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一、解释起草背景  2012 年民诉法修改  民事案件现状 2013 年为 1300 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为 1200 多万件;2014 年为 1400 多万件,其中民事案 件为 1300 万件。 其中, 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830 多万件, 整个民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近 1300 万件,占到 86%以上。实践是理论和制度之母。  司法解释的现状 230 件,数百件文件,上千条 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二、起草过程 1、历时两年半 2、十易其稿 3、三次专家论证会 4、全面征求意见 5、五次大审委会 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三、解释概况 1、23 章 新增加五章:回避、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2、552 条 废止 72 条 保留 37 条 修改 211 条:文字及引用法条序号调整的 92 条 修改内容的 119 条 新增加 304 条:移植的 104 条,都经过修改 全新的 200 条  三、解释概况 3、适用效力 92 年意见废止 其他与本解释冲突的不再适用 其他三个民诉相关的解释: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解释 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 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 三项工作:  民诉相关解释文件的清理  民事案件案由修改  民诉文书样式的修订  四、管辖

共有 42 个条文。  保留 3 条,  废止 7 条,  修改 27 条,  新增加 12 条。  四、管辖  十大重点内容:  一是完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 18  二是增加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 20  三是完善公司诉讼专属管辖 22  四是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25  五是增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28  六是完善协议管辖规定 31、32、33、34  七是完善管辖恒定原则 37、38、39  八是完善指定管辖规则 41  九是增加上交下的规则 42  十是规定涉军民事案件专门管辖规定 10  四、管辖  一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一般规则  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适用指南:  一是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优先原则。  二是没有约定时,以争议给付标的之性质而确定合同履行地。  三是排除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 。  四是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无

关时,该约定 无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是本一般规则适用于法律、司法解释未特别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一是租赁合同 纠纷,二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三是保险合同纠纷三类特殊合同履行地特别规定)  问题一:什么是争议标的?  问题二:双务合同怎么按照争议标的确定管辖?  问题三:合同效力、解除和撤销合同案件如何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  四、管辖  二是增加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规定  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 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适用指南:  一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是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约定 三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确定. 四是大致上本条是按照方便买方诉讼的思路设计的, 基本上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 三是增加了公司诉讼专属管辖规定 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 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 适用指南:  一是公司诉讼是公司组织诉讼,也即公司内部诉讼。  二是公司诉讼管辖是一种专属管辖。  三是公司住所地,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的,以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公司住所地。  四是除本条规定八类纠纷和民诉法 26 条规定四类纠纷外,不适用本条规定。  四、管辖  四是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 第 25 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适用指南:  一是网络侵权纠纷,适用民诉法第 28 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二是本条仅是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 地。  三是本条仅是规定侵权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 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类案件的管辖连结点比一般侵权案件的连结点增 加许多。  问题: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件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 四、管辖  五是增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 第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 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 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适用指南:  一是不动产全部物权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  二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类特殊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 用专属管辖。  三是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管辖连结点。  四是政策性房屋的范围

    

 四、管辖  六是完善协议管辖规定  1、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时有效。  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  2、增加了对管辖协议效力的审查规则。 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 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审查标准: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 四、管辖  3、增加了协议管辖连结点发生变更的处理规则  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 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适用:本条适用于所有管辖协议中约定的连结点在协议签订后发生变动的情 形.  4、增加了合同转让时,原管辖协议的效力规定, 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 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 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的除外。”  适用指南:  一是合同转让的, 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同时转让, 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是一般原则。  二是有两个例外。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和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 对人同意。  三是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限于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对于因转让合 同纠纷,不适用该管辖协议。  四、管辖  七是规定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 不能对管辖问题进行休止的争议。 本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 问题一旦依确定以后,原则上不再对管辖权进行变更,也即管辖恒定原则: 一是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而变更。二是不因法院管辖区域的变更

而变更。 三是不因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  【管辖恒定之一】受理案件后,不因管辖连结点的变化而改变 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 四、管辖  【管辖恒定之二】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变更的,不影响已经受理的案件的继续审理。 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 问题一:管辖权恒定的时间标准问题?  问题二:本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以新司 法解释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怎么处理?  四、管辖  管辖恒定之三:管辖权确定后,不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改变管辖。 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 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 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 审查。”  适用指南: 一是反诉,视为接受本诉法院管辖 二是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专属管辖的,应当改变管辖. 三是反诉 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违反级别管辖一般不调整. 四是本条赋予了当事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权利,调整应当以当事人有异议为前提,但专属管辖 除外.  四、管辖  八是完善指定管辖规定  第 41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 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 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 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 定。”  适用指南:  一是关于指定管辖裁定采用形式问题。由“通知”改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 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人民法院必须中止审理。  三是对下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期间抢先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于指定管辖裁定中一并撤 销。只能撤销在处理管辖争议期间作出的抢先裁判。  四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可上诉。  五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争议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不得指定抢先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 四、管辖  九是

增加“上交下”的规定  第 42 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适用指南:  一是上交下的案件范围必须符合本解释规定的三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群体性纠 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可以下交的其他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 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  二“上交下“的案件必须事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案一报。

