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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兴民
故意伤害致 人轻伤 案件 是常见多发性案件 , 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的刑事案件中所 占的比例较 大 。 现在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均采 取公诉程序 , 需要投 入较多的司法资源 。为节约司法贺源 及构建和谐 社会. 按引起轻伤案件 的不 同情形依法适用不同的诉 讼程 序处理是十
分必要的 a
一
伤案件, 不可适用自诉程序处理 . 因为有的团伙性报复案件 , 被害人并不 认识对方 . 让被害人收集证据是非常难的。 有的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 。 事 后又受到对方的恐吓 橱渤 或利诱而不愿 环 敢提起自诉 。 第二 、 因邻居纠纷 、 村民之间纠纷 、 家庭成 员之间纠纷等民间矛盾 引发 的轻伤案件 。 可通过 自诉程序 来处理 。 三 、 自诉程序处理的法律 依据和 优点 适用 ( 一)现在 均用公诉程序来处理 轻伤 案 件, 分析其 原 因, 主要 有三个方面 : 第一 、 由 公安派出所来处理所有 的伤害案件 . 有较强 的群众基础和心理认同, 因此不论是 因何种
、
引发轻伤案件的几种情形
经对我院 20 03年至 20 年的故意伤害 05 案件进行分析,引发轻伤案件的情形主要有
以下四种 : 报复 、 居矛盾 纠纷 、 邻 村民之 间矛 盾纠纷 、 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纠纷 。03 20 年的轻 伤案件 2 件 , 0 占全年案 件的 1%, 9 占全年 故 意伤害案件的 6. 其中报复情形的 l 件 、 8 %. 9 0 邻届纠纷情形的 4 、 件 村民之间纠纷情形的 3 件 荡e 成员之间纠纷情形 的 3 , 庭 件 后三种 情
形的轻伤案件共 1 O件,占全年轻伤案件的
5%, 0 占全年案件的 9 %; 0 年 的轻 伤案件 . 24 5 0 2件, 2 占全年案件 的 2. 占全年故 意伤害 0 %, 7
案件的 6. 其中报复情形的 8 、 8 %, 7 件 邻居纠 纷情形的 5 、 民之 间纠 纷情 形的 9 。 件 村 件 后
二种情形的轻伤案件 共 1 . 4件 占全年轻伤案 件的 6. 3 %.占全年案件的 1. 20 年的 6 3 %; 5 2 0 轻伤案件 2 件 , 8 占全年案件的 2. 占全年 6 %, 9 故 意伤害 案件 的 7%.其 中报 复情形 的 1 0 2 件、 邻居纠纷情形的 5 、 民之间纠纷情形 件 村 的 l 件 . 二种情形 的轻伤案件共 1 件 . l 后 6 占 全年轻伤案件的 5, 占全年案件 的 1. 71 %, 5 %。 4 通过对三年的轻伤 案件进行统计 分析 。每年 的轻伤案 件中因邻居纠 纷 、 民之 间
纠纷 、 村 家庭成员之 问纠纷 而引发 的案件 . 占全年轻伤案件的 5%以上 。 均 0 二、 轻伤案件均用公诉程序处理的非必要性 现对轻伤案件的处理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后由检察院向法 院提起公诉 。 在审判实务中, 在些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 , 被告人全
情形引发的轻伤案件 , 当事人都向 当地派出 所报 案 。 并要求处理 . 当被害 人的伤情经 但 法医鉴定为轻伤后 . 公安机关就 当作故意伤 害案件立案侦查 , 而不作调解 处理 a 第二, 公 安 机关 因过去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不到位 . 很 多刑事案件 , 别是故意伤害 案件 , 特 不管是 重伤还是轻伤 案件 . 经调解后就要 求当事人 “ 私了 ” 被害 人因种种原 因同意 “ 了” , 私 . 但过 后又反悔 , 申诉 . 四处 经人大 、 检察机 关
对公安机关的执 法行 为加强监督后 , 公安机 关就将所 有的轻伤案件 立案侦查 , 移送检察
机关处理 ; 。 机关对刑法及 刑诉 法 第三 司法 中有关对轻 伤案件 的处理 的理解和 运用过 于机械 ,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没有充分发挥 自
身的职能进行调解 。
