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活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司主管安全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的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初审、复审工作;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三类人员的取证、延期培训工作;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七条 新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熟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一)基层单位根据《公司级安全教育委托书》要求,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二)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实施,具体由专业工长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进行。

(四)接受教育的人员必须在教育记录上履行签字手续。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教育,并对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专业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标志,宣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生产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对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一)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

(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四)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足额支付,项目部建立分类使用台帐。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段使用台账

第四章 危险源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指导,发布公司危险源清单;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项目部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其职责的划分,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特点、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对危险源进行辨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更新。危险源辨识采用现场观察、过程分析法、安全检查表、专家判断法等方法。

第十七条 对于辨识的危险源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采用直接判断法、作业条件风险性评价法(D=L·E·C)等方法。对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判断为重大危险源。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针对辨识的危险源及其风险性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控制。

(一)制定目标、方案,明确责任人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时间节点;

(二)制定应急预案;

(三)制定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的结果报管理公司审批,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进行《重大危险源》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管控。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结合项目安全检查对各项目部危险源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管。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和使用。

(一)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

(二)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三)劳动防护用品须经项目部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库房管理人员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按时发放更换,

定期检查报废不合格防护用品。

(四)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告知使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并督促所管理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现场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策划要求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执行手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未经许可,严禁拆除、转移。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

第六章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的过程管理

(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以分包合同为依据的安全总交底。交底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二)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三)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配备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

(四)分包单位进场一周内将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汇编成册,交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查验。

(五)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由项目部和分包方协商解决,不允许将分包方安排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食宿。

(六)项目部向分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移交。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标识、挂牌,确保安全使用。

(七)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必须符合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经常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签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或拖延者,应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或停工。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损失由责任人及分包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分包单位检查、考核、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二)分包单位违约、违章情况;

(三)分包单位安全绩效。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三十条 开工前管理公司应与所属项目部经理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图。运输

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所、主要机械设备位置及办公、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安排,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主要施工作业点、危险部位、现场主要通道处,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报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项目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按专项方案实施。

(二)项目部实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人员作出详细说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编制人员向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工长,按分部分项工程,将危险因素、施工方案、作业环境、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三)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施工现场防火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管理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一次量化检查;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安排开展日常巡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月26日召开安全管理例会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月报表报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以便公司全面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上报工程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 公司成立紧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组员由安委会成员组成,安全技术部负责日常工作。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公司安全技术部、管理公司、项目部分级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储存;

(四)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五)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应急器材必须按规定放置在明显、便于索取的地方,并做好必要的标识,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组织对应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二)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按照

事故等级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技术部进行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安技部会同工会、技术质量部、工程项目管理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和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一般及以上事故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填报每月的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月报报表,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安技部负责对公司在建项目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管理公司负责对其所管辖项目的定期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 每季度公司安技部参加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并负责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的整改进行复查,一般隐患的整改由管理公司复查。

第五十五条 管理公司应对所管辖项目进行对标检查,按照公司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季节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隐患整改进行复查。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经理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分包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定量评价。

第五十七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经常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应对施工用电、特种设备等应组织专业性专项检查。

第五十八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人员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

第五十九条 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作业场所、工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自查、互查。

第六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有即发性施工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应立即整改;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予以纠正。各级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十一条 对各级检查查出的隐患,项目部负责人应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给予落实。检查责任人应跟踪复查,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第六十二条 项目部对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案。

第六十三条 安技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

第十一章 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主管安全、技术、生产的领导要定期带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十五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公司领导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也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管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领导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责任目标检查考核

第六十八条 每年初,安技部负责组织与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基层单位与所管项目部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报送公司安技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九条 结合公司各类安全检查,安技部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各基层单位对所管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评价,并将结果每月26日前报安技

部。

第七十条 考核评定评定满分100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依据。

(一)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

(二)综合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三)综合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基层单位安全考核依据《基层单位安全考核表》。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十二条 基层单位新接工程、垫资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一次缴纳。

第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报送公司安技部审核前,根据工程中标造价和本制度缴纳比例填写《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款单》,到公司财务部缴纳安全抵押金。交款后持交款单到安全技术部办理签字手续。安全生产抵押金设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 缴纳比例:

第七十五条 抵押金的扣罚

(一)发生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进行如下处罚:

1、死亡一人,或发生火灾、坍塌、重大起重机械事故,扣罚全

部抵押金,并加罚抵押金的100%;

2、重伤一人次,扣罚全部抵押金,并加罚抵押金50%;

3、事故频率超过5‰扣罚全部抵押金;

4、轻伤一人次,扣罚全部抵押金的10%;

(二)工程开工后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扣罚抵押金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处抵押金10%的罚款。

(四)使用无相关资质的分包队伍进行施工的,处抵押金20%的罚款。

(五)使用分包队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缺少一份协议处抵押金5%的罚款。

(六)公司检查评为不合格工地,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经公司复查仍不合格的,扣罚抵押金的30%。

(七)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受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其他出发的,扣罚抵押金的50%;导致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扣押的,扣罚全部抵押金。

(八)其他违规的事项酌情扣罚。

(九)对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的,分别计算合并扣罚。 第七十六条 扣罚的抵押金转为公司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及奖励先进安全生产个人与集体的专项奖金。

第七十七条 在工程交工后进行抵押金结算,由各单位填写《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算单》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公司安全技术部、安全副总经理审查签字后,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十八条 对项目部奖励,项目部在公司每次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考核为第一名的,奖励1000元;,季度检查达到优良标准的,可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选,项目部安全员可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

第七十九条 基层单位评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公司奖励1000元。安全管理人员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活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司主管安全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的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初审、复审工作;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三类人员的取证、延期培训工作;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七条 新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熟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一)基层单位根据《公司级安全教育委托书》要求,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二)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实施,具体由专业工长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进行。