 三是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是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 审理作出的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  四、管辖  十是增加涉军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 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1 号《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四、管辖  【移送管辖的期限】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 发现案 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适用指南:  一是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当事人未应诉答辩  二是移送管辖的时间答辩期满后一审开庭前  三是移送管辖的形式是裁定  五、诉讼参加人  修改了 29 条,  保留了 3 条,  新增加了 8 条,  共有 40 个条文。  五、诉讼参加人  重点问题  一是增加了挂靠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二是增加了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被监护人侵权的当事人规定。  四是增加了死者权利纠纷的当事人规定。  五是修改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六是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规定。  七是修改了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规定。  五、诉讼参加人  一是增加了挂靠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适用指南:  一是挂靠纠纷不是法律用语,在确定是否属于挂靠纠纷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实体法 规定和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决。  二是挂靠纠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是

建立在两者对外承担;连带民事 责任的基础上的。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法释〔2010〕12 号)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3 号)第十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19 号) (以下简称《道交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  三是挂靠纠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是以原告同时起诉两者为前提的。

 五、诉讼参加人  二是增加了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 劳务一方为被告。”  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 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 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适用指南:  一是劳务侵权纠纷不得以雇员为被告,只能以用人者为被告  二是劳务派遣侵权纠纷,管辖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的前提是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不 得追加为被告.  五、诉讼参加人  三是增加了被监护人侵权的当事人规定 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注意要点: 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是指必要共同诉 讼的共同被告,当事人应当同时起诉双方当事人,只起诉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追加另一方当事人。  二是监护人既是共同被告, 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诉讼中担负两个角色。  三是在裁判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用以支付赔偿费用 的,应当在判项中写明,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  五、诉讼参加人  四是增加了死者权利纠纷的当事人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 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 适用: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 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 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死者近 亲属的当事人地位,即可以作为案件的原告;还明确了近亲属之间

提起诉讼的顺位问题,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 属提起诉讼。 非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五、诉讼参加人  五是修改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 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适用指南:  一是有独三依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不得追加 其参加诉讼.

二是无独三依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是一审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参加第二审程序 四是一审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未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五、诉讼参加人 六是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对能够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公民代理人的范围作了最为宽泛的解 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 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 但所谓”近亲属”的范围,只限于本条适用,在其他任何情形下,无论是实体法和程序法, 均不适用.  近姻亲包括: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 五、诉讼参加人  第八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 作为诉讼代理人。”  适用: 本条限于有合法劳动和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如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则不能以当 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 第八十七条从社会团体资格和被推荐的公民范围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 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 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 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

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 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 代理人。”  适用:四个条件必须共同具备,缺一不可.  五、诉讼参加人  七是修改了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规定。 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的确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 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 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适用指南:  一是解散是企业法人终止法人资格的最为常见的方式,一般由公司的股东决议予以 终止企业法人。另外还有吊销和撤销两种方式。  二是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以工商行政机关的注销登记为准。注销前,该企业法人资 格依旧存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不得再作为 民事诉讼的主体。  三是企业法人解散后进行清算并注销前,有清算组的,该清算组不能代替企业法人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其负责人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    

 四是未依法清算就注销的,企业法人的资格依然终止,其民事诉讼由其权利义务的 继受人作为当事人。包括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五是企业法人经依法清算后注销的,该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其后续的诉讼如何列当 事人?解释第 473 条规定,“依照民诉法第 232 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 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 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 六、证据  共有 35 个条文,  新增加了 26 个条文  重点问题:  一是增加了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是完善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  四是增加了证据质证内容的规定。  五是增加了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定。  六是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 七是增加了证明标准的规定。  八是增加了当事人和证人具结的规定。  九是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六、证据  一是增加了举证责任的规定 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适用指南:  本解释第九十条基

本上采用了证据规定的原有内容,并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在行为 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是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限定为“在作出判决前”。也即在庭审结束之后,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际,证据和事实必须固定下来。因此作此时间限制。  三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指对举证不能的主张不予认可,并非一律判决该当事 人败诉。判决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败诉的,原则上限于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举证不能 时。  六、证据  第九十一条关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 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 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 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适用:  一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规定,其适用的条件即为无特殊规则适用的情况 下,即“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依照本条规定确定举

证责任的分配。 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对要件事实的分类。  三是否认和抗辩不同。 否认只是不认可对方主张, 对方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但抗辩, 是提出新的事实主张以对抗对方的主张,对于其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六、证据  二是完善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 第九十四条对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 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 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六、证据 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

讼、回避等程序性 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适用:  一是当事人因客观不能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二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限于本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  三是当事人申请调解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六、证据  三是增加了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  第 99 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并 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 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 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 266 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 第 277 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 注意问题:  时间:审理前准备阶段  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  延长:第 100 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 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 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六、证据

 第一百零一条【逾期举证的审查】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未逾 期。  第一百零二条【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 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 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适用指南:  一是证据关门问题  二是证据逾期后果问题  三是对方要求赔偿必要费用问题  六、证据  四是增加了证据质证内容的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质证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并 针对

