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林权流转 维护群众利益
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是新时期加强森林管护、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和林业部门个别职工钻营林权流转政策空子,利用山区群众不懂法之机,大肆招揽生意,游说林地群众廉价出让林权,损害群众利益,侵占群众合法权利,挫伤了群众爱林护林积极性,违反了国家林业政策。据了解,全县林权廉价流转现象比较突出,且有漫延之势。如不及时规范,势必给林农造成重大损失。
一、 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林权流转缺乏科学的指导。林权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林权都必须流转,要看现有的管理方式是不是适应林业发展需要。我县林权流转呈现全面开花,普遍推行,大有不转不行一股风的趋势,一是个别地方不注重实际,盲目流转,大多数林地不存在大面积造林育林,仅依靠现有森林管护便能出效益,原有的乡村监管、村民自管自用模式对森林的发展和管护起着重要作用,这部份林地不一定要流转。只有在管护较差、需要造林育林的地方才可以流转;二是个别地方流转不注重长效,只顾眼前利益,有的村组干部
不是为了长远发展,而是为了眼前有点收益,甚至个人好处而流转;三是有的人认为只有流转才便于管理,流转是林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因而出现了村村效仿,组组必转现象。
(二)林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依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县个别地方林权流转中有以下问题:一是流转前未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双方资格;二是没有公开依法进行拍卖、招标;三是没有提前30天张榜公布;四是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即使签了一些名字也是组长到户去签的;五是没有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三)林权流转有损农现象。大多数生活在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林权流转中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森林资源价值缺乏科学的估算,别人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办,只要有那么千儿八百元收入都认为不错了,不看长远利益。比如高穴、清水等片区有的村民组森林面积六、七百亩,流转40年,每亩每年就1元多承包费,承包费高的每亩每年也不过几元至十几元一亩,林权流转是何等的低廉,集体森林资源严重流失。
(四)林权流转监管不到位。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各级监管力度不够,无人问津,职责缺位,有的人就借此低价收购林权,个别林业职工也参与其中,给一些谋取不义之财的人提供了方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五)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个别地方林权流转呈无序状态,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主动介入,想怎么流转就怎么流转,想流转给谁就给谁。流转中大部份承包人看的是现有森林好与差,流转后,靠与林业部门的关系大肆采伐林木赚取钱财,没有投入的打算,没有管护的具体措施,没有造林育林的发展规划,有可能出现借机毁林砍伐现象,给林业发展造成损失。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林权流转的领导和监管,乡镇政府要尽职到位,掌握辖区内的林权流转动态,对条件不成熟的不能随意、随便审批流转,要防止个别村组干部凭个人意识流转或不公正的流转。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监管,公平公正地指导林权转让工作,坚决查处内部职工伙同他人廉价承包林地和在流转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严把审查审批程序,对未按程序召开群众会、公示、招标、评估的流转一律重新履行程序,对违规操作承包林地的进行彻底清理,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三)林权流转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强求、不要求,一切有利于林业发展的方式都可以,但并不是只有流转才是上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加以指导。
(四)加强流转后的监管,严防流转后毁林现象发生,对流转后森林的管护、培育、发展要有约束力,要明确责任
和义务,凡是以赚钱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发展的流转最好不流转。
(五)强化站所林业职工巡山护林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加大对乱砍乱伐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手续砍伐的林木进行清理处罚。对市场林木进行认证管理,无手续的不得准入,在进出林区要道或场镇交通要道设立林业检查站,检查和处罚无证林木,在林区聘请专兼职护林员。
提案人:县政协委员、工商联 练方富
2010年1月10日
规范林权流转 维护群众利益
农村集体林权流转是新时期加强森林管护、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和林业部门个别职工钻营林权流转政策空子,利用山区群众不懂法之机,大肆招揽生意,游说林地群众廉价出让林权,损害群众利益,侵占群众合法权利,挫伤了群众爱林护林积极性,违反了国家林业政策。据了解,全县林权廉价流转现象比较突出,且有漫延之势。如不及时规范,势必给林农造成重大损失。
一、 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林权流转缺乏科学的指导。林权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林权都必须流转,要看现有的管理方式是不是适应林业发展需要。我县林权流转呈现全面开花,普遍推行,大有不转不行一股风的趋势,一是个别地方不注重实际,盲目流转,大多数林地不存在大面积造林育林,仅依靠现有森林管护便能出效益,原有的乡村监管、村民自管自用模式对森林的发展和管护起着重要作用,这部份林地不一定要流转。只有在管护较差、需要造林育林的地方才可以流转;二是个别地方流转不注重长效,只顾眼前利益,有的村组干部
不是为了长远发展,而是为了眼前有点收益,甚至个人好处而流转;三是有的人认为只有流转才便于管理,流转是林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因而出现了村村效仿,组组必转现象。
(二)林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依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县个别地方林权流转中有以下问题:一是流转前未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双方资格;二是没有公开依法进行拍卖、招标;三是没有提前30天张榜公布;四是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即使签了一些名字也是组长到户去签的;五是没有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三)林权流转有损农现象。大多数生活在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林权流转中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森林资源价值缺乏科学的估算,别人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办,只要有那么千儿八百元收入都认为不错了,不看长远利益。比如高穴、清水等片区有的村民组森林面积六、七百亩,流转40年,每亩每年就1元多承包费,承包费高的每亩每年也不过几元至十几元一亩,林权流转是何等的低廉,集体森林资源严重流失。
(四)林权流转监管不到位。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各级监管力度不够,无人问津,职责缺位,有的人就借此低价收购林权,个别林业职工也参与其中,给一些谋取不义之财的人提供了方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五)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个别地方林权流转呈无序状态,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主动介入,想怎么流转就怎么流转,想流转给谁就给谁。流转中大部份承包人看的是现有森林好与差,流转后,靠与林业部门的关系大肆采伐林木赚取钱财,没有投入的打算,没有管护的具体措施,没有造林育林的发展规划,有可能出现借机毁林砍伐现象,给林业发展造成损失。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林权流转的领导和监管,乡镇政府要尽职到位,掌握辖区内的林权流转动态,对条件不成熟的不能随意、随便审批流转,要防止个别村组干部凭个人意识流转或不公正的流转。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监管,公平公正地指导林权转让工作,坚决查处内部职工伙同他人廉价承包林地和在流转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严把审查审批程序,对未按程序召开群众会、公示、招标、评估的流转一律重新履行程序,对违规操作承包林地的进行彻底清理,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三)林权流转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强求、不要求,一切有利于林业发展的方式都可以,但并不是只有流转才是上策,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加以指导。
(四)加强流转后的监管,严防流转后毁林现象发生,对流转后森林的管护、培育、发展要有约束力,要明确责任
和义务,凡是以赚钱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发展的流转最好不流转。
(五)强化站所林业职工巡山护林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加大对乱砍乱伐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手续砍伐的林木进行清理处罚。对市场林木进行认证管理,无手续的不得准入,在进出林区要道或场镇交通要道设立林业检查站,检查和处罚无证林木,在林区聘请专兼职护林员。
提案人:县政协委员、工商联 练方富
201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