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建工作和维护修缮的工作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
第二条 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是在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公司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安排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
3、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维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4、其它建筑施工项目。
5、其它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原则
公司实行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集中与分散管理体制。 1、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指定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施使用部门和财务、审计、工程等物业相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国家规定须申报基建项目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第四章 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的申报与核准程序
1、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 1 万元以下的,经使用单位或物业分公司申报,经主管领导核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2、中小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5 万元以下的,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3、大中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5 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指定的项目经理和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4、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经公司常务会议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5、各部门拟办的工程项目,按公司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附表一)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审核和核准程序批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施工。
第四条 工程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下的,采用议价方式;
2、大中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采用比价方式,由3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比价,以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
3、基建成本和技改工程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施工过程的管理
1、公司内部建筑工程队、维修队,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
2、在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3、在建筑施工中,公司派遣工程监督人员和聘请专业监理
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4、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
5、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6、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财务审计部门、使用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
7、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提出索赔;
8、工程验收中,公司或委托注册工程造价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发生的图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特别是会议决议、重大变更、经济签证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数据、文字、图纸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有用性。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把施工、监理单位送交的完整工程资料负责归档。
附表一: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 附表二:书面合同审批表附表三:基建维修项目验收及审批表附表四:零星维修工程派工单附表五:施工日志表附表六:零星维修工程申报结算表
附表一
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
附表五
施 工 日 志
页码:
记录人: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派工单
派工单位负责人: 用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派工单
派工单位负责人: 用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申报结算表
零星维修工程申报结算表
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建工作和维护修缮的工作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
第二条 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是在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公司基建和维护修缮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安排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
3、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维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4、其它建筑施工项目。
5、其它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原则
公司实行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集中与分散管理体制。 1、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指定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施使用部门和财务、审计、工程等物业相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国家规定须申报基建项目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第四章 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的申报与核准程序
1、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 1 万元以下的,经使用单位或物业分公司申报,经主管领导核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2、中小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5 万元以下的,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3、大中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5 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审计部门核准后,由指定的项目经理和物业分公司负责组织维修施工;
4、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经公司常务会议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5、各部门拟办的工程项目,按公司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附表一)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审核和核准程序批准后,由物业分公司负责施工。
第四条 工程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下的,采用议价方式;
2、大中维修修工程,工程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采用比价方式,由3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比价,以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
3、基建成本和技改工程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施工过程的管理
1、公司内部建筑工程队、维修队,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
2、在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3、在建筑施工中,公司派遣工程监督人员和聘请专业监理
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4、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
5、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6、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财务审计部门、使用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
7、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提出索赔;
8、工程验收中,公司或委托注册工程造价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发生的图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特别是会议决议、重大变更、经济签证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数据、文字、图纸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有用性。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把施工、监理单位送交的完整工程资料负责归档。
附表一: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 附表二:书面合同审批表附表三:基建维修项目验收及审批表附表四:零星维修工程派工单附表五:施工日志表附表六:零星维修工程申报结算表
附表一
维修工程项目工作流程
附表五
施 工 日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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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派工单
派工单位负责人: 用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派工单
派工单位负责人: 用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零星维修工程申报结算表
零星维修工程申报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