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六、证据  五是增加了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定  第一百零五条【证据审核】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 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适用: 一是自由心证应当公开 二是自由心证公开的方式  六、证据  六是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 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适用指南:  一是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展为非法形成和非法获取的两种证据。  二是将判断标准扩展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 公序良俗”。  三是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能够解决婚姻诉讼中 经常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 四是增加“严重违背序良俗”作为兜底条款。  五是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利益衡量规则的适用.  六、证据  七是增加了证明标准的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 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 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 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适用指南:  从当事人角度而言,证明标准为当事人完成证明责任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预测的 尺度,使诉讼证明成为一种限制性的认识活动,而非无止境的求真过程;  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证明标准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内心确信程度;  从证明标准的性质而言,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评价尺度,当事 人对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解除证明责任、裁判者基于何种尺度才能认定待 证事实存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 本条规定的是高度可能性标准,也即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没有使用优势证据标准。  六、证据  第一百零九条【特殊证明标准】  当事人对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

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本条是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六、证据  八是增加了当事人和证人具结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 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 实陈述、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 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 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部分,增加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的,按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六、证据  九是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 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 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 请的当事人负担。” 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 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 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六、证据  注意要点:

 一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专家辅助人,不是专家证人。  二是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数为一至二人, 与《证据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 三是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是围绕专门性问题展开的,包括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对专 门性问题发表意见等。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 四是专家辅助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视为当事人的活动, 故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五是诉讼辅助人的功能是辅助当事人诉

讼,因当事人申请而出席法庭审理,故其出 庭的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应当由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七、期间送达  共有 17 个条文。  新增加了 6 个条文  七、期间送达  重点内容  一是对不变期间作了统一规定 127  二是规定了再审期限 128、129  三是扩大了直接送达的范围 131  四是细化了电子送达的规定 135  五是规定了送达地址恒定规则 137 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 共有 22 个条文,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较多  五大重点内容:  一是修改完善了保全担保的规定 152  二是规定了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 三是增加了申请执行前紧急保全的规定 163  四是明确了保全裁定的效力问题  五是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 一是修改完善了保全担保的规定  解释第 152 条  注意要点:  一是规定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 二是区分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规定不同的担保要求和担保金额;  三是增加行为保全担保的规定。  四是对保全担保的方式未作限定。 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 二是规定了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的,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 要点:  1.诉前保全法院与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诉前保全法院应当将诉前保全的 手续移送案件受理法院。  2.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案件受理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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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问题:  1.诉前保全后,如果存在多个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可以选择其 一作为起诉法院。  2.当事人起诉的法院与诉前保全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应将相 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手续、材料、保全费以及担保金等予以移送。  3.受移送法院视为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法院,因此也应注意保全的期限及续 行保全的问题。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三是增加了申请执行前紧急保全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 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 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适用应当注意: 一是本条适用于所有的具有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不限于

法院的裁判文书; 二是本条仅适用于还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三是本条适用条件 是:发生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四是此种保全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期间应当及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五日。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四是明确了保全裁定的效力问题 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 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 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 对《92 年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作了三处修改  1.规定保全裁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直接转为执行中的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  2.规定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  3. 规定除界限届满需要续封之外,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五是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 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 适用问题:  1.本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由于本 司法解释第 171 条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解释, 因此对本条也应予以 适用。  2.由于本条文仅规定对裁定本身不服时的救济问题,未涉及对于执行保全、 先予执行裁定实施行为的救济,因此, 《执行权科学运行意见》第 17 条仍需 适用。 九、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问题,自国务院自 2006 年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来,该职权基本上 由国务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只是细化规定。这一次修改,主要是废止了原 来设定收费项目的规定,以后依交纳办法办理。 四个重点问题:  一是修改完善了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的收费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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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增加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收费规定 200  三是增加了上诉的交费规定。202  四是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交费规定 204、205  五是增加了裁判后诉讼费用处理的规定 207 十、第一审程序 共有 48 个条文。 修改和新增加的条文比较多。 十大重点内容: 一是增加登记立案的规定 208 二是完善仲裁和诉讼程序关系的规定 215、216 三是增加应诉答辩管辖的规定 223 四是完善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规定。224、225 五是增加反诉条件的规定。 六是增加缺席判决程序规则。 七是增加一事不再理规则。 八是增加当事人恒定规则。 九是增加再审发回重审诉讼请求恒定规则。

十是增加诉讼文书查阅的规定。 十、第一审程序 一是增加登记立案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 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 驳回起诉。” 十、第一审程序 适用问题:  一是人民法院在接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时, 对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进 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释明和指导。 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书面告 知当事人及时补正。当事人补正后,即予以登记立案。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 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诉状。  三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 出具注明收到起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对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载明明确具体的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七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先行登记立案, 进入审理程序。  四是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五是关于敏感性、政治类案件登记问题,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受理。  六是注意与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机制相衔接的问题。特别是诉调对接工作

还得开展。  十、第一审程序  二是完善仲裁和诉讼程序关系的规定。  条文:第 215 条和第 216 条  修改内容:  一是增加规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仲裁解决纠纷方式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 二是增加“仲裁协议不成立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仲裁协议的审查程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对方当事人以 有书面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的时间界限为首次开庭前。  十、第一审程序  三是增加应诉答辩管辖的规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部分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2012 年《民事诉讼法》 第 127 条第 2 款新增加

