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写作
规章制度类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出来约束所属成员、管理某项工作活动的公文。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文种主要有章程、条例、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等。
第一节 章程
章程是用来规定某个机构或组织的宗旨、组成人员以及组织机构的性质、任务、权利和活动规则等的公文。
一、特点
章程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其制订者具有严格的限定性
只有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术机构才制定章程,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制定章程的。
(二)对本组织(或机构)成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章程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正式会议,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之类讨论通过。在会议讨论通过以前,往往只是“草案”;草案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上经与会者讨论并表决通过以后,成为正式文件,对本组织或本机构及其成员有很强的权威性。
章程一经生效后,不能随意修改,尤其是在宗旨、目标等重大问题上,以免影响其权威性;更不能随意废止,章程的生命往往是同该组织或机构相始终的。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实情况的变化,组织机构适时修订自己的章程,以适应形势,使自身更具生命力,还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就作过多次修订。修订章程,也应该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分类
章程分类的依据,是其所属组织机构的性质。按其所属组织的性质,章程可分为三类,即组织章程、学术机构章程和企业章程。
(一)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是一个组织的根本大法,是由党派或团体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等作出说明或要求组织及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明文规定的公文。 组织章程是各类章程中主要的一类。社会上各种党派组织、社会团体都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等。
组织章程对内是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行为规则,对外是表明本组织性质、社会角色的一面旗帜,社会各界对一个组织的认识,主要来自其章程中对自身的宗旨、性质、任务、目标等方面的设定。进步组织的进步性在其章程中反映出来,反动组织的反动性也会在其章程中表现出来。
(二)学术机构章程
学术机构章程在内容上与组织章程无太大的不同,也要讲明机构的性质、任务、成员、机构设置、活动、经费来源等问题。如前文所言,学术机构章程与组织章程的差别就在于二者所属的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在写法上则是大同小异的。如《中国广告学会章程》,内容包括学会的性质、任务、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经费等问题。
(三)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用来写明企业性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业务开展规则等事项的章程。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总章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中国银行章程》等;另一类是单项业务章程,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这类章程,主要是用来讲明有关业务开展规则的。
企业章程由企业最高领导机关制定,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格式和写法
章程的结构一般由“标题+题注+正文”构成。由于章程一般是一种内部公文,不需外发,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章程标题由制发章程的组织机构名称和文种名称“章程”构成。试行章程在文种前加上“试行”、“暂行”字样,企业单项业务章程的标题要写明企业名称、业务名称和文种三项内容,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二)题注
章程的生效标识都是用题注的形式标注于标题下面,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题注是“1960年8月12日通过”;有的还要写明通过的会议,如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题注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通过”。
(三)正文
章程正文的结构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都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直贯式,即正文从开头至结尾,依次列为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另一种是章条式,即全文的条款按内容分为若干章节,每章内容以一小标题写出。有些章条式结构的章程在第一章前还有总纲(或总则)。
不管是条款直贯式还是章条式,章程的内容都可分为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一般要写明组织的名称、宗旨、性质等纲领性内容。在有的章程中,它以“总纲”为题写在第一章之前;不设总纲(或总则)的章条式章程中,它写在第一章;条款直贯式章程中,它写在开头几条中。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其总则性内容较多,包括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对内对外方针、自身建设等纲领性的内容。
分则性内容要周全地把组织机构应阐明的问题写进去。如任务、组织、成员、活动、经费等。有的章程分则性内容分章加标题写明,有的不分章,直接分条款写明。如《中国共产党章程》, 其分则性内容有十章,包括: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附则性内容一般是用最后几条或最后一章写明一些附带的问题,如实施时间、实施要求、解释权限等。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附则性内容是:“第九条本会章程经中国文学艺术工制订者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有的章程无附则性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写完分则性内容即止。
四、例文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2006年7月`14日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双代会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由我院教职工代表组成,“双代会”代表及其领导成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教职工负责,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双代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双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同时尊重、保护少数的原则。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实行“双代会”代表合一制。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双代会”每届四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双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十条 收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代表给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意见和提案,及时提交给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督促予以答复和落实,尊重和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双代会”的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条件(略)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略)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代表的选举(略)
第十八条 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略)
第十九条 “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略)
第二十条 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双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节 条例
条例是权力机关或党政高级领导机关制定的用于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系统、全面规定的公文。
一、特点
条例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其作用具有极强的规范性
条例是各种公文中法规性最强的一种,它的作用类同于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方面的作用,几乎无异于法律。尽管它不是法律,但它是对某一政策、法律、法令的补充性说明或辅助性规定,是实施和执行某一政策、法律、法令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所以它对于社会管理的严密性,有很大作用。法律由于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其灵活性、针对现实的及时性要比条例差,所以条例有时还能针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起到一种补法律之空的“应急”作用。有的条例,由于现实需要,及在实施中得到检验、完善,可以经人大通过,变成法律。如《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就演化成了后来的《保守秘密法》。
(二)其制订者具有很严格的限定性
条例的制订者虽不如法律那样单一,但也有很严格的要求。毫无疑问,拥有立法权力的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可见,党中央可以制定条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管理、规范国家生活,要制定许多条例。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各职能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条例,可草拟出来,由国务院批准和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能制定条例,可制定法规性稍弱一些的规定、办法,若非要制定条例不可,可以草拟出来,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由此可见,条例的制订者只有中央一级的党政领导机关以及各级权力机关,而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条例最多的机关是国务院。
(三)其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由于条例有法令的性质,所以它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机关、个人在开展工作、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循相关的条例,若有违反,必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个人日常行为,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条例由于具有强烈的法令性,是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规范,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做到内容科学。首先,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精神,不得有违反、抵触的地方,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既要针对现实,又要有预见性,做到内容严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作出明文规定的事项,现在还未出现而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必须考虑进去。这样,应用时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引导、禁止的作用。
条例的写作,要全面、系统、原则,不能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要具体可行。
二、分类
条例按内容范围可分为三类,即工作条例、组织条例、专职人员条例。