( 适用自诉程序处理的法律依据 。 二) 对 因邻居纠纷 、 民之 间纠 纷 、 村 家庭成 员 之间纠纷等 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 , 通 过 自诉程序处理有法律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 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项 “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 二) 人 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八项案件 , 中有 “ 意伤 害案( 其 故 刑法第三百 三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 , ” 刑法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就是轻伤案件 。 ( 适用 自 三) 诉程序处理 的优 点 。 适用 自诉程序处理 因邻居纠 纷 、 民之间纠纷 、 村 家庭成员之间纠 纷等 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 . 具有 比适用公诉程序处理 的优点 a 第一 、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社会和谐才能促进社会发展 , 构建和 谐社会 , 各职能部 门充分发挥各 自的职能 , 需要 司法机关在执行刑法 、 刑诉法中 , 要充分的发挥刑 法的打击和 预防双重功能 , 对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稳定的刑事案件 . 要严厉打 击, 对可通过诉讼程序的选择 - 但 达 到 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解 , 而这种 自愿和解 既能达到社会公正 目的的
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 被害人就提出已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 但由于采取公诉程序处理 。 不能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 , 公诉机关叉 不作撤诉处理 。 法院只
有依法 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 。 案件从公 安机关 立案侦查到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 ,需要花费很 多的司法资源和成本 ・ 而所起到的惩罚和预防犯罪 , 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并不显著 。 以对轻 所 伤案件 . 应按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 引发的不 根据
同情形及社会危害程序的不 同. 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处理 。 第一 、 以报复为目的而 引发的轻 伤案件 , 公安机关都应主动立案侦 查, 运用司法力量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 然后通过公诉程序对被告人进行 审判。 予以惩罚, 从而体现刑法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及价值取 向・ 有 效地遏制刑事犯罪蔓延的势头, 维护好社会治安的稳定 。 这种情形的轻
实现 。 叉不损害刑法的价值取 向, 是对构 建成和谐社会有利 的作法 - 应 予以认可和实施 ( 下转 第 4 1页)
圆 一 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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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 第 3 页) 9 第二 、 有利于做到审判 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 特殊情 况以法官 良知这把天然标尺 进行衡量 。形成 自己既忠于法 律规 ( 范共性叉发现 个案合理基础 的敏 锐思维能力 去决断重大疑难 案件 ; 五 统一 。 刑罚是把双 刃剑 , 运用得 当 , 则利大 于弊, 运用不当 , 则弊大于 是置身于行政色彩浓厚 的管 理羁绊 中用智 慧进行斡旋 ,形成 自己灵活 利 . 一味 以刑法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已不符 合当今社会思潮 。 审判工 多变适应上司指令叉拒绝僵 化依附独特风格去行使独 立表决权 。 作 中有法 必依 , 使法律 在其实施 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 , 而体现审判 从 法官担负着定纷 止争艰 巨任务。 应当 “ 悉法律 ”。 熟 市场经 济从严 的法律效果 , 同时考虑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果 。 运用刑法惩罚 犯罪, 就
