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气的类别、防治方法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 大气污染指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损害或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健康环保部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气治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排放指标的制定与控制,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 机械动力部负责定期对废气治理设施检验、维护与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施工管理部负责对废气治理设施的安装、调试等及施工建筑垃圾的现场焚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项目部负责: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调试、检验、维护与保养。
(二)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方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第十条 废气分类
(一)有组织排放废气
经排气筒(一般高于15米)等固定源进行连续或间断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工业炉烟气(加热炉、锅炉等产生的烟气)、工艺废气、定生产操作而排出的气体、发生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放空排出的气体、机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等。
(二)无组织排放废气
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气,主要包括:产品、原料贮存或装卸过程中及生产装置运行时挥发或泄漏的粉尘、烃类、H 2S 、甲醇等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一条 指挥部废气排放实行排污总量管理。每年1月5日前,各项目部应对本年度排污总量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安全健康环保部审核后统一组织上报。每年1月20日前,各项目部应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月统计有关数据,并于次月2日前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第十二条 废气排放应严格控制有组织排放源,削减无组织排放源,并逐步完善工艺,减少排污总量。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的落后技术进行淘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 废气治理设施原则上不应设置烟气旁路排放系统,并向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旁路设置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废气治理必须严格工艺运行参数,确保烟气脱硫、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气的类别、防治方法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 大气污染指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损害或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健康环保部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气治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排放指标的制定与控制,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 机械动力部负责定期对废气治理设施检验、维护与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施工管理部负责对废气治理设施的安装、调试等及施工建筑垃圾的现场焚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项目部负责: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调试、检验、维护与保养。
(二)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方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第十条 废气分类
(一)有组织排放废气
经排气筒(一般高于15米)等固定源进行连续或间断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工业炉烟气(加热炉、锅炉等产生的烟气)、工艺废气、定生产操作而排出的气体、发生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放空排出的气体、机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等。
(二)无组织排放废气
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气,主要包括:产品、原料贮存或装卸过程中及生产装置运行时挥发或泄漏的粉尘、烃类、H 2S 、甲醇等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一条 指挥部废气排放实行排污总量管理。每年1月5日前,各项目部应对本年度排污总量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安全健康环保部审核后统一组织上报。每年1月20日前,各项目部应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每月统计有关数据,并于次月2日前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第十二条 废气排放应严格控制有组织排放源,削减无组织排放源,并逐步完善工艺,减少排污总量。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的落后技术进行淘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 废气治理设施原则上不应设置烟气旁路排放系统,并向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旁路设置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废气治理必须严格工艺运行参数,确保烟气脱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