(一)工作条例
工作条例是为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顺利开展或为管理某一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的条例。它是条例中的绝大多数。工作条例有的是以相关方面的政策法律为指导精神独立制定出来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的是对指导、管理某一工作的法律的细则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二)组织条例
组织条例是对某一机构的组织、职权等问题进行规范、管理的条例,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类条例不像组织章程那样对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成员等各方面都进行设定,而是只对其组织、职权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其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与章程的内容相去甚远。
(三)专职人员条例
专职人员条例是对专职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规定的条例,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格式和写法
条例的结构由标题、题注和正文三部分构成。由于它在特定范围内广泛实施,无特定对象,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一般采用“事由+文种”式,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的在事由中表明条例的实施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二)题注
条例的生效标识以题注的形式标注于标题下方。而近年来,条例多以发布令发布,发布令中写明了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所以条例本身不再标注生效标识。
(三)正文
条例的正文,内容简单的采用条款直贯式结构;内容复杂、繁多的,一般采用章条式结构。不管采用哪种结构形式,都必须将内容所涉及的事项、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规定,不能有遗漏。条例的内容也都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在章条式结构中往往是第一章,在条文直贯式结构中常占开头几条。它首先要讲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对所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解释,界定其含义;其次,要对条例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给予简要说明。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第一
章总则,就写明了制发条例的目的在于“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写明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写明了对营业性演出的原则性规定即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国家鼓励民族优秀艺术和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禁止非法演出;有关部门要管理演出;对为文艺演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应予奖励等等。
分则性内容是条例的主干部分,对工作、活动的管理、规定,要在这部分内容中得到落实,所以它必须提出既全面又具体的管理措施。对工作活动的管理,既要从正面提出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又要从反面写明若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即有些条例中单独作为一章的“罚则”。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分则性内容包括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主要写明了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第三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就演出的方方面面作了规定;第四章“罚则”,明确写出了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和处罚的方法。
附则性内容是对一些相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如生效日期、解释权限、废止以前制定的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附则就分三条写明了在条例实施前从事此项活动的单位、个人须在3个月内按条例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民间游散艺人的演出,可参照此条例制定管理办法;以及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等。
四、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略)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一5%。(略)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略)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略)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注:该条例于1997年7月7日通过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
第三节 规定
规定是用来对某项工作活动作出安排和制订出具体管理措施的公文。
一、特点
规定的主要特点有三个:
(一)适用范围和制订者具有不定性和广泛性
在日常实际工作中,规定是一种用得相当广泛的规章制度类公文。它不像章程、条例那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或特定的制订者,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运用规定来对自己管理的工作、活动或所属成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它同“通知”一样,有着最为广泛的制订者和适用范围。
(二)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事项和制定的措施要求具有现实性和具体性
比起章程、条例来,规定的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较小。条例往往是对一类工作、一类活动作出规范,章程是对某一组织的方方面面进行预设和定位,而“规定”则往往只对某项具体工作或活动作出规定,规范的内容、范围比较集中,如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国务院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了使督察工作依法开展,公安部通过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二者内容范围大小非常明显。从制订的措施和要求来看,它不如条例那么原则,而是比较具体,但比起下文要讨论的办法、细则来,它又要原则一些,“粗”一些。它适用于对某些现实的政策性问题或某一方面的活动规范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或措施,以便于活动的顺利开展或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内容和时效具有不稳定性和应变性
规定比起章程、条例来,“法”性要稍弱一些,除内容更细小、具体、更针对现实外,它的内容的稳定性、时效的长期性也要弱一些。尽管它是对某项工作作出规定,但它的制定机关不一定很高,当形势发生变化,或者上头有新政策法规出台,规定就得重新制定以适应新的要求。
此外,由于规定的“法”性弱一些,因而对有关机关、人员的约束力也要差一些,不像条例那样,对违反者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规定由于现实所需,经过实践检验、修改完善后,可以发展成为条例,从而增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分类
规定按内容所属范围,可分为工作规定和专职人员规定两大类。
工作规定是对如何开展某项工作、某一活动作出指导、规范或禁止的规定。它在规定中占多数,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
专职人员规定是对某些专职人员如何开展专职领域内的工作,在工作中有何要求作出规定的规定。如《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等。
三、格式和写法
规定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生效标识三部分内容组成。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规定不要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规定的标题用“事由+文种”式。有的事由用介词“关于”引出,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有的不用此格式,直接写明主要内容,如《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文种前加上“补充”、“暂行”等字样。
(二)正文
规定正文的基本结构形式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相似,即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具体地说,规定正文结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是条款直贯式。由于规定内容项目一般不太多,篇幅不太长,所以多采用条款直贯式,把总则性内容写在开头的一条或几条,即制定规定的目的、意义、根据,以及对一些概念术语的解释界定。最后一条或几条写附则性内容,包括规定的实施时间、实施要求、解释权限,以及宣布取消过去制定的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规定、办法等。中间各条,具体写明各项规定。若一项规定包括
多个方面,可在条下设更小的层次来表示,如“第×条”下,可含“一”、“二”、“三”„„表示。这种结构是规定中用得最多的。
第二是章条式。章条式结构与条例中章条式者无太大不同,二者不同的只在内容上。这种结构式在规定中的运用要少于条文直贯式,这主要是由于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太复杂的缘故。
第三是“总分”式。这一结构形式,章程、条例等内容丰富者一般不用,只适用于规定、办法等文种之内容单纯、篇幅不长者。它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开头是总说,总说部分的内容即总则性内容,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头写道,“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分说部分再对具体问题分条列项进行规定。这种结构方式中,附则性内容一般也放在分说部分的最后。
(三)生效标识
规定的生效标识有三种标注方式。一是在标题下方以题注形式写明通过时间(有的还加上机构或会议名称);二是以发文通知发布,通知中已说明生效要素,规定文本中不再提及。这两种方式一般用于高级机关制发的较正式的、法规性较强的规定。三是在正文右下方注明发文机关和时间并加盖公章,这种方式多用于基层机关单位制发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规定。
四、例文
东羌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和管理体制的综合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域。
第三条 产业园以先进制造业为发展的主要依托,以建立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为主要措施,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以高新技术提升制造业为主要目标,在产业发展布局上,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以生物技术相关产业、装备制造业以及服务于高新科技产业的第三产业为主要支柱产业,并以软件、微电子、关键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的上游产业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第四条 产业园应以产业、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是产业园的决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管理权限,负责管理产业园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产业园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略)
第七条 管委会应就所审批的事项向相应的市一级职能部门备案,对超山市一级管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应的市一级职能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八条 管委会按照“松山湖事情松山湖办”以及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综合审批、综合服务、综合管理机构,实行“一个章审批”、“一站式服务”,并可根据产业园发展的需耍,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必要的相应市一级职能部门的职能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