格意义上来说就 是法 制经济 。我国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逐 步完善使法律 调整的范围不断扩 大. 之。 随 法官担 负的审判任务 臼益复杂而繁 重 运 用法律去规 范和 调整社会秩 序之活动就 是司法活动,司法活动 在审判 阶段实质上是法 官与法律水乳交融 , 紧密结合的活动 。 是法官将法律作 用于个案惩罚 犯罪 、 纷争的活动 。因此, 如画家非常熟悉色彩的 破解 犹 功效和颜色的搭配 才能描绝 出美丽图画一样 ,法 官应 该非常熟悉法律 才能完成艰 巨的审判任 务 。在某种意义上.法官对法律 的熟悉程度与 “ 公正与效 率” 的实现程 序密切联系 . 为何在 单位时期内审理相同数置 案件有些法 官深感压力很重 ; 有些法官感觉非常轻松 , 原因在于
对法律 熟悉程度有所差别 。 把熟悉法律简单理解为通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 死记硬背法 律条文 , 各取所需选用法律条款 , 是教条主义在司法界的突
是要恢复被犯罪行 为所破坏 的社 会秩序 , 而适用 自诉程序来处理 以上 几种情 形引发的轻伤案件 , 既能尊重被害 人的意思选择 , 到依法 办 做 案,叉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t条 “ 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 人
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 . 可以雒 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进行调解 。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 以同被告人 自 行和解或者撤 回起 诉” 的规定 . 在审 判阶 段进行调解 , 是公诉程序所 不能做到的和解 取
效果 , 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特别是对家庭成 员之间 因家庭琐事引发 的轻伤案件 , 如运用公诉程序处理 , 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 往往会加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怨恨及家庭成员间的矛
家庭成员 间短时 间内难于和睦 相处 。 审判 的社会效果 不如运用 自 出表现 。 所谓熟悉法律 , 是指在充分了解法律 、 法规及其解释和地方 、 部 盾 . 门法规 、 章产 生的时代背景 、 义 、 规 意 作用的基础 上把握每 条规 范调整 诉程序通过调解达到和解的 目的 第三 、 有利于节约 司法资源 , 减少诉讼成本 。 适用 自诉程序 , 司法 的社会关系 、 象 、 对 范围与本 质特 征以及法律之 间 、 法条之 间的相互联 系并准确 予以的情形 。 法官要达到熟悉法律高度 . 第一要勤于 学习法 学 机关可 以节省很 多的司法资源 。 在审判实务 中。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 对 理论, 尽可 能多地掌握各科法学原理 。 法律规范真正旨意总是能 够从该 除有碍诉讼外, 对被告人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 . 减少了羁押成本 。 科法学原理 中找到 依据 , 掌握其原理 , 运用该规 范就 会准确无 误 ; 二 第 四、 适用自诉程序处理的作法 。 要积极主动参加法律业务培训 , 释惑解疑 。 对法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 司法实践中, 区分引发轻伤案件的不 同情 形并不难 刑诉法 及相 训已经成 为法官更新和熟悉法律知识 、 提高业务水平的普遍形式 , 中 关的 司法解 释已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直接受 理的 自诉案件包括 刑法第 其 参与法律起草人 对相关法律进行讲解 是法官接 受培 训的一种 形式 , 这 二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故意 伤害 案, 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作法不 种形式能使法官对规范的一些模
糊认识和 司法实践遭遇 的某些 困惑一 样, 为做到 司法的统一 性 , 体现 公平原 则 , 应有 一个统 一的执 行标 时茅塞顿开 ; 第三要选定课题进行研究和善于汲取别人的研究成 果 , 丰
一
准。
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规范本 身存在的缺陷 。 理解法律规 范和法 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始终存在 。对法律规范进行深人研究和借 鉴他人
