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财务核算知识宝典

外贸财务核算知识宝典

经常遇到业务人员问一些希奇古怪的财务问题, 而其中大部分属于很基础的, 下面我做为业务人员简单说下我的理解, 可能会对不知道的朋友有些帮助.(如果觉得有帮助, 请顶起让更多人看到, 谢谢! 也欢迎在贴中共同探讨财务问题. 我会定期来贴中和大家讨论, 并补充在外贸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财务问题)

作为业务人员, 其实财务问题可以简化为三个因素:第一. 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 等等. 第二. 成本, 包括采购货物成本, 其他运输方面成本等等. 第三. 要上缴给国家的税:主要是增殖税. 有些产品也要涉及其他税种.(感觉增殖税是外贸业务人员接触的最主要税种, 也是困扰外贸人员最多的. 以下讨论没有涉及费用类, 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没有国家税收, 做生意时卖出价150元, 采购成本100元,(均不含税) 那么利润为150-100=50元. 绝大部分情况是需要上缴给国家税金的. 比如, 卖出商品175.5元, 采购成本117元(均含17%税), 那么企业的利润是多少呢? 这时就不是(175.5-117)元了. 把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都分解下:

销售收入175.5元, 包括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金,

不含税销售收入=175.5/1.17=150元, 销项税金=150x0.17=25.5

采购成本117元, 包括不含税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金

不含税采购成本=117/1.17=100元, 进项税金=100x0.17=17元.

应上缴给国家的增殖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5.5-17=8.5元

可以看出, 这时计算公式是:

公式一: 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采购成本=企业利润+上缴税金 (175.5-117=50+8.5) 公式二: 企业利润=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采购成本 (150-100=50) 补充问题一:工厂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三边核算 (65楼) 补充:一个三边报价问题

工厂A 有进出口权, 给外国客人出口报价为163RMB, 换算成美圆163/7.6=21.5USD

可是A 不想自己出口, 它通过外贸公司B 代理出口, 这时它给B 开票金额是多少? 理论计算:

1.A 公司自己出口, 如果退税是9%,可以看成出口价含税17%-9%=8%. 那么看成不含税价: 163/1.08=150.9元 (个人觉得用163x0.92=150更加精确)

2. 如果A 通过B 代理出口, 则A 公司开给B 公司增殖税票上金额应该是(163/1.08)x1.17=176.6元.(为什么会比A 的内销价175.5高点呢? 是因为计算时税基有点差异. 我个人还是感觉开票金额用163x0.92x1.17=175.5更精确, 不过我碰到过的都是采用163/1.08x1.17这种算法)

此时, 退税金额为(163/1.08)x0.09=13.6元.

3.a. 再说说B 公司从A 工厂购买货物, 然后加上目标利润, 卖给自己的外国客人. 正规操作下,A 工厂卖给外贸公司B 视同内销, 即175.5元,B 目标利润20, 那么B 应该报多少给外国客人呢?

先计算退税(175.5/1.17)x0.09=13.5

所以B 报价175.5+20-13.5=182元, 换算成美圆182/7.6=23.95

b. 而很多工厂只需要在不含税价基础上加6%--10%就可以开出增殖税票了, 如果是在不含税基础上加8%开出增殖税票,

A 公司开给B 公司增殖税票上金额是150x1.08=162元

退税金额(162/1.17)x0.09=12.5元,

如果B 公司目标利润为20元, 则报给外国客人为162+20-12.5=169.5元,. 换算成美圆169.5/7.6=22.3

如果做不含税价, 目标利润20元, 则报给外国客人价为150+20=170元. 和开票8个点的情况基本相同.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具体可以参考81楼的分析. 其实关于这个描述我有两个两个问题:

1. 第一, 如果没有增值税的产品, 能出口嘛?

2. 第二, 一般情况下, 如果不要增值税发票, 那么它的采购价格很显然不再是117元了, 肯定要低于117元, 假如为100元,

还是公司规定每件必须赚40元人民币, 那么外销价格就是(100+40), 假定汇率为7.6, 那么了(100+40)/7.6=18.43

美元, 这个应该是低于你所谓(117+50-9)=20.8 美元开票的价格的啊!