第九条 根据产业园发展的需要,可由市政府商请国家直管的部门在产业园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 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办理产业园内企业的立项审批等各项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托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及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内投资兴办以下产业:(略)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内开办软件园、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等专业孵化器以及其它研发机构和基地。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内开展创业投资和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产业园享受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业园内企业和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各种有关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产业园内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及出口加工区,实行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四章 财政及收费
第十七条 产业园内各项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从产生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园区管委会,部分用于产业园的建设,部分用于以奖励、科研项目资助等形式返还相关的企业,支持其发展高科技产业。
第十八条 产业园实行“零收费”政策。入市财政库的应由区内企业承担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属法定应上缴中央、省的有关规费,由产业园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归口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 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了保证某一活动或工作顺利进行,对活动或工作进行的方式、方法作出一些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的公文。
一、特点
规则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规则所规范的工作活动,都是非常具体的单项活动,其开展并不复杂,如考试、城市乘坐公共汽车、人大代表议事等。所以规则比起同类其他公文来,内容要相对简单、单纯一些。规则内容所涉,有公务方面的,也有人们日常生活方面的,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其内容所涉及的工作活动,就是公务方面的,而《考试规则》、《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就是为指导管理人们日常生活中某些活动而制定的。
(二)规则的内容详细具体,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规则是无需再制订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公文,所以它要求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格式和写法
规则的结构与同类其他公文一样,由标题、正文、生效标识组成。
(一)标题
规则的标题也常采用“事由十文种”的形式,如《棉花收购规则》。事由的表述,一般不用介词“关于”短语引导。
(二)正文
规则正文的写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单写法,只按过程的先后顺序分条列出工作活动的要求与规定,开头处没有制文目的等总则性内容,结尾处无执行要求等附则性内容,如《考场规则》等,多用这种写法。另一种是比较复杂的写法,与同类其他公文一样,分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结构形式有章条式和条款直贯式。
总则部分写明制文目的、根据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属总则性内容,写明“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这与同类其他公文的写法一致。
分则部分要写得详细、具体、周全,对工作活动从始至终的各项内容,要一一作出细致明确的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分七章写明“议事规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询问和质问,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写得非常细致全面。
附则部分写明实施时间、实施要求、解释权限等内容。如上面所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写明:“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生效标识
规则生效标识的标注形式有三种:一是以题注的形式标出通过的机关(会议)、时间或者只标出时间,一是在正文右下方标明制订的机关、时间或只标出时间;一是以发文通知发布,不在规则文本上标注生效标识。有些张贴的简单规则,如阅览室规则、考试规则等,也不标注生效标识。
四、例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按照“政治坚定、勤政廉政、团结民主、作风扎实、开拓进取、有所作为”的基本要求,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带头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端正作风,秉公办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有序运行,落到实处。
市政府的职权范围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是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东莞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略)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卜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五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决策制度
十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建立起既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手段,又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微观运行机制的决策制度,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十三、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并承担责任。
十四、严格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确定目标、拟制方案、优选方案和试验证实。决策前,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全面准确的材料,提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静态的调查研究和动态的系统分析与测算结合,排除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用事。
积极借助外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可组织“智囊团”,吸收专家学者参加,使之成为市政府的常设参谋机构。充分发挥北京、广州、深圳、东莞经济建设研究会的作用,尤其是战略性课题的咨询研究方面的作用。
十五、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系统。凡决策了的问题,下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督查部门追踪检查落实。市政府有关领导要随时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偏差。重大决策的实施,要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以求得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会议制度
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略)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需要办理的可视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属于请示、报告内容的发出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及镇区领导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格控制各种会议的通知》(东委办〔1998〕26号)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各镇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由各镇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外,各镇区、市直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报市政府按办文程序办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批办。市政府领导对非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的请示、报告,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对口的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二十一、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登记、呈批、转办,经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呈对口的副市长审批、签发。内容涉及需与其他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拨款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对口的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呈市长审批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限期要求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重要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印发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阅,汇总送分管副市长把关(必要时须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长签署。
二十二、各镇区、市直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件事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镇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或裁定。
二十三、市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省政府指示、决定;颁发重要政策和行政规章;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十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按第
二十一条处理;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二十五、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正副秘书长审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 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送正副秘书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在《东莞日报》全文刊登。外事活动活动制度
