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中,应关注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密切关注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限额的规定,切实防范风险 某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向笔者所在联社的公司业务部申请贷款500万元,拟贷期限3年。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宋某,股东为宋某、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朱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保证人为宋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和某金融器材有限公司。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林某、秦某。 联社根据申请资料对贷款进行了初步审查,确认客户符合在农信社借款的准入条件。然而,随着初审的深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有关章程方面的资料存在较大问题。对此,信贷部门应高度关注。 审查发现的问题 第一,章程没有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且没有标明章程制定的具体时间。 通过调阅该电子有限公司的章程,发现章程上只有股东吴某和朱某的签字和盖章,缺少法人股东宋某的签字、盖章,并且该章程未标明具体制定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中的“(八)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关于公司章程的日期,笔者建议应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文本为准,且工商部门出具章程的日期应与贷款发放日期保持一致,因为即使是贷款发放日前一周的章程,别有用心的公司也完全有可能在这一周内变更章程的相关关键性内容并办理登记。 第二,公司担保总额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担保超额部分无效。 通过审查保证人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发现该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五分之一”。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章程规定其对外担保数额不能超过2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现该酒业有限公司为电子有限公司担保贷款500万元不符合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则担保未超额部分有效,担保超额部分(300万元)无效。 第三,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在审查保证人某酒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时还发现,该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上只有股东林某的签名同意,股东秦某未签字同意。这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该决议文件应当取得该酒业有限公司股东秦某的同意,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其效力存在较大瑕疵,决议有可能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导致的后果是担保无效。 第四,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在审查保证人某金融器材有限公司的章程时发现,该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却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同意担保的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导致的后果是担保无效。 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提示 该笔贷款存在的上述问题提醒包括农信社在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章程方面的审核。 在信贷实践中,应当对确定真实有效的章程从头至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不放过任何对于借款或担保不利的有关内容。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因此贷款人应更加注重对公司决议的有效性,以及公司决议是否有悖于公司章程等方面的审查,切实防范风险。 在信贷实务操作中,还应密切关注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限额的规定;关注客户在资本运作市场上的动作和变化,防止出现企业分立或合并后新公司不理旧账的情形;关注企业各类公告,尤其是企业合并公告,并在45天的公告期内做好债权借款主体转换工作,完善各项法律手续。
在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中,应关注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密切关注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限额的规定,切实防范风险 某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向笔者所在联社的公司业务部申请贷款500万元,拟贷期限3年。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宋某,股东为宋某、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朱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保证人为宋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和某金融器材有限公司。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林某、秦某。 联社根据申请资料对贷款进行了初步审查,确认客户符合在农信社借款的准入条件。然而,随着初审的深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有关章程方面的资料存在较大问题。对此,信贷部门应高度关注。 审查发现的问题 第一,章程没有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且没有标明章程制定的具体时间。 通过调阅该电子有限公司的章程,发现章程上只有股东吴某和朱某的签字和盖章,缺少法人股东宋某的签字、盖章,并且该章程未标明具体制定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中的“(八)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关于公司章程的日期,笔者建议应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文本为准,且工商部门出具章程的日期应与贷款发放日期保持一致,因为即使是贷款发放日前一周的章程,别有用心的公司也完全有可能在这一周内变更章程的相关关键性内容并办理登记。 第二,公司担保总额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担保超额部分无效。 通过审查保证人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发现该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五分之一”。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章程规定其对外担保数额不能超过2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现该酒业有限公司为电子有限公司担保贷款500万元不符合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则担保未超额部分有效,担保超额部分(300万元)无效。 第三,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在审查保证人某酒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时还发现,该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上只有股东林某的签名同意,股东秦某未签字同意。这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该决议文件应当取得该酒业有限公司股东秦某的同意,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其效力存在较大瑕疵,决议有可能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导致的后果是担保无效。 第四,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在审查保证人某金融器材有限公司的章程时发现,该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却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同意担保的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导致的后果是担保无效。 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提示 该笔贷款存在的上述问题提醒包括农信社在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章程方面的审核。 在信贷实践中,应当对确定真实有效的章程从头至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不放过任何对于借款或担保不利的有关内容。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因此贷款人应更加注重对公司决议的有效性,以及公司决议是否有悖于公司章程等方面的审查,切实防范风险。 在信贷实务操作中,还应密切关注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限额的规定;关注客户在资本运作市场上的动作和变化,防止出现企业分立或合并后新公司不理旧账的情形;关注企业各类公告,尤其是企业合并公告,并在45天的公告期内做好债权借款主体转换工作,完善各项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