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责任制度在 联合国组织的适用
孙 萌
内容 提 要
在 国 际 组 织 责 任 制 度 尚未 建 立 的情 况 下 联 合 国 如何 履 行 其 国 际 责 任 是 理 论 与实 践 上 重 待
。
,
解 答 的 重 要 问题
关键词
本 文通 过 对 国 家 责任 与联 合 国 责 任 的 比 较 和 对联 合 国相 关 实践 及 其 特 点 的分 析 论 证 了 国
。
,
家 责 任 制度 通 过 必 要 的调 整适 用 于 联 合 国组 织 的观 点
国 家 责任
联 合 国 国 际 责任
国 家 责任 制 度 的适 用
一 国家 责任 制 度 概 述
国 家 责任 是 一 国 违 反 国际 义 务所 产 生 的法 律 后 果
, ,
,
、
,
① 通 常 是 使 受 害 国 能够 运 用
。
国 际 法 所 规 定 的措
施 和 程 序 迫 使 违 法 国 家 履 行 它 的 义 务或 从 该 国取 得 赔偿
③
目前 对 于 国 家责任 问 题 尚无 一 般 性 国 际 公 约 国 家责任制 度 主 要 以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原则 的 形
式散 见 于 国 家实 践 中
。
对 此 联 合 国 国际法委 员 会 于
。
、
,
年 便 开 始 了 对 国 家 责任 专 题 的 编 纂 工 作
,
“
”
,
并先 后 审 议 了 由阿 戈
和
克劳 福 德
韵而
等 特别 报 告 人 提 交 的 数 十份 专题 报 告 直 到
。
年
,
年才分别完 成 了 对 国 家责 任 》 草 案 的一 读 和 二 读 工 作
, ,
③经过
国家 责 任 》 多 年 编 纂 的《 草案
。 。
, ,
是 结 合 丰 富 的 国 家实践 与 国际 法 的最新 发展 编 写 而 成 的 凝 聚 了 众 多 国 际 法 专 家 的 智 慧
由于 一 些 草
案 条款 体 现 着对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的 概 括 因 此 极 具 法 律 价 值
国 家责任 》 所 以 解读《 草案 对
”
研究 国 家 责 任 问 题将起 到 提 纲 掣领 的 作 用
“ ”
。
二 读 通 过 的 草 案 将 一 读 时 国 家责任 的 标 题 改 为 国 家 对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草案 《国 家责 任 》
,
,
“
④
下文 仍 简 称 为
并 在改 进 前 者 的基 础 上 主 要 对 以 下 三 部分 问 题 进 行 了 编 纂
。
,
国 家责任 》 第一 国家 的 国际 不 法 行 为 《 草案 第 际 责任
” 。
,
条规定 一 国 的 每 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引起 该 国 的 国
“
作 为 国 家责任产 生 的前 提 国 际不法 行为 包 括 两 个 要 素
。
行为依 国际 法归 于 国家
“
,
该行
为 构成对 国 际 义 务 的 违 背
,
第 一 个要 素 强 调 行 为 的 归 属 性 归 因 性
。
,
’ 是 因 为 国 家作 为 抽 象 ,
因此
,
的 国际 法 主 体 只 有 通 过 其 代 理人 的 行 为 才 能 实 现 各 项 职 能 活 动
,
⑤
“
谁 应 被 视 为代表 国家行 使
。
”
权力 的 代理人 什 么 行 为才 能构 成 国 家 的行 为 是 判 断 国 家
应 否 承担 责任 的 关 键 案第
则
。
对 此 《国 家 责 任 》 草
,
,
一
条 主 要 规定 了 国 家 机 关或在其 指 挥 指 使 或 控 制 下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的 行 为 归 于 国 家 等 几 项 原
,
、
第 二 个要 素 强 调 行 为 的违 法 性 表 明 违 反 对 一 国 有 效 的 国 际 义 务是 国 家 责 任产 生 的 依据 而 国 内法
。
则 不 应 对 国 家 不 法行 为 的 定 性 产 生 影 响
第 二 国 家 责任 的 内容
度 等 内容
①
② ③
,
,
。
它是 指 国际 不 法 行 为所 引起 的 实 质 性 法律 后 果 主 要包 括责任 的 形 式 和 程
,
,
。
国家 责 任 》 草 案 中 对 一 般 性违 反 国 际 义 务 的 行 为 主 要 规 定 了 停 止 不 法 行 为 和 赔偿 两 种 在《
刁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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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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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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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 本海 国 际 法 》 英 詹 宁 斯 瓦 茨修订 《 仁 第 九版
洲〕
王 铁崖 等译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出版社 卯 年 版 第
,
,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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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 浅
一
。
,
⑤ ④
区 别 于 国 际法 不 加 禁 止 的行 为所 产生 的损害后 果 的 国 际 责任 专 题 以及 国 内法上 的 国 家 责任 问 题
“
”
比路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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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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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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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法学
《
年第
期
主 要 的法 律责任
,
。
其 中 停 止 国 际 不 法行 为 涉及 停 止在 时 间上 有 延 续 性 和 有 再 度 发 生 可 能 性 的 不 法行
。
,
,
为 其作 用 在 于 制止 国 际 不 法行 为 并 且 保 障 被违 背 国际 义 务 的 持续 有效性 而 赔 偿则是 指 对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物质损 害 和 精 神损 害给 予 充分 的 补救
、
对 此 草 案专 门通 过 第
。
,
一
条 对 赔偿 的 范 围 赔偿
,
,
、
得 以 实 现 的三 种形 式 恢 复 原状 补 偿 和 抵 偿 及 其 各 自的 履 行 方 式等 问 题 进 行 了 具 体规 范 明确 规 定 了 责 任 国 与受 害 国 之 间 因 不 法 行 为 而 产 生 的新 的 权利 义务 关 系 第三 容 定
。
,
国 家责任 的 履 行
。
。
即 涉及 哪 些 国 家 有 权援 引 一 国 国 家责任 以 及 可 以 通 过 怎 样 的途 径 来 让 责
,
任 国 履 行 其 责任 的 问题
第 二 读 通 过 的 草案 中 它 主 要 包 括 一 国 责任 的援 引 及 反 措施 这 两 部 分 内
、 、
“
”
“
”
前者 主 要 规 定 了 受 害 国 家及 相 关 国 家援 引 他 国 国 家 责任 的 权 利 将 权 利 要 求 告 知 责 任 国 的 义 务 和
、
援 引 责 任 的 权 利 丧 失 等 问 题 后 者则 对 反 措施 适 用 的 条 件 原 则 目 的 的 限 制 及 终 止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规
。
①
一 读 通 过 的 草案 中所包 含 的关 于 争端 解 决 机 制 的 内容 由于 在 二 读 审议 中存 在 争 议 由 委 员 会决
,
,
,
定 暂 不 将 其 列 人 新 的 草 案 而 只 作 为解 决 国 家 责 任 争端 的一 种 可 资利 用 的 机 制提 请 各 国注 意
国 家责任 》 总 览《 草案 的 基 本框架 可 以 说 它 是 根 据 国 家 责任 的 一 般 法 律 概 念设 计 的
, ,
。
。
在 此 国际 不
,
,
法 行 为 是 国 家 责任 产 生 的 前 提 而 责任 的 内容 和 责任 的 履 行 则 分 别 规 定 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的 实 体性 和 程
序性 后 果
。
从 法 律 适 用 的 过 程 来看 对 国 际 不 法行 为 的分 析 意 味 着 对 国 家责任存在 的 确 认 但 是 责 任 问
,
,
题 不 仅 意 味 着 承 认 还 强 调 承担 和 履 行 即 为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救 济
际 法 主 体 都 是 关 于 国际 不法行 为 责任 问 题 的一 般 性 逻 辑
,
,
。
② 这一
点 无 论 是对 国 家还 是 其他 国
,
。
从 某 种程 度 上 讲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框 架 自身 的
合 理 性 为 其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组织 提 供 了 必要 的 前 提
、
。
二 国 家责 任 制 度对 联 合 国 国 际 责 任 的 适 用 性
联 合 国 宪章 》 的宗 旨 为 维 持 国 作 为最 具代 表性 的 国 际 政 治组织 联 合 国 在 过 去 近 六 十 年 中 秉 承《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和 促 进 全球人 民 经 济 及 社 会 之 发 展 作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但 随 着 联 合 国 职 权 的 延 伸 及 其对 国 际 社会 生 活 的逐 步 深人 其 国 际 责 任 问 题 也 接 踵 而 来
, ,
,
,
,
,
“
”
“
”
,
。
③
联 合 国 的 国 际 责 任 问题本 应 放 在 国 际 组 织
,
、
责 任 的 框架 中予 以 解 决 然 而 目前对 于 后 者 的 实践 和 研究 尚处 于 发展 阶段 并 无 国际 条 约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则 可 以 遵循
。
在 这 种 情况 下 有学 者提 出 了 适 用 国 家 责任 制度 来 解 决联 合 国 责 任 问 题 的 主
, , ,
,
张
。
积极 倡 导 这 一 做 法 的学 者 认 为 同为 国际 法 主 体 联 合 国 的 国 际 责任 与 国 家责任之 间 存 在着 某 种 必
。
然联 系
④
作 为最 古 老 的 国际 法 主 体 国 家 在 实践 中形 成 的某 些 习 惯 规 则 应 该 被 认 为 是 对 国 际 责 任 制
, , ,
,
度 的 一 般 阐 释 是构 筑这 一 法律 框 架 的 基石 因 此 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
。
将 国 家责任制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组 织 不 仅 出 于 现 实 需 要 更 在 于 其 在理 论 与实践 上 的 适 用 性
一 国 家 责 任 同 联 合 国 国 际 责 任 之 间存 在 共 同 点
、
,
。
法 律制度 的移 植 借 鉴 或 比照 适 用 只 有在类似 的 情 形 下 和
相 似 的 法 律 环 境 中才能够顺利 实 现
, ,
。
因
,
此 将 国 家 责 任制度 适用 于 联 合 国 首先 要 求 联 合 国 与 国 家 之 间在 责 任 问 题 上 有 一 定 的 共 性 和 可 比 胜
这 样 才具 备适 用 的 条 件
,
。
将 两 者 相 比 较 其共 同点 如 下
,
、
,
第一 联 合 国 与 国 家都 拥 有 国 际 人 格 具 备 独 立 地 享有 权利 履 行 义 务 并 承担 责任 的能力
, , ,
。
第二 联
,
合 国 与 国 家 都是抽 象 的 国 际 法 主 体 它 们 的 意 志 要 通 过 各 自的 代 理人 来 实 现 因 此 在 确 定 两 者 责 任 时
都 必 须 经过 归 责 的环 节
。
第 三 联 合 国 在 国 际 交 往 中所从 事 的 某 些 法律 活 动 与 国 家是 相 似 的 两 者 所 遵
,
,
①
目前关 于 反 措施 的 相 关 规 则在 国 家责任 法 律框 架 中尚存争论 而 联合 国 在这一 方 面 的实 践 也非 常缺 乏
,
。
因 此 对 于 国 家责任制 度 中
。
,
的反 措施 规 则 是 否 适 用及 如 何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的 问 题 现 在 还 无 法 找到一 个 相 对 确 定 的答案
② ③
,
。
对 此 笔者今 后将 继 续进 行 跟踪 研 究
。
,
,
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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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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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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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在实 现 其 职 能 过 程 中会 在 三个 层 面 产 生 责任 问题 在 国 内法 与 国际 法层 面 的责任 以 及 组织 内部 责 任 国 际 法不 加 禁 止 的行 为 所产 生 的损害 后 果 的 国际 责任 和 国际 不法 责任 本 文 关注 的 是后 者
,
其 中 国际 责任 又 包 括
。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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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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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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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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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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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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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家 责任制度 在 联合 国组织 的适 用
循 的 国际 义 务 亦 具 有 一 致 性
、
。
①
违 背 国 际 义 务 将 会 产 生 类 似 的 国 际 责任 责 任 的 内容 不 会 因 为 行 为 主
。
,
体 和 行 为发 生 的环 境 方 式 的细微差 别 而 有 根 本 不 同
,
②
第 四 联 合 国 与 国 家 在行 使 权 力 的 同时 都 要 受
,
,
到 来 自国 际 社会 的 监 督 和 法律 制 约 同处 于 国 际 法 体 系 之 中 为 两 者 适 用 相 似 的 救济方 式 奠 定 了 基 础 根 据 奥 康奈 尔
’
,
。
的 观点 既 然 联 合 国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与 国 家 相 同 它 们 就 应 该 适 用 被
。
,
国际 法 认 可 的 同一 责 任制 度
③
由此 联 合 国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对 国 家责任 制度 进 行 借 鉴 和 比 照 适 用
,
,
。
④