二十七、市长、副市长出访,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各镇区、市直各部门领导出访,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各镇区、市直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1年内不多于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2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二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有关市领导批准后安排。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九、市人大召开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法规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有关工作,由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参加,若涉及几个分管副市长,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十、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参观、颁奖、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镇区、市直各部门一般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镇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特殊情况需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发贺信贺电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区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接待工作制度
三十四、市长、副市长接待工作应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接待工作的意见》(东委办〔2001〕7号)执行。建立接待值班制度,每位副市长轮值1周,当对口副市长出差或有其他安排,不能接待时,由接待处或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值班领导主持接待,以保证圆满地接待好客人。
三十五、国家及省属部门领导到我市检查工作或外省、市(县)领导来我市参观,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方案审批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洽的,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其它事项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要密切与市委的联系。分管工作需市委方面支持和配合的,市长、副市长要主动与市委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协调,争取市委的支持,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视情况报市委书记知悉和指示。
三十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长、副市长应定期相互通报工作、交流情况;碰到会议、重要活动较多时,副市长应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制计划表,统筹安排各位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副市长每日的工作和政务活动安排,应提前知会秘书长。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分管的工作应件件抓落实。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各局局长离开本市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十、会议需请市政府领导讲话的,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稿,提前直接送达市领导本人审定。 凡需请市长出席讲话的,应在会议报批时商市政府办公室准备讲话稿。
附则
四十—、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四十二、本工作规则的解释、修改权归市政府。
第五节 细则
细则是对条例、规定、办法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详细的执行措施或作出补充性与辅助性解释说明的公文。其职能在于为了更好地执行条例、规定、办法而对其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补充、完善,使其更具体、更好操作。
一、特点
细则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
(一)产生前必定有“母体公文”
细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直接派生性。它与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不能直接独立产生,而必须先有一个条例、规定或办法作为“母体公文”,细则在这一“母体公文”的基础上派生。 没有“母体公文”的,不能叫“细则”。这种派生性决定了细则内容的“辅助性”和“补充性”。 辅助性、补充性是指细则的内容是对“母体公文”的说明、解释或补充。并非所有的条例、规定、办法都必须制定细则,但条例等公文若涉及的活动、工作较为复杂,内容繁多,且在执行时会遇到不同的实际情况,那么制定时便不能太具体、细致,而是只作总体、原则把握,这种情况,就必须由细则来对其进行说明补充了。这也是细则产生的缘由。
(二)其制定必须具有针对性
细则的制定,要有针对性。一方面要针对原条例、规定或办法中的不明白、不具体或不完全、不周密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针对性还含有遵循原文件精神意旨的含义。制定细则,可以增补一些应补充的内容,但不能不顾原文件的规定而完全另搞一套,以致丝毫看不出它与原文件的派生关系,更不能与原文件精神相冲突相矛盾;另一方面,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制定,不能只形式主义地对某些条文加以字面解释或意思演绎。
写作细则要在精神上遵循原文件,但在写法上却没有限制,根据具体需要,它可以是对原文件的全部条文全面进行解释说明,也可以只针对部分条文进行写作;可以是侧重于原则精神的具体化,也可以是侧重于针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这里要特别说明,对法律法令进行说明、补充,并不是细则的“专利”,条例、办法也可当此用,不过它们,尤其是条例,多用来对法律的执行作出补充、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就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细则化”文件。
二、格式和写法
细则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生效标识组成。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细则的标题用“事由+文种”式。事由的表述,有的写明“母体公文”的名称,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的不用“母体公文”名称,而写明主要内容,如《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二)正文
条例正文的结构形式也主要是章条式和条款直贯式,在内部组成上也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写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尤其是一定要写明根据,即它是根据哪一个公文制定的。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写明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分则性内容是对“母体公文”的条文进行解释补充。根据需要,它可以对原公文全文进行解释、充实,也可只针对部分条文进行解释、补充,还有的只在某一个或几个规章制度类公文的精神指导下,制定出遵循其精神意旨的措施、办法。
写作细则分则部分的内容,应非常具体、细致,有很强的操作性,不能像条例、规定那样注重原则性、指导方针性,否则,细则就失去应用价值了。
分则性内容的写法,有的直接对“母体公文”中的某些条款或概念作出解释或作出界定,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就对《地名管理条例》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分别进行了界定。有的是将“母体公文”中较为原则的条款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执行任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还有的是在遵循“母体公文”精神的前提下,对其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写道,“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原《条例》的第四条规定补充了九条规定。
(三)生效标识
细则的生效标识一般以题注的形式标出,有的通过发文通知下发,便不再标注此项内容。
四、例文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9b比例的,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略)
第九条 驻莞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镇(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所在镇(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略)
第十五条 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凭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办理年审。
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情况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东府〔1997〕29号)同时废止。
第四节 办法
办法是对某一工作或活动作出具体安排或提出具体规范措施的公文。
一、特点
办法的特点主要有三:
(一)制定者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办法的制订者也非常广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二)功效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办法一经制定出来,也有很强的规范性,相关机关、人员必须遵循,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但相对章程、条例来说,其强制性要稍弱一些。
(三)内容注重具体可操作性
办法的内容,比起条例、规定来,原则性要弱一些,具体性要强一点,注重于“作出具体安排或提出具体规范性措施”。它要有具体可操作性,不可太原则、抽象。不过这种理论上的界定只是相对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在实际工作中,规章制度类公文各文种间常有通用之处,如作为我国公文写作和处理基本尺度的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二者讲同一工作即公文处理,内容要素几乎相同,却一用“办法”,一用“条例”,可见功能区分不是绝对的。
办法的制定,可以是某一法律、法令的具体化,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单独制定。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检验完善后,如果需要,可以经修订而上升为条例。
二、格式和写法
办法的格式与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无根本性区别,其结构也是由标题、正文和生效标识三部分
组成,无主送机关。
(一)标题
办法的标题也用“事由+文种”式,如《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如所举之例,办法的标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文种名称加上“暂行”、“实施”等限制性词语。
(二)正文
办法正文的写法与章程、条例、规定等规章制度类公文在结构形式和内容组成要素上是差不多的。在结构形式上,它也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主要结构形式有条款直贯式和章条式;在内容组 成要素上它也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
正文开头是总则性内容,在章条式结构中为第一章,在条款直贯式结构中为开头几条,用来简要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根据,以及对内容所涉及的工作活动作出总体性、原则性要求。
中间主干部分是分则性内容。这一部分,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需对内容所涉及的工作活动作出全面的规定,这种规定条款,有的按从总说到分说,有的按从主要到次要,有的按办理程序的先后,逐条展开。
结尾部分是附则性内容,这也与章程、条例、规定无异,主要用来写明解释权限、执行要求、实施时间、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关事宜。
有些基层单位的简单办法,只写分则性内容,没有总则性、附则性内容。
(三)生效标识
办法的生效标识有的以题注的形式标于标题之下,有的在正文右下方注明发文机关和时间(基层单位多用此格式);还有的通过发文通知发布,在发文通知中写明发布时间,所以办法文本上不再写。
四、例文
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直驻粤单位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厅)牵头协调、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和监察部门;抽评考核由政府办公室(厅)和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起进行,也可与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长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监察、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略)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略)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略)
