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
一、 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消费侵权纠纷
原告:程锐,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人,
住蓉城市新桂区静安路
[***********]。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忠民。 被告: 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地址:江北区建新东
路8号,法定代表人:万山。
案件事实:
2015年5月17日,原告在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以人民币6.35元购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6年级上册课本。在该语文教科书中,有篇课文叫做《唯一的听众》,在该文中多次称呼耳聋的老人为聋子。根据教育部推荐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聋子的解释是:对丧失听力的人的不尊重的称呼。在该书的《少年闰土》文中,有如下内容:“啊!闰土的心里有无穷无尽的希奇的事……”该“希奇”一词用法错误,标准的推荐词形应是“稀奇”。 使用“希奇”一词,属于使用过时并停用的词汇。在该书《只有一个地球》文中,有如下内容:“他们在天际遨游时遥望地球,映入眼帘的是一个晶莹的球体……”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晶莹”的含义是:“光亮而透明。”由于地球不是透明的球体,故用“晶莹”一词来形容地球,也是错误的。
8号,身份证号:
小学生使用语文教科书,是为了长知识增学问,被告却把过时停用的、错误的、不文明的知识当作正确的知识,出现在小学生课本里。原告认为,该课本有明显瑕疵,被告应退还书款且双倍赔偿。两被告均不同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
(一)原告的诉求
1、责成两被告退还原告购书款人民币6.35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6.3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答辩
1、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2、至于课本内容,是由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的,被告不能决定,也无权更改;
3、课本内容来源于其他合法出版物,尊重了原著,保持
了与原著内容的一致。
(三)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的答辩(只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无人出庭)
1、案涉课本为正规出版社出版印刷的合法合规的印刷品;
2、案涉课本的纸张、印刷、装订等外观质量没有瑕疵。
二、案件证据材料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两被告的企业信息登记表各1份
3.购书发票原件1份
4.该书“聋子”所在页的复印件1份
5.该书“希奇”所在页的复印件1份
6.该书“晶莹”所在页的复印件1份
7.词典“聋子”含义解释的复印件1份
8.《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晶莹”一词所做解释的复印件1份
9.《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希奇—稀奇”复印件1份
(二)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1. 被告的企业信息登记表1份
2. 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终审意见书1份
3.《唯一的听众》文章的出处及原文复印件1份
4.《少年闰土》文章的出处及原文复印件1份
三、证据详情
证据详情见原被告双方证据文件夹
四、案件材料及证据说明 1、本案所有的事实是经真实案例改编而成,与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关联; 2、本案例只用于本次模拟法庭竞赛; 3、除特别说明外,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凡是单位名称附加了“(签章)”的,则视为此处加盖了有效的印章;个人签字真实无误; 4、诉讼管辖不属于本次模拟法庭竞赛争议的内容;
5、被告方仅就第一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和开庭准备; 6、各个参赛队根据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被告方可不限于以上答辩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
2016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
一、 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消费侵权纠纷
原告:程锐,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人,
住蓉城市新桂区静安路
[***********]。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忠民。 被告: 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地址:江北区建新东
路8号,法定代表人:万山。
案件事实:
2015年5月17日,原告在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以人民币6.35元购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语文》6年级上册课本。在该语文教科书中,有篇课文叫做《唯一的听众》,在该文中多次称呼耳聋的老人为聋子。根据教育部推荐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聋子的解释是:对丧失听力的人的不尊重的称呼。在该书的《少年闰土》文中,有如下内容:“啊!闰土的心里有无穷无尽的希奇的事……”该“希奇”一词用法错误,标准的推荐词形应是“稀奇”。 使用“希奇”一词,属于使用过时并停用的词汇。在该书《只有一个地球》文中,有如下内容:“他们在天际遨游时遥望地球,映入眼帘的是一个晶莹的球体……”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晶莹”的含义是:“光亮而透明。”由于地球不是透明的球体,故用“晶莹”一词来形容地球,也是错误的。
8号,身份证号:
小学生使用语文教科书,是为了长知识增学问,被告却把过时停用的、错误的、不文明的知识当作正确的知识,出现在小学生课本里。原告认为,该课本有明显瑕疵,被告应退还书款且双倍赔偿。两被告均不同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
(一)原告的诉求
1、责成两被告退还原告购书款人民币6.35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6.3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答辩
1、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2、至于课本内容,是由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的,被告不能决定,也无权更改;
3、课本内容来源于其他合法出版物,尊重了原著,保持
了与原著内容的一致。
(三)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的答辩(只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无人出庭)
1、案涉课本为正规出版社出版印刷的合法合规的印刷品;
2、案涉课本的纸张、印刷、装订等外观质量没有瑕疵。
二、案件证据材料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两被告的企业信息登记表各1份
3.购书发票原件1份
4.该书“聋子”所在页的复印件1份
5.该书“希奇”所在页的复印件1份
6.该书“晶莹”所在页的复印件1份
7.词典“聋子”含义解释的复印件1份
8.《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晶莹”一词所做解释的复印件1份
9.《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希奇—稀奇”复印件1份
(二)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1. 被告的企业信息登记表1份
2. 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终审意见书1份
3.《唯一的听众》文章的出处及原文复印件1份
4.《少年闰土》文章的出处及原文复印件1份
三、证据详情
证据详情见原被告双方证据文件夹
四、案件材料及证据说明 1、本案所有的事实是经真实案例改编而成,与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关联; 2、本案例只用于本次模拟法庭竞赛; 3、除特别说明外,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凡是单位名称附加了“(签章)”的,则视为此处加盖了有效的印章;个人签字真实无误; 4、诉讼管辖不属于本次模拟法庭竞赛争议的内容;
5、被告方仅就第一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和开庭准备; 6、各个参赛队根据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被告方可不限于以上答辩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