二 国 家 责 任 中部 分 国 际 习 惯 与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性
国 家责任 法 律制度 中的部分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是 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实 质 上 是 探
讨 一 般性 国
际 法 能 否 构 成 联 合 国 的 法律 秩 序 并 对 其 进 行 约 束 的 问 题
, ,
。
尽 管 从 这 样 的 一 个 角 度 研究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
、
的适 用 问 题 无 法 顾 及 其 制 度 的 全部 但 它 无 疑 会从某 种 程 度 上 增 加 这种 适 用 性 的 祛 码 是 作 为 国际 法 主 体 联 合 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受 一 般性 国 际 法 规 范 的
国 际 法 框 架 下 由 国 家通 过《 联 合 国 宪章 》 建 立 的 国际 人 格 者
。
,
尽 管联 合 国 因 其 在 国 际 人 格 和 职 能 上 的有 限性 而 不 能适 用 涉 及 领 土 国 籍 等 问 题 的 国 际法 规 则 但
。
,
⑤
之 所 以 如 此 是 因 为联 合 国 是 在
,
要 符 合 国际 这 意 味着 首 先 《 联 合 国宪 章 》
, ,
条约法
。
⑥
其 次 作 为 国 际 法 主 体 联 合 国 不 可 能 具 有 超越 国 际 法 的 地 位 而 其 自身 的 法 律 秩 序 亦 不 能 独
。
,
,
立 于 整 个 国际 社 会 而 存 在
另 外 成 员 国在 创 建 联 合 国时 隐含 着 对 其 能够 合 法 行 为 的 期 望 成 员 国 的
,
,
,
目的 决 不 是 建 立 一 个 能 够 逃 避 国 际义 务 的 实体 更 不 希 望 这 个 实 体拥 有 超越 国 家 的 强 大权 力
,
, ,
。
因此 如
,
果 国 际 法 不 扩 展适 用 于 联 合 国 就会 使其 无所 约 束 由此 造 成 国 际 法 的 真 空 地 带 对 最 低 限 度 的 法 律 安 全 形 成威胁
,
。
⑦ 对此
,
国际 法 院早 在 执行 联 合 国职 务 时遭 受伤害 的 赔偿案 中就 指 出
。 ”
“
”
“
联 合 国是 国 际 法
主 体 有 权 享 有 国际 权 利 和 承担 国 际 义务
”
,
、
⑧ 另外
,
在 世 界卫 生 组织 和 埃 及 间 关 于
“
,
“
年
月
日协
定 的 解 释 问题 的 咨询 意见 中 国际 法 院再 次 明 确 地 指 出
“
”
,
国 际组 织 是 国际 法 的 主 体 因此 受 到一 般 性
。 ”
国 际 法原则 其 自身 的 组织 法 或其 作 为缔 约 方 的 国 际 条 约 所 规定 的义 务 的约 束
际条约 宣 示 着 国 际 习惯法
,
⑨
,
根 据 条 约并 不 为 第 三 方 增 加 义 务 的 原 则 联 合 国 对 其 未 参加 的 国际 条 约 没有 遵 守 的义 务 除 非 国
。
本 文 主 要 考 察 的 是 国 际 习 惯 与 一 般 法 律 原则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中 的 适 用
。
,
。
对
此 联 合 国 在许 多 职 能 活 动 中 已 有 广 泛 实 践
、
,
例 如 联 合 国 维 和 部 队 对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习 惯 规则 的 遵循
。
以 及联 合 国 在 外交 豁 免 国际 求 偿 及 缔 结 国 际 条 约 等 问 题 上 对 国 际 习 惯 规 则 的 适 用
而对于一般法律
原 则 除 了 关 于 联 合 国 组 织 的 一些重 要 的理 论是 从 这一 法 律 渊 源 引 申
出来 的 之外 如 联 合 国 的暗含 权 利
等
,
国 际 法 院适 用一 般法律 原 则 的 判 例 也 是 屡 见 不 鲜 这 里 不 再 一 一 累述
三 联合 国 的实践
, ,
,
。
目前 联 合 国将 国 家责任制 度适 用 于 各 项 职 能领域 已 有多次尝 试 其 中在 维 和 行 动 中 的 实 践 是 最 全
面 且 具 有 代 表性 的
。
⑩
作 为联 合 国 最 重 要 的 职能之 一 维 和 行 动 涉 及 的 法 律 关 系非 常 广 泛 由此 引 起 的
。
,
,
④ ③ ② ①
例如
,
就 是 参照 年《 关 于 国家与 国际 组 织 间 或 国际 组 织 间条 约法 的维 也 纳 公 约 》
七
’
,
年《 维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编纂而 成 的
,
越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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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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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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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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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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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⑤ ⑥
国 际组织 法 》 北 京大学 出版 社 卯 年版 第 饶 戈平 《
,
,
页
。
维 也 纳条 约 法公 约 》 《 第 织 任何有 关规则并无 妨 碍
⑧ ⑦ ⑨ ⑩
‘
,
条规定
。 ”
“
本公 约适用 于 为一 国际 组 织 组织 约 章 之 任 何条 约 及 在 一 国 际 组 织 内议 定 之 任何条 约 但 对该 组
,
,
比
伍
〔 朋山 石 石 朋司 川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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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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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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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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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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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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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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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叩
。
从某 种 程 度 上 讲 国 际 组 织 责 任 问 题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与 过 去
创
旧璐 山
多 年 联 合 国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的实 践 是 分 不 开 的
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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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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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笋‘洲 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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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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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学
年第
、
期
国际 责任 问 题 也 是 多 方 面 的
。
这 包 括 联合 国 在维 和 行 动 中 的 各 种 违 约 责任 非 法 占用 私 人 财 产 引 起 的
。
国际 责 任 以 及 维 和 部 队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法 的 责任 等 等
① 凡 此 种种
,
联 合 国 大 多适 用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给
予 了 解决
。
具体 而 言 它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
第 一 对 维 和 行 动 中不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上 联 合 国 适 用 了 国 家责任 中关 于 国 际 不 法 行 为两 个 构成 要 素
的 分析方 法 和 相 关 规 则
,
,
。
对 此 联 合 国 除 了 依据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国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 则等认定维 和 行
, ,
,
、
动 中 的某些 行 为违 法 之外 在 判 定 行 为 的 归 属 问 题 上 更 是 广 泛 地 援 引 了 国 家 责 任 中 的 相 关 原 则 如 关 于 国 家机 关 的行 为被 视 为 国 家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则 就 得 到
了 比 照 适 用
,
。
例
。
。
②在
国 家 责任 中 这 一 原 则 的
, ,
,
核 心 在 于 国 家 机 关 的行 为是 以 国 家 名 义 实 施 的 体 现 着 国 家 意 志 因 此 应 由 国 家 为 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
,
,
而 对 于 联 合 国来 讲 维 和 部 队 作 为 其 辅 助机 关 行使 的 是 联 合 国 维护 国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职 能 因 此 维 和
部 队 的 行 为应 归 于 联 合 国
。
回顾 维 和 行 动
。
,
多 年 的 实践 联 合 国 无 不 对在其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的 维 和 部 队
, ,
,
,
的不 法 行 为承担 了 国际 责任
,
对 此 联 合 国 秘 书 长多 次在 有 关 报告 和 外 交 信 函 中强 调 联 合 国 从 维 和 行
。
动 伊 始 便对 维 和 部 队 在 履 行 职务 时 造成 的 损 害 承 担 国际 责 任 这 是联 合 国的 一 贯 政策 也是 联 合 国 作 为
国 际 法 主 体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的 必 然 结 果
,
、
③
,
当然 对 于 一 个 由联 合 国机关 多 国 部 队 以 及 联 合 国 雇 佣 人 员 构 成 的 维 和 部 队 来 讲 仅 适 用 上 述 一
般性 的行 为 归 属 原 则 是 不 够 的 还 需 要 其他 原 则 予 以 补 充
” ”
, ,
。
对 此 国 家责 任 中关 于 交 由另 一 国 支 配 的
。
,
“
机 关 的行 为归 于 支 配 该 机 关 的 国 家 的 原则 也得 到 了 部分 适 用 受 国平 息 国 内 冲突 等
。
,
④ 在 实践
中 一 国机 关 交 由 另 一 国 支
, ,
,
“
”
“
配 的事 例 很 多 比 如一 国 的 卫 生 防疫 部 门交 由另 一 国 指 挥 以 帮 助 其 消 除 瘟 疫 或 派遣 武 装 部 队 帮 助 接 在 此种 情 况 下 被 派 遣 机 关 不 再 代 表 派遣 国 的 利 益 而 以 接 受 国 的 名 义 行 事 行
,
使 的 是 接 受 国 的权 力 职 能 其行 为亦 应 归 于 接 受 国
, , , ,
。
在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中 同样 存 在 分 遣 国 将 军 事 部 队
,
交 由联 合 国 支 配 的情 况 分 遣 部 队不 再 具 有 实现派 遣 国 意 志 的独 立 地 位 而 是 在 联 合 国 的 统 帅 下 被 委 以
维 和 职 能 其 与 国 家 的 实践 是 非 常 相 似 的 因 此 适 用 国 家责任 中 的 原 则具 有 基 本 合 理性
,
。
但 是 由于 联
,
,
合 国 维 和 部 队 构成 的多元 化 和 领 导 机 制 的 双 重 性 所 产 生 的影 响 这一 原则 的 适 用 并 不 是 完 全 的 还 需 要 附加其 他 条件 对 此 我 们将 在 下 文 中详 细探 讨
,
,
,
。
另 外 对 于 联 合 国 维 和 人 员 的越 权 行 为 造 成 的 非 常 侵 害 问题 联 合 国 也 适 用 国 家责 任 原则 承 担 了 相
,
应 的 责任
。
⑤ 在 实践 中
,
国 家 不 能 以 国 家 机 关 的 越 权 行 为违 反 国 内法 为 借 口 而 逃 避 国 际 责 任 即 使 所 涉
,
,
机 关 以 官方 身 份 为 掩 护 公 开犯有 不 法行 为或 明显 逾 越 权 限 时 亦 是 如此
,
。
此 项 原则 的 关键就 在 于 该机
、
,
关 行 为 是 以 官方 身 份 作 出 的 因 此应 归 于 国 家 实践 中 国 家 对 于 武 装 人 员 及 其 他 公 职 人 员 超 越 职 权 违 反上 级 命 令 的 行 为及 违法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已 经 成 为 了 当代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⑥ 对 此 联 合 国 在 维 和
。
,
。
,
行 动 中适 用 这 一 归 属 原 则 的 实践 也 是 非 常广 泛 的
,
。
比 如 对 于 维 和 人 员 强 奸 越权 使 用 枪支 造 成平 民 伤
。
,
、
亡 等 不 法 行 为 联 合 国 在 多 数情 况 下 都 承担 了 相 应 的 赔 偿 责任
① 己
,
〔
月
翻
,
〕
】
,
,
,
,
助
男
, ,
,
川
以
哪
甲
耐翔
,
」
、
双
吻
、
② 《 国 家责任 》 草案 第
条规定
“
任何 国家机 关 不 论 行 使立 法 行政 司法职 能 还是 任何其他 职 能 不 论 在 国 家 组 织 中 具有 何 种 地 位
,
。
,
,
也不 论 作 为该 国 中央 政府 机关 或 一 领 土 单位 机 关 而 具 有何种特性 其 行 为应 视 为 国际 法 所 指 的 国家 行 为
③
”
己
〕
洲 加〕
】
,
,
出
“
武
是
叮 一兔
”
,
司
,
坷
,
如
刀
,
,
一
,
④ 《 国家责任 》 草案第
条规 定
由另 一 国 交 由一 国支 配 的机关 如 果 为行 使支 配 该 机 关 的 国 家权 力要 素 而 行事 其行 为 依 国 际 法 应 视
为支 配 该机 关 的 国 家 的 行 为
⑤ 《 国 家责任 》 草案 第
,
。 ”
条规 定
“
国 家 机 关或 经 授 权 行使政府 权 力 要 素 的任何人或实 体 如 果 以 此 种资 格 行 事 即使 逾越 权 限 或 违 背 指
。 ”
,
,
示 其行 为仍 应 视 为 国 际 法 所 指 的 国 家行为
⑥
创
年《 陆战 法规 和 惯 例公 约 》 第
。 ”
条规 定
年
”。
“
违反 该章程 规 定 的交战一 方在需 要 时应 负责赔偿
。
该 方应 对 自己 军 队 的组成 人 员 作 出 条规 定
“
的一 切 行 为承 担责任
年《
月
日 日 内瓦 公 约 关 于 保护 国际 性武装 冲突受难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 第
国家对