研究成 果是冲破现实局限性的有效途径 应适用 自 诉程序 。 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 法官承载蕾理性品格 . 当 ” 应 有较高文化水平 ” 。法官职业 的特殊 其次 , 不论何种情形 引发的轻 伤案件 。 被害 人向公安派 出所报案 性决定法官属于社会精英群体 , 该具备理性 品格 , 应 才能对解 决 日益复 后, 公安机关都应立案侦查 , 查清基本的案件 事实, 对上述 可适用 自诉 杂化的社会各类纷争驾轻就熟 。 然而 . 法官的理性程度总是与文化水平 程序处理 的几种情形的案件 。 采取边侦查 。 调解。 边 并书面 告知 被害人 高低相联系 。 理性一般被认 为与法官的智慧 、 学识 、 有关并在社会 性情 如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应通过 自诉 程序向法院提 起诉讼 。 现在 实践中长期形成能够揭示事 物本质的思维 方式 和行为方式 。通常情况 1 . 下。 法官文化越丰富 。 知识越 渊博 . 理性程度就 会越 高 , 以对每个纷争 之所以仍要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清楚 基本的案件事实。理由是 ; 我 可 省 目前广 大群众的文 化素质整体 程度不 高 , 法律知识水平有限 。 完全 的真实本 质作 出准确判断 井进行果断处置 ; 反 。 官文化越贫 乏 , 相 法 学 且 识越 浅薄 。 理性程度就会 越低 。 可能对纷 争的处理将 是专横和盲 目的 。 由被害人来收集达到刑 事诉讼 证明标准 的证据是很难的 。 当前由公 法官的理性 还与法 官积累的经验相联系 ,经验 是对复杂的社会 问题作 安机关派 出所处 理社会治安 案件 , 在群 众中有较强 的心理 认同 , 如果 全由 被害人收集 证据 , 所造成 的影 响可能不是走 出相对客观评价 并借 此对争议双方的是非责任作 出判断的基础 。对 法 公 安机关完全 不管 。 官而言 , 经验包括社会经验和司法经验 , 两者不可或缺 。 因为缺 乏社会 “ 经验而仅有司法经验 。 法官可能忠实 古板 地适用法律 。 以巧 妙 、 术 难 艺 并因地制宜处理纷 争 i 而缺乏 司法经验仅有社会经验 , 法官难 以理解法 律艺术特有的规律和规则并 因此难辨事非 ” 我是基层法院 的一名法 官。 对法官 因文 化储备
和经验积 累不足而缺乏理性 深有感触 , , 如 判决 书结构 混乱 。 语句不通 。 内容违反常识 , 主文表述不清 : 在法庭 上随意打 断当事人陈述 。 与一方 当事人或旁听群众争辩 , 审发 生意外无法控制 庭 向正确的 自诉之路, 而是引发报复的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和对政府执 行能力 的不信任 : 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不健 2 . 全及难 于落实 。 自诉人 及人 民法院很 难作到让 证人 自愿出庭 , 而自诉 人提交的证人证言 . 在证人不 出庭的情形 下 , 难于查清真伪 ;. 3我国的 律9人数少。 币 且都集中在城市 . 难于满 足广大群众的诉讼要求 i 聘 请 4 . 律师的费用高 。 广大农 民群众的收人难于 承担 。 所以在当前 的情况下.
首先 , 由省一级 的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一个 轻 伤案件诉讼程序规定 。 明确哪种情 形的应适用公诉 程序 , 哪种情形
只能走逐步过渡 的路子 , 有当广大群 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经济能力 只 局面 . 组织调解走过场等等 . 都是法 官文化知识 水平不高和经验不丰富 提高后 。 才由被害人自行 收集证据或委托律师调查收 集证据 。 造成的 。 损害了法 官的公信力和 良 好形象 。“ 打铁 还须 自身硬 ” 战 斗在 。 再次 , 被害人向法院提 起刑事 自诉 后 . 法院 才发函到公安机关调 审判一线的法官应该刻苦学 习文 化. 潜心钻研 知识 , 善于总结和汲取 经 取案件材料 。如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 材料不 充分 . 应要求被害 验。 不断充实 自己。 以适应审 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法官只要经过 了文 化 人补充证据 . 对于当事人 因客观原 因不能 取得 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 知识浸润 和经验磨砺 . 就能 够克服常 人所 固有的膨胀 性 、 动性 、 发 冲 诱 人民{ 院 调取证据的 。 民法院认 为必要 的。 去 人 可以依{ 调取 去 在审理过 性。 达到理性状态 程中 。 注重做 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工作 。 力促 其和解 。 社会公众对法官 的期望 值越来越大 。 民法院 ” 人 二五 ” 革纲 要为 改 总之 。 通过 采取 不同的诉 讼程序 来处理轻伤 案件 ・ 根本的 目的是 此对法官提 出了更高的要 求 。 法官是建设法治 国家生力军 ・ 应当 以昂扬 实现刑法的价值取 向, 为构建和谐 社会服务 。 斗志和崭新精神风貌去迎接挑战 。