了应诉管辖的规定。 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 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 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应诉答辩。”  要点:  一是当事人对起诉状的答辩不影响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 二是应诉答辩包括未提出管辖异议和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 陈述或者反 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三是应诉答辩适用于所有诉讼案件,既包括国内民事诉讼,也包括涉外民事 诉讼;  四是应诉答辩的规定,以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为前提。  十、第一审程序  四是完善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规定。  关于审理前准备方式,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 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对庭前会议主要内容于第二百二十 五条作了规定。  庭前会议的六项内容: 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 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 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 (四)组织交换证据;  (五)归纳争议焦点;  (六)进行调解。”  十、第一审程序  适用要点:

 一是庭前会议原则上适用于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也 可以适用。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案件原则上不用。  二是庭前会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上述六项,但既不限于上述六项,比如要求延长举证 期限等,也不必一定包括上述全部内容,具体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  三是本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归纳争议焦点的操作性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 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 争议焦点如何明确?  十、第一审程序  五是增加反诉条件的规定。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反诉的条文有:第 51 条、第 59 条第 2 款、第 140 条和第 143 条。民事诉讼法仅是规定了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 并没有规定反诉的构成要件, 导致实践中哪些构成反诉, 哪些不构成反诉比 较混乱,需要明确。  第二百三十三条即是规定了反诉的构成

要件, 【新增加】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或者反诉与本诉的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无 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十、第一审程序  反诉构成:  第一、反诉的主体要求。 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审反诉主体  第二、反诉的实体要求。 牵连关系:  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  第三、反诉的程序要求。  1、管辖  2、审理程序  十、第一审程序  六是增加缺席判决程序规则。  缺席判断的情形(第 235 条) :  (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 (2)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缺席判断的程序要求(第 241 条) :  适用要点:  一是对于符合缺席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开庭,或者继续开庭,不能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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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或者直接结束庭审。 二是人民法院仍然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不得直接认定 缺席一方由于缺席即推定其认可对方的证据和主张。 三是必要时,人民法院仍然要注意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裁判 结果公正。 十、第一审程序 七是增加一事不再理规则。 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1、名义当事人上相同,诉讼地位可以不同  2、后诉当事人是前诉当事人的承继者  3、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人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1、诉讼请求相同  2、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包括诉讼请求) 重复起诉的例外:  1、新事实  2、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终结  十、第一审程序 八是增加当事人恒定规则。 第 249 条一审 第 250 条例外 第 375 条再审  要点: 一是诉讼标的发生转让的,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即采纳了当事人恒定的原则。 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作出的生效裁判对诉讼标的的受让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三是诉讼标的受让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其身份有两种,一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申请替代转让人承担诉讼变更为诉讼当事人。对于前者,人 民法院原则上都应准许。 对于后者, 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如果已经开庭了,则不再准许。 四是准许受让人变更为当事人的,应当作出裁定。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非重新进 行,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对变更后的当事人有效。原当事人在受让人承担诉讼 后,应当退出诉讼,不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十、第一审程序 九是增加再审发回重审诉讼请求恒定规则。 十是增加诉讼文书查阅的规定。 十、简易程序 共有 15 条 三个重点内容  一是完善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 二是修改了简易程序审限规则。  三是增加了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则。

 十一、小额诉讼  小额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制度,这一部分共有 13 个条文,再加上再审部分 的一个条文共有 14 个条文。  要点有五个:  一是一审终审;  二是强制适用;  三是审限仍然为三个月;  四是本部分未作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 五是本部分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不符合小额案件条件的案件协议选择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  十一、小额诉讼  五个重点内容  一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规定  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的确定标准  三是海事法院可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 四是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强制适用)  五是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  十二、公益诉讼  共8条  主要内容:  一是起诉条件  二是管辖  三是与行政程序衔接  四是参与诉讼  五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 六是公益诉讼的调解和解  七是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 新增加为一章  共 13 条  主要内容:  一是起诉条件  二是立案程序  三是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  四是当事人  五是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 六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 七是与原案再审程序的关系  八是与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的关系  十四、执行异议之诉  单独成章  共 12 条  主要内容:  一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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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起诉条件  三是当事人  四是原裁判的执行  五是裁判 十五、第二审程序 主要修改内容:  一是二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处理。  二是二审审理的范围

问题。  三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四是二审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 五是二审直接审理的规则  六是基本事实的认定  七是二审原审原告撤诉问题  十六、实现担保物权 主要内容  一是申请人的范围  二是管辖  三是多个担保的处理 365、366、  四是异议与审查  五是审判组织与审查程序  六是审查范围  七是处理  八是收费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共 52 条 主要修改内容  一是原审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 二是不得再审的案件范围  三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 四是申请再审一次原则  五是再审新证据问题  六是再审审理范围  七是再审撤诉  八是再审检察监督案件范围  九是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条件  十是抗诉案件的审理  十一是遗漏了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  十二是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 十八、执行程序 60 多条 主要修改:  一是执行内容明确性要求  二是以仲裁方式规避执行的处理 479  三是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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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超申请执行期限申请的处理 五是执行措施的期限 487 六是执行裁定变动物权效力 493 七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501 八是参与分配问题 508 九是增加执行转破产的程序 513、514、515 十是增加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一、解释起草背景  2012 年民诉法修改  民事案件现状 2013 年为 1300 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为 1200 多万件;2014 年为 1400 多万件,其中民事案 件为 1300 万件。 其中, 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830 多万件, 整个民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近 1300 万件,占到 86%以上。实践是理论和制度之母。  司法解释的现状 230 件,数百件文件,上千条 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二、起草过程 1、历时两年半 2、十易其稿 3、三次专家论证会 4、全面征求意见 5、五次大审委会 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  三、解释概况 1、23 章 新增加五章:回避、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2、552 条 废止 72 条 保留 37 条 修改 211 条:文字及引用法条序号调整的 92 条 修改内容的 119 条 新增加 304 条:移植的 104 条,都经过修改 全新的 200 条  三、解释概况 3、适用效力 92 年意见废止 其他与本解释冲突的不再适用 其他三个民诉相关的解释: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解释 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 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 三项工作:  民诉相关解释文件的清理  民事案件案由修改  民诉文书样式的修订  四、管辖

