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磊案谈中国社会的公权私有化
一、 引例: 聂磊案引发青岛境界地震
2010年9月,根据公安部的部署,青岛警方抓捕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归案。至2011年8月,该案已被起诉至法院,但迟迟未能开庭审理,直至此番两位公安局长落马。知情者称,在青岛“黄赌”领域“深耕”多年的聂磊,与青岛公安系统渊源颇深,正是这种渊源导致聂磊落网后的青岛警界风云突变。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机关通报称,14名公安民警因此案被查处,包括青岛市市北公安分局原局长于国铭、青岛市李沧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
青岛警方涉聂磊案落马人员名单(部分)
于国铭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
冯越欣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陈鹏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
葛强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
辛克水青岛市市南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不少“破案能手”、“优秀警察”涉案
以确定落马的原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陈鹏为例,他曾在2008年获得了第六届“青岛十大杰出青年”的称号,这一评选活动两年才举办一次。这名曾被称为“市局最年轻处级干部”的警官在之前的十余年里,奋斗在刑侦第一线,从一名普通刑警做到了市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而另一名落马的刑警支队某大队副大队长则以“迅速瓦解嫌犯心理防线”见长,在其担任中队长3年间就参与办理各类重特大案件400余起。
在今年的山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上,检察长直接点了王晓青的名字: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晓青徇私舞弊,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并为其驾车冲撞拦截追捕的警车,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记者经多方证实,报告中的“两名网上通缉犯”之一即为青岛涉嫌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的聂磊,而王晓青则是青岛警方内人
士眼中“聂磊一手扶起来”的人。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截至目前,青岛警方处级以上干部数十人已被抓,普通民警涉案多达上百名。
警察与黑社会狼狈为奸的原因是什么? 无非是双方各取所需:警察用自己的权利换取巨额利益,黑社会用金钱换取地方产业的垄断权,在合法的幌子下进行各种违法的勾当。警察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公权,最终无疑会落入恢恢法网。由这件有史以来最大的涉黑案件,我想谈一谈中国社会的公权化。
二、公权的定义及由来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恩格斯在阐述公权的性质时曾指出,公权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
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
由上可知,公权是为保障人民权利应运而生的,然而发展到今天,公权俨然成为公权拥有者们骑在人民脖子上撒尿的手段,而且这手段在公权的强制力下还显得那样合法和正常,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三、中国——公权私用的社会
何谓公权私用?小到装腔作势、推诿傲慢、用公车办私事、以权谋私,大到培植亲信、结党营私、买官卖官、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以权谋利。
就我个人而言,非常讨厌公权私用这种行为。比如说我们地方上最奢华的宾馆,是国家用人民的税建起来的,但永远是当地老百姓住不起的,一夜的费用要280(这是最普通的房间),平时空置的房间,等到上面领导来检查便会人满为患,既然公费报销,大家都舍得住最贵的房间,舍得每天大吃大喝。
中国人民那么勤劳,然而中国却是世界上公认的穷国。中国人民辛辛苦苦赚的钱哪里去了?交了税了。税去哪了?一部分用于真正的惠民建设以外其余都让国家官员中饱私囊了。中国官员公宴的餐桌上一桌倒一桌,但有的老百姓还吃不起白米饭;有的官员坐拥无数房产,可大多数老百姓望着越炒越高的楼市只能望房兴叹;中国官员坐着人民税收买来的小汽车,烧着人民税收买来的汽油,可中国的很多地方连一条像样的公路都没有„„在这个公权无限膨胀日益扩大的社会,考公务员已成为无数人渴望鲤鱼跃龙门的途径。
到底是什么导致了中国国内公权私用的现象呢?
