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2013-01-14 14:34 点击次数:21111 次
西工商告字[2013]第1号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验照范围: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在原登记机关参加2012年度年检、验照。
二.企业年检时间及年检方式:年检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年检方式为“滚动年检”,即: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企业年检月份。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1的,在1月份参加年检;注册号尾数为2的,在2月份参加年检,以此类推。注册号尾数为9和0的,在9月份参加年检。企业因业务需要,可提前申请参检。企业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年检的,在规定年检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延期不得跨年度。
企业在规定年检时间内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ags.gov.cn),按照网上年检指南和年检须知填报并提交年检资料。通过网上预审后,企业需携带下载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四、年检程序:
1.企业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年检报告书并提交。
2.企业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年检报告书和资料。
3.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下载预审通过后的年检报告书。
4.携带年检报告书及相关年检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5.企业缴纳年检费。
6.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检报告书。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所有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付的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创业投资、投资和投资咨询、企业登记代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7.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明细表,表中应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和设立时间),并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印章。
8.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法人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法人企业印章。
9.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机构的印章。
三.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辖区工商所参加验照。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2013-01-14 14:34 点击次数:21111 次
西工商告字[2013]第1号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验照范围: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在原登记机关参加2012年度年检、验照。
二.企业年检时间及年检方式:年检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年检方式为“滚动年检”,即: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企业年检月份。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1的,在1月份参加年检;注册号尾数为2的,在2月份参加年检,以此类推。注册号尾数为9和0的,在9月份参加年检。企业因业务需要,可提前申请参检。企业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年检的,在规定年检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延期不得跨年度。
企业在规定年检时间内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ags.gov.cn),按照网上年检指南和年检须知填报并提交年检资料。通过网上预审后,企业需携带下载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四、年检程序:
1.企业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年检报告书并提交。
2.企业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年检报告书和资料。
3.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下载预审通过后的年检报告书。
4.携带年检报告书及相关年检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5.企业缴纳年检费。
6.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检报告书。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所有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付的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创业投资、投资和投资咨询、企业登记代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7.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明细表,表中应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和设立时间),并加盖非法人分支机构印章。
8.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法人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法人企业印章。
9.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机构的印章。
三.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辖区工商所参加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