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服务协议模板

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协议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双方现有资源,减少建设成本,为甲方提供优质的电信业务,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自愿使用乙方带宽为 M互联网专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相关事项

为了满足甲方 (互联网专线使用目的)的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带宽为 M的互联网专线,同时免费提供 个静态IP地址(此IP地址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不再使用乙方业务时乙方有权收回)。如果甲方需要更多的静态IP地址,则乙方将以月为单位对增加的静态IP地址进行有偿提供。

甲方是否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架设网站向公众发布信息:○是,○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享有知情权,由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在使用乙方互联网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的有关业务使用规定,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专线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3)甲方若通过此专线利用乙方提供的IP地址架设网站向公众发布信息,应首先向乙方出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号)。同时,甲方保证在其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⑩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甲方在通过此专线使用互联网业务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5)甲方不得通过此专线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由于甲方的攻击行为导致的网络瘫痪,接入中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及信息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甲方申请接入的互联网专线只用于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范围。如需变更,须依法办理与其变更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宜的政府经营许可和/或备案。在未取得相应的政府经营许可和/或备案之前,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以此专线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机托管服务,虚拟主机服务,互联网接入转租,通过IP方式开展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各类话务代理违规行为等。甲方有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及乙方共同做好打击非法电信经营行为的责任。

4、合作期内甲方应为乙方的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无偿提供安装通信网络设备所需的电源和空间。

5、甲方局域网综合布线、与入户接入相连的路由器及相应设备由甲方自行解决。因甲方接入部分发生故障导致甲方无法接入INTERNET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接入设备,甲方有责任维护其安全。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甲方需赔偿。

7、甲方应按时交纳专线协议中的各种有关费用。

8、甲方申请互联网专线业务时,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供乙方进行信息真实性核验:

如甲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甲方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甲方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甲方还需提供负责人的个人证件进行真实性核验:如负责人为中国公

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互联网专线接入的部门负责人。

甲方需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资料给乙方作为档案长期留存,以便相关管理机构查验。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客户资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

9、甲方指定 (姓名),联系电话 为本单位互联网专线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做好本单位专线的技术管理工作。当联系人发生变化时,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更新联系人的资料及信息。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接入互联网专线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并保证接入设备的适用性和线路的畅通性。

2、接到甲方故障申告时,乙方应在受理用户申告后的 个小时内给予解决。

3、乙方有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乙方在对管内设备升级、网络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专人。

4、乙方有对甲方接入互联网设备进行网络监测的权利,一经发现甲方接入设备对互联网其它设备进行网络攻击,乙方有权在第一时间中断对互联网专线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完全排除网络攻击行为,并视情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5、在协议期间,如甲方在不先行提供内容前臵审批信息及信息产业部ICP备案材料的情况下私自利用此专线架设网站,或是甲方提供的报备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乙方有权中断互联网专线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提供正确的报备材料。

6、若发现甲方存在违返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3款之各项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断互联网专线的接入服务,并视情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数额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条、双方施工权限划定

1、甲方负责对路由器及局域网内部线路、设备的建设、投资、施工。

2、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接入设备及线路,并按甲方需求提供以光纤接入方式开通的互联网专线业务。

第五条、资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资费标准:

(1)乙方收取甲方一次性接入工料费 元(大写: 元)。

(2) M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年),不计时长和流量,使用时间12个月。

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接入工料费和 M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支付给乙方,费用见前条款所述。

3、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开通时间,开通时间就是计费起始日,开通确认单做为合同附件具有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

第六条、违约责任的承担

1、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出现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2、如果甲方有违法或是不合规性为被行政司法机构调查出发的,乙方有权依行政司法机关的指令采取中断行为,暂停或是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已缴资费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缴资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其追缴。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依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此损失的全部赔偿,并继续履行此协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使其自身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等。

2、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所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由于

