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22”泰兴路吴江路天然气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9月22日18时30分许,本市静安区吴江路泰兴路口, 发生一起因电缆施工作业时凿破地下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的责任事故。根据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市安监局和静安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9.22”事故是一起管线外损引发火灾的责任事故。“9.22”事故的发生, 是管理不严、管线安全保护措施不落实,违规指挥、违规施工所造成的。分包单位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毅钢和作业人员在不明地下天然气管线埋设、并且总包现场负责人未安排工作,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是造成这起管线外损引发燃气爆燃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分包单位锦湾公司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且在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引发事故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10万元行政罚款;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并限期整改。对锦湾公司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副经理杨毅钢处以行政警告并责令锦湾公司撤销其副经理的职务,对挖掘机驾驶员罗建权处以行政罚款500元。该公司2011年12月16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二)总包单位电缆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锦湾公司后,未对施工作业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行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对电缆公司造成本起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由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理。该公司2011年12月16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三)监理单位上海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15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四)建设单位市区供电公司虽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签订安全协议, 但对前期管线保护措施监督管理不严,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20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五)大众燃气公司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绿卡)管理上存在漏洞,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27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关于”9.22”泰兴路吴江路天然气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9月22日18时30分许,本市静安区吴江路泰兴路口, 发生一起因电缆施工作业时凿破地下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的责任事故。根据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市安监局和静安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9.22”事故是一起管线外损引发火灾的责任事故。“9.22”事故的发生, 是管理不严、管线安全保护措施不落实,违规指挥、违规施工所造成的。分包单位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毅钢和作业人员在不明地下天然气管线埋设、并且总包现场负责人未安排工作,也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是造成这起管线外损引发燃气爆燃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分包单位锦湾公司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且在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引发事故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10万元行政罚款;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并限期整改。对锦湾公司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副经理杨毅钢处以行政警告并责令锦湾公司撤销其副经理的职务,对挖掘机驾驶员罗建权处以行政罚款500元。该公司2011年12月16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二)总包单位电缆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锦湾公司后,未对施工作业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行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对电缆公司造成本起事故的其他责任人,由其公司进行行政处理。该公司2011年12月16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三)监理单位上海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15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四)建设单位市区供电公司虽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签订安全协议, 但对前期管线保护措施监督管理不严,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20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
(五)大众燃气公司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绿卡)管理上存在漏洞,责令限期整改。该公司2011年12月27日已将对相关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整改检查报告上报市建设交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