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五条禁令
一、严禁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参与赌博;
三、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安排的吃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四、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五、严禁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
违反上述禁令,轻者给予纪律处分,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仪表风纪管理规定(试行)
合中法〔2008〕67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为使全院干警保持端庄的仪表,优良的风纪,严明的纪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着法官及警察制服,佩戴徽章、警衔标志。
二、穿着制服要求衣着整洁,稳重大方。着春、秋(冬)装时,内穿制式衬衣,佩戴制式领带;要求上、下服装统一;不得与便服混穿。
三、干警在开庭审判、执行案件、接待群众来访等公务活动时,仪容要严整,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拖鞋式凉鞋。
四、两名以上干警外出共同执行公务时,应着季节相同的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不得在制服外着便装,着制服时不得戴围巾。
五、法院男性干警蓄留发型应当庄重得体,不准留长发、剃光头,不准蓄胡须、留大鬓角,不准在工作时穿背心、短裤。女性干警在工作和执行任务期间不准披长发、化浓妆、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饰品,不准染彩发(黑色除外)、指甲。
六、干警着装时,应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不准在街上或公共场所边走路边吸烟、吃零食以及嬉笑打闹等。
七、干警不准着制服到营业性舞厅、歌厅唱歌跳舞,不准酗酒,不准在公共场所与他人争吵、发脾气、耍威风等。
八、干警非因公外出和节假日期间不准穿制服。女干警在怀孕期间可以不着制服。
九、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仪表风纪管理规定,并对所属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院政治部和监察室,要将着装情况纳入队伍纪律作风的事项进行管理,共同负责对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着装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批评纠正,并在本院局域网上通报批评。对多次违规人员,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执行仪表风纪管理规定情况将作为各部门创建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并纳入院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
十二、换装,由院司法行政装备处根据季节变换及天气情况予以通知。
十三、本规定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五条禁令
一、严禁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参与赌博;
三、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安排的吃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四、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五、严禁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
违反上述禁令,轻者给予纪律处分,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干警仪表风纪管理规定(试行)
合中法〔2008〕67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为使全院干警保持端庄的仪表,优良的风纪,严明的纪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着法官及警察制服,佩戴徽章、警衔标志。
二、穿着制服要求衣着整洁,稳重大方。着春、秋(冬)装时,内穿制式衬衣,佩戴制式领带;要求上、下服装统一;不得与便服混穿。
三、干警在开庭审判、执行案件、接待群众来访等公务活动时,仪容要严整,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拖鞋式凉鞋。
四、两名以上干警外出共同执行公务时,应着季节相同的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不得在制服外着便装,着制服时不得戴围巾。
五、法院男性干警蓄留发型应当庄重得体,不准留长发、剃光头,不准蓄胡须、留大鬓角,不准在工作时穿背心、短裤。女性干警在工作和执行任务期间不准披长发、化浓妆、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饰品,不准染彩发(黑色除外)、指甲。
六、干警着装时,应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不准在街上或公共场所边走路边吸烟、吃零食以及嬉笑打闹等。
七、干警不准着制服到营业性舞厅、歌厅唱歌跳舞,不准酗酒,不准在公共场所与他人争吵、发脾气、耍威风等。
八、干警非因公外出和节假日期间不准穿制服。女干警在怀孕期间可以不着制服。
九、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仪表风纪管理规定,并对所属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院政治部和监察室,要将着装情况纳入队伍纪律作风的事项进行管理,共同负责对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着装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批评纠正,并在本院局域网上通报批评。对多次违规人员,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执行仪表风纪管理规定情况将作为各部门创建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并纳入院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
十二、换装,由院司法行政装备处根据季节变换及天气情况予以通知。
十三、本规定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