3. 第三, 那这样我们看看这个的不开票的临界点问题:

正常开增值税价格: (117+50-9)/7.6=20.8

那么无增值税票的价格: 20.8*7.6-50=108.08

也就是说, 如果咱们不要开增值税票的价格是开票的价格的: 8.08%时, 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开票和不开票的退税就都

一样了; 然后再抽象一下:

假如未含税价为: H 增值税为: 17% 退税率为: G 汇率为:7.5 固定的利润为:Y

临界点为: S

那么以上的计算就如下:

含税价格: =H*(1+17%)

退税收入为=H*(1+17%)/1.17*G

要想固定赚Y, 那么此时就要 H*(1+17%)+Y-H*(1+17%)/1.17*G

转化为美金则: /7.6

H*(1+S)+Y=H*(1+17%)+Y-H*(1+17%)/1.17*G

那么这个临界点S 就可以为:

S=0.17-G

这样, 可以计算一下工厂给你的报价有没有达到这个临界点S, 如果达到了, 那么开票和不开票都是一样的.

补充问题二:把CFR 价报成FOB 价退税会更多吗? (66楼) 报FOB 价能多退税?

看了一些福步上面的帖子,有些板油认为,把报关单上面的CFR 或者CIF 价格术语,报成FOB 价格能够多退税,本人是在不敢苟同。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欢迎指正。

退税的额度是和报关单上面的金额有关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型的企业和外贸公司代理两种出口方式下,其退税的方式和方法并不尽相同,因此,简单的说,报FOB 能够多退税,实在是很荒谬。下面具体谈谈这两种方式对退税的影响: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的退税额是按照:报关金额FOB (美金)*汇率*退税率(比如13%) 进行计算的,

看到这个公式你是不是认为,FOB 价格高,退税就多?表面上是怎样的,但是不要忘了,做销售收入的产品是要缴税的。

举例来说,Fob$900, Freight$100, 那么CFR 就是$1000, 设定退税率为13%, 当前汇率是7.5,

一:报成CFR ,企业收入为

900*7.5=6750

上交的税收为:900**7.5*17%=1147.5

退税:900**7.5*13%=877.5

企业实际收入为:6750-1147.5+877.5=6480

二:报成FOB ,企业的收入为

900*7.5=6750 (这里的100美金的运费,当然是要当成运费扣掉的) 上交的税收为:1000*7.5*17%=1275

退税:1000*7.5*13%=975

企业的实际收入为:6750-1275+975=6450

比较一下,你会发现,把CFR 报成FOB, 企业的实际收入少了30元

表面上看,你的退税是多了但是你交的税也多了,他们之间有一个4%的差额(17%-13%)。所以说,在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的方式下,

把Cfr 报成FOB, 并不能够多得退税。

(2)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外贸公司出口下的退税, 是根据报关金额以及工厂提供的增值税的发票来计算退税的。

公式为:报关金额*实际汇率/1.17*0.13 (报关金额*实际汇率即为工厂开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

比方说, FOB$900, FREIGHT100, CFR$1000,退税13%,汇率7.5, 工厂和外贸公司实际汇率为8.3(这个怎么算得?自己查查资料,当然具体的多少要和外贸公司谈的)

一:报成Cfr ,工厂收入

900*8.3=7470 (开票金额)

上交税收为7470/1.17*0.17=1085.38

工厂实际收入为:7470-1085.38=6384.62

注:8.3这个协议汇率实际上包含了退税。

二:报成FOB

若报关单报成FOB$1000,这时,外贸公司不可能按8.3算给你,可以将实际汇率调整为7470/1000=7.47,工厂的开票金额依然是7470。

可见,无论那种方式出口,将CFR 报成FOB 价格都不可能多得退税。

补充问题三:分析有进出口权的工厂为什么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79楼) 分析有进出口权的工厂为什么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分析: 为什么很多工厂自己有进出口权,还是让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比如工厂A 和外贸公司B 属于一个老板, 看看这种情况下是如何能拿到更多退税的。

还是按以前提到的例子,工厂A 按照175.5元卖给外贸公司B, 由 B 出口,按照A 和客人谈好的价格B 不加利润报给外国客人163RMB, 此时把A 和B 看成整体,税务情况是:

A 的销项税25.5元,进项税17元,那么A 交给国家增殖税为25.5-17=8.5元 国家给B 的退税为(175.5/1.17)x0.09=13.5

把A 和B 看成整体,可以看

增值税与退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率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计算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B 企业从A 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 ,则B 企业应该支付给A 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 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 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 卖给C 企业,此时C 企业应付给B 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 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 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 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 ,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 价X 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 的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应退税额= FOB 价X 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 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 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 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 。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货物出口后,C 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假如退税税率为17%,C 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 ,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 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

=334-234=100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当期不可抵扣额

=FOB价X 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此时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 的提醒补充: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C 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 ,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价X 退税率

=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C 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应退税额=FOB价X 退税率=300X15%=45实际得到45-17=28(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 ,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这里为什么不是234)?

