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重点摘读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重点摘读

1. 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我省将于今年下半年参加试点。 2. 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

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4.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

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5.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或纸笔考试进行。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6.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按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种类分别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

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8.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

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执行直接认定的有关政策。

9. 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

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自2015年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至大学专科及以上。自2015年起,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修习规定的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确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有相应专业学习经历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半年以上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可代替教育实践经历。 10.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

合格证明。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表

注1: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对应教育部课程标准中相应层次学校课程。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总体部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

注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其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进行考察。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重点摘读

1. 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我省将于今年下半年参加试点。 2. 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

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4.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

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5.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或纸笔考试进行。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6.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按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种类分别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

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8.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

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执行直接认定的有关政策。

9. 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

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自2015年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至大学专科及以上。自2015年起,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修习规定的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确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有相应专业学习经历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半年以上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可代替教育实践经历。 10.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

合格证明。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表

注1: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对应教育部课程标准中相应层次学校课程。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总体部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

注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其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纳入面试环节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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