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写作
规章制度类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出来约束所属成员、管理某项工作活动的公文。
规章制度类公文的文种主要有章程、条例、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等。
第一节 章程
章程是用来规定某个机构或组织的宗旨、组成人员以及组织机构的性质、任务、权利和活动规则等的公文。
一、特点
章程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其制订者具有严格的限定性
只有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术机构才制定章程,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制定章程的。
(二)对本组织(或机构)成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章程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正式会议,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之类讨论通过。在会议讨论通过以前,往往只是“草案”;草案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上经与会者讨论并表决通过以后,成为正式文件,对本组织或本机构及其成员有很强的权威性。
章程一经生效后,不能随意修改,尤其是在宗旨、目标等重大问题上,以免影响其权威性;更不能随意废止,章程的生命往往是同该组织或机构相始终的。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实情况的变化,组织机构适时修订自己的章程,以适应形势,使自身更具生命力,还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就作过多次修订。修订章程,也应该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分类
章程分类的依据,是其所属组织机构的性质。按其所属组织的性质,章程可分为三类,即组织章程、学术机构章程和企业章程。
(一)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是一个组织的根本大法,是由党派或团体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等作出说明或要求组织及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明文规定的公文。 组织章程是各类章程中主要的一类。社会上各种党派组织、社会团体都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等。
组织章程对内是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行为规则,对外是表明本组织性质、社会角色的一面旗帜,社会各界对一个组织的认识,主要来自其章程中对自身的宗旨、性质、任务、目标等方面的设定。进步组织的进步性在其章程中反映出来,反动组织的反动性也会在其章程中表现出来。
(二)学术机构章程
学术机构章程在内容上与组织章程无太大的不同,也要讲明机构的性质、任务、成员、机构设置、活动、经费来源等问题。如前文所言,学术机构章程与组织章程的差别就在于二者所属的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在写法上则是大同小异的。如《中国广告学会章程》,内容包括学会的性质、任务、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经费等问题。
(三)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用来写明企业性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业务开展规则等事项的章程。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总章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中国银行章程》等;另一类是单项业务章程,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这类章程,主要是用来讲明有关业务开展规则的。
企业章程由企业最高领导机关制定,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格式和写法
章程的结构一般由“标题+题注+正文”构成。由于章程一般是一种内部公文,不需外发,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章程标题由制发章程的组织机构名称和文种名称“章程”构成。试行章程在文种前加上“试行”、“暂行”字样,企业单项业务章程的标题要写明企业名称、业务名称和文种三项内容,如《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二)题注
章程的生效标识都是用题注的形式标注于标题下面,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题注是“1960年8月12日通过”;有的还要写明通过的会议,如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题注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通过”。
(三)正文
章程正文的结构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都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直贯式,即正文从开头至结尾,依次列为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另一种是章条式,即全文的条款按内容分为若干章节,每章内容以一小标题写出。有些章条式结构的章程在第一章前还有总纲(或总则)。
不管是条款直贯式还是章条式,章程的内容都可分为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一般要写明组织的名称、宗旨、性质等纲领性内容。在有的章程中,它以“总纲”为题写在第一章之前;不设总纲(或总则)的章条式章程中,它写在第一章;条款直贯式章程中,它写在开头几条中。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其总则性内容较多,包括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对内对外方针、自身建设等纲领性的内容。
分则性内容要周全地把组织机构应阐明的问题写进去。如任务、组织、成员、活动、经费等。有的章程分则性内容分章加标题写明,有的不分章,直接分条款写明。如《中国共产党章程》, 其分则性内容有十章,包括: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附则性内容一般是用最后几条或最后一章写明一些附带的问题,如实施时间、实施要求、解释权限等。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的附则性内容是:“第九条本会章程经中国文学艺术工制订者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有的章程无附则性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写完分则性内容即止。
四、例文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2006年7月`14日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双代会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由我院教职工代表组成,“双代会”代表及其领导成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教职工负责,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双代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双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同时尊重、保护少数的原则。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实行“双代会”代表合一制。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双代会”每届四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双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十条 收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代表给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意见和提案,及时提交给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督促予以答复和落实,尊重和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双代会”的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条件(略)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略)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代表的选举(略)
第十八条 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略)
第十九条 “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略)
第二十条 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双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节 条例
条例是权力机关或党政高级领导机关制定的用于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系统、全面规定的公文。
一、特点
条例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其作用具有极强的规范性
条例是各种公文中法规性最强的一种,它的作用类同于法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方面的作用,几乎无异于法律。尽管它不是法律,但它是对某一政策、法律、法令的补充性说明或辅助性规定,是实施和执行某一政策、法律、法令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所以它对于社会管理的严密性,有很大作用。法律由于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其灵活性、针对现实的及时性要比条例差,所以条例有时还能针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起到一种补法律之空的“应急”作用。有的条例,由于现实需要,及在实施中得到检验、完善,可以经人大通过,变成法律。如《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就演化成了后来的《保守秘密法》。
(二)其制订者具有很严格的限定性
条例的制订者虽不如法律那样单一,但也有很严格的要求。毫无疑问,拥有立法权力的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可见,党中央可以制定条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管理、规范国家生活,要制定许多条例。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各职能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条例,可草拟出来,由国务院批准和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能制定条例,可制定法规性稍弱一些的规定、办法,若非要制定条例不可,可以草拟出来,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由此可见,条例的制订者只有中央一级的党政领导机关以及各级权力机关,而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条例最多的机关是国务院。
(三)其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由于条例有法令的性质,所以它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机关、个人在开展工作、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循相关的条例,若有违反,必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个人日常行为,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条例由于具有强烈的法令性,是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规范,所以在制定时,一定要做到内容科学。首先,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精神,不得有违反、抵触的地方,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既要针对现实,又要有预见性,做到内容严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作出明文规定的事项,现在还未出现而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必须考虑进去。这样,应用时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引导、禁止的作用。
条例的写作,要全面、系统、原则,不能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要具体可行。