1、公权本身的腐蚀性
公权之所以具有腐蚀性,这是因为从权力本身的特性看,公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现:虽说公权拥有者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往往是民从官令,而非官听民言。古代官员是为民请愿,现在已然不是。恩格斯在阐述公权的性质时曾指出,公权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正是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无限扩张的内在倾向性导致权力的腐蚀。
除了公权本身的原因外,公权设置过于集中也从源头上为公权腐蚀提供了可能。就拿我们大学来说,教职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真正教书、搞学术的,另一部分是行政人员,他们坐拥大权,决定着奖助学金、评优评奖等各大事项。就拿我们教院来说,无论是凭先进党员,还是奖助学金,都是团委的于老师决定,
于是他们班的人便处处有优势了,优秀红旗团支部有他们班,文明寝室有他们班的宿舍,优秀班干部是他们班的,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是他们班的,学院唯一一个20000的巨额奖学金也是他们班的。凡此种种,皆是公权集中惹得祸,相信我们院是这样,别的院也是,或许别的学校也是。可笑的是,这个老师最近还升官了,真是官运亨通、春风得意。
2、制度不够完善
公权作为一种全体人民享有而又不能直接运用的权力,它必须由官员受人民委托来执行。在公权使用过程中,缺乏民主监督就会使公权偏离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尽管从理论上说,用权者应当是“公仆”,但官员也是人,人就有私心,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以公权谋私利”。当前,对公权监督乏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依法监督来看,尽管目前国家十分关注对公权的监督,但有些急需的监督法仍未拟定,法规不健全,覆盖面不够广,权力自由裁量弹性过大,如果当权者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以权谋私,钻法律“空子”,现行法律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使公权的异化问题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止和约束。有的虽已出台但缺乏对监督者和监督行为的有效法律保护,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挑战。从监督主体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职能难以实现,流于形式。就监督运行来说,注重对零星事项的监督弱化全方位的监督;注重对行权结果的监督弱化行权过程的监督;注重被动监督弱化主动监督;注重对工作时日的监督弱化工作时余的监督;注重对表面性问题的监督弱化实质性问题的监督,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从监督方式、方法来讲,多年一贯制,缺乏必要的创新,手段比较单一,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公权监督形势的需要。就监督责任而言,受权力变异的不确定性、效果显示的滞后性以及监督行为难以量化等因素的影响,监督责任落实与否难以用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考核亦很困难。这都给加强用权监督、防止公权变异提出了挑战。
我认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去督促公权拥有者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再让他们骑在人民脖子上大喊我多伟大了!
3、公权使用者素质低下
不少用权者主观政治素质的低下和思想道德水平的落后也是导致公权私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拿我们村的村支书贾志宏来说,他仅仅是小学毕业,凭借家里的势力当上了村长,之后便滥用权力为个人牟利,倒卖村里的煤矿,倒卖房产,贪污受贿。
他误以为手中的公权是得益于自己的努力工作或领导的赋予,与人民群众没有关系,因此在行权时“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领导不注意”;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使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向人民谋取利益的手段。
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公务员顶替案便是他的小动作。为了让自己女儿进环保局当公务员,他买通了负责公务员考试体检的医院,生生是把笔试第一名的考生定了个血小板不足的身体毛病,从而使他女儿贾美玉成功补录。这件事在东方时空上有专题报道,目前还在调查。
四、如何抑制公权的私有化
1,建立健全权利结构体系。
公民在行使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时候,不得不受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约束。这样的权力架构,就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提供了法律空间。
我国应该尽快改变不合理的法律体系结构,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看做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约束的绝对权利,任何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得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剥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制度化的公权私用现象。