武装 部 队 成 员 的 一 切行 为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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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止些夔逮燮邺丝兰丝卿 望丝适用
第 二 联 合 国 在 为 维 和 行动 中的 不 法行 为 承担 法 律 后 果 时 适用 了 国 家实践 中 的责任 形 式
“
”
,
,
,
。
其 中由
, ,
于 停 止 违背 国际 义 务 的行 为 是 消 除 不 法 行 为 后 果 的 第 一 要 件 并 且 几 乎 涉 及 所 有 国 际 责任 问 题 因 此 它 也毫 不 例 外地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
。
此外 赔 偿 责任 在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中 也 得 到 了 频 繁适 用
。
, , ,
,
尤 其是 补 偿 责 任 几 乎 贯 穿 联 合 国 实 践 的 始 终
例 如 在 刚 果 维 和 行 动 中 联 合 国 通 过 协商 分 别 对 比利 时
联 合 国 则 根 据 当地 的 赔 偿 标 准 针
,
等 国 家 的 求偿 进 行 了 一 揽 子 补 偿
对 个 人求 偿 给 予 了 补 偿
, ,
“
”
① 在 埃 及 行 动 和 塞 浦路 斯行 动 中
② 而 在 前南
斯拉夫 行 动 中 联 合 国 还 专 门成 立 了 当地 求 偿 审理 委 员 会 受 理对不
日到
法 行 为 的求 偿 其 中 仅 对
年
。
月
。
年
月
日之 间 维 和 部 队发 生 的违法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 联 合 国 就赔 偿 了
,
,
亿美 元 之 多
,
③ 除 了给 予 受 害者 补
偿 之外 联 合 国 在 条 件 具备 的 情 况 下 也适 当
“ ” 。
,
地 采 用 了恢 复 原状 和 抵 偿 的方 式
第 三 在 履 行 责任 的途 径 上 联 合 国则采 用 了 协 商 仲裁等 国 际 法 公 认 的 习 惯 方 法
适 用 国 家责任争 端解 决 方 法 的 问 题 国际 法 院 的 咨询 意见 明 确 指 出
下 已 赋 予 其 国 际 求偿权
”
, ,
、
对于联合国
“
成员 国在 联合 国 职 能必需 的情 况
、
“
国际 求偿 权 力 是 运 用 国 际 法 公认 的 习 惯 方法 确定 提 出 和 解决诉讼 要 求 的 能
、
力
。
国际 法 院规 约 》 这 些 方 法 是抗议 要 求 调查 协 商 和 将 争端 提交 仲裁 或根 据《 提交 国际法 院
, , ,
、
” 。
另外
,
咨询意 见 还 认 为 当联 合 国 向其成 员 国 提 起求 偿 时 应 按 照 与 国 家相 同 的 方 式 提 出 国 际 求偿 适 用 相 同
的程 序 性 规 范
,
。
④ 尽 管这里 提及 的 只 是 联
。
,
合 国 的 求 偿 问 题 但是 可 以 合理 地 推论 出 联 合 国 作 为 被 告 方
。
,
,
“
”
时亦应遵循 同样 的规则
和 部 队规 章 》 第
,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联 合 国一 般会 在《 维 和 部 队地位 协议 》 等文 件 中规 定援 用 协商
“
,
、
仲裁 特 别 是 建立 混 合 求 偿 委 员 会 等方 法 来 解 决 国 家 及 私 人对 联 合 国 的 求偿
出求 偿 的 情 况下 联合 国 应 该 通 过 协 商 或 两 者 同 意 的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
。 ”
比 如 在 刚 果 行 动 的《 维
条 中就规 定 对 维 和 士 兵或 军 官 的行 为 造 成 的 对平 民 生 命 及 财 产 的 损 害 在 受 害 方 提
而《 维和 部 队地位协定 》 第
,
条
中则 进一 步规 定 了 涉 及 维 和 部 队 及其 成员 的 争端 应 根 据 联 合 国 秘 书长 提 供 的 程 序 予 以 解 决 其 中 包 括 建 立 求 偿 委员 会 或 联 合 国和 东 道 国 同 意 的 仲 裁 程 序
四 国 际 法 学 界 的
观 点
,
。 ”
⑤
在 国际 法学 界 将 国 家 责任 制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等 国 际组 织 的 观 点 已 得 到 广 泛 认 可
国 际 组 织 与 责任 法 》 中 伊格尔顿 合 国 责任 问 题 的 论 文《
,
。
在 较早 关 于 联
,
心
,
就 提 出 了 将 国 家 责任 原 则 适 用 于
。
“
联 合 国 的 观点
”
。
⑥其 后
许 多 国 际 法 学 者 对 此 给予 了 肯定 如 阿 黑 查 格
,
械
九网司
。
认为
“
在讨论 国
, ,
际组 织 责 任 问 题 时 有 这 样 一 个假设 即 国 家 间 的 国际 责任 原 则 根 据 国 际 组 织 的 特 点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后 可 以适 用 于 国 际 组 织 一般 国际法规则
。 。 ”
⑦
对 此 鲍威 特
,
,
也 认 为 在 没 有 相 关 法 律规则 的情 况 下 可 以 适 用
,
⑧
支持 这 一 观点 的还 有 冈札雷
诩
、
埃 姆 瑞拉
等许多 学 者
。
⑨
除 了 上 述学 者 们 的 个 人 思 考 之 外 国 际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更 加 值 得 关 注
其 一 是 国 际 法 协 会 的报
① ②
③ ④ 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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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 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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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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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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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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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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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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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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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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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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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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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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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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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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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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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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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始 凡加
瓜刊
即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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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学
年第
“
期
告
。
① 作 为 国际 法 协会 国 际组织 责任 委 员 会 的报 告 人
‘
,
国际法学家 肖
。 ”
认 为 尽 管 国 际 法 委员 会
’ ,
曾经 谨 慎 地 讲 适 用 于 国际 组织 责 任 的法 律制度并 不一 定 与 国 家责任制度 相 同
家责任制度 同样适 用 于 国际 组 织 责 任 的 观 点 已 经被 广 泛 接 受 点 和 研究 思 路
的观点
”
。 。
但 是 经 过必要 调 整 国 研 究 工 作伊 始 该 专
” “
,
,
②
”
因 此 在 其 报 告 中始 终 贯 串着 这 种 观
。
,
其二是联 合 国 国际 法 委 员会 关 于 国 际 组 织 责 任 的 编 纂 报 告
“
③在
题 报告 小 组 就 在 初 步 报 告 中开 宗 明义地 提 出 了 国 家责任 制度 为 国际 组织 责任 的 研究 提供 了 概念 性 框架
在 其 后 由第 一 特别报告人 加 亚
, ,
提 交 的
关 于 国 际 组 织 责任 的 一 般原 则 及 行 为 归 属
,
“
原 则 的 报告 中 无 论 是 草案条款 还 是 相 关 评 注 的 撰 写 都对 国 家 责任 制度 给 予 了 充 分 的 考 虑 和 参 照
,
。
④
上 述 报 告体 现 了 国际 法 委 员 会 对 该专题 的 编 纂 在 充 分 关 注 国 际 组织 责任 特点 的 同 时 尽量 保 持 与 国 家
责 任制度 相 统 一 的指 导 思 想
,
。
如 上 分析表 明 国 家责任制度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组织 不仅具有 理 论 上 的 合 理性 还 有 丰富 的实 践基 础
,
。
三 适 用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应 做 的必 要 调 整
尽 管将 国 家责任制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组 织 具有 充 分 的 合 理 性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要 对 国 家 责任 制
,
、
度全 部移植且 照 单 全 收 毕竟 两 者是 不 同 的 国际 法 主 体 其差 异 性 表 现 为 第 一 两 者 的 责任 范 围 是不 同 的
的 拥 有并 不 依 赖 于 其他 主 体
。
,
,
,
。
原 因在 于
。
,
国 家具 有 完 整 的 法 律人 格 和 广泛 的 主 权 它 对权 力
,
,
而 联 合 国 的法 律 人 格 以 及 权 力 范 围是 根 据 职 能 的需 要 由成 员 国 赋 予 的
, ,
因 而 其权 利 能力 和 行 为能 力 是 有 限 的
从 总 体 上 讲 联 合 国 的 责任 范 围是 与 其 法 律 人 格 及 职 能 领 域 相
, ,
一致 的
。
联 合 国 没有 参 与 多 数 国际 法 的 制 定 尽 管 它 要 受 到 一 些 习 惯 法 的 约 束 但许 多 条 约 或 公 约
。
并不 把 联 合 国 作 为 缔 约 主 体
,
这 就 决 定 了 在 相 同 的 情形 下 联 合 国 与 国 家所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是 不 同的 从
。
而 导 致 了两 者责任 范 围 的不 同
第 二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下 实 施 的 职 能 活 动 不 同于 独 立 国 家 间 的交 往 活
,
,
,
动 它 们 主 要 是 在联 合 国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借 助 于 成 员 国 的 机 关 或 授 权 成 员 国 来 完成 的
,
,
。
因此 成
,
员 国 机 关 的 行 为 是 否 体 现 联 合 国 的 意 志 哪 些 行 为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联 合 国 的行 为 会 带来 在 行 为 归 属 原 则 上 的新 问 题
。
第 三 与 国 家 相 比 联 合 国 只 有 有 限 的法 律人 格 及 职 能 权 限 加 之 在人 力 物 力 财 力 等资
。
,
,
,
、
、
源 上 的 匾 乏 使 它 在选 择 责 任形 式 和 适 用 具 体 赔 偿 规 则 时受 到 极 大 的 限 制
,
,
第 四 由于 国 际 法 院 对 于 联
, ,
,
合 国没 有 诉 讼 管辖权 而 联 合 国 内部也 不 能 对 求偿 者提 供 相 应 的 司 法 救 济 因 此 联 合 国 履 行 国 际 责 任
的 方 式 相 较 于 国 家来 讲 也 是缺 乏 的
,
。
上述 差 异 性 表 明 国 家责任 制度 要针 对 联 合 国 在 法 律人 格
职 能权 限 组 织 框 架 及 内部 法 律 秩 序 上
的一 系 列 特点 进 行 适 当 的调 整 后 方 可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
、
、
。
具 体 言之 这 涉 及 到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
第 一 在 国 际 不 法行 为认 定 上 尽 管 国 家责任关 于 一 国不 法 行 为 的 两 个 构 成 要 素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但
是对 于 两 要 素 的 具体解 释 和 相 关 规则 却 应 有 所 调 整
, ,
。
国 家 责任 》 首先 在确定行 为违 法 的 问题 上 《 草案第 一 国 的 行 为定性 为 国 际 不 法 行 为时须 遵 守 国 际 法
。
条并 不 能 完 全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它规定
“
在把
这 种 定性 不 因 国 内法把 同一 行 为定 性 为 合 法 行 为而
。
受 到影 响
。 ”
这 一 条款 后 半 段 的意 图 旨在排 除 体 现 单 边 意 志 的 国 内法 在对 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定 性 时 可 能
,
,
起 到 的 任 何 影 响 但 是 它 对 于 联 合 国 来 讲却是 多 余 的
因 为联 合 国 的 组 织 规则 或 称 内部 法
“
”
从本质
们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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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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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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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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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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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③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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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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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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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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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参见 国 际 法 委员 会第