二、分类
条例按内容范围可分为三类,即工作条例、组织条例、专职人员条例。
(一)工作条例
工作条例是为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顺利开展或为管理某一方面的工作而制定的条例。它是条例中的绝大多数。工作条例有的是以相关方面的政策法律为指导精神独立制定出来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的是对指导、管理某一工作的法律的细则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二)组织条例
组织条例是对某一机构的组织、职权等问题进行规范、管理的条例,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类条例不像组织章程那样对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成员等各方面都进行设定,而是只对其组织、职权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其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与章程的内容相去甚远。
(三)专职人员条例
专职人员条例是对专职人员的任务、权限作出规定的条例,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格式和写法
条例的结构由标题、题注和正文三部分构成。由于它在特定范围内广泛实施,无特定对象,所以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一般采用“事由+文种”式,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的在事由中表明条例的实施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二)题注
条例的生效标识以题注的形式标注于标题下方。而近年来,条例多以发布令发布,发布令中写明了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所以条例本身不再标注生效标识。
(三)正文
条例的正文,内容简单的采用条款直贯式结构;内容复杂、繁多的,一般采用章条式结构。不管采用哪种结构形式,都必须将内容所涉及的事项、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规定,不能有遗漏。条例的内容也都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在章条式结构中往往是第一章,在条文直贯式结构中常占开头几条。它首先要讲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对所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解释,界定其含义;其次,要对条例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给予简要说明。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第一
章总则,就写明了制发条例的目的在于“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写明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写明了对营业性演出的原则性规定即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国家鼓励民族优秀艺术和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禁止非法演出;有关部门要管理演出;对为文艺演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应予奖励等等。
分则性内容是条例的主干部分,对工作、活动的管理、规定,要在这部分内容中得到落实,所以它必须提出既全面又具体的管理措施。对工作活动的管理,既要从正面提出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又要从反面写明若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即有些条例中单独作为一章的“罚则”。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分则性内容包括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主要写明了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第三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就演出的方方面面作了规定;第四章“罚则”,明确写出了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和处罚的方法。
附则性内容是对一些相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如生效日期、解释权限、废止以前制定的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附则就分三条写明了在条例实施前从事此项活动的单位、个人须在3个月内按条例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民间游散艺人的演出,可参照此条例制定管理办法;以及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等。
四、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略)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一5%。(略)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略)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略)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注:该条例于1997年7月7日通过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
第三节 规定
规定是用来对某项工作活动作出安排和制订出具体管理措施的公文。
一、特点
规定的主要特点有三个:
(一)适用范围和制订者具有不定性和广泛性
在日常实际工作中,规定是一种用得相当广泛的规章制度类公文。它不像章程、条例那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或特定的制订者,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运用规定来对自己管理的工作、活动或所属成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它同“通知”一样,有着最为广泛的制订者和适用范围。
(二)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事项和制定的措施要求具有现实性和具体性
比起章程、条例来,规定的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较小。条例往往是对一类工作、一类活动作出规范,章程是对某一组织的方方面面进行预设和定位,而“规定”则往往只对某项具体工作或活动作出规定,规范的内容、范围比较集中,如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国务院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了使督察工作依法开展,公安部通过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二者内容范围大小非常明显。从制订的措施和要求来看,它不如条例那么原则,而是比较具体,但比起下文要讨论的办法、细则来,它又要原则一些,“粗”一些。它适用于对某些现实的政策性问题或某一方面的活动规范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或措施,以便于活动的顺利开展或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内容和时效具有不稳定性和应变性
规定比起章程、条例来,“法”性要稍弱一些,除内容更细小、具体、更针对现实外,它的内容的稳定性、时效的长期性也要弱一些。尽管它是对某项工作作出规定,但它的制定机关不一定很高,当形势发生变化,或者上头有新政策法规出台,规定就得重新制定以适应新的要求。
此外,由于规定的“法”性弱一些,因而对有关机关、人员的约束力也要差一些,不像条例那样,对违反者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规定由于现实所需,经过实践检验、修改完善后,可以发展成为条例,从而增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分类
规定按内容所属范围,可分为工作规定和专职人员规定两大类。
工作规定是对如何开展某项工作、某一活动作出指导、规范或禁止的规定。它在规定中占多数,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
专职人员规定是对某些专职人员如何开展专职领域内的工作,在工作中有何要求作出规定的规定。如《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等。
三、格式和写法
规定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生效标识三部分内容组成。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规定不要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规定的标题用“事由+文种”式。有的事由用介词“关于”引出,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有的不用此格式,直接写明主要内容,如《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文种前加上“补充”、“暂行”等字样。
(二)正文
规定正文的基本结构形式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相似,即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具体地说,规定正文结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是条款直贯式。由于规定内容项目一般不太多,篇幅不太长,所以多采用条款直贯式,把总则性内容写在开头的一条或几条,即制定规定的目的、意义、根据,以及对一些概念术语的解释界定。最后一条或几条写附则性内容,包括规定的实施时间、实施要求、解释权限,以及宣布取消过去制定的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规定、办法等。中间各条,具体写明各项规定。若一项规定包括
多个方面,可在条下设更小的层次来表示,如“第×条”下,可含“一”、“二”、“三”„„表示。这种结构是规定中用得最多的。
第二是章条式。章条式结构与条例中章条式者无太大不同,二者不同的只在内容上。这种结构式在规定中的运用要少于条文直贯式,这主要是由于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太复杂的缘故。
第三是“总分”式。这一结构形式,章程、条例等内容丰富者一般不用,只适用于规定、办法等文种之内容单纯、篇幅不长者。它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开头是总说,总说部分的内容即总则性内容,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头写道,“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分说部分再对具体问题分条列项进行规定。这种结构方式中,附则性内容一般也放在分说部分的最后。
(三)生效标识
规定的生效标识有三种标注方式。一是在标题下方以题注形式写明通过时间(有的还加上机构或会议名称);二是以发文通知发布,通知中已说明生效要素,规定文本中不再提及。这两种方式一般用于高级机关制发的较正式的、法规性较强的规定。三是在正文右下方注明发文机关和时间并加盖公章,这种方式多用于基层机关单位制发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规定。
四、例文
东羌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和管理体制的综合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域。
第三条 产业园以先进制造业为发展的主要依托,以建立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为主要措施,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以高新技术提升制造业为主要目标,在产业发展布局上,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以生物技术相关产业、装备制造业以及服务于高新科技产业的第三产业为主要支柱产业,并以软件、微电子、关键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的上游产业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第四条 产业园应以产业、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是产业园的决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管理权限,负责管理产业园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产业园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略)
第七条 管委会应就所审批的事项向相应的市一级职能部门备案,对超山市一级管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应的市一级职能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八条 管委会按照“松山湖事情松山湖办”以及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综合审批、综合服务、综合管理机构,实行“一个章审批”、“一站式服务”,并可根据产业园发展的需耍,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必要的相应市一级职能部门的职能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