2,必须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 当前我国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监督,根本原因就在于,从表面来看他们的权力来自于选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来自于上级的旨意。由于宪法上的权力授予方向与实际生活中的权力来源相向而行,所以,许多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接受公民监督的意识,只要能得到上级的认可,那么,就可以拥有更多的权力。正因为如此,他们把手中的权力看做是加官晋级的资本,通过公权私用,获取更大的权力。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权私用的问题,必须落实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权私用,那么,选民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参考文献: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梁慧星. 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从聂磊案谈中国社会的公权私有化
一、 引例: 聂磊案引发青岛境界地震
2010年9月,根据公安部的部署,青岛警方抓捕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归案。至2011年8月,该案已被起诉至法院,但迟迟未能开庭审理,直至此番两位公安局长落马。知情者称,在青岛“黄赌”领域“深耕”多年的聂磊,与青岛公安系统渊源颇深,正是这种渊源导致聂磊落网后的青岛警界风云突变。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机关通报称,14名公安民警因此案被查处,包括青岛市市北公安分局原局长于国铭、青岛市李沧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
青岛警方涉聂磊案落马人员名单(部分)
于国铭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
冯越欣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陈鹏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
葛强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
辛克水青岛市市南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不少“破案能手”、“优秀警察”涉案
以确定落马的原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陈鹏为例,他曾在2008年获得了第六届“青岛十大杰出青年”的称号,这一评选活动两年才举办一次。这名曾被称为“市局最年轻处级干部”的警官在之前的十余年里,奋斗在刑侦第一线,从一名普通刑警做到了市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而另一名落马的刑警支队某大队副大队长则以“迅速瓦解嫌犯心理防线”见长,在其担任中队长3年间就参与办理各类重特大案件400余起。
在今年的山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上,检察长直接点了王晓青的名字: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晓青徇私舞弊,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并为其驾车冲撞拦截追捕的警车,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记者经多方证实,报告中的“两名网上通缉犯”之一即为青岛涉嫌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的聂磊,而王晓青则是青岛警方内人
士眼中“聂磊一手扶起来”的人。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截至目前,青岛警方处级以上干部数十人已被抓,普通民警涉案多达上百名。
警察与黑社会狼狈为奸的原因是什么? 无非是双方各取所需:警察用自己的权利换取巨额利益,黑社会用金钱换取地方产业的垄断权,在合法的幌子下进行各种违法的勾当。警察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公权,最终无疑会落入恢恢法网。由这件有史以来最大的涉黑案件,我想谈一谈中国社会的公权化。
二、公权的定义及由来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恩格斯在阐述公权的性质时曾指出,公权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
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
由上可知,公权是为保障人民权利应运而生的,然而发展到今天,公权俨然成为公权拥有者们骑在人民脖子上撒尿的手段,而且这手段在公权的强制力下还显得那样合法和正常,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三、中国——公权私用的社会
何谓公权私用?小到装腔作势、推诿傲慢、用公车办私事、以权谋私,大到培植亲信、结党营私、买官卖官、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以权谋利。
就我个人而言,非常讨厌公权私用这种行为。比如说我们地方上最奢华的宾馆,是国家用人民的税建起来的,但永远是当地老百姓住不起的,一夜的费用要280(这是最普通的房间),平时空置的房间,等到上面领导来检查便会人满为患,既然公费报销,大家都舍得住最贵的房间,舍得每天大吃大喝。
中国人民那么勤劳,然而中国却是世界上公认的穷国。中国人民辛辛苦苦赚的钱哪里去了?交了税了。税去哪了?一部分用于真正的惠民建设以外其余都让国家官员中饱私囊了。中国官员公宴的餐桌上一桌倒一桌,但有的老百姓还吃不起白米饭;有的官员坐拥无数房产,可大多数老百姓望着越炒越高的楼市只能望房兴叹;中国官员坐着人民税收买来的小汽车,烧着人民税收买来的汽油,可中国的很多地方连一条像样的公路都没有„„在这个公权无限膨胀日益扩大的社会,考公务员已成为无数人渴望鲤鱼跃龙门的途径。
到底是什么导致了中国国内公权私用的现象呢?