囤 一◇ 一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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媾僬 本 憔 景 黧 冁 释 辩 麟
■ 吴兴民
故意伤害致 人轻伤 案件 是常见多发性案件 , 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的刑事案件中所 占的比例较 大 。 现在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均采 取公诉程序 , 需要投 入较多的司法资源 。为节约司法贺源 及构建和谐 社会. 按引起轻伤案件 的不 同情形依法适用不同的诉 讼程 序处理是十
分必要的 a
一
伤案件, 不可适用自诉程序处理 . 因为有的团伙性报复案件 , 被害人并不 认识对方 . 让被害人收集证据是非常难的。 有的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 。 事 后又受到对方的恐吓 橱渤 或利诱而不愿 环 敢提起自诉 。 第二 、 因邻居纠纷 、 村民之间纠纷 、 家庭成 员之间纠纷等民间矛盾 引发 的轻伤案件 。 可通过 自诉程序 来处理 。 三 、 自诉程序处理的法律 依据和 优点 适用 ( 一)现在 均用公诉程序来处理 轻伤 案 件, 分析其 原 因, 主要 有三个方面 : 第一 、 由 公安派出所来处理所有 的伤害案件 . 有较强 的群众基础和心理认同, 因此不论是 因何种
、
引发轻伤案件的几种情形
经对我院 20 03年至 20 年的故意伤害 05 案件进行分析,引发轻伤案件的情形主要有
以下四种 : 报复 、 居矛盾 纠纷 、 邻 村民之 间矛 盾纠纷 、 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纠纷 。03 20 年的轻 伤案件 2 件 , 0 占全年案 件的 1%, 9 占全年 故 意伤害案件的 6. 其中报复情形的 l 件 、 8 %. 9 0 邻届纠纷情形的 4 、 件 村民之间纠纷情形的 3 件 荡e 成员之间纠纷情形 的 3 , 庭 件 后三种 情
形的轻伤案件共 1 O件,占全年轻伤案件的
5%, 0 占全年案件的 9 %; 0 年 的轻 伤案件 . 24 5 0 2件, 2 占全年案件 的 2. 占全年故 意伤害 0 %, 7
案件的 6. 其中报复情形的 8 、 8 %, 7 件 邻居纠 纷情形的 5 、 民之 间纠 纷情 形的 9 。 件 村 件 后
二种情形的轻伤案件 共 1 . 4件 占全年轻伤案 件的 6. 3 %.占全年案件的 1. 20 年的 6 3 %; 5 2 0 轻伤案件 2 件 , 8 占全年案件的 2. 占全年 6 %, 9 故 意伤害 案件 的 7%.其 中报 复情形 的 1 0 2 件、 邻居纠纷情形的 5 、 民之间纠纷情形 件 村 的 l 件 . 二种情形 的轻伤案件共 1 件 . l 后 6 占 全年轻伤案件的 5, 占全年案件 的 1. 71 %, 5 %。 4 通过对三年的轻伤 案件进行统计 分析 。每年 的轻伤案 件中因邻居纠 纷 、 民之 间
纠纷 、 村 家庭成员之 问纠纷 而引发 的案件 . 占全年轻伤案件的 5%以上 。 均 0 二、 轻伤案件均用公诉程序处理的非必要性 现对轻伤案件的处理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然后由检察院向法 院提起公诉 。 在审判实务中, 在些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 , 被告人全
情形引发的轻伤案件 , 当事人都向 当地派出 所报 案 。 并要求处理 . 当被害 人的伤情经 但 法医鉴定为轻伤后 . 公安机关就 当作故意伤 害案件立案侦查 , 而不作调解 处理 a 第二, 公 安 机关 因过去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不到位 . 很 多刑事案件 , 别是故意伤害 案件 , 特 不管是 重伤还是轻伤 案件 . 经调解后就要 求当事人 “ 私了 ” 被害 人因种种原 因同意 “ 了” , 私 . 但过 后又反悔 , 申诉 . 四处 经人大 、 检察机 关
对公安机关的执 法行 为加强监督后 , 公安机 关就将所 有的轻伤案件 立案侦查 , 移送检察
机关处理 ; 。 机关对刑法及 刑诉 法 第三 司法 中有关对轻 伤案件 的处理 的理解和 运用过 于机械 ,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没有充分发挥 自
身的职能进行调解 。
