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加大集团公司依法管理力度,规范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法制工作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室、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指集团公司所属管理公司、事业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及集团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法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集团公司负责宏观控制、制度建立,基层单位负责微观管理、具体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必须设置法制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化管理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成员包括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第七条 基层单位成立法制工作小组,并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送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基层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为组长,总经济师(或经营副经理)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主管、材料主管等负责本单位的法制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必要时协助或参与基层单位特殊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开展集团公司年度法制培训工作,进行普法教育;
三、指导基层单位法制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法制培训工作;
四、指导机关部室及基层单位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或派员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要时可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五、参与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参与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核;
六、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制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促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负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四、根据需求,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五、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六、负责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选聘及考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七、根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债权债务资料,认真分析,提出债权债务处理的建议和对策;
八、组织集团公司法制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工作;
九、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成立法制工作事务机构(专兼职均可),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并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对接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集团公司有关法制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并实施集团公司的法制培训计划,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的普法教育;
三、协调与经济合同方的关系,处理好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债权、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减少或杜绝发生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对本单位的债权,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将债权形成过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法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加大集团公司依法管理力度,规范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法制工作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室、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指集团公司所属管理公司、事业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及集团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法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集团公司负责宏观控制、制度建立,基层单位负责微观管理、具体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必须设置法制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化管理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成员包括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第七条 基层单位成立法制工作小组,并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送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基层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为组长,总经济师(或经营副经理)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主管、材料主管等负责本单位的法制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必要时协助或参与基层单位特殊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开展集团公司年度法制培训工作,进行普法教育;
三、指导基层单位法制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法制培训工作;
四、指导机关部室及基层单位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或派员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要时可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五、参与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参与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核;
六、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制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促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负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四、根据需求,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五、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六、负责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选聘及考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七、根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债权债务资料,认真分析,提出债权债务处理的建议和对策;
八、组织集团公司法制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工作;
九、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成立法制工作事务机构(专兼职均可),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并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对接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集团公司有关法制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并实施集团公司的法制培训计划,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的普法教育;
三、协调与经济合同方的关系,处理好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债权、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减少或杜绝发生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对本单位的债权,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将债权形成过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