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司发[1998]016号【颁布日期】:1998-11-16【生效日期】:1998-11-1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司法部

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 司发〔1998〕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邮电管理局:  今年年初以来,山东省菏泽地区东明县司法局和县邮电局密切配合,开设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寻求法律帮助的“连心桥”、“开心锁”。这一尝试的方向是正确的,基本作法是可行的。全国各地都要积极推广这一经验,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重要意义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线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有利于强化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强化法律手段在调整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对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疏导和防范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治安状况的好转;有利于基层政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部关系,增强政治凝聚力。这项工作是实施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积极举措,是司法行政系统和电信系统落实国务院要求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强化讲政治、讲大局的观念,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尽快行动起来,大力扶持这一新生事物,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组网方式  确定适宜可行的组网方式,是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基础。由于专用电话的服务对象重点是广大基层群众和农村地区,而且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主要在基层,因此专用电话网络要以县、市为基本单位,每县市均应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几年来,各地电信网大多开通了“160”电话信息服务台,这是电信系统为各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专门配置的台网。各地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开设原则上应纳入“160”台网,即在“160”台网中开设法律服务分台,其号码统一定为“1600148”。鉴于“160”平台只建于地、市一级,不能直接实现以县、市为基本单位组网,因此“0148”法律服务分台由地、市司法局开设,同时在各县市设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分台与各县市专用电话通过“160”平台和公众电话网实现联网。具体做法是,在“160”平台与法律服务分台以及分台与各县市专用电话之间,不采取租用数字中继线路,而是通过公众电话网进行接受和转移呼叫,即法律服务分台和各县市专用电话根据接入线路的需要,分别配置若干公众电话号码,在“160”平台和法律服务分台中分台中分别作路由设置,用户拨打“1600148”,通过公众电话网进入“160”台及“0148”法律服务分台,分台由人工接听,即可提供一般咨询服务,也可根据用户需求,通过公众电话网直接接转用户所在县市的专用电话。  上述组网方式,实现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统一,能够建立地、县两级相互分工、协作和互补的专用电话服务网络,同时还具有与省司法厅乃至司法部实现联网的发展前景,此外还可降低专用网络开设和运营的成本,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采用这种组网方式。  但是,鉴于个别地区尚未开通“160”电话信息服务台,有的虽已开通但存在平台开放程度和话路容量等方面的限制,加之各地电信设施技术改造和平台设施装配投入的承受力不同,会造成部分地市在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网络方面难以采取上述方式。为此,这些地市可以采用另一种专用电话开设方式,即该专用电话暂不纳入“160”台网,而是以县市为单位配置公众电话号码分散开设,但专用电话号码的后四位数应当统一,即使用在本县市电话局号后加“0148”(即“×××0148”或者“××××0148”)的普通电话号码,作为本县市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凡采用分散开设专用电话的地区可以通过实践,逐步创造条件向高标准、规范化的专用电话组网方式过渡,最终实现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组网模式的统一与联网。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专用电话服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责和任务,就是在现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基层司法所,为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一是解答法律询问,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二是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三是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四是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五是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情,报告党政领导;六是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部署查处措施,并告知查处结果。各地在利用专用电话开展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应当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既要防止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的倾向,也要防止超越职权、大包大揽的倾向,以免给专用电话服务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造成不应有的被动。  凡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地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协调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所辖法律服务组织和司法所开展专用电话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对需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明确受理后对承办事宜尽快作出调度和部署,对需要紧急处理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指挥有关基层组织及时介入展开工作,对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配合处理的事件应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各县市所辖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司法所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和帮教组织,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内,接受中心指挥承担专用电话所受理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  凡采用“1600148”方式组网的地区,地市司法局的法律服务分台应发挥指挥、部署和协调所辖各县市专用电话服务的中心枢纽作用,除负责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询外,重点对来话人的服务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向所在县市作出快速、妥当的分流、调度和部署,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地、县两级专用电话服务网络分工科学、便捷高效、指挥通畅、协作密切、运转有序的服务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抓好专用电话值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专用电话值班人员应具有解答法律咨询的专业素质,熟悉对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程序和承办部门,了解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职能分工与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有善于调度、督办和协调有关组织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能力。各地可采取专职、兼职、轮流值班等多种形式,努力解决值班人员不足的问题。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调度、协调能力,保证专用电话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执业人员被聘为兼职值班人员或参与轮流值班的,应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度与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应发展专职的专用电话服务工作人员,使专用电话服务队伍和服务质量能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与功效。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健全文明服务制度,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保证质量,接受监督,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窗口形象。要健全上岗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值班任务三落实。要健全服务督办制度,对电话受理的业务保证件件着落,件件有结果,严禁承办人员推诿拖延,不尽职尽责。要健全上门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及时到位,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要健全配套联动制度,对内搞好专用电话受理业务的分流调度,对外搞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对上搞好情况反映,重要事务及时请示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适应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需要,努力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各级电信管理部门和电信单位,要确保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所需的电话号码。今后,“1600148”这一号码在各地“160”台网中只能用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网络。凡以县市为单位分散开通专用电话的,应一律使用局号后加“0148”的普通电话号码。号码已经放出的,电信管理部门应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并采取措施将其号码调整出来,供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使用。  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所需要的资金,属于“160”台的设备改进和添置的投入,由电信单位承担;用于开设法律服务平台的装机及声讯设施的投入(包括分散开设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决。