( 适用自诉程序处理的法律依据 。 二) 对 因邻居纠纷 、 民之 间纠 纷 、 村 家庭成 员 之间纠纷等 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 , 通 过 自诉程序处理有法律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 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项 “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 二) 人 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八项案件 , 中有 “ 意伤 害案( 其 故 刑法第三百 三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 , ” 刑法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就是轻伤案件 。 ( 适用 自 三) 诉程序处理 的优 点 。 适用 自诉程序处理 因邻居纠 纷 、 民之间纠纷 、 村 家庭成员之间纠 纷等 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 . 具有 比适用公诉程序处理 的优点 a 第一 、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社会和谐才能促进社会发展 , 构建和 谐社会 , 各职能部 门充分发挥各 自的职能 , 需要 司法机关在执行刑法 、 刑诉法中 , 要充分的发挥刑 法的打击和 预防双重功能 , 对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稳定的刑事案件 . 要严厉打 击, 对可通过诉讼程序的选择 - 但 达 到 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解 , 而这种 自愿和解 既能达到社会公正 目的的
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 被害人就提出已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 但由于采取公诉程序处理 。 不能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 , 公诉机关叉 不作撤诉处理 。 法院只
有依法 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 。 案件从公 安机关 立案侦查到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 ,需要花费很 多的司法资源和成本 ・ 而所起到的惩罚和预防犯罪 , 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并不显著 。 以对轻 所 伤案件 . 应按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 引发的不 根据
同情形及社会危害程序的不 同. 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处理 。 第一 、 以报复为目的而 引发的轻 伤案件 , 公安机关都应主动立案侦 查, 运用司法力量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 然后通过公诉程序对被告人进行 审判。 予以惩罚, 从而体现刑法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及价值取 向・ 有 效地遏制刑事犯罪蔓延的势头, 维护好社会治安的稳定 。 这种情形的轻
实现 。 叉不损害刑法的价值取 向, 是对构 建成和谐社会有利 的作法 - 应 予以认可和实施 ( 下转 第 4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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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 第 3 页) 9 第二 、 有利于做到审判 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 特殊情 况以法官 良知这把天然标尺 进行衡量 。形成 自己既忠于法 律规 ( 范共性叉发现 个案合理基础 的敏 锐思维能力 去决断重大疑难 案件 ; 五 统一 。 刑罚是把双 刃剑 , 运用得 当 , 则利大 于弊, 运用不当 , 则弊大于 是置身于行政色彩浓厚 的管 理羁绊 中用智 慧进行斡旋 ,形成 自己灵活 利 . 一味 以刑法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已不符 合当今社会思潮 。 审判工 多变适应上司指令叉拒绝僵 化依附独特风格去行使独 立表决权 。 作 中有法 必依 , 使法律 在其实施 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 , 而体现审判 从 法官担负着定纷 止争艰 巨任务。 应当 “ 悉法律 ”。 熟 市场经 济从严 的法律效果 , 同时考虑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果 。 运用刑法惩罚 犯罪, 就
