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侨集团住宅及地下室结构限额指标说明
一、各地区住宅钢筋、砼用量设计限额指标表(kg/m2)(详附表1-2)
二、各地区地下室钢筋、砼用量设计限额指标表(m 3/m2)(详附表3)
三、本标准实际操作指南:
(一)项目结构材料用量指标(砼、钢筋)考虑各个项目可能存在的结构高宽比、场地粗糙度等因素的差异,限额指标按区间值进行控制。具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中的结构限额控制数值以集团产品研发中心结构设计总工意见为准。
(二)本标准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三)使用说明:
1、结构材料用量指标计算规则为:计算范围内相应结构材料(包括柱、梁、板、楼梯、空调板、女儿墙、栏板、拉板等各结构节点的钢筋(G )和砼(V ),但不包括砌体构造柱、圈过梁的钢筋和砼)用量除以计算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即:钢筋用量指标单位为kg/m2, 砼用量指标单位为m 3/m2。
2、统计结构材料用量指标所用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实际建筑面积(S )= 建筑面积 + 赠送面积
赠送面积:指楼板开洞所预留的“赠送面积”(包括复式楼客厅
挑空洞口)以及地下室“赠送面积”。
3、当项目存在留给装修加层的两层高房间面积或洞口加板的面积(M ),钢筋用量=[G+10kg/m2*M]/S;
砼用量=[V+0.11m3/m2*M]/S
4、“上部结构”、“地下室”及“基础”的定义如下:
4.1当设置地下室时,“上部结构”范围指地下室顶板以上部分(不含顶板);“地下室”范围指地下室底板至顶板范围内的部分(含
顶板、底板及与板相连的浅基础、筏板、承台、基础梁等);桩基不计入“地下室”限额控制指标。
4.2当没有设置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范围指±0.00以上的部分,其余部分如浅基础、筏板、基础梁、承台计入“无地下室基础”范围。
5、多层、高层上部结构限额指标值按以下原则使用:
5.1本指标层高以2.9m 为基准,层高每增减0.1m ,钢筋用量限额按增减1kg/m2考虑。
5.2各地区指标对应于不同的基本风压,20~34层及以上超高住宅项目基本风压若大于设定的基本风压,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5.3本限额指标表中,结构高宽比控制在6.0左右。
5.4若结构转换,转换层含钢量、含砼量指标单独计算。
5.5若主体外阳台实际功能按房间进行设计,取较高指标值。
5.6本限额指标均为常规设计情况下的值,当高层住宅需进行结构超限专项审查或地区规定的特殊结构加强,限额指标可合理调整,以集团产品研发中心结构总工意见为主。
6、地下室的限额指标值按以下原则使用:
6.1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按1.2米考虑,当覆土厚度大于此值时,取较高指标值;当覆土厚度小于此值时,取较低指标值。
6.2地下室按照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2m 的情况考虑。当地下水位高于此值时,取较高指标值;当地下水位低于此值时,取较低指标值。
6.3地下室按面积约1万m 2左右,按轮廓形状规则考虑。当地下室面积较小,轮廓形状复杂时,取较高指标值;当地下室面积较大,轮廓形状简单时,取较低指标值。
6.4地下室按照一层考虑;当地下室多层时按照低值考虑。
6.5各公司在进行基础选型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地质勘察和岩土试验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
融侨集团住宅及地下室结构限额指标说明
一、各地区住宅钢筋、砼用量设计限额指标表(kg/m2)(详附表1-2)
二、各地区地下室钢筋、砼用量设计限额指标表(m 3/m2)(详附表3)
三、本标准实际操作指南:
(一)项目结构材料用量指标(砼、钢筋)考虑各个项目可能存在的结构高宽比、场地粗糙度等因素的差异,限额指标按区间值进行控制。具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中的结构限额控制数值以集团产品研发中心结构设计总工意见为准。
(二)本标准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三)使用说明:
1、结构材料用量指标计算规则为:计算范围内相应结构材料(包括柱、梁、板、楼梯、空调板、女儿墙、栏板、拉板等各结构节点的钢筋(G )和砼(V ),但不包括砌体构造柱、圈过梁的钢筋和砼)用量除以计算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即:钢筋用量指标单位为kg/m2, 砼用量指标单位为m 3/m2。
2、统计结构材料用量指标所用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实际建筑面积(S )= 建筑面积 + 赠送面积
赠送面积:指楼板开洞所预留的“赠送面积”(包括复式楼客厅
挑空洞口)以及地下室“赠送面积”。
3、当项目存在留给装修加层的两层高房间面积或洞口加板的面积(M ),钢筋用量=[G+10kg/m2*M]/S;
砼用量=[V+0.11m3/m2*M]/S
4、“上部结构”、“地下室”及“基础”的定义如下:
4.1当设置地下室时,“上部结构”范围指地下室顶板以上部分(不含顶板);“地下室”范围指地下室底板至顶板范围内的部分(含
顶板、底板及与板相连的浅基础、筏板、承台、基础梁等);桩基不计入“地下室”限额控制指标。
4.2当没有设置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范围指±0.00以上的部分,其余部分如浅基础、筏板、基础梁、承台计入“无地下室基础”范围。
5、多层、高层上部结构限额指标值按以下原则使用:
5.1本指标层高以2.9m 为基准,层高每增减0.1m ,钢筋用量限额按增减1kg/m2考虑。
5.2各地区指标对应于不同的基本风压,20~34层及以上超高住宅项目基本风压若大于设定的基本风压,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5.3本限额指标表中,结构高宽比控制在6.0左右。
5.4若结构转换,转换层含钢量、含砼量指标单独计算。
5.5若主体外阳台实际功能按房间进行设计,取较高指标值。
5.6本限额指标均为常规设计情况下的值,当高层住宅需进行结构超限专项审查或地区规定的特殊结构加强,限额指标可合理调整,以集团产品研发中心结构总工意见为主。
6、地下室的限额指标值按以下原则使用:
6.1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按1.2米考虑,当覆土厚度大于此值时,取较高指标值;当覆土厚度小于此值时,取较低指标值。
6.2地下室按照地下水位在地表以下2m 的情况考虑。当地下水位高于此值时,取较高指标值;当地下水位低于此值时,取较低指标值。
6.3地下室按面积约1万m 2左右,按轮廓形状规则考虑。当地下室面积较小,轮廓形状复杂时,取较高指标值;当地下室面积较大,轮廓形状简单时,取较低指标值。
6.4地下室按照一层考虑;当地下室多层时按照低值考虑。
6.5各公司在进行基础选型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地质勘察和岩土试验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