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无丧葬补助居民

宁河县无丧葬补助居民

丧葬补贴办法的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

(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

(六)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

(七)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八)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

第四条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县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10月1日以后火化收费票据丢失的,县殡仪馆核查后给予补办火化证明)。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前2项材料。

(三)申领人据实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布,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3份,同时领取书面受理证明。

(四)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县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步骤为:

(一)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二)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亡者为60岁以上的,乡镇民政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将一份《申领表》转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对其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劳服中心核实后保留《申领表》,并将核实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乡镇民政部门。经核实和公示均无异议的,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核实结果、公示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批。经核实和公示,对申领人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亡者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待遇现又申领居民丧葬补贴有异议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一步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亡者为60岁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

“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三)县民政局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保留一份《申领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等返回乡镇民政部门。

(四)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在殡仪馆火化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遗体捐献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居民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并留存《申领表》及申请材料。

(五)对亡者户籍及其他情况存有异议或无法认定的,由街道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异议说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县民政局出具书面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及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民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编制。

(三)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制度,各乡镇采取按月填报、按季度报送的方式,于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报送《天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丧葬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局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登记。同时,将相关材

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三)全县各级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申请和发放补贴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在《申领表》“申领人声明”一栏内签字,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补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宁河县无丧葬补助居民

丧葬补贴办法的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

(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

(六)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

(七)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八)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

第四条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县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10月1日以后火化收费票据丢失的,县殡仪馆核查后给予补办火化证明)。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前2项材料。

(三)申领人据实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布,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3份,同时领取书面受理证明。

(四)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县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步骤为:

(一)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二)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亡者为60岁以上的,乡镇民政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将一份《申领表》转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对其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劳服中心核实后保留《申领表》,并将核实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乡镇民政部门。经核实和公示均无异议的,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核实结果、公示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批。经核实和公示,对申领人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亡者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待遇现又申领居民丧葬补贴有异议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一步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亡者为60岁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

“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三)县民政局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保留一份《申领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等返回乡镇民政部门。

(四)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在殡仪馆火化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遗体捐献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居民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并留存《申领表》及申请材料。

(五)对亡者户籍及其他情况存有异议或无法认定的,由街道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异议说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县民政局出具书面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及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民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编制。

(三)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制度,各乡镇采取按月填报、按季度报送的方式,于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报送《天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丧葬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局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登记。同时,将相关材

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三)全县各级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申请和发放补贴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在《申领表》“申领人声明”一栏内签字,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补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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