格意义上来说就 是法 制经济 。我国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逐 步完善使法律 调整的范围不断扩 大. 之。 随 法官担 负的审判任务 臼益复杂而繁 重 运 用法律去规 范和 调整社会秩 序之活动就 是司法活动,司法活动 在审判 阶段实质上是法 官与法律水乳交融 , 紧密结合的活动 。 是法官将法律作 用于个案惩罚 犯罪 、 纷争的活动 。因此, 如画家非常熟悉色彩的 破解 犹 功效和颜色的搭配 才能描绝 出美丽图画一样 ,法 官应 该非常熟悉法律 才能完成艰 巨的审判任 务 。在某种意义上.法官对法律 的熟悉程度与 “ 公正与效 率” 的实现程 序密切联系 . 为何在 单位时期内审理相同数置 案件有些法 官深感压力很重 ; 有些法官感觉非常轻松 , 原因在于
对法律 熟悉程度有所差别 。 把熟悉法律简单理解为通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 死记硬背法 律条文 , 各取所需选用法律条款 , 是教条主义在司法界的突
是要恢复被犯罪行 为所破坏 的社 会秩序 , 而适用 自诉程序来处理 以上 几种情 形引发的轻伤案件 , 既能尊重被害 人的意思选择 , 到依法 办 做 案,叉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t条 “ 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 人
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 . 可以雒 查明事实 , 分清是非的基础 上进行调解 。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 以同被告人 自 行和解或者撤 回起 诉” 的规定 . 在审 判阶 段进行调解 , 是公诉程序所 不能做到的和解 取
效果 , 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特别是对家庭成 员之间 因家庭琐事引发 的轻伤案件 , 如运用公诉程序处理 , 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 往往会加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怨恨及家庭成员间的矛
家庭成员 间短时 间内难于和睦 相处 。 审判 的社会效果 不如运用 自 出表现 。 所谓熟悉法律 , 是指在充分了解法律 、 法规及其解释和地方 、 部 盾 . 门法规 、 章产 生的时代背景 、 义 、 规 意 作用的基础 上把握每 条规 范调整 诉程序通过调解达到和解的 目的 第三 、 有利于节约 司法资源 , 减少诉讼成本 。 适用 自诉程序 , 司法 的社会关系 、 象 、 对 范围与本 质特 征以及法律之 间 、 法条之 间的相互联 系并准确 予以的情形 。 法官要达到熟悉法律高度 . 第一要勤于 学习法 学 机关可 以节省很 多的司法资源 。 在审判实务 中。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 对 理论, 尽可 能多地掌握各科法学原理 。 法律规范真正旨意总是能 够从该 除有碍诉讼外, 对被告人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 . 减少了羁押成本 。 科法学原理 中找到 依据 , 掌握其原理 , 运用该规 范就 会准确无 误 ; 二 第 四、 适用自诉程序处理的作法 。 要积极主动参加法律业务培训 , 释惑解疑 。 对法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 司法实践中, 区分引发轻伤案件的不 同情 形并不难 刑诉法 及相 训已经成 为法官更新和熟悉法律知识 、 提高业务水平的普遍形式 , 中 关的 司法解 释已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直接受 理的 自诉案件包括 刑法第 其 参与法律起草人 对相关法律进行讲解 是法官接 受培 训的一种 形式 , 这 二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的故意 伤害 案, 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作法不 种形式能使法官对规范的一些模
糊认识和 司法实践遭遇 的某些 困惑一 样, 为做到 司法的统一 性 , 体现 公平原 则 , 应有 一个统 一的执 行标 时茅塞顿开 ; 第三要选定课题进行研究和善于汲取别人的研究成 果 , 丰
一
准。
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规范本 身存在的缺陷 。 理解法律规 范和法 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始终存在 。对法律规范进行深人研究和借 鉴他人