第九条 根据产业园发展的需要,可由市政府商请国家直管的部门在产业园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 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办理产业园内企业的立项审批等各项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托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及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内投资兴办以下产业:(略)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内开办软件园、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等专业孵化器以及其它研发机构和基地。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内开展创业投资和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产业园享受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业园内企业和项目享受国家、省、市各种有关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产业园内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及出口加工区,实行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四章 财政及收费
第十七条 产业园内各项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从产生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园区管委会,部分用于产业园的建设,部分用于以奖励、科研项目资助等形式返还相关的企业,支持其发展高科技产业。
第十八条 产业园实行“零收费”政策。入市财政库的应由区内企业承担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属法定应上缴中央、省的有关规费,由产业园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归口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 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了保证某一活动或工作顺利进行,对活动或工作进行的方式、方法作出一些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的公文。
一、特点
规则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规则所规范的工作活动,都是非常具体的单项活动,其开展并不复杂,如考试、城市乘坐公共汽车、人大代表议事等。所以规则比起同类其他公文来,内容要相对简单、单纯一些。规则内容所涉,有公务方面的,也有人们日常生活方面的,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其内容所涉及的工作活动,就是公务方面的,而《考试规则》、《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就是为指导管理人们日常生活中某些活动而制定的。
(二)规则的内容详细具体,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规则是无需再制订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公文,所以它要求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格式和写法
规则的结构与同类其他公文一样,由标题、正文、生效标识组成。
(一)标题
规则的标题也常采用“事由十文种”的形式,如《棉花收购规则》。事由的表述,一般不用介词“关于”短语引导。
(二)正文
规则正文的写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单写法,只按过程的先后顺序分条列出工作活动的要求与规定,开头处没有制文目的等总则性内容,结尾处无执行要求等附则性内容,如《考场规则》等,多用这种写法。另一种是比较复杂的写法,与同类其他公文一样,分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结构形式有章条式和条款直贯式。
总则部分写明制文目的、根据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属总则性内容,写明“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这与同类其他公文的写法一致。
分则部分要写得详细、具体、周全,对工作活动从始至终的各项内容,要一一作出细致明确的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分七章写明“议事规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询问和质问,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写得非常细致全面。
附则部分写明实施时间、实施要求、解释权限等内容。如上面所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写明:“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生效标识
规则生效标识的标注形式有三种:一是以题注的形式标出通过的机关(会议)、时间或者只标出时间,一是在正文右下方标明制订的机关、时间或只标出时间;一是以发文通知发布,不在规则文本上标注生效标识。有些张贴的简单规则,如阅览室规则、考试规则等,也不标注生效标识。
四、例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按照“政治坚定、勤政廉政、团结民主、作风扎实、开拓进取、有所作为”的基本要求,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带头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端正作风,秉公办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有序运行,落到实处。
市政府的职权范围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是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东莞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略)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卜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五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决策制度
十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建立起既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手段,又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微观运行机制的决策制度,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十三、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并承担责任。
十四、严格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确定目标、拟制方案、优选方案和试验证实。决策前,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全面准确的材料,提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静态的调查研究和动态的系统分析与测算结合,排除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用事。
积极借助外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可组织“智囊团”,吸收专家学者参加,使之成为市政府的常设参谋机构。充分发挥北京、广州、深圳、东莞经济建设研究会的作用,尤其是战略性课题的咨询研究方面的作用。
十五、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系统。凡决策了的问题,下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督查部门追踪检查落实。市政府有关领导要随时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偏差。重大决策的实施,要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以求得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会议制度
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略)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需要办理的可视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属于请示、报告内容的发出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及镇区领导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格控制各种会议的通知》(东委办〔1998〕26号)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各镇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由各镇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外,各镇区、市直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报市政府按办文程序办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批办。市政府领导对非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的请示、报告,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对口的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二十一、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登记、呈批、转办,经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呈对口的副市长审批、签发。内容涉及需与其他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拨款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对口的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呈市长审批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限期要求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重要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印发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阅,汇总送分管副市长把关(必要时须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长签署。
二十二、各镇区、市直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件事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镇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或裁定。
二十三、市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省政府指示、决定;颁发重要政策和行政规章;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十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按第
二十一条处理;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二十五、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正副秘书长审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 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送正副秘书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在《东莞日报》全文刊登。外事活动活动制度