凡采用“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方式的,分台设于地、市司法局内,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接受各地“160”总台的技术业务指导。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收费办法,要坚持既满足专用电话网络日常运营、维护的需要,又要减轻用户负担的原则,妥善确定,用户拨打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司法行政部门不另行收取信息咨询费。但用户仍需向电信部门交纳通话费。凡采用“1600148”组网方式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收取信息服务费,用于维护法律服务分台的正常运转。  各地拟建法律服务分台的,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地市司法局与本地“160”总台就联网、话务运营、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和分成办法,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有关事宜。  为了保证开设专用电话及其网络所需电信声讯设施的质量及其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凡拟开设“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的地市,所需设备和软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统一向信息产业部已颁发进网许可证设备的厂家订购,并组织提供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软件改进(更新)等技术服务,各地不要自行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顺利开设和推广  各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设和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主要的任务是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年内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因地制宜地选择专用电话组网模式,制定试点方案,要确定一个地市或几个县市作为试点单位,落实试点措施,精心指导和组织搞好试点,摸索经验,抓出成效。明年,各地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做好专用电话的推广普及工作,同时逐步完善技术,更新设施,抓好队伍,健全制度,规范动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普及。  各地在试点和推广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司法部和信息产业部近期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贯彻本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基层司法局、邮电局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省(区、市)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专用电话开设试点和推广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将试点方案报司法部办公厅和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与电信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制定组网和试点方案,共同进行指导、总结经验和推广提高工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电信管理部门着重做好技术改进、设施配置和保证线路畅通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着重做好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实施,总结试点经验,指导专用电话服务的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服务范围、便民利民措施和使用方法,力争了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了解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意义、功能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努力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建立试点领导小组、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乃至实施相关部门的联合服务等工作中,都要争取党政领导参与和指挥。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理解和重视,采取倾斜政策,对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启动运营的资金投放给予一定扶持,促使这一新生事物顺利、健康地成长。  为加强对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及其组网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联合成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技术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司法部,联系电话:010-65206717、65206718,联系人:汪心一、王军),负责对各地开设专用电话和组网特别是前期试点工作给予技术指导、设施提供及安装、调试、培训等相关技术服务。各地可就有关试点方案、设施订购、技术服务等问题,加强与该中心的沟通和联络。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司发[1998]016号【颁布日期】:1998-11-16【生效日期】:1998-11-1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司法部

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 司发〔1998〕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邮电管理局:  今年年初以来,山东省菏泽地区东明县司法局和县邮电局密切配合,开设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寻求法律帮助的“连心桥”、“开心锁”。这一尝试的方向是正确的,基本作法是可行的。全国各地都要积极推广这一经验,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重要意义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线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有利于强化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利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强化法律手段在调整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对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疏导和防范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治安状况的好转;有利于基层政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各项事业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部关系,增强政治凝聚力。这项工作是实施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积极举措,是司法行政系统和电信系统落实国务院要求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强化讲政治、讲大局的观念,充分认识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尽快行动起来,大力扶持这一新生事物,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组网方式  确定适宜可行的组网方式,是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基础。由于专用电话的服务对象重点是广大基层群众和农村地区,而且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主要在基层,因此专用电话网络要以县、市为基本单位,每县市均应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几年来,各地电信网大多开通了“160”电话信息服务台,这是电信系统为各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专门配置的台网。各地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开设原则上应纳入“160”台网,即在“160”台网中开设法律服务分台,其号码统一定为“1600148”。鉴于“160”平台只建于地、市一级,不能直接实现以县、市为基本单位组网,因此“0148”法律服务分台由地、市司法局开设,同时在各县市设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分台与各县市专用电话通过“160”平台和公众电话网实现联网。具体做法是,在“160”平台与法律服务分台以及分台与各县市专用电话之间,不采取租用数字中继线路,而是通过公众电话网进行接受和转移呼叫,即法律服务分台和各县市专用电话根据接入线路的需要,分别配置若干公众电话号码,在“160”平台和法律服务分台中分台中分别作路由设置,用户拨打“1600148”,通过公众电话网进入“160”台及“0148”法律服务分台,分台由人工接听,即可提供一般咨询服务,也可根据用户需求,通过公众电话网直接接转用户所在县市的专用电话。  上述组网方式,实现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统一,能够建立地、县两级相互分工、协作和互补的专用电话服务网络,同时还具有与省司法厅乃至司法部实现联网的发展前景,此外还可降低专用网络开设和运营的成本,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采用这种组网方式。  但是,鉴于个别地区尚未开通“160”电话信息服务台,有的虽已开通但存在平台开放程度和话路容量等方面的限制,加之各地电信设施技术改造和平台设施装配投入的承受力不同,会造成部分地市在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网络方面难以采取上述方式。为此,这些地市可以采用另一种专用电话开设方式,即该专用电话暂不纳入“160”台网,而是以县市为单位配置公众电话号码分散开设,但专用电话号码的后四位数应当统一,即使用在本县市电话局号后加“0148”(即“×××0148”或者“××××0148”)的普通电话号码,作为本县市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凡采用分散开设专用电话的地区可以通过实践,逐步创造条件向高标准、规范化的专用电话组网方式过渡,最终实现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组网模式的统一与联网。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专用电话服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责和任务,就是在现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基层司法所,为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一是解答法律询问,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二是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三是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四是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五是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情,报告党政领导;六是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部署查处措施,并告知查处结果。