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信是企业的经营之本,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企业受多种原因影响,诚信缺失现象由来已久,且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整个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关键词:企业;诚信缺失;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1 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笔者着重研究一下其成因及其整治的法律对策。 一、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体制障碍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尚处转轨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上尚存在不少缺陷,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形成的思维观念、行为方式依然处于强势地位,致使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政策取向、制度安排、利益保障机制、机会公平程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方面。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协调性不够,使得企业原本就脆弱的经营状况更易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企业难以把握未来的预期,其经营只能以短期利益为导向,长期积累信用的想法也很少,这成为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体制因素。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征信体系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平台,是集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功能体系的基础。当前,我国一些部门、地区和试点城市都在尝试建立区域性的征信体系,但是还很不健全,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数据上市场开放的程度低,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尚缺乏;二是信用评级机构缺乏公信力,企业信用等级的建立和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三是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用数据不通用等,难以完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登记、评估、担保、转让、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还没有健全,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比较困难。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不够不完善,海关、税务、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也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有效的评估,交易者要获得企业的真实信用情况还很困难。 (三)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企业管理还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管理与风险控制缺陷,很多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致使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也有因自己忘记履约的时间而无意识的违约,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如果企业内部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经常督查一下双方履约情况,就会减少一些失信行为。 (四)企业信用的保障机不够不健全 目前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备,不能严厉有效地惩治诚信缺失者,以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够强,尤其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避债务者也无法可依。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一些基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令人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会因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空赢, 因此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会使诚信缺失企业怀着侥幸心理侍机钻空子。 (五)政府行政部门及部分官员盲目追求政绩,不适当地介入企业信用活动 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注意政府形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的信用担保,但是当发生清偿债务问题时,却推诿责任,肆意逃避债务。甚至也有的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干扰执法和司法,纵容甚至包庇不按期履约清偿债务的当地企业,甚至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债务人开脱。更有甚者有极少数干部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妨碍执法部门的查处,为制假售假撑起了保护伞。 二、整治企业诚信缺失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的能实现市场主体平等自主权利的法律 目前我国新修改的宪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各类合法的财产都要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确定了“恒产”制度,从而为企业家经营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的恒心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将在总体上明显降低企业的税负,进而明显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明显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和利润率,为企业的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果将以前颁布的那些法律中与这一精神不相统一的法条都进行修改,使企业的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充分享受社会资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随意管制欲望的自我膨胀。 (二)要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管理需要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障,无论是政府对企业信用实施管理,还是中介机构和客户运用信用信息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企业信用报告法》和《社会信用信息法》等关于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管理机关和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采集、保存、评级、发布、运用等提供法律依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个人和政府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规范资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真实的评级。 (三)在立法上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立法中,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对逃避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方法写入法律,并强化违约责任追究,明确失信的法律界限、制裁的形式,失信行为严重时要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执法不严者严惩 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对不诚信的企业,加大执法的打击力度,不徇私枉法,决不心慈手软。即使面对当地企业的纳税大户,或者是当地政府资助的支柱企业也概不例外。要始终维护法律的权威,塑造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权益,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利益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否则要依情节,视后果轻重对执法者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摘要:诚信是企业的经营之本,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企业受多种原因影响,诚信缺失现象由来已久,且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整个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关键词:企业;诚信缺失;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1 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笔者着重研究一下其成因及其整治的法律对策。 一、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体制障碍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尚处转轨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上尚存在不少缺陷,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形成的思维观念、行为方式依然处于强势地位,致使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政策取向、制度安排、利益保障机制、机会公平程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方面。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协调性不够,使得企业原本就脆弱的经营状况更易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企业难以把握未来的预期,其经营只能以短期利益为导向,长期积累信用的想法也很少,这成为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体制因素。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征信体系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平台,是集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功能体系的基础。当前,我国一些部门、地区和试点城市都在尝试建立区域性的征信体系,但是还很不健全,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数据上市场开放的程度低,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尚缺乏;二是信用评级机构缺乏公信力,企业信用等级的建立和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三是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用数据不通用等,难以完成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登记、评估、担保、转让、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还没有健全,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比较困难。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不够不完善,海关、税务、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也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有效的评估,交易者要获得企业的真实信用情况还很困难。 (三)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企业管理还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管理与风险控制缺陷,很多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致使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也有因自己忘记履约的时间而无意识的违约,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如果企业内部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经常督查一下双方履约情况,就会减少一些失信行为。 (四)企业信用的保障机不够不健全 目前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备,不能严厉有效地惩治诚信缺失者,以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够强,尤其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避债务者也无法可依。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一些基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令人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会因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空赢, 因此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会使诚信缺失企业怀着侥幸心理侍机钻空子。 (五)政府行政部门及部分官员盲目追求政绩,不适当地介入企业信用活动 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注意政府形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的信用担保,但是当发生清偿债务问题时,却推诿责任,肆意逃避债务。甚至也有的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干扰执法和司法,纵容甚至包庇不按期履约清偿债务的当地企业,甚至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债务人开脱。更有甚者有极少数干部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妨碍执法部门的查处,为制假售假撑起了保护伞。 二、整治企业诚信缺失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的能实现市场主体平等自主权利的法律 目前我国新修改的宪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各类合法的财产都要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确定了“恒产”制度,从而为企业家经营企业发展壮大企业的恒心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将在总体上明显降低企业的税负,进而明显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明显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和利润率,为企业的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果将以前颁布的那些法律中与这一精神不相统一的法条都进行修改,使企业的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充分享受社会资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随意管制欲望的自我膨胀。 (二)要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管理需要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障,无论是政府对企业信用实施管理,还是中介机构和客户运用信用信息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企业信用报告法》和《社会信用信息法》等关于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管理机关和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采集、保存、评级、发布、运用等提供法律依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个人和政府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规范资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真实的评级。 (三)在立法上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立法中,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对逃避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方法写入法律,并强化违约责任追究,明确失信的法律界限、制裁的形式,失信行为严重时要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执法不严者严惩 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对不诚信的企业,加大执法的打击力度,不徇私枉法,决不心慈手软。即使面对当地企业的纳税大户,或者是当地政府资助的支柱企业也概不例外。要始终维护法律的权威,塑造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权益,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利益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否则要依情节,视后果轻重对执法者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