共有 42 个条文。  保留 3 条,  废止 7 条,  修改 27 条,  新增加 12 条。  四、管辖  十大重点内容:  一是完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 18  二是增加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 20  三是完善公司诉讼专属管辖 22  四是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25  五是增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28  六是完善协议管辖规定 31、32、33、34  七是完善管辖恒定原则 37、38、39  八是完善指定管辖规则 41  九是增加上交下的规则 42  十是规定涉军民事案件专门管辖规定 10  四、管辖  一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一般规则  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适用指南:  一是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优先原则。  二是没有约定时,以争议给付标的之性质而确定合同履行地。  三是排除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 。  四是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无

关时,该约定 无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是本一般规则适用于法律、司法解释未特别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一是租赁合同 纠纷,二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三是保险合同纠纷三类特殊合同履行地特别规定)  问题一:什么是争议标的?  问题二:双务合同怎么按照争议标的确定管辖?  问题三:合同效力、解除和撤销合同案件如何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  四、管辖  二是增加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规定  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 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适用指南:  一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是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约定 三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确定. 四是大致上本条是按照方便买方诉讼的思路设计的, 基本上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 三是增加了公司诉讼专属管辖规定 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 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 适用指南:  一是公司诉讼是公司组织诉讼,也即公司内部诉讼。  二是公司诉讼管辖是一种专属管辖。  三是公司住所地,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的,以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公司住所地。  四是除本条规定八类纠纷和民诉法 26 条规定四类纠纷外,不适用本条规定。  四、管辖  四是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 第 25 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适用指南:  一是网络侵权纠纷,适用民诉法第 28 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二是本条仅是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 地。  三是本条仅是规定侵权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 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类案件的管辖连结点比一般侵权案件的连结点增 加许多。  问题: 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件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 四、管辖  五是增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 第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 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 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适用指南:  一是不动产全部物权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  二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类特殊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 用专属管辖。  三是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管辖连结点。  四是政策性房屋的范围

    

 四、管辖  六是完善协议管辖规定  1、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时有效。  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  2、增加了对管辖协议效力的审查规则。 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 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审查标准: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 四、管辖  3、增加了协议管辖连结点发生变更的处理规则  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 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适用:本条适用于所有管辖协议中约定的连结点在协议签订后发生变动的情 形.  4、增加了合同转让时,原管辖协议的效力规定, 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 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 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 的除外。”  适用指南:  一是合同转让的, 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同时转让, 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是一般原则。  二是有两个例外。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和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 对人同意。  三是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限于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对于因转让合 同纠纷,不适用该管辖协议。  四、管辖  七是规定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 不能对管辖问题进行休止的争议。 本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 问题一旦依确定以后,原则上不再对管辖权进行变更,也即管辖恒定原则: 一是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而变更。二是不因法院管辖区域的变更

而变更。 三是不因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  【管辖恒定之一】受理案件后,不因管辖连结点的变化而改变 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 四、管辖  【管辖恒定之二】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变更的,不影响已经受理的案件的继续审理。 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 问题一:管辖权恒定的时间标准问题?  问题二:本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以新司 法解释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怎么处理?  四、管辖  管辖恒定之三:管辖权确定后,不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改变管辖。 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 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 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 审查。”  适用指南: 一是反诉,视为接受本诉法院管辖 二是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专属管辖的,应当改变管辖. 三是反诉 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违反级别管辖一般不调整. 四是本条赋予了当事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权利,调整应当以当事人有异议为前提,但专属管辖 除外.  四、管辖  八是完善指定管辖规定  第 41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 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 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 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 定。”  适用指南:  一是关于指定管辖裁定采用形式问题。由“通知”改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 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人民法院必须中止审理。  三是对下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期间抢先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于指定管辖裁定中一并撤 销。只能撤销在处理管辖争议期间作出的抢先裁判。  四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可上诉。  五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争议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不得指定抢先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 四、管辖  九是

增加“上交下”的规定  第 42 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适用指南:  一是上交下的案件范围必须符合本解释规定的三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群体性纠 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可以下交的其他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 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  二“上交下“的案件必须事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案一报。

