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旗工务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

内集白工〔2011〕 90 号

关于印发《白旗工务段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班组::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重新修订《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集铁安监〔2011〕404号有关规定,经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白旗工务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白旗工务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常管理程序,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生产中的使用效能,更好服务职工,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从业人员生产过程中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重新修订《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集铁安监〔2011〕404号有关规定,制定《白旗工务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段属各车间、班组,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铁路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必须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防护用品和特种防护用品。

1.一般防护用品,是指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2.特种防护用品,是指除一般防护用品以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采取的一项预防性安全措施,应本着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防护用品的原则,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使用。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及时为从业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缩标、扩标或停发、变更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变向发放奖金或非劳动防护用品的实物。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职工人事命令职名配置,所从事工作与其职名不符,按现任工种标准发放。因工作需要兼任多种工作时,可按其经常从事工种标准发放,并补充其它工作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重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与同岗位合同制职工在同样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按同岗位职工配发相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组织学生到段实习的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自备。

第九条 经集团公司劳资部门批准使用的劳务工,按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时,应全部收回或折价扣款后归给个人,但对于季节性劳务工,只配发现场作业时必备的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与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驻到我段的委托管理人员,按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时,应全部收回或折价扣款后归给个人。

第十一条 车间级党群专职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参与生产劳动者,比照同级行政干部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段党群管理人员和非生产性行政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一线调研、参加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级生产管理人员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凡不从事现场作业,长病、长休、长学和享受育儿假期间的各类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短期休假、学习或从事非生产性工作超过6个月时,原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顺延。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个人使用、班组公备二种。发给个人使用的由本人保管,班组公备的由班组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调往集团公司外部)时,应将劳动防护用品全部收回或折价扣款后归个人,但对集团公司管内同工种调动的,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卡片随本人档案转入新单位。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科负责全段劳动防护用品审批,由兼职责全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计

划、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1.劳动人事科与各车间分别建立《职工防护用品卡片》,《职工防护用品卡片》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劳动人事科按照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件3)负责发放,并逐一进行领用登记。

2.各车间技术办事员负责对《职工防护用品卡片》的保管,并建立《职工防护用品卡片》电子版文档(见附件1),每季度与段劳动人事科核对,职工可随时到车间查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请领时间及到期使用时间,职工调动(改职)时车间应及时与劳动人事科对接,保证《职工防护用品卡片》信息完整。

3.各车间根据《职工防护用品卡片》电子版文档,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职工下年度到期防护用品种类及型号报段劳动人事科,段劳动人事科汇总后拟定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预算上报集团公司。

4.各车间根据劳动人事科开具的劳动防护用品发(领)料单,与管内班组分别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见附件2)。

5.各车间、班组应分别建立公备台账,修配所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桥梁车间安全带、安全帽。探伤车间绝缘手套。及未纳入发放标准临时发放的应急各种防护用品。

6.劳动人事科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验收把关,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反馈有关信息,负责对全段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佩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劳动人事科随时抽查各车间班组发放台账,如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按照段相关考核标准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解释

第十七条 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说明:

1.本标准中所列防护用品为通用品名,各工种根据实际需要配发具有不同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

2.所有室内作业人员不发防寒、防雨用品。

3.上线路作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发带反光条的黄色防护坎肩。巡道工、道口工和夜间线路作业领班人员,可配发警察式的反光背带,使用期限12个月。

4.每套各类防护服含防护帽一顶。

5.带电作业工种根据作业需要配发必要的绝缘用品。

6.发放标准表中“备”字,表示该种防护用品发给车间、班组公备。

7.段所有在职人员(不含内退)每年暑期配发防暑驱蚊护肤用品1套,冬季配发防寒护肤用品1管(80g)、防冻霜1管(100g)。

8.对未列入的工种和新派生的工种,段将书面报集团公司安监室劳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科核准后,比照本标准相近工种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1.防护用品卡片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附件:1 防护用品卡片 — 6 —

附件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段(车间、班组):

附件3: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综合工种1)

— 8 —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综合工种2)

— 9 —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工务)

种的劳保发放标准;

2.工务机械段机械司机如兼职检修保养,可增配一套连体防护服(防尘耐油布料),发放期限为18个月; 3.有深水河道的作业工区,要公备救生衣和潜水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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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集白工〔2011〕 90 号