因为根据你说的出口234,即FOB234吧)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价X 退税率

=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外贸财务核算知识宝典

经常遇到业务人员问一些希奇古怪的财务问题, 而其中大部分属于很基础的, 下面我做为业务人员简单说下我的理解, 可能会对不知道的朋友有些帮助.(如果觉得有帮助, 请顶起让更多人看到, 谢谢! 也欢迎在贴中共同探讨财务问题. 我会定期来贴中和大家讨论, 并补充在外贸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财务问题)

作为业务人员, 其实财务问题可以简化为三个因素:第一. 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 等等. 第二. 成本, 包括采购货物成本, 其他运输方面成本等等. 第三. 要上缴给国家的税:主要是增殖税. 有些产品也要涉及其他税种.(感觉增殖税是外贸业务人员接触的最主要税种, 也是困扰外贸人员最多的. 以下讨论没有涉及费用类, 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没有国家税收, 做生意时卖出价150元, 采购成本100元,(均不含税) 那么利润为150-100=50元. 绝大部分情况是需要上缴给国家税金的. 比如, 卖出商品175.5元, 采购成本117元(均含17%税), 那么企业的利润是多少呢? 这时就不是(175.5-117)元了. 把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都分解下:

销售收入175.5元, 包括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金,

不含税销售收入=175.5/1.17=150元, 销项税金=150x0.17=25.5

采购成本117元, 包括不含税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金

不含税采购成本=117/1.17=100元, 进项税金=100x0.17=17元.

应上缴给国家的增殖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5.5-17=8.5元

可以看出, 这时计算公式是:

公式一: 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采购成本=企业利润+上缴税金 (175.5-117=50+8.5) 公式二: 企业利润=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采购成本 (150-100=50) 补充问题一:工厂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三边核算 (65楼) 补充:一个三边报价问题

工厂A 有进出口权, 给外国客人出口报价为163RMB, 换算成美圆163/7.6=21.5USD

可是A 不想自己出口, 它通过外贸公司B 代理出口, 这时它给B 开票金额是多少? 理论计算:

1.A 公司自己出口, 如果退税是9%,可以看成出口价含税17%-9%=8%. 那么看成不含税价: 163/1.08=150.9元 (个人觉得用163x0.92=150更加精确)

2. 如果A 通过B 代理出口, 则A 公司开给B 公司增殖税票上金额应该是(163/1.08)x1.17=176.6元.(为什么会比A 的内销价175.5高点呢? 是因为计算时税基有点差异. 我个人还是感觉开票金额用163x0.92x1.17=175.5更精确, 不过我碰到过的都是采用163/1.08x1.17这种算法)

此时, 退税金额为(163/1.08)x0.09=13.6元.

3.a. 再说说B 公司从A 工厂购买货物, 然后加上目标利润, 卖给自己的外国客人. 正规操作下,A 工厂卖给外贸公司B 视同内销, 即175.5元,B 目标利润20, 那么B 应该报多少给外国客人呢?

先计算退税(175.5/1.17)x0.09=13.5

所以B 报价175.5+20-13.5=182元, 换算成美圆182/7.6=23.95

b. 而很多工厂只需要在不含税价基础上加6%--10%就可以开出增殖税票了, 如果是在不含税基础上加8%开出增殖税票,

A 公司开给B 公司增殖税票上金额是150x1.08=162元

退税金额(162/1.17)x0.09=12.5元,

如果B 公司目标利润为20元, 则报给外国客人为162+20-12.5=169.5元,. 换算成美圆169.5/7.6=22.3

如果做不含税价, 目标利润20元, 则报给外国客人价为150+20=170元. 和开票8个点的情况基本相同.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具体可以参考81楼的分析. 其实关于这个描述我有两个两个问题:

1. 第一, 如果没有增值税的产品, 能出口嘛?

2. 第二, 一般情况下, 如果不要增值税发票, 那么它的采购价格很显然不再是117元了, 肯定要低于117元, 假如为100元,

还是公司规定每件必须赚40元人民币, 那么外销价格就是(100+40), 假定汇率为7.6, 那么了(100+40)/7.6=18.43

美元, 这个应该是低于你所谓(117+50-9)=20.8 美元开票的价格的啊!