,
、
届 的 会议报告
刀
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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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
刀
以
,
刀
国际 组 织 责任 》 例 如 对《 草案第 组 织 的 国 际 责任 且
,
条 的 拟定就参考 了 国 家责任 中的相 关 规 则 第
。 ”
,
款 一 国 际组 织 的 每 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引 起 该 国 际
“
。
”
第
款 国际 组织 的作 为 与 不 作 为在 下 列 情况 下 产 生 国 际 不 法行 为
“
如 果 行 为 依 国 际 法 可 以 归 于 国 际组 织 并
该 行 为 构成 对 该 国 际 组 织 国际义 务 的 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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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家责 任 制度在 联 合 国组 织 的 适 用
上 不 同 于 国 内法 无 论 是 组 织 法 本 身 还 是 有 拘 束 力 的 决 议 都 是 成 员 国 意 志 的集 中 体 现 属 于 国 际
法
。
,
,
,
,
①
此外 将 这 一 条款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也 是 不 合 理 的
。
, ,
,
。
因 为联 合 国 的组 织 规 则 的 确 会 影 响 到 对 其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的定性
联 合 国 宪章 》 在与成 员 国 的 关 系 中 《 第
。
条规 定
,
“
联 合 国会 员 国在 本 宪 章 下 之 义
。 ”
务 与 其 依任何 其 他 国 际 协定所 负之 义 务 冲突 时 其 在 本 宪章 下 之 义 务 应 居 优先
此 条 完 全 可 以 作 为联
。
合 国 解 除 其 违 反 国际 义务 行 为 不 法 性 的 正 当理 由
草 案 的第 性 《国 家责 任 》
,
鉴 于 国 际 组 织
的 内部 法 和 国 际 法 之 间 关 系 的 复 杂
。
,
条 作 为 一 般 性 原 则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中 的 适 用 是 值 得 重 新 思 考 的 问题
”
国家责 任 》 草 案 中部分行 为 归 属 原则 在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框 架 时 也 是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的 其次 《
“
前文我
们 已 经 分析 了 关 于 交 由另 一 国 支 配 的机 关 的 行 为 归 于 支 配 该 机 关 的 国 家 原 则 在 联 合 国 框架 中的部 分
适 用 性 在 此 我 们将 讨论 对 这 一 原 则 的 调 整 草案 中 《国 家责任 》
, , ,
。
在 联 合 国 的实 践 中 这 一 原 则 的不 适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
,
“
支 配 暗含 着 对他 国机 关 的领 导 和 控 制 但 是 它 却 没 有 全 面 预 见 到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下
。
”
实施 的 职 能 活 动 可 能完 全 脱 离 组 织 控 制 的情 况 及 由此 带来 的行 为 归 属 的 转 移
, ,
对这 一 原 则进 行 调 整 的
。
实 践 基 础 源 于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主要 是针 对 维 和 部 队 中 的双 重 领 导 机 制 所 引 起 的 归 责 原 则 的 变 化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由各 国 分 遣 部 队 构成 的 维 和 部 队 是 由联 合 国 与分 遣 国 共 同 领 导 和 指 挥 的
, ,
。
在这 种 带有 权
,
力 竞 争 的 领 导 机制 中 联 合 国 只 有 在 维 和 行 动 能 够顺 利 实 施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确 保 对 维 和 部 队 的有 效 控 制
。
而 在 维 和 行 动 遇 到 巨 大 阻 力 不 得 以 全 面 使 用 武 力 的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根本 不 能有 效 地 调 遣 维 和 部 队
。
,
,
,
其对 维 和 部 队 的控 制岌岌 可 危
,
,
比 如 在 索 马里 行 动 中 在 极 度 危 险 的情 况 下 分 遣 部 队 纷 纷 脱 离 了 联 合
。
国 的 指 挥 而 各 自为 政 并 作 出 了 袭 击 平 民 等违 法 行 为 队 实 现 的 并 非 是 联 合 国 的 政 治 和 军事意 图
。
,
在 这 种情 况 下 仅 仅 由 于 分 遣 部 队 形 式 上 被 置 于
。
,
联 合 国 的 支 配 下 就要 联 合 国 为 其 所 有行 为 承担 责任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因 为 失 于 联 合 国控 制 的 分 遣 部
“
对 此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在 其 报 告 中 曾经 特别 强 调
,
,
受 到成员
国 指 挥 和 控 制 的 维 和 行动及 执行 行 动 应 由成 员 国 来 承 担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的 责 任 而 联 合 国 只 对 拥
有 完 全 控 制 的 违 法 行 为 承 担责任
,
。 ”
②
由此 可 见 确定 谁 在维 和 行 动 中 控 制 了 维 和 部 队 是 判 断 其 行
。
“
”
“
”
,
为归 属 的 关键 所 在 而 这 正 是 上 述 国 家责任 归 责 原 则 中所 缺 乏 的
“ ”
,
因 此 在 将 其 适 用 于 联 合 国组 织 时
,
,
应 当 附加 控制 原则 以 使 其更加符
合 联 合 国 的职 能 特 点 即 国 际 组 织 对 于 交 由 其 支 配 且 行 使 有 效 控 制
的 国 内机 关 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 ,
。 ”
③
,
第二 在 责 任 内容方 面 作 为对 受 害方 的 实 体 性 救 济 国 家 责任 形 式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中 的 适 用 基 本 上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但 是 对 于 某 些 具体 的 赔 偿 形 式 特 别 是 涉 及 抵 偿 责任 时 联 合 国 却 由 于 人 格 与 职 能 等方
面 的 有 限性 而 无 法 像 国 家 一 样 拥 有 广 阔 的选 择 空 间
。 。
, ,
例如 在 国 家 实践 中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惩 罚 违 法 行 为
,
,
人 或 通 过 国 际 法 院 宣 布其行 为违 法 来 履 行 抵偿责任 但 是联 合 国 在 适 用 上 述 责 任 形 式 时 则 会 遇 到 障碍 或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的 变通
, ,
,
除 此 之 外 对 国 家 责任制 度 的调 整 还 涉 及 诸如 赔偿 范 围 赔偿 标 准 等具体规则
, ,
、
。
作 为 非 盈 利性 国际
,
组 织 联合 国 多年 来 一 直存在 经 费 不 足 的 问 题 面 对 财 政 压 力 其 不 得 不 削 减各 项 职 能 活 动 的预 算 并 对
逐 渐攀 升 的 赔 偿 费 用 作 出 种 种 限 制 开支
。 。
为此 联 合 国 于
,
,
年和
限 制 总 部 地 区 内发 年分别 通 过 了《
,
④及 第 三 方 索 ⑤ 生 的 行 为造 成 的 损 失 赔偿 》 等 决 议 来 降低 联 合 国 用 于 赔 偿 的 《 赔 时 间限制和 财务 限制 》
这些 限 制 主 要 表 现 为
、 、
在赔 偿 范 围上 联 合 国 对 其 职 能 活 动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医
、
疗 和 康复 费 用 收人损 失 与 受 伤 或 医 疗 相 关 的 交 通 费 诉 讼 费 以 及 安 葬 费等 而 不 包括惩 罚 性 和 道 义性
,
根据
年《 关 于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间 或 国 际 组织 相 互 间 条 约法 的 维也 纳 公 约 》 第
、
条第
款
项 的规 定
,
“
组织 的规则 特 别指该 组
”
织 的组成文 书 按 照 这 些 文书通 过 的 决定 和 决议 以 及 已 确立 的惯 例
⑤ ④ ③ ②
〔
。
刀
月 卜山
五
,
〕 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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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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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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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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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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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
祀 玉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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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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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而
〕
刀
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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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 学
双刃
年第
期
赔偿
。
另 外 当涉及 维 和 行 动 中 的 私 人 求偿 时 联 合 国 则 排 除 了 对 其 非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 ,
,
,
。
在 补偿金
万美元 而
,
额 上 联 合 国 限 定 在 总 部 区 域 内发 生 的 致使 个 人 受 伤或死 亡 的 精 神 赔 偿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
对 维 和 行 动 中私 人 的赔 偿 未 经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批 准 则 不 得 高 于 偿 要 求必须 在 侵 害 发 生 或 自受 害者觉 察 后 的
”
,
, ,
万 美元
“
。
在 时 效 上 规 定 一 般 的求
,
,
“
个 月 内 提 出 即使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不 应 迟 于 维 和 行
。 。
”
,
动结 束 后 的一 年 内 提 出 这种 规定直接减 少 了 联 合 国 可 受 理 求偿案件 的数 量
, ,
第 三 在 国 际 责 任 的 履 行 方 面 将 国 家 责 任制 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也 需 要 一 定 调 整 径
。
,
首 先 在 救济方 式
“
,
上 由 于 国 际 法 院对 联 合 国 无诉 讼 管辖 权 这 几 乎 阻 断 了 受 害方援 用 国 际 司法 机 制 寻 求 救 济 的 主 要 途
对 此受 害方 虽 然 可 以 通 过 请 求 国 际 法 院发 表 咨 询 意 见 的 方 法 予 以 补 救 但 由 于 只 有 联 合 国 的 大
” “ ”
。
会 安 理会 及 其 他机 关 或各 专 门机 构才 有权 请求 发 表 咨 询 意见 的条件 限 制 以 及 咨 询 意见 无 约 束力 的 问
题 此 种 救 济 方 法在 国 家 诉 联 合 国 案 件 中 的适 用 仍 然是 具 有 限 制性 的
, ,
、
另 外 由于 联 合 国 内部并 不 具
,
国 家责任 》 有 类 似 国 家那 种 对个 人 诉 讼 有 管辖权 的 司 法机 构或 相 关 机 构 这直 接 导 致 了《 草 案第
条所
规 定 的 用 尽 当地 救济 原 则 适 用 的 障 碍
,
“
”
。
① 尽 管在某 些 情 况 下
。
,
,
联 合 国 也 会 通 过 建 立 临时 机 构来 对 求偿
, ,
者 进 行救济 但 是 其 相 关 实 践 却 缺 乏 稳定 性 和 统 一 性
,
维 和部 队 例 如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联 合 国 通 常会 在《
,
规章 》 中规定 建 立 混 合 求偿 委 员 会来 处 理对 联 合 国 的求偿 问题 但 是 现 实 中此 类 机构 总 是 不 能如 愿 建 立 或 正 常 发 挥作 用 的 情 况 往往 使 联 合 国 放弃 要 求 私 人求偿者 用 尽 内部救济 的权 利 而 允 许其 国 籍 国 直
接采 取 外 交保 护 此 类做 法 无 疑 动 摇 了 用 尽 内部 救 济 原 则 在 联 合 国 法 律 框 架 中 的地 位 合 国 在 其他 领 域 中的相 关实践 也 是 十 分 不 确 定 的
的 报告 认 为 中 的适 用 》
,
,
。
②
无独有偶 联
,
,
。
战 争法 在 联 合 国 军 事 行 动 对 此 国际 法 研 究 院关 于《
。 ”
,
“
用 尽 内部救济 原 则并 非 在 任何情 况 下 都 能 够 自动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框 架 内 它 的适
③
用 取决 于 求偿 者 国 籍 国 对有 关裁 判 机 关 管辖 权 的 接 受 或联 合 国 对 此通 过 了 有 约 束 力 的 决议
由此 可
见 用 尽 内部救 济 原 则 的适 用 无 论 是 在 实 践 中还 是 理论 上 都 是 有 争 议 的
, , , ,
。
目前 在联 合 国 框 架 中对 这一
, ,
,
原则 的适 用 尚需 附 设 一 定
前 提 条件 例如 要 求求 偿 国 与联 合 国 事 先 达 成 相 关 协议 等 因 为 就 联 合 国 现 有 的实 践 而 言 在 其无 法提 供 有 效 的救 济 机 制 的情 况 下 求 偿 者 是 没 有 义 务 遵循 这 一 原 则 的
,
,
。
综 上 所 述 在没 有 现 成 的 国际 组 织 责 任 制 度 可 以 遵 循 的 情 况 下 国 家 责任 制 度 的 适 用 可 以 使 联 合
国 摆 脱 在处 理 国 际 责任 问 题 时 无 法 可 依 的 困 境 但 鉴 于 国 家与 联 合 国 之 间 的差 异性 只 有 对 国 家责 任
“
,
”
,
,