关于印发《白旗工务段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班组::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重新修订《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集铁安监〔2011〕404号有关规定,经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白旗工务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白旗工务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常管理程序,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生产中的使用效能,更好服务职工,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从业人员生产过程中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重新修订《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集铁安监〔2011〕404号有关规定,制定《白旗工务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段属各车间、班组,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铁路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必须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防护用品和特种防护用品。

1.一般防护用品,是指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2.特种防护用品,是指除一般防护用品以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采取的一项预防性安全措施,应本着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防护用品的原则,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使用。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及时为从业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缩标、扩标或停发、变更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变向发放奖金或非劳动防护用品的实物。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职工人事命令职名配置,所从事工作与其职名不符,按现任工种标准发放。因工作需要兼任多种工作时,可按其经常从事工种标准发放,并补充其它工作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重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与同岗位合同制职工在同样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按同岗位职工配发相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组织学生到段实习的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自备。

第九条 经集团公司劳资部门批准使用的劳务工,按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时,应全部收回或折价扣款后归给个人,但对于季节性劳务工,只配发现场作业时必备的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与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驻到我段的委托管理人员,按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时,应全部收回或折价扣款后归给个人。

第十一条 车间级党群专职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参与生产劳动者,比照同级行政干部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段党群管理人员和非生产性行政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一线调研、参加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级生产管理人员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凡不从事现场作业,长病、长休、长学和享受育儿假期间的各类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短期休假、学习或从事非生产性工作超过6个月时,原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顺延。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个人使用、班组公备二种。发给个人使用的由本人保管,班组公备的由班组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调往集团公司外部)时,应将劳动防护用品全部收回或折价扣款后归个人,但对集团公司管内同工种调动的,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卡片随本人档案转入新单位。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科负责全段劳动防护用品审批,由兼职责全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计

划、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1.劳动人事科与各车间分别建立《职工防护用品卡片》,《职工防护用品卡片》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劳动人事科按照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件3)负责发放,并逐一进行领用登记。

2.各车间技术办事员负责对《职工防护用品卡片》的保管,并建立《职工防护用品卡片》电子版文档(见附件1),每季度与段劳动人事科核对,职工可随时到车间查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请领时间及到期使用时间,职工调动(改职)时车间应及时与劳动人事科对接,保证《职工防护用品卡片》信息完整。

3.各车间根据《职工防护用品卡片》电子版文档,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职工下年度到期防护用品种类及型号报段劳动人事科,段劳动人事科汇总后拟定下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预算上报集团公司。

4.各车间根据劳动人事科开具的劳动防护用品发(领)料单,与管内班组分别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见附件2)。

5.各车间、班组应分别建立公备台账,修配所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桥梁车间安全带、安全帽。探伤车间绝缘手套。及未纳入发放标准临时发放的应急各种防护用品。

6.劳动人事科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验收把关,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反馈有关信息,负责对全段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佩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劳动人事科随时抽查各车间班组发放台账,如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按照段相关考核标准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解释

第十七条 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说明:

1.本标准中所列防护用品为通用品名,各工种根据实际需要配发具有不同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

2.所有室内作业人员不发防寒、防雨用品。

3.上线路作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发带反光条的黄色防护坎肩。巡道工、道口工和夜间线路作业领班人员,可配发警察式的反光背带,使用期限12个月。

4.每套各类防护服含防护帽一顶。

5.带电作业工种根据作业需要配发必要的绝缘用品。

6.发放标准表中“备”字,表示该种防护用品发给车间、班组公备。

7.段所有在职人员(不含内退)每年暑期配发防暑驱蚊护肤用品1套,冬季配发防寒护肤用品1管(80g)、防冻霜1管(100g)。

8.对未列入的工种和新派生的工种,段将书面报集团公司安监室劳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科核准后,比照本标准相近工种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1.防护用品卡片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附件:1 防护用品卡片 — 6 —

附件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段(车间、班组):

附件3: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综合工种1)

— 8 —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综合工种2)

— 9 —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工务)

种的劳保发放标准;

2.工务机械段机械司机如兼职检修保养,可增配一套连体防护服(防尘耐油布料),发放期限为18个月; 3.有深水河道的作业工区,要公备救生衣和潜水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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