1、公权本身的腐蚀性
公权之所以具有腐蚀性,这是因为从权力本身的特性看,公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现:虽说公权拥有者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往往是民从官令,而非官听民言。古代官员是为民请愿,现在已然不是。恩格斯在阐述公权的性质时曾指出,公权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正是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无限扩张的内在倾向性导致权力的腐蚀。
除了公权本身的原因外,公权设置过于集中也从源头上为公权腐蚀提供了可能。就拿我们大学来说,教职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真正教书、搞学术的,另一部分是行政人员,他们坐拥大权,决定着奖助学金、评优评奖等各大事项。就拿我们教院来说,无论是凭先进党员,还是奖助学金,都是团委的于老师决定,
于是他们班的人便处处有优势了,优秀红旗团支部有他们班,文明寝室有他们班的宿舍,优秀班干部是他们班的,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是他们班的,学院唯一一个20000的巨额奖学金也是他们班的。凡此种种,皆是公权集中惹得祸,相信我们院是这样,别的院也是,或许别的学校也是。可笑的是,这个老师最近还升官了,真是官运亨通、春风得意。
2、制度不够完善
公权作为一种全体人民享有而又不能直接运用的权力,它必须由官员受人民委托来执行。在公权使用过程中,缺乏民主监督就会使公权偏离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尽管从理论上说,用权者应当是“公仆”,但官员也是人,人就有私心,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以公权谋私利”。当前,对公权监督乏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依法监督来看,尽管目前国家十分关注对公权的监督,但有些急需的监督法仍未拟定,法规不健全,覆盖面不够广,权力自由裁量弹性过大,如果当权者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以权谋私,钻法律“空子”,现行法律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使公权的异化问题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止和约束。有的虽已出台但缺乏对监督者和监督行为的有效法律保护,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挑战。从监督主体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职能难以实现,流于形式。就监督运行来说,注重对零星事项的监督弱化全方位的监督;注重对行权结果的监督弱化行权过程的监督;注重被动监督弱化主动监督;注重对工作时日的监督弱化工作时余的监督;注重对表面性问题的监督弱化实质性问题的监督,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从监督方式、方法来讲,多年一贯制,缺乏必要的创新,手段比较单一,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公权监督形势的需要。就监督责任而言,受权力变异的不确定性、效果显示的滞后性以及监督行为难以量化等因素的影响,监督责任落实与否难以用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考核亦很困难。这都给加强用权监督、防止公权变异提出了挑战。
我认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去督促公权拥有者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再让他们骑在人民脖子上大喊我多伟大了!
3、公权使用者素质低下
不少用权者主观政治素质的低下和思想道德水平的落后也是导致公权私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拿我们村的村支书贾志宏来说,他仅仅是小学毕业,凭借家里的势力当上了村长,之后便滥用权力为个人牟利,倒卖村里的煤矿,倒卖房产,贪污受贿。
他误以为手中的公权是得益于自己的努力工作或领导的赋予,与人民群众没有关系,因此在行权时“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领导不注意”;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使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向人民谋取利益的手段。
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公务员顶替案便是他的小动作。为了让自己女儿进环保局当公务员,他买通了负责公务员考试体检的医院,生生是把笔试第一名的考生定了个血小板不足的身体毛病,从而使他女儿贾美玉成功补录。这件事在东方时空上有专题报道,目前还在调查。
四、如何抑制公权的私有化
1,建立健全权利结构体系。
公民在行使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时候,不得不受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约束。这样的权力架构,就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提供了法律空间。
我国应该尽快改变不合理的法律体系结构,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看做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约束的绝对权利,任何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得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剥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制度化的公权私用现象。
2,必须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 当前我国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监督,根本原因就在于,从表面来看他们的权力来自于选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来自于上级的旨意。由于宪法上的权力授予方向与实际生活中的权力来源相向而行,所以,许多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接受公民监督的意识,只要能得到上级的认可,那么,就可以拥有更多的权力。正因为如此,他们把手中的权力看做是加官晋级的资本,通过公权私用,获取更大的权力。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公权私用的问题,必须落实宪法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权私用,那么,选民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参考文献: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梁慧星. 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