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跨省处置许可证核发流程

固体废物跨省处置许可证核发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申请条件1、移出省,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 2、转移接受单位具备处置该废物设备、工艺、具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 3、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措施; 4、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 5、转移危险废物的还需接受方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移出: 1、转移申请单位填写转移申请书; 2、转移者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3、商经接受者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同意; 4、省局审批决定; 5、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五联单手续。移入: 1、接受申请单位向转移者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有关材料; 2、转移者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受理,征求湖北省环保局意见; 3、湖北省环保局核定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审核出具意见; 4、转移者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 5、接受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五联单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固体废物跨省处置许可证核发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申请条件1、移出省,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 2、转移接受单位具备处置该废物设备、工艺、具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 3、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措施; 4、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 5、转移危险废物的还需接受方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移出: 1、转移申请单位填写转移申请书; 2、转移者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3、商经接受者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同意; 4、省局审批决定; 5、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五联单手续。移入: 1、接受申请单位向转移者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有关材料; 2、转移者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受理,征求湖北省环保局意见; 3、湖北省环保局核定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审核出具意见; 4、转移者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 5、接受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五联单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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