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计划
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力争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
在十二亿以内, 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2〕1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37号文件,使计划生
育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
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
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范围
(一)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及其管理费,由计划生育事业开
支。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
、医药费、住院费、术后治疗费等,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经县以上节育手术技术指导小组鉴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因做节育手术而引
起的后遗症,其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
后遗症以及私自就医者,其治疗费不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同时,兼搞其它手术的费用,原则
上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
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及手
术后遗症的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
业青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
它形式的联营组织的,应由所在单位、组织的公益金中解决,其中确有困难无力负
担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也可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军队官兵、 职工、 工人和随军家属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述费用,在国防
费中开支。
外国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所需避孕药、避孕工具按规定标准收费,特殊情况
按外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应以保本(人含工资)为原则。对偏高或偏低的项目
,计划生育、卫生、财政部门如认为必要,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调整
。已经实行“两种收费”的医疗单位,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收费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挂号费、药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按例实行大包干的收费办法,以简化财务结算手续,进一步发挥医疗单位管好、用
好计划生育经费的积极作用。
(三)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妇女队长、计划生育宣
传员等基层骨干进行短期培训,所需的教材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路费及其它
必要的训练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培训期间是否给误工补贴,由各省、市
、自治区自定。
组织赤脚医生等非国家职工参加计划生育手术小分队所需费用(如伙食补助等
)应在所得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抽调国家医务人员组织计划生育小分队经费开支问题,医疗部门按规定收取费
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再支付医务人员的工资和药械消耗费。抽调医务人员,所需
的公杂和旅差费,应由组织抽调的单位负担,不能增加派出单位的负担。
(四)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给有困难的公社和大队医疗
技术机构补充添置必要的小型计划生育专用手术器械的购置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
开支。其它部门和县以上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添置手术器械,应在有关部门、单
位的经费中解决。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论夫妇在何地干何工作,均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
留成中解决,如这样解决后仍有困难的,可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
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个体就业者,应在其上缴的管理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
,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它形式的联营组织的,
则应由其所在单位、 组织的公益金中解决;农村社员用公益金或多承包责任田,
或降低包产指标等办法解决。对于每年人均收入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指独立基
本核算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困难地区
上年末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和平均标准计算补助金额,作为本年度专项预算拨款,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发放标准, 连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逐级下拨到县,
由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国家补助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专款专用,年终
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以实际发放数编报决算。
(六)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含县级,下同)属行政机构,其人员应列入
行政编制, 经费由行政费开支。 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计划生育会议,会
议费由行政费开支。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资
料,举办展览会,颁发奖旗、奖状等开支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其他部门和单位
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宣传费,均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经费中解决。
(七)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直属的计划生育科研所、计划生育宣传中心、宣传
技术指导站等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八)农村公社(乡),城市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
开支。他们的各种待遇应与所在地的公社(街道)干部相同。
(九)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器具列计划生
育事业费开支。 不够基本建设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的费用, 按一九七八年四月二
十二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234《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
个规定的通知》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经济效益,各级
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财务工作,建
立和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省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设立
财务管理机构,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齐会计和出纳。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电影、看戏、游览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
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不得扩大开支范围。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
及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事业费开支范围内,统筹安排
,节约使用,做到开支有计划,报销有凭证,严禁“先斩后奏”,利用职权强行报
销。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计划生育事业费是否
实行“预算包干, 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自定。
各级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
查。年初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和年终决算,要报送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要加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后遗症治疗费的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卫生医疗
机构对城镇居民、农村社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一律实行人民银行内部转帐
的办法。在计划生育手术后,要及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登记表”,按月
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汇总表”(格式附后),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后报销。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计划
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力争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
在十二亿以内, 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2〕1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37号文件,使计划生
育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
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
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范围
(一)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及其管理费,由计划生育事业开
支。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
、医药费、住院费、术后治疗费等,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经县以上节育手术技术指导小组鉴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因做节育手术而引
起的后遗症,其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
后遗症以及私自就医者,其治疗费不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同时,兼搞其它手术的费用,原则
上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
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及手
术后遗症的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
业青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
它形式的联营组织的,应由所在单位、组织的公益金中解决,其中确有困难无力负
担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也可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军队官兵、 职工、 工人和随军家属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述费用,在国防
费中开支。
外国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所需避孕药、避孕工具按规定标准收费,特殊情况
按外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应以保本(人含工资)为原则。对偏高或偏低的项目
,计划生育、卫生、财政部门如认为必要,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调整
。已经实行“两种收费”的医疗单位,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收费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挂号费、药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按例实行大包干的收费办法,以简化财务结算手续,进一步发挥医疗单位管好、用
好计划生育经费的积极作用。
(三)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妇女队长、计划生育宣
传员等基层骨干进行短期培训,所需的教材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路费及其它
必要的训练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培训期间是否给误工补贴,由各省、市
、自治区自定。
组织赤脚医生等非国家职工参加计划生育手术小分队所需费用(如伙食补助等
)应在所得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抽调国家医务人员组织计划生育小分队经费开支问题,医疗部门按规定收取费
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再支付医务人员的工资和药械消耗费。抽调医务人员,所需
的公杂和旅差费,应由组织抽调的单位负担,不能增加派出单位的负担。
(四)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给有困难的公社和大队医疗
技术机构补充添置必要的小型计划生育专用手术器械的购置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
开支。其它部门和县以上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添置手术器械,应在有关部门、单
位的经费中解决。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论夫妇在何地干何工作,均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
留成中解决,如这样解决后仍有困难的,可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
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个体就业者,应在其上缴的管理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
,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它形式的联营组织的,
则应由其所在单位、 组织的公益金中解决;农村社员用公益金或多承包责任田,
或降低包产指标等办法解决。对于每年人均收入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指独立基
本核算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困难地区
上年末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和平均标准计算补助金额,作为本年度专项预算拨款,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发放标准, 连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逐级下拨到县,
由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国家补助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专款专用,年终
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以实际发放数编报决算。
(六)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含县级,下同)属行政机构,其人员应列入
行政编制, 经费由行政费开支。 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计划生育会议,会
议费由行政费开支。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资
料,举办展览会,颁发奖旗、奖状等开支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其他部门和单位
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宣传费,均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经费中解决。
(七)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直属的计划生育科研所、计划生育宣传中心、宣传
技术指导站等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八)农村公社(乡),城市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
开支。他们的各种待遇应与所在地的公社(街道)干部相同。
(九)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器具列计划生
育事业费开支。 不够基本建设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的费用, 按一九七八年四月二
十二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234《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
个规定的通知》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经济效益,各级
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财务工作,建
立和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省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设立
财务管理机构,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齐会计和出纳。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电影、看戏、游览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
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不得扩大开支范围。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
及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事业费开支范围内,统筹安排
,节约使用,做到开支有计划,报销有凭证,严禁“先斩后奏”,利用职权强行报
销。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计划生育事业费是否
实行“预算包干, 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自定。
各级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
查。年初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和年终决算,要报送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要加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后遗症治疗费的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卫生医疗
机构对城镇居民、农村社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一律实行人民银行内部转帐
的办法。在计划生育手术后,要及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登记表”,按月
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汇总表”(格式附后),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后报销。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