研究成 果是冲破现实局限性的有效途径 应适用 自 诉程序 。 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 法官承载蕾理性品格 . 当 ” 应 有较高文化水平 ” 。法官职业 的特殊 其次 , 不论何种情形 引发的轻 伤案件 。 被害 人向公安派 出所报案 性决定法官属于社会精英群体 , 该具备理性 品格 , 应 才能对解 决 日益复 后, 公安机关都应立案侦查 , 查清基本的案件 事实, 对上述 可适用 自诉 杂化的社会各类纷争驾轻就熟 。 然而 . 法官的理性程度总是与文化水平 程序处理 的几种情形的案件 。 采取边侦查 。 调解。 边 并书面 告知 被害人 高低相联系 。 理性一般被认 为与法官的智慧 、 学识 、 有关并在社会 性情 如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应通过 自诉 程序向法院提 起诉讼 。 现在 实践中长期形成能够揭示事 物本质的思维 方式 和行为方式 。通常情况 1 . 下。 法官文化越丰富 。 知识越 渊博 . 理性程度就 会越 高 , 以对每个纷争 之所以仍要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清楚 基本的案件事实。理由是 ; 我 可 省 目前广 大群众的文 化素质整体 程度不 高 , 法律知识水平有限 。 完全 的真实本 质作 出准确判断 井进行果断处置 ; 反 。 官文化越贫 乏 , 相 法 学 且 识越 浅薄 。 理性程度就会 越低 。 可能对纷 争的处理将 是专横和盲 目的 。 由被害人来收集达到刑 事诉讼 证明标准 的证据是很难的 。 当前由公 法官的理性 还与法 官积累的经验相联系 ,经验 是对复杂的社会 问题作 安机关派 出所处 理社会治安 案件 , 在群 众中有较强 的心理 认同 , 如果 全由 被害人收集 证据 , 所造成 的影 响可能不是走 出相对客观评价 并借 此对争议双方的是非责任作 出判断的基础 。对 法 公 安机关完全 不管 。 官而言 , 经验包括社会经验和司法经验 , 两者不可或缺 。 因为缺 乏社会 “ 经验而仅有司法经验 。 法官可能忠实 古板 地适用法律 。 以巧 妙 、 术 难 艺 并因地制宜处理纷 争 i 而缺乏 司法经验仅有社会经验 , 法官难 以理解法 律艺术特有的规律和规则并 因此难辨事非 ” 我是基层法院 的一名法 官。 对法官 因文 化储备
和经验积 累不足而缺乏理性 深有感触 , , 如 判决 书结构 混乱 。 语句不通 。 内容违反常识 , 主文表述不清 : 在法庭 上随意打 断当事人陈述 。 与一方 当事人或旁听群众争辩 , 审发 生意外无法控制 庭 向正确的 自诉之路, 而是引发报复的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和对政府执 行能力 的不信任 : 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不健 2 . 全及难 于落实 。 自诉人 及人 民法院很 难作到让 证人 自愿出庭 , 而自诉 人提交的证人证言 . 在证人不 出庭的情形 下 , 难于查清真伪 ;. 3我国的 律9人数少。 币 且都集中在城市 . 难于满 足广大群众的诉讼要求 i 聘 请 4 . 律师的费用高 。 广大农 民群众的收人难于 承担 。 所以在当前 的情况下.
首先 , 由省一级 的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一个 轻 伤案件诉讼程序规定 。 明确哪种情 形的应适用公诉 程序 , 哪种情形
只能走逐步过渡 的路子 , 有当广大群 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经济能力 只 局面 . 组织调解走过场等等 . 都是法 官文化知识 水平不高和经验不丰富 提高后 。 才由被害人自行 收集证据或委托律师调查收 集证据 。 造成的 。 损害了法 官的公信力和 良 好形象 。“ 打铁 还须 自身硬 ” 战 斗在 。 再次 , 被害人向法院提 起刑事 自诉 后 . 法院 才发函到公安机关调 审判一线的法官应该刻苦学 习文 化. 潜心钻研 知识 , 善于总结和汲取 经 取案件材料 。如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 材料不 充分 . 应要求被害 验。 不断充实 自己。 以适应审 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法官只要经过 了文 化 人补充证据 . 对于当事人 因客观原 因不能 取得 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 知识浸润 和经验磨砺 . 就能 够克服常 人所 固有的膨胀 性 、 动性 、 发 冲 诱 人民{ 院 调取证据的 。 民法院认 为必要 的。 去 人 可以依{ 调取 去 在审理过 性。 达到理性状态 程中 。 注重做 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工作 。 力促 其和解 。 社会公众对法官 的期望 值越来越大 。 民法院 ” 人 二五 ” 革纲 要为 改 总之 。 通过 采取 不同的诉 讼程序 来处理轻伤 案件 ・ 根本的 目的是 此对法官提 出了更高的要 求 。 法官是建设法治 国家生力军 ・ 应当 以昂扬 实现刑法的价值取 向, 为构建和谐 社会服务 。 斗志和崭新精神风貌去迎接挑战 。
囤 一◇ 一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