么是推定?推定就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已知事实、相关知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来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推定是一种免证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凡是推定的事实,便无需再用证据证明就可以确认。那么什么是刑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方法,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总的原则是以直接证据证明为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推定才成为一种变通和补充的证明方法。从这个意义不难得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是万能的,而要适当、适时、适可。

  人的认识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时空、环境、意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推定的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反映出事物真相,但也只是达到了并非精确的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不能百分百保证推定符合客观真实,也不能排除明知推定错误的可能性。因此为了避免明知推定得出错误结论,法律有必要对明知推定设置可以经由辩方的证据反驳明知推定的制度。具体而言,对扒窃行为的多次性的推定,应该坚持做到:

  首先,明知推定适用于通过证据无法证明或者难以证明主观明知,而不得不借助于已知客观事实进行推定的情况。我们抓获一个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利用犯罪嫌疑人这一次的实施盗窃与主观多次在经验法则上的紧密联系,从而对扒窃行为的多次性作出推定。

  其次,适用时必须客观上行为人已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或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即控方必须证明有确凿的基础事实存在。明知推定的根据不能建立在假定或者有疑问的基础上。而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扒窃行为的多次性的推定是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为基础,盗窃行为的真实性就成为了明知推定可靠的关键,只有保证盗窃行为发生并且证明为确凿无疑,才可以借此推定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的多次性。

  再次,适用明知推定必须具备法律前提,即实体法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可以适用明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明知。这是由明知推定的特殊性所要求的,由于明知推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负担而转移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可能具有对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因此要强调在适用明知推定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这里所指的法律只能够包括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允许司法人员根据自身掌握的经验法则对未知事实作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推定,容易造成明知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泛滥化、扩大化,这必然会加剧明知推定的负面效果和侵权风险并有违刑法慎刑理念。这时罪过推定的负面作用就会被放大,从而使刑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双重价值目标中严重失衡,这也明显有违适用罪过推定的初衷。

  最后,适用明知推定时要充分保障行为人运用反证否认明知的权利。明知推定之所以设置可反驳的推定初衷是为了消弭明知推定制度的消极影响,平衡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积极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在法律规定了可以反证的场合,司法人员应当充分保证被诉方的反证权利,合理考虑被控方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认真审查被诉方提出的否认实施扒窃多次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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