3. 第三, 那这样我们看看这个的不开票的临界点问题:

正常开增值税价格: (117+50-9)/7.6=20.8

那么无增值税票的价格: 20.8*7.6-50=108.08

也就是说, 如果咱们不要开增值税票的价格是开票的价格的: 8.08%时, 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开票和不开票的退税就都

一样了; 然后再抽象一下:

假如未含税价为: H 增值税为: 17% 退税率为: G 汇率为:7.5 固定的利润为:Y

临界点为: S

那么以上的计算就如下:

含税价格: =H*(1+17%)

退税收入为=H*(1+17%)/1.17*G

要想固定赚Y, 那么此时就要 H*(1+17%)+Y-H*(1+17%)/1.17*G

转化为美金则: /7.6

H*(1+S)+Y=H*(1+17%)+Y-H*(1+17%)/1.17*G

那么这个临界点S 就可以为:

S=0.17-G

这样, 可以计算一下工厂给你的报价有没有达到这个临界点S, 如果达到了, 那么开票和不开票都是一样的.

补充问题二:把CFR 价报成FOB 价退税会更多吗? (66楼) 报FOB 价能多退税?

看了一些福步上面的帖子,有些板油认为,把报关单上面的CFR 或者CIF 价格术语,报成FOB 价格能够多退税,本人是在不敢苟同。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欢迎指正。

退税的额度是和报关单上面的金额有关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型的企业和外贸公司代理两种出口方式下,其退税的方式和方法并不尽相同,因此,简单的说,报FOB 能够多退税,实在是很荒谬。下面具体谈谈这两种方式对退税的影响: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的退税额是按照:报关金额FOB (美金)*汇率*退税率(比如13%) 进行计算的,

看到这个公式你是不是认为,FOB 价格高,退税就多?表面上是怎样的,但是不要忘了,做销售收入的产品是要缴税的。

举例来说,Fob$900, Freight$100, 那么CFR 就是$1000, 设定退税率为13%, 当前汇率是7.5,

一:报成CFR ,企业收入为

900*7.5=6750

上交的税收为:900**7.5*17%=1147.5

退税:900**7.5*13%=877.5

企业实际收入为:6750-1147.5+877.5=6480

二:报成FOB ,企业的收入为

900*7.5=6750 (这里的100美金的运费,当然是要当成运费扣掉的) 上交的税收为:1000*7.5*17%=1275

退税:1000*7.5*13%=975

企业的实际收入为:6750-1275+975=6450

比较一下,你会发现,把CFR 报成FOB, 企业的实际收入少了30元

表面上看,你的退税是多了但是你交的税也多了,他们之间有一个4%的差额(17%-13%)。所以说,在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的方式下,

把Cfr 报成FOB, 并不能够多得退税。

(2)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外贸公司出口下的退税, 是根据报关金额以及工厂提供的增值税的发票来计算退税的。

公式为:报关金额*实际汇率/1.17*0.13 (报关金额*实际汇率即为工厂开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

比方说, FOB$900, FREIGHT100, CFR$1000,退税13%,汇率7.5, 工厂和外贸公司实际汇率为8.3(这个怎么算得?自己查查资料,当然具体的多少要和外贸公司谈的)

一:报成Cfr ,工厂收入

900*8.3=7470 (开票金额)

上交税收为7470/1.17*0.17=1085.38

工厂实际收入为:7470-1085.38=6384.62

注:8.3这个协议汇率实际上包含了退税。

二:报成FOB

若报关单报成FOB$1000,这时,外贸公司不可能按8.3算给你,可以将实际汇率调整为7470/1000=7.47,工厂的开票金额依然是7470。

可见,无论那种方式出口,将CFR 报成FOB 价格都不可能多得退税。

补充问题三:分析有进出口权的工厂为什么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79楼) 分析有进出口权的工厂为什么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分析: 为什么很多工厂自己有进出口权,还是让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比如工厂A 和外贸公司B 属于一个老板, 看看这种情况下是如何能拿到更多退税的。

还是按以前提到的例子,工厂A 按照175.5元卖给外贸公司B, 由 B 出口,按照A 和客人谈好的价格B 不加利润报给外国客人163RMB, 此时把A 和B 看成整体,税务情况是:

A 的销项税25.5元,进项税17元,那么A 交给国家增殖税为25.5-17=8.5元 国家给B 的退税为(175.5/1.17)x0.09=13.5

把A 和B 看成整体,可以看

增值税与退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率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计算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B 企业从A 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 ,则B 企业应该支付给A 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 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 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 卖给C 企业,此时C 企业应付给B 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 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 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 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 ,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 价X 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 的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应退税额= FOB 价X 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 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 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 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 。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货物出口后,C 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假如退税税率为17%,C 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 ,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 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

=334-234=100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当期不可抵扣额

=FOB价X 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此时C 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 的提醒补充: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C 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 ,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价X 退税率

=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C 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应退税额=FOB价X 退税率=300X15%=45实际得到45-17=28(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 ,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这里为什么不是234)?

因为根据你说的出口234,即FOB234吧)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价X 退税率

=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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