制 度 进行 必要 的调 整 后 才能 更 好 地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加份
耐服
丑
,
用肚
,
二
,
明
吻
田卫
作 者 单 位 中 国 政 法 大 学人 权 与 人 道 主 义 法 研 究 所 〕 〔
责任 编 辑 戚 燕 方
①
在 联合 国框 架 中 用 尽 当地 救济原 则 相 应地转 变 为用 尽 内部救济原则 即要 求 受 害方在 请 求其 国 籍 国 进 行外交保 护 之 前 先 向联 合
国 内部 有 职权 的机构提 出 求偿 要 求 寻 求赔 偿 救济
面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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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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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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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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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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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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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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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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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责任制度在 联合国组织的适用
孙 萌
内容 提 要
在 国 际 组 织 责 任 制 度 尚未 建 立 的情 况 下 联 合 国 如何 履 行 其 国 际 责 任 是 理 论 与实 践 上 重 待
。
,
解 答 的 重 要 问题
关键词
本 文通 过 对 国 家 责任 与联 合 国 责 任 的 比 较 和 对联 合 国相 关 实践 及 其 特 点 的分 析 论 证 了 国
。
,
家 责 任 制度 通 过 必 要 的调 整适 用 于 联 合 国组 织 的观 点
国 家 责任
联 合 国 国 际 责任
国 家 责任 制 度 的适 用
一 国家 责任 制 度 概 述
国 家 责任 是 一 国 违 反 国际 义 务所 产 生 的法 律 后 果
, ,
,
、
,
① 通 常 是 使 受 害 国 能够 运 用
。
国 际 法 所 规 定 的措
施 和 程 序 迫 使 违 法 国 家 履 行 它 的 义 务或 从 该 国取 得 赔偿
③
目前 对 于 国 家责任 问 题 尚无 一 般 性 国 际 公 约 国 家责任制 度 主 要 以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原则 的 形
式散 见 于 国 家实 践 中
。
对 此 联 合 国 国际法委 员 会 于
。
、
,
年 便 开 始 了 对 国 家 责任 专 题 的 编 纂 工 作
,
“
”
,
并先 后 审 议 了 由阿 戈
和
克劳 福 德
韵而
等 特别 报 告 人 提 交 的 数 十份 专题 报 告 直 到
。
年
,
年才分别完 成 了 对 国 家责 任 》 草 案 的一 读 和 二 读 工 作
, ,
③经过
国家 责 任 》 多 年 编 纂 的《 草案
。 。
, ,
是 结 合 丰 富 的 国 家实践 与 国际 法 的最新 发展 编 写 而 成 的 凝 聚 了 众 多 国 际 法 专 家 的 智 慧
由于 一 些 草
案 条款 体 现 着对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的 概 括 因 此 极 具 法 律 价 值
国 家责任 》 所 以 解读《 草案 对
”
研究 国 家 责 任 问 题将起 到 提 纲 掣领 的 作 用
“ ”
。
二 读 通 过 的 草 案 将 一 读 时 国 家责任 的 标 题 改 为 国 家 对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草案 《国 家责 任 》
,
,
“
④
下文 仍 简 称 为
并 在改 进 前 者 的基 础 上 主 要 对 以 下 三 部分 问 题 进 行 了 编 纂
。
,
国 家责任 》 第一 国家 的 国际 不 法 行 为 《 草案 第 际 责任
” 。
,
条规定 一 国 的 每 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引起 该 国 的 国
“
作 为 国 家责任产 生 的前 提 国 际不法 行为 包 括 两 个 要 素
。
行为依 国际 法归 于 国家
“
,
该行
为 构成对 国 际 义 务 的 违 背
,
第 一 个要 素 强 调 行 为 的 归 属 性 归 因 性
。
,
’ 是 因 为 国 家作 为 抽 象 ,
因此
,
的 国际 法 主 体 只 有 通 过 其 代 理人 的 行 为 才 能 实 现 各 项 职 能 活 动
,
⑤
“
谁 应 被 视 为代表 国家行 使
。
”
权力 的 代理人 什 么 行 为才 能构 成 国 家 的行 为 是 判 断 国 家
应 否 承担 责任 的 关 键 案第
则
。
对 此 《国 家 责 任 》 草
,
,
一
条 主 要 规定 了 国 家 机 关或在其 指 挥 指 使 或 控 制 下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的 行 为 归 于 国 家 等 几 项 原
,
、
第 二 个要 素 强 调 行 为 的违 法 性 表 明 违 反 对 一 国 有 效 的 国 际 义 务是 国 家 责 任产 生 的 依据 而 国 内法
。
则 不 应 对 国 家 不 法行 为 的 定 性 产 生 影 响
第 二 国 家 责任 的 内容
度 等 内容
①
② ③
,
,
。
它是 指 国际 不 法 行 为所 引起 的 实 质 性 法律 后 果 主 要包 括责任 的 形 式 和 程
,
,
。
国家 责 任 》 草 案 中 对 一 般 性违 反 国 际 义 务 的 行 为 主 要 规 定 了 停 止 不 法 行 为 和 赔偿 两 种 在《
刁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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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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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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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 本海 国 际 法 》 英 詹 宁 斯 瓦 茨修订 《 仁 第 九版
洲〕
王 铁崖 等译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出版社 卯 年 版 第
,
,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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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 浅
一
。
,
⑤ ④
区 别 于 国 际法 不 加 禁 止 的行 为所 产生 的损害后 果 的 国 际 责任 专 题 以及 国 内法上 的 国 家 责任 问 题
“
”
比路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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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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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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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法学
《
年第
期
主 要 的法 律责任
,
。
其 中 停 止 国 际 不 法行 为 涉及 停 止在 时 间上 有 延 续 性 和 有 再 度 发 生 可 能 性 的 不 法行
。
,
,
为 其作 用 在 于 制止 国 际 不 法行 为 并 且 保 障 被违 背 国际 义 务 的 持续 有效性 而 赔 偿则是 指 对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物质损 害 和 精 神损 害给 予 充分 的 补救
、
对 此 草 案专 门通 过 第
。
,
一
条 对 赔偿 的 范 围 赔偿
,
,
、
得 以 实 现 的三 种形 式 恢 复 原状 补 偿 和 抵 偿 及 其 各 自的 履 行 方 式等 问 题 进 行 了 具 体规 范 明确 规 定 了 责 任 国 与受 害 国 之 间 因 不 法 行 为 而 产 生 的新 的 权利 义务 关 系 第三 容 定
。
,
国 家责任 的 履 行
。
。
即 涉及 哪 些 国 家 有 权援 引 一 国 国 家责任 以 及 可 以 通 过 怎 样 的途 径 来 让 责
,
任 国 履 行 其 责任 的 问题
第 二 读 通 过 的 草案 中 它 主 要 包 括 一 国 责任 的援 引 及 反 措施 这 两 部 分 内
、 、
“
”
“
”
前者 主 要 规 定 了 受 害 国 家及 相 关 国 家援 引 他 国 国 家 责任 的 权 利 将 权 利 要 求 告 知 责 任 国 的 义 务 和
、
援 引 责 任 的 权 利 丧 失 等 问 题 后 者则 对 反 措施 适 用 的 条 件 原 则 目 的 的 限 制 及 终 止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规
。
①
一 读 通 过 的 草案 中所包 含 的关 于 争端 解 决 机 制 的 内容 由于 在 二 读 审议 中存 在 争 议 由 委 员 会决
,
,
,
定 暂 不 将 其 列 人 新 的 草 案 而 只 作 为解 决 国 家 责 任 争端 的一 种 可 资利 用 的 机 制提 请 各 国注 意
国 家责任 》 总 览《 草案 的 基 本框架 可 以 说 它 是 根 据 国 家 责任 的 一 般 法 律 概 念设 计 的
, ,
。
。
在 此 国际 不
,
,
法 行 为 是 国 家 责任 产 生 的 前 提 而 责任 的 内容 和 责任 的 履 行 则 分 别 规 定 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的 实 体性 和 程
序性 后 果
。
从 法 律 适 用 的 过 程 来看 对 国 际 不 法行 为 的分 析 意 味 着 对 国 家责任存在 的 确 认 但 是 责 任 问
,
,
题 不 仅 意 味 着 承 认 还 强 调 承担 和 履 行 即 为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救 济
际 法 主 体 都 是 关 于 国际 不法行 为 责任 问 题 的一 般 性 逻 辑
,
,
。
② 这一
点 无 论 是对 国 家还 是 其他 国
,
。
从 某 种程 度 上 讲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框 架 自身 的
合 理 性 为 其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组织 提 供 了 必要 的 前 提
、
。
二 国 家责 任 制 度对 联 合 国 国 际 责 任 的 适 用 性
联 合 国 宪章 》 的宗 旨 为 维 持 国 作 为最 具代 表性 的 国 际 政 治组织 联 合 国 在 过 去 近 六 十 年 中 秉 承《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和 促 进 全球人 民 经 济 及 社 会 之 发 展 作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但 随 着 联 合 国 职 权 的 延 伸 及 其对 国 际 社会 生 活 的逐 步 深人 其 国 际 责 任 问 题 也 接 踵 而 来
, ,
,
,
,
,
“
”
“
”
,
。
③
联 合 国 的 国 际 责 任 问题本 应 放 在 国 际 组 织
,
、
责 任 的 框架 中予 以 解 决 然 而 目前对 于 后 者 的 实践 和 研究 尚处 于 发展 阶段 并 无 国际 条 约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则 可 以 遵循
。
在 这 种 情况 下 有学 者提 出 了 适 用 国 家 责任 制度 来 解 决联 合 国 责 任 问 题 的 主
, , ,
,
张
。
积极 倡 导 这 一 做 法 的学 者 认 为 同为 国际 法 主 体 联 合 国 的 国 际 责任 与 国 家责任之 间 存 在着 某 种 必
。
然联 系
④
作 为最 古 老 的 国际 法 主 体 国 家 在 实践 中形 成 的某 些 习 惯 规 则 应 该 被 认 为 是 对 国 际 责 任 制
, , ,
,
度 的 一 般 阐 释 是构 筑这 一 法律 框 架 的 基石 因 此 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
。
将 国 家责任制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组 织 不 仅 出 于 现 实 需 要 更 在 于 其 在理 论 与实践 上 的 适 用 性
一 国 家 责 任 同 联 合 国 国 际 责 任 之 间存 在 共 同 点
、
,
。
法 律制度 的移 植 借 鉴 或 比照 适 用 只 有在类似 的 情 形 下 和
相 似 的 法 律 环 境 中才能够顺利 实 现
, ,
。
因
,
此 将 国 家 责 任制度 适用 于 联 合 国 首先 要 求 联 合 国 与 国 家 之 间在 责 任 问 题 上 有 一 定 的 共 性 和 可 比 胜
这 样 才具 备适 用 的 条 件
,
。
将 两 者 相 比 较 其共 同点 如 下
,
、
,
第一 联 合 国 与 国 家都 拥 有 国 际 人 格 具 备 独 立 地 享有 权利 履 行 义 务 并 承担 责任 的能力
, , ,
。
第二 联
,
合 国 与 国 家 都是抽 象 的 国 际 法 主 体 它 们 的 意 志 要 通 过 各 自的 代 理人 来 实 现 因 此 在 确 定 两 者 责 任 时
都 必 须 经过 归 责 的环 节
。
第 三 联 合 国 在 国 际 交 往 中所从 事 的 某 些 法律 活 动 与 国 家是 相 似 的 两 者 所 遵
,
,
①
目前关 于 反 措施 的 相 关 规 则在 国 家责任 法 律框 架 中尚存争论 而 联合 国 在这一 方 面 的实 践 也非 常缺 乏
,
。
因 此 对 于 国 家责任制 度 中
。
,
的反 措施 规 则 是 否 适 用及 如 何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的 问 题 现 在 还 无 法 找到一 个 相 对 确 定 的答案
② ③
,
。
对 此 笔者今 后将 继 续进 行 跟踪 研 究
。
,
,
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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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
,
山
,
卯
联 合 国 在实 现 其 职 能 过 程 中会 在 三个 层 面 产 生 责任 问题 在 国 内法 与 国际 法层 面 的责任 以 及 组织 内部 责 任 国 际 法不 加 禁 止 的行 为 所产 生 的损害 后 果 的 国际 责任 和 国际 不法 责任 本 文 关注 的 是后 者
,
其 中 国际 责任 又 包 括
。
④
儿涟
,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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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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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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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家 责任制度 在 联合 国组织 的适 用