 三是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是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 审理作出的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  四、管辖  十是增加涉军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 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1 号《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四、管辖  【移送管辖的期限】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 发现案 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适用指南:  一是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当事人未应诉答辩  二是移送管辖的时间答辩期满后一审开庭前  三是移送管辖的形式是裁定  五、诉讼参加人  修改了 29 条,  保留了 3 条,  新增加了 8 条,  共有 40 个条文。  五、诉讼参加人  重点问题  一是增加了挂靠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二是增加了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被监护人侵权的当事人规定。  四是增加了死者权利纠纷的当事人规定。  五是修改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六是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规定。  七是修改了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规定。  五、诉讼参加人  一是增加了挂靠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适用指南:  一是挂靠纠纷不是法律用语,在确定是否属于挂靠纠纷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实体法 规定和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决。  二是挂靠纠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是

建立在两者对外承担;连带民事 责任的基础上的。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法释〔2010〕12 号)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3 号)第十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19 号) (以下简称《道交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  三是挂靠纠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是以原告同时起诉两者为前提的。

 五、诉讼参加人  二是增加了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 劳务一方为被告。”  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 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 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适用指南:  一是劳务侵权纠纷不得以雇员为被告,只能以用人者为被告  二是劳务派遣侵权纠纷,管辖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的前提是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不 得追加为被告.  五、诉讼参加人  三是增加了被监护人侵权的当事人规定 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注意要点: 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是指必要共同诉 讼的共同被告,当事人应当同时起诉双方当事人,只起诉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追加另一方当事人。  二是监护人既是共同被告, 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诉讼中担负两个角色。  三是在裁判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用以支付赔偿费用 的,应当在判项中写明,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  五、诉讼参加人  四是增加了死者权利纠纷的当事人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 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 适用: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 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 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死者近 亲属的当事人地位,即可以作为案件的原告;还明确了近亲属之间

提起诉讼的顺位问题,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 属提起诉讼。 非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五、诉讼参加人  五是修改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 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适用指南:  一是有独三依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不得追加 其参加诉讼.

二是无独三依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是一审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参加第二审程序 四是一审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未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五、诉讼参加人 六是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对能够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公民代理人的范围作了最为宽泛的解 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 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 但所谓”近亲属”的范围,只限于本条适用,在其他任何情形下,无论是实体法和程序法, 均不适用.  近姻亲包括: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 五、诉讼参加人  第八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 作为诉讼代理人。”  适用: 本条限于有合法劳动和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如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则不能以当 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 第八十七条从社会团体资格和被推荐的公民范围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 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 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 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

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 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 代理人。”  适用:四个条件必须共同具备,缺一不可.  五、诉讼参加人  七是修改了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规定。 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的确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 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 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适用指南:  一是解散是企业法人终止法人资格的最为常见的方式,一般由公司的股东决议予以 终止企业法人。另外还有吊销和撤销两种方式。  二是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以工商行政机关的注销登记为准。注销前,该企业法人资 格依旧存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不得再作为 民事诉讼的主体。  三是企业法人解散后进行清算并注销前,有清算组的,该清算组不能代替企业法人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其负责人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     

 四是未依法清算就注销的,企业法人的资格依然终止,其民事诉讼由其权利义务的 继受人作为当事人。包括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五是企业法人经依法清算后注销的,该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其后续的诉讼如何列当 事人?解释第 473 条规定,“依照民诉法第 232 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 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 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 六、证据  共有 35 个条文,  新增加了 26 个条文  重点问题:  一是增加了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是完善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  四是增加了证据质证内容的规定。  五是增加了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定。  六是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 七是增加了证明标准的规定。  八是增加了当事人和证人具结的规定。  九是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六、证据  一是增加了举证责任的规定 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适用指南:  本解释第九十条基

本上采用了证据规定的原有内容,并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在行为 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是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限定为“在作出判决前”。也即在庭审结束之后,人民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际,证据和事实必须固定下来。因此作此时间限制。  三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指对举证不能的主张不予认可,并非一律判决该当事 人败诉。判决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败诉的,原则上限于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举证不能 时。  六、证据  第九十一条关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 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 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 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适用:  一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规定,其适用的条件即为无特殊规则适用的情况 下,即“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外”,依照本条规定确定举

证责任的分配。 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对要件事实的分类。  三是否认和抗辩不同。 否认只是不认可对方主张, 对方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但抗辩, 是提出新的事实主张以对抗对方的主张,对于其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六、证据  二是完善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 第九十四条对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 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 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六、证据 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

讼、回避等程序性 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适用:  一是当事人因客观不能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二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限于本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  三是当事人申请调解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六、证据  三是增加了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  第 99 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并 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 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 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 266 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 第 277 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 注意问题:  时间:审理前准备阶段  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  延长:第 100 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 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 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六、证据

 第一百零一条【逾期举证的审查】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未逾 期。  第一百零二条【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 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 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适用指南:  一是证据关门问题  二是证据逾期后果问题  三是对方要求赔偿必要费用问题  六、证据  四是增加了证据质证内容的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质证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并 针对

