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三十七)

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其他考点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前者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后者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不以“保护伞”为必要要件;( 2)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人只有实际上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的,才成立本罪,即为结果犯。

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如果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的犯罪的,如盗窃罪等,则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3)实施本罪行为,又获取国家秘密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纯粹是捣乱的目的,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则应依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2)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技术性破坏。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如将计算机本身砸碎,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7、寻衅滋事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如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8、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尸体”, 一般是指基于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窃取他人尸体。“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行为,如损毁尸体、分割尸体、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

伪证罪的考点

1、一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等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的,成立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之外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可见,包庇行为具有导致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正常进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危险,因而其法益侵害性重于伪证罪。另请注意:伪证罪和徇私枉法罪都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即为真正的身份犯。

4、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不要求造成严重结果。

5、故意犯,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如果证人根据自己的回忆作了陈述,即使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也不成立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其他考点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前者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后者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不以“保护伞”为必要要件;( 2)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人只有实际上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的,才成立本罪,即为结果犯。

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如果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特定的犯罪的,如盗窃罪等,则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3)实施本罪行为,又获取国家秘密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纯粹是捣乱的目的,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则应依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2)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技术性破坏。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如将计算机本身砸碎,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7、寻衅滋事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如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8、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尸体”, 一般是指基于出卖、结阴婚等目的窃取他人尸体。“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行为,如损毁尸体、分割尸体、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扔至公共场所等。

伪证罪的考点

1、一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等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的,成立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之外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可见,包庇行为具有导致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正常进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危险,因而其法益侵害性重于伪证罪。另请注意:伪证罪和徇私枉法罪都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即为真正的身份犯。

4、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不要求造成严重结果。

5、故意犯,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如果证人根据自己的回忆作了陈述,即使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也不成立犯罪。


相关文章

  • 2016年司考刑法之常见罪名量刑幅度汇总总结
  •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资料之三个零星考点的汇总归纳 蔡雅奇 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 微信公共帐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编写说明:这次给大家准备了三个零星考点的总结,以真正给大家减负.相信对大家肯定有帮助.随后,我还会推 ...查看


  • [实务] 坐着不动也犯罪! --不作为犯罪综述及案例分析
  • 刑事法律圈/ID:zhxsbhw 超三百万人阅读过的文章"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首发公众号,值得你关注! 搜索"qinya0510"微信号,加好友,与[刑事法律圈]创办人张智勇律师交流. ...查看


  • [干货]人大附实验班学霸现身说法:普通班和实验班相比真的被区别对待?
  • 在15小升初教改后,北京大派位人数和比例明显增加!尤其是西城区,基本上做到了9成以上的都是大派位. 大派位的孩子很明显不可能和点招的孩子同一个班. 不公平?不平均? 一般在现在的初中,都开设有实验班,学校招收基础好一些的生源,配备好一点的老 ...查看


  • 干货 | 学霸写论文,文献检索的7个神器网站
  • "大学如果没有论文,我可能会过得更舒服." 作为一名大学生,隔三差五的写论文是家常便饭,期中考试交1篇论文,期末考试交1篇论文,毕业交1篇论文,既然不能逃避,那就去享受它吧. 想随便百度一篇交上去,老师却说"查 ...查看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 浙高法刑[1999]1号 有效 1999年4月12日 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审理有关刑事案件,规范我省的刑事审判工作,现就刑法实燕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查看


  • 两高发布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案司法解释
  • 两高发布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案司法解释(全文)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今日发布该<解释>全文,自2009年 ...查看


  • 10年刑法新增司法解释
  • 10年刑法新增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 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 ...查看


  • 干货: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详解
  • 各位读者,粉丝们好久不见,好几天没更新了,主要有事值得更大家唠一下:没写东西的这几天是因为被一投资人对创业讲武堂非常感兴趣,非邀约见面,耐不住死磨硬泡的去见了一面,他的目的就是商业,我的目的就是共享,免费共享,自然能聊到一块去的不是很多,一 ...查看


  • 司考经验之谈
  • 关于报班. 这个阶段应该是各个培训机构疯狂抢生源的时候,所以把这个话题放到前面先说掉. 如果你是自觉性够强,定力够强,且喜欢一个人安静而专注地复习考试,在记忆方面需要花上较多的时间.那我建议你不要报班,市面上的音频资料足够你听到各种最优秀老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