各地在利用专用电话开展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应当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既要防止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的倾向,也要防止超越职权、大包大揽的倾向,以免给专用电话服务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造成不应有的被动。  凡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地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协调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所辖法律服务组织和司法所开展专用电话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对需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明确受理后对承办事宜尽快作出调度和部署,对需要紧急处理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指挥有关基层组织及时介入展开工作,对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配合处理的事件应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各县市所辖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司法所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和帮教组织,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内,接受中心指挥承担专用电话所受理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  凡采用“1600148”方式组网的地区,地市司法局的法律服务分台应发挥指挥、部署和协调所辖各县市专用电话服务的中心枢纽作用,除负责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询外,重点对来话人的服务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向所在县市作出快速、妥当的分流、调度和部署,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地、县两级专用电话服务网络分工科学、便捷高效、指挥通畅、协作密切、运转有序的服务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抓好专用电话值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专用电话值班人员应具有解答法律咨询的专业素质,熟悉对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程序和承办部门,了解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职能分工与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有善于调度、督办和协调有关组织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能力。各地可采取专职、兼职、轮流值班等多种形式,努力解决值班人员不足的问题。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调度、协调能力,保证专用电话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执业人员被聘为兼职值班人员或参与轮流值班的,应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度与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应发展专职的专用电话服务工作人员,使专用电话服务队伍和服务质量能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与功效。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健全文明服务制度,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保证质量,接受监督,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窗口形象。要健全上岗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值班任务三落实。要健全服务督办制度,对电话受理的业务保证件件着落,件件有结果,严禁承办人员推诿拖延,不尽职尽责。要健全上门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及时到位,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要健全配套联动制度,对内搞好专用电话受理业务的分流调度,对外搞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对上搞好情况反映,重要事务及时请示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适应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需要,努力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各级电信管理部门和电信单位,要确保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所需的电话号码。今后,“1600148”这一号码在各地“160”台网中只能用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网络。凡以县市为单位分散开通专用电话的,应一律使用局号后加“0148”的普通电话号码。号码已经放出的,电信管理部门应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并采取措施将其号码调整出来,供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使用。  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所需要的资金,属于“160”台的设备改进和添置的投入,由电信单位承担;用于开设法律服务平台的装机及声讯设施的投入(包括分散开设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决。凡采用“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方式的,分台设于地、市司法局内,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接受各地“160”总台的技术业务指导。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收费办法,要坚持既满足专用电话网络日常运营、维护的需要,又要减轻用户负担的原则,妥善确定,用户拨打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司法行政部门不另行收取信息咨询费。但用户仍需向电信部门交纳通话费。凡采用“1600148”组网方式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收取信息服务费,用于维护法律服务分台的正常运转。  各地拟建法律服务分台的,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地市司法局与本地“160”总台就联网、话务运营、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和分成办法,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有关事宜。  为了保证开设专用电话及其网络所需电信声讯设施的质量及其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凡拟开设“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的地市,所需设备和软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统一向信息产业部已颁发进网许可证设备的厂家订购,并组织提供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软件改进(更新)等技术服务,各地不要自行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顺利开设和推广  各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设和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主要的任务是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年内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因地制宜地选择专用电话组网模式,制定试点方案,要确定一个地市或几个县市作为试点单位,落实试点措施,精心指导和组织搞好试点,摸索经验,抓出成效。明年,各地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做好专用电话的推广普及工作,同时逐步完善技术,更新设施,抓好队伍,健全制度,规范动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普及。  各地在试点和推广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司法部和信息产业部近期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贯彻本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基层司法局、邮电局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省(区、市)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专用电话开设试点和推广工作的规划、部署和指导,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将试点方案报司法部办公厅和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与电信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制定组网和试点方案,共同进行指导、总结经验和推广提高工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电信管理部门着重做好技术改进、设施配置和保证线路畅通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着重做好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实施,总结试点经验,指导专用电话服务的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服务范围、便民利民措施和使用方法,力争了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了解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意义、功能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努力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建立试点领导小组、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乃至实施相关部门的联合服务等工作中,都要争取党政领导参与和指挥。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理解和重视,采取倾斜政策,对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启动运营的资金投放给予一定扶持,促使这一新生事物顺利、健康地成长。  为加强对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及其组网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联合成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技术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司法部,联系电话:010-65206717、65206718,联系人:汪心一、王军),负责对各地开设专用电话和组网特别是前期试点工作给予技术指导、设施提供及安装、调试、培训等相关技术服务。各地可就有关试点方案、设施订购、技术服务等问题,加强与该中心的沟通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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