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六、证据  五是增加了证据审查程序的规定  第一百零五条【证据审核】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 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适用: 一是自由心证应当公开 二是自由心证公开的方式  六、证据  六是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 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适用指南:  一是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展为非法形成和非法获取的两种证据。  二是将判断标准扩展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 公序良俗”。  三是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能够解决婚姻诉讼中 经常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 四是增加“严重违背序良俗”作为兜底条款。  五是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利益衡量规则的适用.  六、证据  七是增加了证明标准的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 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 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 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适用指南:  从当事人角度而言,证明标准为当事人完成证明责任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预测的 尺度,使诉讼证明成为一种限制性的认识活动,而非无止境的求真过程;  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证明标准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内心确信程度;  从证明标准的性质而言,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评价尺度,当事 人对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解除证明责任、裁判者基于何种尺度才能认定待 证事实存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 本条规定的是高度可能性标准,也即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没有使用优势证据标准。  六、证据  第一百零九条【特殊证明标准】  当事人对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

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本条是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六、证据  八是增加了当事人和证人具结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 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 实陈述、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 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 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部分,增加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的,按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六、证据  九是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 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 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 请的当事人负担。” 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 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 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六、证据  注意要点:

 一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专家辅助人,不是专家证人。  二是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数为一至二人, 与《证据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 三是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是围绕专门性问题展开的,包括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对专 门性问题发表意见等。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外的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 四是专家辅助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视为当事人的活动, 故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五是诉讼辅助人的功能是辅助当事人诉

讼,因当事人申请而出席法庭审理,故其出 庭的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应当由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七、期间送达  共有 17 个条文。  新增加了 6 个条文  七、期间送达  重点内容  一是对不变期间作了统一规定 127  二是规定了再审期限 128、129  三是扩大了直接送达的范围 131  四是细化了电子送达的规定 135  五是规定了送达地址恒定规则 137 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 共有 22 个条文,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较多  五大重点内容:  一是修改完善了保全担保的规定 152  二是规定了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 三是增加了申请执行前紧急保全的规定 163  四是明确了保全裁定的效力问题  五是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 一是修改完善了保全担保的规定  解释第 152 条  注意要点:  一是规定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 二是区分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规定不同的担保要求和担保金额;  三是增加行为保全担保的规定。  四是对保全担保的方式未作限定。 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 二是规定了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的,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 要点:  1.诉前保全法院与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诉前保全法院应当将诉前保全的 手续移送案件受理法院。  2.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案件受理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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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问题:  1.诉前保全后,如果存在多个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可以选择其 一作为起诉法院。  2.当事人起诉的法院与诉前保全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应将相 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手续、材料、保全费以及担保金等予以移送。  3.受移送法院视为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的法院,因此也应注意保全的期限及续 行保全的问题。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三是增加了申请执行前紧急保全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 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 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适用应当注意: 一是本条适用于所有的具有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不限于

法院的裁判文书; 二是本条仅适用于还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三是本条适用条件 是:发生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四是此种保全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期间应当及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五日。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四是明确了保全裁定的效力问题 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 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 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 对《92 年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作了三处修改  1.规定保全裁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直接转为执行中的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  2.规定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  3. 规定除界限届满需要续封之外,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八、保全与先予执行 五是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 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 适用问题:  1.本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由于本 司法解释第 171 条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解释, 因此对本条也应予以 适用。  2.由于本条文仅规定对裁定本身不服时的救济问题,未涉及对于执行保全、 先予执行裁定实施行为的救济,因此, 《执行权科学运行意见》第 17 条仍需 适用。 九、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问题,自国务院自 2006 年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来,该职权基本上 由国务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只是细化规定。这一次修改,主要是废止了原 来设定收费项目的规定,以后依交纳办法办理。 四个重点问题:  一是修改完善了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的收费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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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增加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收费规定 200  三是增加了上诉的交费规定。202  四是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交费规定 204、205  五是增加了裁判后诉讼费用处理的规定 207 十、第一审程序 共有 48 个条文。 修改和新增加的条文比较多。 十大重点内容: 一是增加登记立案的规定 208 二是完善仲裁和诉讼程序关系的规定 215、216 三是增加应诉答辩管辖的规定 223 四是完善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规定。224、225 五是增加反诉条件的规定。 六是增加缺席判决程序规则。 七是增加一事不再理规则。 八是增加当事人恒定规则。 九是增加再审发回重审诉讼请求恒定规则。

十是增加诉讼文书查阅的规定。 十、第一审程序 一是增加登记立案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 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 驳回起诉。” 十、第一审程序 适用问题:  一是人民法院在接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时, 对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进 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释明和指导。 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书面告 知当事人及时补正。当事人补正后,即予以登记立案。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 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诉状。  三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 出具注明收到起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对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载明明确具体的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七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先行登记立案, 进入审理程序。  四是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五是关于敏感性、政治类案件登记问题,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受理。  六是注意与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机制相衔接的问题。特别是诉调对接工作

还得开展。  十、第一审程序  二是完善仲裁和诉讼程序关系的规定。  条文:第 215 条和第 216 条  修改内容:  一是增加规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仲裁解决纠纷方式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 二是增加“仲裁协议不成立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仲裁协议的审查程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对方当事人以 有书面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的时间界限为首次开庭前。  十、第一审程序  三是增加应诉答辩管辖的规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部分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2012 年《民事诉讼法》 第 127 条第 2 款新增加