(四)接受教育的人员必须在教育记录上履行签字手续。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教育,并对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专业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标志,宣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生产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对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

(一)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

(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四)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足额支付,项目部建立分类使用台帐。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段使用台账

第四章 危险源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指导,发布公司危险源清单;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项目部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其职责的划分,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特点、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对危险源进行辨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更新。危险源辨识采用现场观察、过程分析法、安全检查表、专家判断法等方法。

第十七条 对于辨识的危险源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采用直接判断法、作业条件风险性评价法(D=L·E·C)等方法。对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判断为重大危险源。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针对辨识的危险源及其风险性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控制。

(一)制定目标、方案,明确责任人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时间节点;

(二)制定应急预案;

(三)制定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的结果报管理公司审批,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进行《重大危险源》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管控。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结合项目安全检查对各项目部危险源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管。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和使用。

(一)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

(二)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三)劳动防护用品须经项目部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库房管理人员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按时发放更换,

定期检查报废不合格防护用品。

(四)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告知使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并督促所管理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现场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策划要求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执行手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未经许可,严禁拆除、转移。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

第六章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分包单位的过程管理

(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以分包合同为依据的安全总交底。交底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二)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三)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配备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

(四)分包单位进场一周内将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汇编成册,交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查验。

(五)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由项目部和分包方协商解决,不允许将分包方安排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食宿。

(六)项目部向分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移交。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标识、挂牌,确保安全使用。

(七)分包方自备或租赁的起重机械的安拆、使用必须符合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经常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签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或拖延者,应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或停工。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损失由责任人及分包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分包单位检查、考核、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二)分包单位违约、违章情况;

(三)分包单位安全绩效。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三十条 开工前管理公司应与所属项目部经理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图。运输

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所、主要机械设备位置及办公、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安排,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主要施工作业点、危险部位、现场主要通道处,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报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项目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按专项方案实施。

(二)项目部实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人员作出详细说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编制人员向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工长,按分部分项工程,将危险因素、施工方案、作业环境、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三) 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施工现场防火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管理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由项目经理带队,每月进行一次量化检查;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安排开展日常巡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月26日召开安全管理例会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月报表报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以便公司全面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上报工程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 公司成立紧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组员由安委会成员组成,安全技术部负责日常工作。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公司安全技术部、管理公司、项目部分级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储存;

(四)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五)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应急器材必须按规定放置在明显、便于索取的地方,并做好必要的标识,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组织对应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二)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三)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按照

事故等级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公司、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技术部进行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安技部会同工会、技术质量部、工程项目管理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和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一般及以上事故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填报每月的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月报报表,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安技部负责对公司在建项目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管理公司负责对其所管辖项目的定期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 每季度公司安技部参加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并负责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的整改进行复查,一般隐患的整改由管理公司复查。

第五十五条 管理公司应对所管辖项目进行对标检查,按照公司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季节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对隐患整改进行复查。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经理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分包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定量评价。

第五十七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经常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应对施工用电、特种设备等应组织专业性专项检查。

第五十八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人员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

第五十九条 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作业场所、工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自查、互查。

第六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有即发性施工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应立即整改;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予以纠正。各级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十一条 对各级检查查出的隐患,项目部负责人应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给予落实。检查责任人应跟踪复查,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

第六十二条 项目部对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案。

第六十三条 安技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

第十一章 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主管安全、技术、生产的领导要定期带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十五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公司领导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也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管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领导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责任目标检查考核

第六十八条 每年初,安技部负责组织与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基层单位与所管项目部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报送公司安技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九条 结合公司各类安全检查,安技部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各基层单位对所管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统计、评价,并将结果每月26日前报安技

部。

第七十条 考核评定评定满分100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依据。

(一)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

(二)综合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三)综合得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基层单位安全考核依据《基层单位安全考核表》。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十二条 基层单位新接工程、垫资工程项目风险抵押金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一次缴纳。

第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报送公司安技部审核前,根据工程中标造价和本制度缴纳比例填写《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款单》,到公司财务部缴纳安全抵押金。交款后持交款单到安全技术部办理签字手续。安全生产抵押金设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 缴纳比例:

第七十五条 抵押金的扣罚

(一)发生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进行如下处罚:

1、死亡一人,或发生火灾、坍塌、重大起重机械事故,扣罚全

部抵押金,并加罚抵押金的100%;

2、重伤一人次,扣罚全部抵押金,并加罚抵押金50%;

3、事故频率超过5‰扣罚全部抵押金;

4、轻伤一人次,扣罚全部抵押金的10%;

(二)工程开工后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扣罚抵押金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处抵押金10%的罚款。

(四)使用无相关资质的分包队伍进行施工的,处抵押金20%的罚款。

(五)使用分包队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缺少一份协议处抵押金5%的罚款。

(六)公司检查评为不合格工地,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经公司复查仍不合格的,扣罚抵押金的30%。

(七)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受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其他出发的,扣罚抵押金的50%;导致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扣押的,扣罚全部抵押金。

(八)其他违规的事项酌情扣罚。

(九)对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的,分别计算合并扣罚。 第七十六条 扣罚的抵押金转为公司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及奖励先进安全生产个人与集体的专项奖金。

第七十七条 在工程交工后进行抵押金结算,由各单位填写《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算单》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公司安全技术部、安全副总经理审查签字后,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十八条 对项目部奖励,项目部在公司每次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考核为第一名的,奖励1000元;,季度检查达到优良标准的,可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选,项目部安全员可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

第七十九条 基层单位评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公司奖励1000元。安全管理人员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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