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拒力事件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修改、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九条、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包括其雇员),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泄露或披露给其它第三方,国家法律规定应予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保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协议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双方现有资源,减少建设成本,为甲方提供优质的电信业务,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自愿使用乙方带宽为 M互联网专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相关事项

为了满足甲方 (互联网专线使用目的)的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带宽为 M的互联网专线,同时免费提供 个静态IP地址(此IP地址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不再使用乙方业务时乙方有权收回)。如果甲方需要更多的静态IP地址,则乙方将以月为单位对增加的静态IP地址进行有偿提供。

甲方是否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架设网站向公众发布信息:○是,○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享有知情权,由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在使用乙方互联网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的有关业务使用规定,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专线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3)甲方若通过此专线利用乙方提供的IP地址架设网站向公众发布信息,应首先向乙方出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号)。同时,甲方保证在其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⑩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甲方在通过此专线使用互联网业务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5)甲方不得通过此专线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由于甲方的攻击行为导致的网络瘫痪,接入中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及信息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甲方申请接入的互联网专线只用于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范围。如需变更,须依法办理与其变更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宜的政府经营许可和/或备案。在未取得相应的政府经营许可和/或备案之前,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以此专线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机托管服务,虚拟主机服务,互联网接入转租,通过IP方式开展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各类话务代理违规行为等。甲方有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及乙方共同做好打击非法电信经营行为的责任。

4、合作期内甲方应为乙方的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无偿提供安装通信网络设备所需的电源和空间。

5、甲方局域网综合布线、与入户接入相连的路由器及相应设备由甲方自行解决。因甲方接入部分发生故障导致甲方无法接入INTERNET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接入设备,甲方有责任维护其安全。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甲方需赔偿。

7、甲方应按时交纳专线协议中的各种有关费用。

8、甲方申请互联网专线业务时,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供乙方进行信息真实性核验:

如甲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甲方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甲方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甲方还需提供负责人的个人证件进行真实性核验:如负责人为中国公

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互联网专线接入的部门负责人。

甲方需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资料给乙方作为档案长期留存,以便相关管理机构查验。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客户资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

9、甲方指定 (姓名),联系电话 为本单位互联网专线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做好本单位专线的技术管理工作。当联系人发生变化时,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更新联系人的资料及信息。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接入互联网专线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并保证接入设备的适用性和线路的畅通性。

2、接到甲方故障申告时,乙方应在受理用户申告后的 个小时内给予解决。

3、乙方有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乙方在对管内设备升级、网络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专人。

4、乙方有对甲方接入互联网设备进行网络监测的权利,一经发现甲方接入设备对互联网其它设备进行网络攻击,乙方有权在第一时间中断对互联网专线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完全排除网络攻击行为,并视情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5、在协议期间,如甲方在不先行提供内容前臵审批信息及信息产业部ICP备案材料的情况下私自利用此专线架设网站,或是甲方提供的报备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乙方有权中断互联网专线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提供正确的报备材料。

6、若发现甲方存在违返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3款之各项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断互联网专线的接入服务,并视情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数额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第四条、双方施工权限划定

1、甲方负责对路由器及局域网内部线路、设备的建设、投资、施工。

2、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接入设备及线路,并按甲方需求提供以光纤接入方式开通的互联网专线业务。

第五条、资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资费标准:

(1)乙方收取甲方一次性接入工料费 元(大写: 元)。

(2) M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年),不计时长和流量,使用时间12个月。

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接入工料费和 M互联网专线一年使用费支付给乙方,费用见前条款所述。

3、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开通时间,开通时间就是计费起始日,开通确认单做为合同附件具有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

第六条、违约责任的承担

1、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出现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2、如果甲方有违法或是不合规性为被行政司法机构调查出发的,乙方有权依行政司法机关的指令采取中断行为,暂停或是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已缴资费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缴资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其追缴。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依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此损失的全部赔偿,并继续履行此协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协议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使其自身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等。

2、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所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由于

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拒力事件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修改、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九条、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包括其雇员),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泄露或披露给其它第三方,国家法律规定应予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保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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