了应诉管辖的规定。 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 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 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应诉答辩。”  要点:  一是当事人对起诉状的答辩不影响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 二是应诉答辩包括未提出管辖异议和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 陈述或者反 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三是应诉答辩适用于所有诉讼案件,既包括国内民事诉讼,也包括涉外民事 诉讼;  四是应诉答辩的规定,以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为前提。  十、第一审程序  四是完善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规定。  关于审理前准备方式,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 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对庭前会议主要内容于第二百二十 五条作了规定。  庭前会议的六项内容: 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 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 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 (四)组织交换证据;  (五)归纳争议焦点;  (六)进行调解。”  十、第一审程序  适用要点:

 一是庭前会议原则上适用于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也 可以适用。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案件原则上不用。  二是庭前会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上述六项,但既不限于上述六项,比如要求延长举证 期限等,也不必一定包括上述全部内容,具体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  三是本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归纳争议焦点的操作性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 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 争议焦点如何明确?  十、第一审程序  五是增加反诉条件的规定。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反诉的条文有:第 51 条、第 59 条第 2 款、第 140 条和第 143 条。民事诉讼法仅是规定了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 并没有规定反诉的构成要件, 导致实践中哪些构成反诉, 哪些不构成反诉比 较混乱,需要明确。  第二百三十三条即是规定了反诉的构成

要件, 【新增加】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或者反诉与本诉的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无 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十、第一审程序  反诉构成:  第一、反诉的主体要求。 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审反诉主体  第二、反诉的实体要求。 牵连关系:  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  第三、反诉的程序要求。  1、管辖  2、审理程序  十、第一审程序  六是增加缺席判决程序规则。  缺席判断的情形(第 235 条) :  (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 (2)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缺席判断的程序要求(第 241 条) :  适用要点:  一是对于符合缺席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开庭,或者继续开庭,不能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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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或者直接结束庭审。 二是人民法院仍然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不得直接认定 缺席一方由于缺席即推定其认可对方的证据和主张。 三是必要时,人民法院仍然要注意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裁判 结果公正。 十、第一审程序 七是增加一事不再理规则。 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1、名义当事人上相同,诉讼地位可以不同  2、后诉当事人是前诉当事人的承继者  3、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人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1、诉讼请求相同  2、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包括诉讼请求) 重复起诉的例外:  1、新事实  2、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终结  十、第一审程序 八是增加当事人恒定规则。 第 249 条一审 第 250 条例外 第 375 条再审  要点: 一是诉讼标的发生转让的,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即采纳了当事人恒定的原则。 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作出的生效裁判对诉讼标的的受让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三是诉讼标的受让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其身份有两种,一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申请替代转让人承担诉讼变更为诉讼当事人。对于前者,人 民法院原则上都应准许。 对于后者, 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如果已经开庭了,则不再准许。 四是准许受让人变更为当事人的,应当作出裁定。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非重新进 行,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对变更后的当事人有效。原当事人在受让人承担诉讼 后,应当退出诉讼,不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十、第一审程序 九是增加再审发回重审诉讼请求恒定规则。 十是增加诉讼文书查阅的规定。 十、简易程序 共有 15 条 三个重点内容  一是完善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 二是修改了简易程序审限规则。  三是增加了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则。

 十一、小额诉讼  小额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制度,这一部分共有 13 个条文,再加上再审部分 的一个条文共有 14 个条文。  要点有五个:  一是一审终审;  二是强制适用;  三是审限仍然为三个月;  四是本部分未作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 五是本部分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不符合小额案件条件的案件协议选择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  十一、小额诉讼  五个重点内容  一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规定  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的确定标准  三是海事法院可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 四是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强制适用)  五是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  十二、公益诉讼  共8条  主要内容:  一是起诉条件  二是管辖  三是与行政程序衔接  四是参与诉讼  五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 六是公益诉讼的调解和解  七是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 新增加为一章  共 13 条  主要内容:  一是起诉条件  二是立案程序  三是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  四是当事人  五是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 六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 七是与原案再审程序的关系  八是与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的关系  十四、执行异议之诉  单独成章  共 12 条  主要内容:  一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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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起诉条件  三是当事人  四是原裁判的执行  五是裁判 十五、第二审程序 主要修改内容:  一是二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处理。  二是二审审理的范围

问题。  三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四是二审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 五是二审直接审理的规则  六是基本事实的认定  七是二审原审原告撤诉问题  十六、实现担保物权 主要内容  一是申请人的范围  二是管辖  三是多个担保的处理 365、366、  四是异议与审查  五是审判组织与审查程序  六是审查范围  七是处理  八是收费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共 52 条 主要修改内容  一是原审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 二是不得再审的案件范围  三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 四是申请再审一次原则  五是再审新证据问题  六是再审审理范围  七是再审撤诉  八是再审检察监督案件范围  九是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条件  十是抗诉案件的审理  十一是遗漏了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  十二是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 十八、执行程序 60 多条 主要修改:  一是执行内容明确性要求  二是以仲裁方式规避执行的处理 479  三是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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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超申请执行期限申请的处理 五是执行措施的期限 487 六是执行裁定变动物权效力 493 七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501 八是参与分配问题 508 九是增加执行转破产的程序 513、514、515 十是增加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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