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语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吉林警察学院心语志愿者分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师生组成的全院性团体,非营利性校园组织。接受学院的领导。
第三条 本协会以“拥有爱是幸福,给予爱是快乐。”为核心精神,将“倡导奉献,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作为自身定位,探求适合当代志愿者的发展道路,将知识赋予到活动、工作中去,提升组织存在的价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组织一批有理想、有抱负、充满热情与爱心的师生共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组织和参与校园和社会的公益活动,推动校园乃至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从而为社会输送栋梁之才,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协会长期的发展目标:吉林警察学院心语志愿者协会要成为长春市最优秀的社团组织,拥有特色的组织文化,规范的管理机制,高素质、高效率的团队。
协会要成为一个充满理想、充满关爱的团体,一个能为他人提供帮助、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组织、一个可供有志青年学习、提高、创业的大舞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直属部门设立宣传部、助残部、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青少年发展部,各部设部长、副部长(或干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组成。理事会实行下述职能: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协会重要活动计划,领导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奖励与惩罚。
(四) 其它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九条 各部门及志愿行动队对理事会负责,各部部长对会长负责。
第十条 协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会议由新老组织机构成员和和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由各部门部长和队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经上级团委批准,发展新一届志愿者,并将人员情况上报。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是对志愿者协会充满热情、有浓厚兴趣,能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的在校师生,加入本协会意愿,经本协会批准即可加入。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优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阅览资料和刊物。
(三) 随时自荐加入组织机构。
(四) 获得协会物质、人力的帮助以及其它帮助。
(五) 入会自由,志愿服务,成为永久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树立志愿者形象,维护学院利益。
(二)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推广协会的文化,发扬奉献精神。
(三) 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志愿参与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协会将在每年期末表彰期间对在志愿者活动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各团支部志愿者活动的注册情况将纳入该支部每年表彰考核当中。
第二十条 凡在志愿者活动当中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院纪律的个人和集体奖依据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志愿者活动当中出现损坏学校形象,损坏志愿者形象的个人行为依据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支持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要组织以下活动:
1.“手语心之语”课堂培训;
2.“心语中国结义卖”助残义卖活动;
3.走访长春市特殊家庭(贫困,单亲,外来务工,隔代抚养,父母服刑等)中的中小学生;
4.参与特殊家庭子女心理援助项目,对其进行定期走访,协助解决心理困惑;
5.与特殊家庭的小孩一起参与活动,如“主题班会”;
6.拜访敬老院,与老人谈心聊天,帮助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7.“让爱到你家”走访社区,帮助社区内的残疾人家庭,协助其出行等;
8.闲置物品交换活动;
9.校内大型活动的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在自行组织活动的同时,本着协作、共建的原则,积极联系校内其它社团及社会和其它高校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为总会发放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
(一) 组织校园内外活动。
(二) 制作会章、会员手册、志愿者形象帽子等。
(三) 购买协会公共物品、印刷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凡自愿加入吉林警察学院的个人,经本协会同意,在交纳入会费之后,办理入会手续,并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入会费用为2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经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警察学院心语志愿者分会
2014年10月30日
心语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吉林警察学院心语志愿者分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师生组成的全院性团体,非营利性校园组织。接受学院的领导。
第三条 本协会以“拥有爱是幸福,给予爱是快乐。”为核心精神,将“倡导奉献,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作为自身定位,探求适合当代志愿者的发展道路,将知识赋予到活动、工作中去,提升组织存在的价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组织一批有理想、有抱负、充满热情与爱心的师生共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组织和参与校园和社会的公益活动,推动校园乃至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从而为社会输送栋梁之才,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协会长期的发展目标:吉林警察学院心语志愿者协会要成为长春市最优秀的社团组织,拥有特色的组织文化,规范的管理机制,高素质、高效率的团队。
协会要成为一个充满理想、充满关爱的团体,一个能为他人提供帮助、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组织、一个可供有志青年学习、提高、创业的大舞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直属部门设立宣传部、助残部、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青少年发展部,各部设部长、副部长(或干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组成。理事会实行下述职能: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拟定协会重要活动计划,领导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奖励与惩罚。
(四) 其它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九条 各部门及志愿行动队对理事会负责,各部部长对会长负责。
第十条 协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会议由新老组织机构成员和和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由各部门部长和队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经上级团委批准,发展新一届志愿者,并将人员情况上报。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是对志愿者协会充满热情、有浓厚兴趣,能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的在校师生,加入本协会意愿,经本协会批准即可加入。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优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阅览资料和刊物。
(三) 随时自荐加入组织机构。
(四) 获得协会物质、人力的帮助以及其它帮助。
(五) 入会自由,志愿服务,成为永久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树立志愿者形象,维护学院利益。
(二)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推广协会的文化,发扬奉献精神。
(三) 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志愿参与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协会将在每年期末表彰期间对在志愿者活动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各团支部志愿者活动的注册情况将纳入该支部每年表彰考核当中。
第二十条 凡在志愿者活动当中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院纪律的个人和集体奖依据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志愿者活动当中出现损坏学校形象,损坏志愿者形象的个人行为依据学院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支持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要组织以下活动:
1.“手语心之语”课堂培训;
2.“心语中国结义卖”助残义卖活动;
3.走访长春市特殊家庭(贫困,单亲,外来务工,隔代抚养,父母服刑等)中的中小学生;
4.参与特殊家庭子女心理援助项目,对其进行定期走访,协助解决心理困惑;
5.与特殊家庭的小孩一起参与活动,如“主题班会”;
6.拜访敬老院,与老人谈心聊天,帮助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7.“让爱到你家”走访社区,帮助社区内的残疾人家庭,协助其出行等;
8.闲置物品交换活动;
9.校内大型活动的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在自行组织活动的同时,本着协作、共建的原则,积极联系校内其它社团及社会和其它高校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为总会发放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
(一) 组织校园内外活动。
(二) 制作会章、会员手册、志愿者形象帽子等。
(三) 购买协会公共物品、印刷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凡自愿加入吉林警察学院的个人,经本协会同意,在交纳入会费之后,办理入会手续,并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入会费用为2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经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警察学院心语志愿者分会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