循 的 国际 义 务 亦 具 有 一 致 性
、
。
①
违 背 国 际 义 务 将 会 产 生 类 似 的 国 际 责任 责 任 的 内容 不 会 因 为 行 为 主
。
,
体 和 行 为发 生 的环 境 方 式 的细微差 别 而 有 根 本 不 同
,
②
第 四 联 合 国 与 国 家 在行 使 权 力 的 同时 都 要 受
,
,
到 来 自国 际 社会 的 监 督 和 法律 制 约 同处 于 国 际 法 体 系 之 中 为 两 者 适 用 相 似 的 救济方 式 奠 定 了 基 础 根 据 奥 康奈 尔
’
,
。
的 观点 既 然 联 合 国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与 国 家 相 同 它 们 就 应 该 适 用 被
。
,
国际 法 认 可 的 同一 责 任制 度
③
由此 联 合 国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对 国 家责任 制度 进 行 借 鉴 和 比 照 适 用
,
,
。
④
二 国 家 责 任 中部 分 国 际 习 惯 与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的 适 用 性
国 家责任 法 律制度 中的部分 国 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是 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实 质 上 是 探
讨 一 般性 国
际 法 能 否 构 成 联 合 国 的 法律 秩 序 并 对 其 进 行 约 束 的 问 题
, ,
。
尽 管 从 这 样 的 一 个 角 度 研究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
、
的适 用 问 题 无 法 顾 及 其 制 度 的 全部 但 它 无 疑 会从某 种 程 度 上 增 加 这种 适 用 性 的 祛 码 是 作 为 国际 法 主 体 联 合 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受 一 般性 国 际 法 规 范 的
国 际 法 框 架 下 由 国 家通 过《 联 合 国 宪章 》 建 立 的 国际 人 格 者
。
,
尽 管联 合 国 因 其 在 国 际 人 格 和 职 能 上 的有 限性 而 不 能适 用 涉 及 领 土 国 籍 等 问 题 的 国 际法 规 则 但
。
,
⑤
之 所 以 如 此 是 因 为联 合 国 是 在
,
要 符 合 国际 这 意 味着 首 先 《 联 合 国宪 章 》
, ,
条约法
。
⑥
其 次 作 为 国 际 法 主 体 联 合 国 不 可 能 具 有 超越 国 际 法 的 地 位 而 其 自身 的 法 律 秩 序 亦 不 能 独
。
,
,
立 于 整 个 国际 社 会 而 存 在
另 外 成 员 国在 创 建 联 合 国时 隐含 着 对 其 能够 合 法 行 为 的 期 望 成 员 国 的
,
,
,
目的 决 不 是 建 立 一 个 能 够 逃 避 国 际义 务 的 实体 更 不 希 望 这 个 实 体拥 有 超越 国 家 的 强 大权 力
,
, ,
。
因此 如
,
果 国 际 法 不 扩 展适 用 于 联 合 国 就会 使其 无所 约 束 由此 造 成 国 际 法 的 真 空 地 带 对 最 低 限 度 的 法 律 安 全 形 成威胁
,
。
⑦ 对此
,
国际 法 院早 在 执行 联 合 国职 务 时遭 受伤害 的 赔偿案 中就 指 出
。 ”
“
”
“
联 合 国是 国 际 法
主 体 有 权 享 有 国际 权 利 和 承担 国 际 义务
”
,
、
⑧ 另外
,
在 世 界卫 生 组织 和 埃 及 间 关 于
“
,
“
年
月
日协
定 的 解 释 问题 的 咨询 意见 中 国际 法 院再 次 明 确 地 指 出
“
”
,
国 际组 织 是 国际 法 的 主 体 因此 受 到一 般 性
。 ”
国 际 法原则 其 自身 的 组织 法 或其 作 为缔 约 方 的 国 际 条 约 所 规定 的义 务 的约 束
际条约 宣 示 着 国 际 习惯法
,
⑨
,
根 据 条 约并 不 为 第 三 方 增 加 义 务 的 原 则 联 合 国 对 其 未 参加 的 国际 条 约 没有 遵 守 的义 务 除 非 国
。
本 文 主 要 考 察 的 是 国 际 习 惯 与 一 般 法 律 原则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中 的 适 用
。
,
。
对
此 联 合 国 在许 多 职 能 活 动 中 已 有 广 泛 实 践
、
,
例 如 联 合 国 维 和 部 队 对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习 惯 规则 的 遵循
。
以 及联 合 国 在 外交 豁 免 国际 求 偿 及 缔 结 国 际 条 约 等 问 题 上 对 国 际 习 惯 规 则 的 适 用
而对于一般法律
原 则 除 了 关 于 联 合 国 组 织 的 一些重 要 的理 论是 从 这一 法 律 渊 源 引 申
出来 的 之外 如 联 合 国 的暗含 权 利
等
,
国 际 法 院适 用一 般法律 原 则 的 判 例 也 是 屡 见 不 鲜 这 里 不 再 一 一 累述
三 联合 国 的实践
, ,
,
。
目前 联 合 国将 国 家责任制 度适 用 于 各 项 职 能领域 已 有多次尝 试 其 中在 维 和 行 动 中 的 实 践 是 最 全
面 且 具 有 代 表性 的
。
⑩
作 为联 合 国 最 重 要 的 职能之 一 维 和 行 动 涉 及 的 法 律 关 系非 常 广 泛 由此 引 起 的
。
,
,
④ ③ ② ①
例如
,
就 是 参照 年《 关 于 国家与 国际 组 织 间 或 国际 组 织 间条 约法 的维 也 纳 公 约 》
七
’
,
年《 维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编纂而 成 的
,
越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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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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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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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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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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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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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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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⑤ ⑥
国 际组织 法 》 北 京大学 出版 社 卯 年版 第 饶 戈平 《
,
,
页
。
维 也 纳条 约 法公 约 》 《 第 织 任何有 关规则并无 妨 碍
⑧ ⑦ ⑨ ⑩
‘
,
条规定
。 ”
“
本公 约适用 于 为一 国际 组 织 组织 约 章 之 任 何条 约 及 在 一 国 际 组 织 内议 定 之 任何条 约 但 对该 组
,
,
比
伍
〔 朋山 石 石 朋司 川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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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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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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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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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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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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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
卿由
,
,
叩
。
从某 种 程 度 上 讲 国 际 组 织 责 任 问 题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与 过 去
创
旧璐 山
多 年 联 合 国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的实 践 是 分 不 开 的
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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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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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笋‘洲 朋
,
,
及双 〕 刃 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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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学
年第
、
期
国际 责任 问 题 也 是 多 方 面 的
。
这 包 括 联合 国 在维 和 行 动 中 的 各 种 违 约 责任 非 法 占用 私 人 财 产 引 起 的
。
国际 责 任 以 及 维 和 部 队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法 的 责任 等 等
① 凡 此 种种
,
联 合 国 大 多适 用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给
予 了 解决
。
具体 而 言 它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
第 一 对 维 和 行 动 中不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上 联 合 国 适 用 了 国 家责任 中关 于 国 际 不 法 行 为两 个 构成 要 素
的 分析方 法 和 相 关 规 则
,
,
。
对 此 联 合 国 除 了 依据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国际 习 惯 和 一 般 法 律 原 则等认定维 和 行
, ,
,
、
动 中 的某些 行 为违 法 之外 在 判 定 行 为 的 归 属 问 题 上 更 是 广 泛 地 援 引 了 国 家 责 任 中 的 相 关 原 则 如 关 于 国 家机 关 的行 为被 视 为 国 家 行 为 的 基 本 原 则 就 得 到
了 比 照 适 用
,
。
例
。
。
②在
国 家 责任 中 这 一 原 则 的
, ,
,
核 心 在 于 国 家 机 关 的行 为是 以 国 家 名 义 实 施 的 体 现 着 国 家 意 志 因 此 应 由 国 家 为 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
,
,
而 对 于 联 合 国来 讲 维 和 部 队 作 为 其 辅 助机 关 行使 的 是 联 合 国 维护 国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职 能 因 此 维 和
部 队 的 行 为应 归 于 联 合 国
。
回顾 维 和 行 动
。
,
多 年 的 实践 联 合 国 无 不 对在其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的 维 和 部 队
, ,
,
,
的不 法 行 为承担 了 国际 责任
,
对 此 联 合 国 秘 书 长多 次在 有 关 报告 和 外 交 信 函 中强 调 联 合 国 从 维 和 行
。
动 伊 始 便对 维 和 部 队 在 履 行 职务 时 造成 的 损 害 承 担 国际 责 任 这 是联 合 国的 一 贯 政策 也是 联 合 国 作 为
国 际 法 主 体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的 必 然 结 果
,
、
③
,
当然 对 于 一 个 由联 合 国机关 多 国 部 队 以 及 联 合 国 雇 佣 人 员 构 成 的 维 和 部 队 来 讲 仅 适 用 上 述 一
般性 的行 为 归 属 原 则 是 不 够 的 还 需 要 其他 原 则 予 以 补 充
” ”
, ,
。
对 此 国 家责 任 中关 于 交 由另 一 国 支 配 的
。
,
“
机 关 的行 为归 于 支 配 该 机 关 的 国 家 的 原则 也得 到 了 部分 适 用 受 国平 息 国 内 冲突 等
。
,
④ 在 实践
中 一 国机 关 交 由 另 一 国 支
, ,
,
“
”
“
配 的事 例 很 多 比 如一 国 的 卫 生 防疫 部 门交 由另 一 国 指 挥 以 帮 助 其 消 除 瘟 疫 或 派遣 武 装 部 队 帮 助 接 在 此种 情 况 下 被 派 遣 机 关 不 再 代 表 派遣 国 的 利 益 而 以 接 受 国 的 名 义 行 事 行
,
使 的 是 接 受 国 的权 力 职 能 其行 为亦 应 归 于 接 受 国
, , , ,
。
在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中 同样 存 在 分 遣 国 将 军 事 部 队
,
交 由联 合 国 支 配 的情 况 分 遣 部 队不 再 具 有 实现派 遣 国 意 志 的独 立 地 位 而 是 在 联 合 国 的 统 帅 下 被 委 以
维 和 职 能 其 与 国 家 的 实践 是 非 常 相 似 的 因 此 适 用 国 家责任 中 的 原 则具 有 基 本 合 理性
,
。
但 是 由于 联
,
,
合 国 维 和 部 队 构成 的多元 化 和 领 导 机 制 的 双 重 性 所 产 生 的影 响 这一 原则 的 适 用 并 不 是 完 全 的 还 需 要 附加其 他 条件 对 此 我 们将 在 下 文 中详 细探 讨
,
,
,
。
另 外 对 于 联 合 国 维 和 人 员 的越 权 行 为 造 成 的 非 常 侵 害 问题 联 合 国 也 适 用 国 家责 任 原则 承 担 了 相
,
应 的 责任
。
⑤ 在 实践 中
,
国 家 不 能 以 国 家 机 关 的 越 权 行 为违 反 国 内法 为 借 口 而 逃 避 国 际 责 任 即 使 所 涉
,
,
机 关 以 官方 身 份 为 掩 护 公 开犯有 不 法行 为或 明显 逾 越 权 限 时 亦 是 如此
,
。
此 项 原则 的 关键就 在 于 该机
、
,
关 行 为 是 以 官方 身 份 作 出 的 因 此应 归 于 国 家 实践 中 国 家 对 于 武 装 人 员 及 其 他 公 职 人 员 超 越 职 权 违 反上 级 命 令 的 行 为及 违法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已 经 成 为 了 当代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⑥ 对 此 联 合 国 在 维 和
。
,
。
,
行 动 中适 用 这 一 归 属 原 则 的 实践 也 是 非 常广 泛 的
,
。
比 如 对 于 维 和 人 员 强 奸 越权 使 用 枪支 造 成平 民 伤
。
,
、
亡 等 不 法 行 为 联 合 国 在 多 数情 况 下 都 承担 了 相 应 的 赔 偿 责任