二十七、市长、副市长出访,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各镇区、市直各部门领导出访,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各镇区、市直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1年内不多于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2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二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有关市领导批准后安排。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九、市人大召开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法规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有关工作,由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参加,若涉及几个分管副市长,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十、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参观、颁奖、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镇区、市直各部门一般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镇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特殊情况需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发贺信贺电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区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接待工作制度
三十四、市长、副市长接待工作应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接待工作的意见》(东委办〔2001〕7号)执行。建立接待值班制度,每位副市长轮值1周,当对口副市长出差或有其他安排,不能接待时,由接待处或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值班领导主持接待,以保证圆满地接待好客人。
三十五、国家及省属部门领导到我市检查工作或外省、市(县)领导来我市参观,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方案审批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洽的,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其它事项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要密切与市委的联系。分管工作需市委方面支持和配合的,市长、副市长要主动与市委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协调,争取市委的支持,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视情况报市委书记知悉和指示。
三十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长、副市长应定期相互通报工作、交流情况;碰到会议、重要活动较多时,副市长应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制计划表,统筹安排各位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副市长每日的工作和政务活动安排,应提前知会秘书长。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分管的工作应件件抓落实。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各局局长离开本市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十、会议需请市政府领导讲话的,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稿,提前直接送达市领导本人审定。 凡需请市长出席讲话的,应在会议报批时商市政府办公室准备讲话稿。
附则
四十—、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四十二、本工作规则的解释、修改权归市政府。
第五节 细则
细则是对条例、规定、办法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详细的执行措施或作出补充性与辅助性解释说明的公文。其职能在于为了更好地执行条例、规定、办法而对其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补充、完善,使其更具体、更好操作。
一、特点
细则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
(一)产生前必定有“母体公文”
细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直接派生性。它与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不能直接独立产生,而必须先有一个条例、规定或办法作为“母体公文”,细则在这一“母体公文”的基础上派生。 没有“母体公文”的,不能叫“细则”。这种派生性决定了细则内容的“辅助性”和“补充性”。 辅助性、补充性是指细则的内容是对“母体公文”的说明、解释或补充。并非所有的条例、规定、办法都必须制定细则,但条例等公文若涉及的活动、工作较为复杂,内容繁多,且在执行时会遇到不同的实际情况,那么制定时便不能太具体、细致,而是只作总体、原则把握,这种情况,就必须由细则来对其进行说明补充了。这也是细则产生的缘由。
(二)其制定必须具有针对性
细则的制定,要有针对性。一方面要针对原条例、规定或办法中的不明白、不具体或不完全、不周密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针对性还含有遵循原文件精神意旨的含义。制定细则,可以增补一些应补充的内容,但不能不顾原文件的规定而完全另搞一套,以致丝毫看不出它与原文件的派生关系,更不能与原文件精神相冲突相矛盾;另一方面,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制定,不能只形式主义地对某些条文加以字面解释或意思演绎。
写作细则要在精神上遵循原文件,但在写法上却没有限制,根据具体需要,它可以是对原文件的全部条文全面进行解释说明,也可以只针对部分条文进行写作;可以是侧重于原则精神的具体化,也可以是侧重于针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这里要特别说明,对法律法令进行说明、补充,并不是细则的“专利”,条例、办法也可当此用,不过它们,尤其是条例,多用来对法律的执行作出补充、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就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细则化”文件。
二、格式和写法
细则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生效标识组成。不写主送机关。
(一)标题
细则的标题用“事由+文种”式。事由的表述,有的写明“母体公文”的名称,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的不用“母体公文”名称,而写明主要内容,如《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二)正文
条例正文的结构形式也主要是章条式和条款直贯式,在内部组成上也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三部分。
总则性内容写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尤其是一定要写明根据,即它是根据哪一个公文制定的。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写明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分则性内容是对“母体公文”的条文进行解释补充。根据需要,它可以对原公文全文进行解释、充实,也可只针对部分条文进行解释、补充,还有的只在某一个或几个规章制度类公文的精神指导下,制定出遵循其精神意旨的措施、办法。
写作细则分则部分的内容,应非常具体、细致,有很强的操作性,不能像条例、规定那样注重原则性、指导方针性,否则,细则就失去应用价值了。
分则性内容的写法,有的直接对“母体公文”中的某些条款或概念作出解释或作出界定,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就对《地名管理条例》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分别进行了界定。有的是将“母体公文”中较为原则的条款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执行任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还有的是在遵循“母体公文”精神的前提下,对其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写道,“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原《条例》的第四条规定补充了九条规定。
(三)生效标识
细则的生效标识一般以题注的形式标出,有的通过发文通知下发,便不再标注此项内容。
四、例文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9b比例的,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略)
第九条 驻莞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镇(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所在镇(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略)
第十五条 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凭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办理年审。
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情况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东府〔1997〕29号)同时废止。
第四节 办法
办法是对某一工作或活动作出具体安排或提出具体规范措施的公文。
一、特点
办法的特点主要有三:
(一)制定者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办法的制订者也非常广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二)功效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办法一经制定出来,也有很强的规范性,相关机关、人员必须遵循,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但相对章程、条例来说,其强制性要稍弱一些。
(三)内容注重具体可操作性
办法的内容,比起条例、规定来,原则性要弱一些,具体性要强一点,注重于“作出具体安排或提出具体规范性措施”。它要有具体可操作性,不可太原则、抽象。不过这种理论上的界定只是相对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在实际工作中,规章制度类公文各文种间常有通用之处,如作为我国公文写作和处理基本尺度的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个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二者讲同一工作即公文处理,内容要素几乎相同,却一用“办法”,一用“条例”,可见功能区分不是绝对的。
办法的制定,可以是某一法律、法令的具体化,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单独制定。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检验完善后,如果需要,可以经修订而上升为条例。
二、格式和写法
办法的格式与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无根本性区别,其结构也是由标题、正文和生效标识三部分
组成,无主送机关。
(一)标题
办法的标题也用“事由+文种”式,如《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如所举之例,办法的标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文种名称加上“暂行”、“实施”等限制性词语。
(二)正文
办法正文的写法与章程、条例、规定等规章制度类公文在结构形式和内容组成要素上是差不多的。在结构形式上,它也以条款为基本结构单位,主要结构形式有条款直贯式和章条式;在内容组 成要素上它也包括总则性内容、分则性内容和附则性内容。
正文开头是总则性内容,在章条式结构中为第一章,在条款直贯式结构中为开头几条,用来简要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根据,以及对内容所涉及的工作活动作出总体性、原则性要求。
中间主干部分是分则性内容。这一部分,和其他规章制度类公文一样,需对内容所涉及的工作活动作出全面的规定,这种规定条款,有的按从总说到分说,有的按从主要到次要,有的按办理程序的先后,逐条展开。
结尾部分是附则性内容,这也与章程、条例、规定无异,主要用来写明解释权限、执行要求、实施时间、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关事宜。
有些基层单位的简单办法,只写分则性内容,没有总则性、附则性内容。
(三)生效标识
办法的生效标识有的以题注的形式标于标题之下,有的在正文右下方注明发文机关和时间(基层单位多用此格式);还有的通过发文通知发布,在发文通知中写明发布时间,所以办法文本上不再写。
四、例文
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直驻粤单位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厅)牵头协调、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和监察部门;抽评考核由政府办公室(厅)和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起进行,也可与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长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监察、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略)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略)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略)
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