① 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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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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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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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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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双
吻
、
② 《 国 家责任 》 草案 第
条规定
“
任何 国家机 关 不 论 行 使立 法 行政 司法职 能 还是 任何其他 职 能 不 论 在 国 家 组 织 中 具有 何 种 地 位
,
。
,
,
也不 论 作 为该 国 中央 政府 机关 或 一 领 土 单位 机 关 而 具 有何种特性 其 行 为应 视 为 国际 法 所 指 的 国家 行 为
③
”
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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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
“
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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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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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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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刀
,
,
一
,
④ 《 国家责任 》 草案第
条规 定
由另 一 国 交 由一 国支 配 的机关 如 果 为行 使支 配 该 机 关 的 国 家权 力要 素 而 行事 其行 为 依 国 际 法 应 视
为支 配 该机 关 的 国 家 的 行 为
⑤ 《 国 家责任 》 草案 第
,
。 ”
条规 定
“
国 家 机 关或 经 授 权 行使政府 权 力 要 素 的任何人或实 体 如 果 以 此 种资 格 行 事 即使 逾越 权 限 或 违 背 指
。 ”
,
,
示 其行 为仍 应 视 为 国 际 法 所 指 的 国 家行为
⑥
创
年《 陆战 法规 和 惯 例公 约 》 第
。 ”
条规 定
年
”。
“
违反 该章程 规 定 的交战一 方在需 要 时应 负责赔偿
。
该 方应 对 自己 军 队 的组成 人 员 作 出 条规 定
“
的一 切 行 为承 担责任
年《
月
日 日 内瓦 公 约 关 于 保护 国际 性武装 冲突受难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 第
国家对
武装 部 队 成 员 的 一 切行 为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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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止些夔逮燮邺丝兰丝卿 望丝适用
第 二 联 合 国 在 为 维 和 行动 中的 不 法行 为 承担 法 律 后 果 时 适用 了 国 家实践 中 的责任 形 式
“
”
,
,
,
。
其 中由
, ,
于 停 止 违背 国际 义 务 的行 为 是 消 除 不 法 行 为 后 果 的 第 一 要 件 并 且 几 乎 涉 及 所 有 国 际 责任 问 题 因 此 它 也毫 不 例 外地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
。
此外 赔 偿 责任 在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中 也 得 到 了 频 繁适 用
。
, , ,
,
尤 其是 补 偿 责 任 几 乎 贯 穿 联 合 国 实 践 的 始 终
例 如 在 刚 果 维 和 行 动 中 联 合 国 通 过 协商 分 别 对 比利 时
联 合 国 则 根 据 当地 的 赔 偿 标 准 针
,
等 国 家 的 求偿 进 行 了 一 揽 子 补 偿
对 个 人求 偿 给 予 了 补 偿
, ,
“
”
① 在 埃 及 行 动 和 塞 浦路 斯行 动 中
② 而 在 前南
斯拉夫 行 动 中 联 合 国 还 专 门成 立 了 当地 求 偿 审理 委 员 会 受 理对不
日到
法 行 为 的求 偿 其 中 仅 对
年
。
月
。
年
月
日之 间 维 和 部 队发 生 的违法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 联 合 国 就赔 偿 了
,
,
亿美 元 之 多
,
③ 除 了给 予 受 害者 补
偿 之外 联 合 国 在 条 件 具备 的 情 况 下 也适 当
“ ” 。
,
地 采 用 了恢 复 原状 和 抵 偿 的方 式
第 三 在 履 行 责任 的途 径 上 联 合 国则采 用 了 协 商 仲裁等 国 际 法 公 认 的 习 惯 方 法
适 用 国 家责任争 端解 决 方 法 的 问 题 国际 法 院 的 咨询 意见 明 确 指 出
下 已 赋 予 其 国 际 求偿权
”
, ,
、
对于联合国
“
成员 国在 联合 国 职 能必需 的情 况
、
“
国际 求偿 权 力 是 运 用 国 际 法 公认 的 习 惯 方法 确定 提 出 和 解决诉讼 要 求 的 能
、
力
。
国际 法 院规 约 》 这 些 方 法 是抗议 要 求 调查 协 商 和 将 争端 提交 仲裁 或根 据《 提交 国际法 院
, , ,
、
” 。
另外
,
咨询意 见 还 认 为 当联 合 国 向其成 员 国 提 起求 偿 时 应 按 照 与 国 家相 同 的 方 式 提 出 国 际 求偿 适 用 相 同
的程 序 性 规 范
,
。
④ 尽 管这里 提及 的 只 是 联
。
,
合 国 的 求 偿 问 题 但是 可 以 合理 地 推论 出 联 合 国 作 为 被 告 方
。
,
,
“
”
时亦应遵循 同样 的规则
和 部 队规 章 》 第
,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联 合 国一 般会 在《 维 和 部 队地位 协议 》 等文 件 中规 定援 用 协商
“
,
、
仲裁 特 别 是 建立 混 合 求 偿 委 员 会 等方 法 来 解 决 国 家 及 私 人对 联 合 国 的 求偿
出求 偿 的 情 况下 联合 国 应 该 通 过 协 商 或 两 者 同 意 的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
。 ”
比 如 在 刚 果 行 动 的《 维
条 中就规 定 对 维 和 士 兵或 军 官 的行 为 造 成 的 对平 民 生 命 及 财 产 的 损 害 在 受 害 方 提
而《 维和 部 队地位协定 》 第
,
条
中则 进一 步规 定 了 涉 及 维 和 部 队 及其 成员 的 争端 应 根 据 联 合 国 秘 书长 提 供 的 程 序 予 以 解 决 其 中 包 括 建 立 求 偿 委员 会 或 联 合 国和 东 道 国 同 意 的 仲 裁 程 序
四 国 际 法 学 界 的
观 点
,
。 ”
⑤
在 国际 法学 界 将 国 家 责任 制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等 国 际组 织 的 观 点 已 得 到 广 泛 认 可
国 际 组 织 与 责任 法 》 中 伊格尔顿 合 国 责任 问 题 的 论 文《
,
。
在 较早 关 于 联
,
心
,
就 提 出 了 将 国 家 责任 原 则 适 用 于
。
“
联 合 国 的 观点
”
。
⑥其 后
许 多 国 际 法 学 者 对 此 给予 了 肯定 如 阿 黑 查 格
,
械
九网司
。
认为
“
在讨论 国
, ,
际组 织 责 任 问 题 时 有 这 样 一 个假设 即 国 家 间 的 国际 责任 原 则 根 据 国 际 组 织 的 特 点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后 可 以适 用 于 国 际 组 织 一般 国际法规则
。 。 ”
⑦
对 此 鲍威 特
,
,
也 认 为 在 没 有 相 关 法 律规则 的情 况 下 可 以 适 用
,
⑧
支持 这 一 观点 的还 有 冈札雷
诩
、
埃 姆 瑞拉
等许多 学 者
。
⑨
除 了 上 述学 者 们 的 个 人 思 考 之 外 国 际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更 加 值 得 关 注
其 一 是 国 际 法 协 会 的报
① ②
③ ④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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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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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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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刊
即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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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学
年第
“
期
告
。
① 作 为 国际 法 协会 国 际组织 责任 委 员 会 的报 告 人
‘
,
国际法学家 肖
。 ”
认 为 尽 管 国 际 法 委员 会
’ ,
曾经 谨 慎 地 讲 适 用 于 国际 组织 责 任 的法 律制度并 不一 定 与 国 家责任制度 相 同
家责任制度 同样适 用 于 国际 组 织 责 任 的 观 点 已 经被 广 泛 接 受 点 和 研究 思 路
的观点
”
。 。
但 是 经 过必要 调 整 国 研 究 工 作伊 始 该 专
” “
,
,
②
”
因 此 在 其 报 告 中始 终 贯 串着 这 种 观
。
,
其二是联 合 国 国际 法 委 员会 关 于 国 际 组 织 责 任 的 编 纂 报 告
“
③在
题 报告 小 组 就 在 初 步 报 告 中开 宗 明义地 提 出 了 国 家责任 制度 为 国际 组织 责任 的 研究 提供 了 概念 性 框架
在 其 后 由第 一 特别报告人 加 亚
, ,
提 交 的
关 于 国 际 组 织 责任 的 一 般原 则 及 行 为 归 属
,
“
原 则 的 报告 中 无 论 是 草案条款 还 是 相 关 评 注 的 撰 写 都对 国 家 责任 制度 给 予 了 充 分 的 考 虑 和 参 照
,
。
④
上 述 报 告体 现 了 国际 法 委 员 会 对 该专题 的 编 纂 在 充 分 关 注 国 际 组织 责任 特点 的 同 时 尽量 保 持 与 国 家
责 任制度 相 统 一 的指 导 思 想
,
。
如 上 分析表 明 国 家责任制度适 用 于 联 合 国 组织 不仅具有 理 论 上 的 合 理性 还 有 丰富 的实 践基 础
,
。
三 适 用 国 家 责 任 制 度 应 做 的必 要 调 整
尽 管将 国 家责任制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组 织 具有 充 分 的 合 理 性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要 对 国 家 责任 制
,
、
度全 部移植且 照 单 全 收 毕竟 两 者是 不 同 的 国际 法 主 体 其差 异 性 表 现 为 第 一 两 者 的 责任 范 围 是不 同 的
的 拥 有并 不 依 赖 于 其他 主 体
。
,
,
,
。
原 因在 于
。
,
国 家具 有 完 整 的 法 律人 格 和 广泛 的 主 权 它 对权 力
,
,
而 联 合 国 的法 律 人 格 以 及 权 力 范 围是 根 据 职 能 的需 要 由成 员 国 赋 予 的
, ,
因 而 其权 利 能力 和 行 为能 力 是 有 限 的
从 总 体 上 讲 联 合 国 的 责任 范 围是 与 其 法 律 人 格 及 职 能 领 域 相
, ,
一致 的
。
联 合 国 没有 参 与 多 数 国际 法 的 制 定 尽 管 它 要 受 到 一 些 习 惯 法 的 约 束 但许 多 条 约 或 公 约
。
并不 把 联 合 国 作 为 缔 约 主 体
,
这 就 决 定 了 在 相 同 的 情形 下 联 合 国 与 国 家所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是 不 同的 从
。
而 导 致 了两 者责任 范 围 的不 同
第 二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下 实 施 的 职 能 活 动 不 同于 独 立 国 家 间 的交 往 活
,
,
,
动 它 们 主 要 是 在联 合 国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借 助 于 成 员 国 的 机 关 或 授 权 成 员 国 来 完成 的
,
,
。
因此 成
,
员 国 机 关 的 行 为 是 否 体 现 联 合 国 的 意 志 哪 些 行 为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联 合 国 的行 为 会 带来 在 行 为 归 属 原 则 上 的新 问 题
。
第 三 与 国 家 相 比 联 合 国 只 有 有 限 的法 律人 格 及 职 能 权 限 加 之 在人 力 物 力 财 力 等资
。
,
,
,
、
、
源 上 的 匾 乏 使 它 在选 择 责 任形 式 和 适 用 具 体 赔 偿 规 则 时受 到 极 大 的 限 制
,
,
第 四 由于 国 际 法 院 对 于 联
, ,
,
合 国没 有 诉 讼 管辖权 而 联 合 国 内部也 不 能 对 求偿 者提 供 相 应 的 司 法 救 济 因 此 联 合 国 履 行 国 际 责 任
的 方 式 相 较 于 国 家来 讲 也 是缺 乏 的
,
。
上述 差 异 性 表 明 国 家责任 制度 要针 对 联 合 国 在 法 律人 格
职 能权 限 组 织 框 架 及 内部 法 律 秩 序 上
的一 系 列 特点 进 行 适 当 的调 整 后 方 可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
、
、
。
具 体 言之 这 涉 及 到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
第 一 在 国 际 不 法行 为认 定 上 尽 管 国 家责任关 于 一 国不 法 行 为 的 两 个 构 成 要 素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但
是对 于 两 要 素 的 具体解 释 和 相 关 规则 却 应 有 所 调 整
, ,
。
国 家 责任 》 首先 在确定行 为违 法 的 问题 上 《 草案第 一 国 的 行 为定性 为 国 际 不 法 行 为时须 遵 守 国 际 法
。
条并 不 能 完 全适 用 于 联 合 国
。
它规定
“
在把
这 种 定性 不 因 国 内法把 同一 行 为定 性 为 合 法 行 为而
。
受 到影 响
。 ”
这 一 条款 后 半 段 的意 图 旨在排 除 体 现 单 边 意 志 的 国 内法 在对 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定 性 时 可 能
,
,
起 到 的 任 何 影 响 但 是 它 对 于 联 合 国 来 讲却是 多 余 的
因 为联 合 国 的 组 织 规则 或 称 内部 法
“
”
从本质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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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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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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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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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参见 国 际 法 委员 会第
,
、
届 的 会议报告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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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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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
刀
以
,
刀
国际 组 织 责任 》 例 如 对《 草案第 组 织 的 国 际 责任 且
,
条 的 拟定就参考 了 国 家责任 中的相 关 规 则 第
。 ”
,
款 一 国 际组 织 的 每 一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引 起 该 国 际
“
。
”
第
款 国际 组织 的作 为 与 不 作 为在 下 列 情况 下 产 生 国 际 不 法行 为
“
如 果 行 为 依 国 际 法 可 以 归 于 国 际组 织 并
该 行 为 构成 对 该 国 际 组 织 国际义 务 的 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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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家责 任 制度在 联 合 国组 织 的 适 用
上 不 同 于 国 内法 无 论 是 组 织 法 本 身 还 是 有 拘 束 力 的 决 议 都 是 成 员 国 意 志 的集 中 体 现 属 于 国 际
法
。
,
,
,
,
①
此外 将 这 一 条款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也 是 不 合 理 的
。
, ,
,
。
因 为联 合 国 的组 织 规 则 的 确 会 影 响 到 对 其 国 际
不 法 行 为 的定性
联 合 国 宪章 》 在与成 员 国 的 关 系 中 《 第
。
条规 定
,
“
联 合 国会 员 国在 本 宪 章 下 之 义
。 ”
务 与 其 依任何 其 他 国 际 协定所 负之 义 务 冲突 时 其 在 本 宪章 下 之 义 务 应 居 优先
此 条 完 全 可 以 作 为联
。
合 国 解 除 其 违 反 国际 义务 行 为 不 法 性 的 正 当理 由
草 案 的第 性 《国 家责 任 》
,
鉴 于 国 际 组 织
的 内部 法 和 国 际 法 之 间 关 系 的 复 杂
。
,
条 作 为 一 般 性 原 则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中 的 适 用 是 值 得 重 新 思 考 的 问题
”
国家责 任 》 草 案 中部分行 为 归 属 原则 在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框 架 时 也 是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的 其次 《
“
前文我
们 已 经 分析 了 关 于 交 由另 一 国 支 配 的机 关 的 行 为 归 于 支 配 该 机 关 的 国 家 原 则 在 联 合 国 框架 中的部 分
适 用 性 在 此 我 们将 讨论 对 这 一 原 则 的 调 整 草案 中 《国 家责任 》
, , ,
。
在 联 合 国 的实 践 中 这 一 原 则 的不 适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
,
“
支 配 暗含 着 对他 国机 关 的领 导 和 控 制 但 是 它 却 没 有 全 面 预 见 到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下
。
”
实施 的 职 能 活 动 可 能完 全 脱 离 组 织 控 制 的情 况 及 由此 带来 的行 为 归 属 的 转 移
, ,
对这 一 原 则进 行 调 整 的
。
实 践 基 础 源 于 联 合 国 维 和 行 动 主要 是针 对 维 和 部 队 中 的双 重 领 导 机 制 所 引 起 的 归 责 原 则 的 变 化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由各 国 分 遣 部 队 构成 的 维 和 部 队 是 由联 合 国 与分 遣 国 共 同 领 导 和 指 挥 的
, ,
。
在这 种 带有 权
,
力 竞 争 的 领 导 机制 中 联 合 国 只 有 在 维 和 行 动 能 够顺 利 实 施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确 保 对 维 和 部 队 的有 效 控 制
。
而 在 维 和 行 动 遇 到 巨 大 阻 力 不 得 以 全 面 使 用 武 力 的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根本 不 能有 效 地 调 遣 维 和 部 队
。
,
,
,
其对 维 和 部 队 的控 制岌岌 可 危
,
,
比 如 在 索 马里 行 动 中 在 极 度 危 险 的情 况 下 分 遣 部 队 纷 纷 脱 离 了 联 合
。
国 的 指 挥 而 各 自为 政 并 作 出 了 袭 击 平 民 等违 法 行 为 队 实 现 的 并 非 是 联 合 国 的 政 治 和 军事意 图
。
,
在 这 种情 况 下 仅 仅 由 于 分 遣 部 队 形 式 上 被 置 于
。
,
联 合 国 的 支 配 下 就要 联 合 国 为 其 所 有行 为 承担 责任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因 为 失 于 联 合 国控 制 的 分 遣 部
“
对 此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在 其 报 告 中 曾经 特别 强 调
,
,
受 到成员
国 指 挥 和 控 制 的 维 和 行动及 执行 行 动 应 由成 员 国 来 承 担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的 责 任 而 联 合 国 只 对 拥
有 完 全 控 制 的 违 法 行 为 承 担责任
,
。 ”
②
由此 可 见 确定 谁 在维 和 行 动 中 控 制 了 维 和 部 队 是 判 断 其 行
。
“
”
“
”
,
为归 属 的 关键 所 在 而 这 正 是 上 述 国 家责任 归 责 原 则 中所 缺 乏 的
“ ”
,
因 此 在 将 其 适 用 于 联 合 国组 织 时
,
,
应 当 附加 控制 原则 以 使 其更加符
合 联 合 国 的职 能 特 点 即 国 际 组 织 对 于 交 由 其 支 配 且 行 使 有 效 控 制
的 国 内机 关 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 , ,
。 ”
③
,
第二 在 责 任 内容方 面 作 为对 受 害方 的 实 体 性 救 济 国 家 责任 形 式 在 联 合 国 框 架 中 的 适 用 基 本 上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但 是 对 于 某 些 具体 的 赔 偿 形 式 特 别 是 涉 及 抵 偿 责任 时 联 合 国 却 由 于 人 格 与 职 能 等方
面 的 有 限性 而 无 法 像 国 家 一 样 拥 有 广 阔 的选 择 空 间
。 。
, ,
例如 在 国 家 实践 中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惩 罚 违 法 行 为
,
,
人 或 通 过 国 际 法 院 宣 布其行 为违 法 来 履 行 抵偿责任 但 是联 合 国 在 适 用 上 述 责 任 形 式 时 则 会 遇 到 障碍 或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的 变通
, ,
,
除 此 之 外 对 国 家 责任制 度 的调 整 还 涉 及 诸如 赔偿 范 围 赔偿 标 准 等具体规则
, ,
、
。
作 为 非 盈 利性 国际
,
组 织 联合 国 多年 来 一 直存在 经 费 不 足 的 问 题 面 对 财 政 压 力 其 不 得 不 削 减各 项 职 能 活 动 的预 算 并 对
逐 渐攀 升 的 赔 偿 费 用 作 出 种 种 限 制 开支
。 。
为此 联 合 国 于
,
,
年和
限 制 总 部 地 区 内发 年分别 通 过 了《
,
④及 第 三 方 索 ⑤ 生 的 行 为造 成 的 损 失 赔偿 》 等 决 议 来 降低 联 合 国 用 于 赔 偿 的 《 赔 时 间限制和 财务 限制 》
这些 限 制 主 要 表 现 为
、 、
在赔 偿 范 围上 联 合 国 对 其 职 能 活 动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医
、
疗 和 康复 费 用 收人损 失 与 受 伤 或 医 疗 相 关 的 交 通 费 诉 讼 费 以 及 安 葬 费等 而 不 包括惩 罚 性 和 道 义性
,
根据
年《 关 于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间 或 国 际 组织 相 互 间 条 约法 的 维也 纳 公 约 》 第
、
条第
款
项 的规 定
,
“
组织 的规则 特 别指该 组
”
织 的组成文 书 按 照 这 些 文书通 过 的 决定 和 决议 以 及 已 确立 的惯 例
⑤ ④ ③ ②
〔
。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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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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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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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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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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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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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法 学
双刃
年第
期
赔偿
。
另 外 当涉及 维 和 行 动 中 的 私 人 求偿 时 联 合 国 则 排 除 了 对 其 非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 ,
,
,
。
在 补偿金
万美元 而
,
额 上 联 合 国 限 定 在 总 部 区 域 内发 生 的 致使 个 人 受 伤或死 亡 的 精 神 赔 偿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
对 维 和 行 动 中私 人 的赔 偿 未 经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批 准 则 不 得 高 于 偿 要 求必须 在 侵 害 发 生 或 自受 害者觉 察 后 的
”
,
, ,
万 美元
“
。
在 时 效 上 规 定 一 般 的求
,
,
“
个 月 内 提 出 即使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不 应 迟 于 维 和 行
。 。
”
,
动结 束 后 的一 年 内 提 出 这种 规定直接减 少 了 联 合 国 可 受 理 求偿案件 的数 量
, ,
第 三 在 国 际 责 任 的 履 行 方 面 将 国 家 责 任制 度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也 需 要 一 定 调 整 径
。
,
首 先 在 救济方 式
“
,
上 由 于 国 际 法 院对 联 合 国 无诉 讼 管辖 权 这 几 乎 阻 断 了 受 害方援 用 国 际 司法 机 制 寻 求 救 济 的 主 要 途
对 此受 害方 虽 然 可 以 通 过 请 求 国 际 法 院发 表 咨 询 意 见 的 方 法 予 以 补 救 但 由 于 只 有 联 合 国 的 大
” “ ”
。
会 安 理会 及 其 他机 关 或各 专 门机 构才 有权 请求 发 表 咨 询 意见 的条件 限 制 以 及 咨 询 意见 无 约 束力 的 问
题 此 种 救 济 方 法在 国 家 诉 联 合 国 案 件 中 的适 用 仍 然是 具 有 限 制性 的
, ,
、
另 外 由于 联 合 国 内部并 不 具
,
国 家责任 》 有 类 似 国 家那 种 对个 人 诉 讼 有 管辖权 的 司 法机 构或 相 关 机 构 这直 接 导 致 了《 草 案第
条所
规 定 的 用 尽 当地 救济 原 则 适 用 的 障 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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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 尽 管在某 些 情 况 下
。
,
,
联 合 国 也 会 通 过 建 立 临时 机 构来 对 求偿
, ,
者 进 行救济 但 是 其 相 关 实 践 却 缺 乏 稳定 性 和 统 一 性
,
维 和部 队 例 如 在 维 和 行 动 中 联 合 国 通 常会 在《
,
规章 》 中规定 建 立 混 合 求偿 委 员 会来 处 理对 联 合 国 的求偿 问题 但 是 现 实 中此 类 机构 总 是 不 能如 愿 建 立 或 正 常 发 挥作 用 的 情 况 往往 使 联 合 国 放弃 要 求 私 人求偿者 用 尽 内部救济 的权 利 而 允 许其 国 籍 国 直
接采 取 外 交保 护 此 类做 法 无 疑 动 摇 了 用 尽 内部 救 济 原 则 在 联 合 国 法 律 框 架 中 的地 位 合 国 在 其他 领 域 中的相 关实践 也 是 十 分 不 确 定 的
的 报告 认 为 中 的适 用 》
,
,
。
②
无独有偶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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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战 争法 在 联 合 国 军 事 行 动 对 此 国际 法 研 究 院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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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尽 内部救济 原 则并 非 在 任何情 况 下 都 能 够 自动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框 架 内 它 的适
③
用 取决 于 求偿 者 国 籍 国 对有 关裁 判 机 关 管辖 权 的 接 受 或联 合 国 对 此通 过 了 有 约 束 力 的 决议
由此 可
见 用 尽 内部救 济 原 则 的适 用 无 论 是 在 实 践 中还 是 理论 上 都 是 有 争 议 的
, , , ,
。
目前 在联 合 国 框 架 中对 这一
, ,
,
原则 的适 用 尚需 附 设 一 定
前 提 条件 例如 要 求求 偿 国 与联 合 国 事 先 达 成 相 关 协议 等 因 为 就 联 合 国 现 有 的实 践 而 言 在 其无 法提 供 有 效 的救 济 机 制 的情 况 下 求 偿 者 是 没 有 义 务 遵循 这 一 原 则 的
,
,
。
综 上 所 述 在没 有 现 成 的 国际 组 织 责 任 制 度 可 以 遵 循 的 情 况 下 国 家 责任 制 度 的 适 用 可 以 使 联 合
国 摆 脱 在处 理 国 际 责任 问 题 时 无 法 可 依 的 困 境 但 鉴 于 国 家与 联 合 国 之 间 的差 异性 只 有 对 国 家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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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进行 必要 的调 整 后 才能 更 好 地适 用 于 联 合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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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单 位 中 国 政 法 大 学人 权 与 人 道 主 义 法 研 究 所 〕 〔
责任 编 辑 戚 燕 方
①
在 联合 国框 架 中 用 尽 当地 救济原 则 相 应地转 变 为用 尽 内部救济原则 即要 求 受 害方在 请 求其 国 籍 国 进 行外交保 护 之 前 先 向联 合
国 内部 有 职权 的机构提 出 求偿 要 求 寻 求赔 偿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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