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商研 究
一 中 南政法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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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 接 证 据 与间 接证 据 的 划 分 标 准及 其 证 明力 直接 证 据 与 间 接证据 的 划 分 是 以 证 据 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不 同 的 证 明关 系为 标 准 所 谓 案
。
、
件 的 主 要 事实 从 刑 事 诉 讼 的 角度 来 说 包括 犯 罪事 实 是 否 发 生 以 及 犯 罪 事 实是 何 人 实 施等
的事 实
,
,
,
,
。
依 据 这 一 标 准 任何 一 种证据 凡 能 直 接 证 明 案件 主要 事 实 即 是 既 能 证 明 犯 罪 人 是
。
,
,
,
谁 又 能 证 明 其 如 何 实施 了 某种 犯 罪 行 为 的
凡 此 种种 都 属 于 直接 证 据 的 范 畴
,
这 样 的证 据 就 叼 直接 证 据
、
。
例如 被告 人 承 认 自
,
,
,
己 犯 罪 的 供述 被 害 人 指 认 被告 人 犯 罪 的 陈述
。
,
目 睹犯 罪 分 子 作 案 情 况 和 过 程 的证 人 证 言等
因 为 它 们都 能 单 独 直接 证 明犯罪 人 是 谁 以 及犯 罪 人 如
, ,
。
何 实 施 了 某种 犯罪 行 为 接证 明 案件 的 主要 事 实
,
、 、 、
。
间接 证 据 与 直 接证据 则不 一 样 它 同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关 系 是 间接 的 证 明关 系
,
。
它 不 能直
而 只 能 证 明 案件 中 的 某 一 局 部 情 况 或 者个别 情 节 所谓 案件 中 的 局 部
, ,
情 况 或 者个 别情 节 例 如 诉讼 理 论根 据 犯 罪 构 成 的 诸 方 面 有 分 解 为 七 何 之 说 即 何 人 河可
因 何 时 何 地 何 罪 何 果 何种 手段 等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
“
”
、
、
。
凡 是 不 能直接证 明 案件 的 主 要事 实 而
。
,
只 能 证 明 上 述 的 某一 情 况或 情 节 的 都 叫局 部 情 况 或 个 别片断 这 样 的证据 就 叫 间 接 证 据 例
,
。
如 发现 了 犯 罪 分 子 作案 时使 用 的 工具 犯罪 人 在 现 场 上 留下 的 足 迹 或者 在 被 告 人 家 中发 现 赃款 赃物 等 这 些 被 发现 和 提 取 的物 品 或痕 迹 作为物 证其共 同点是 都 不 能单 独 直接 证 明 案
、
。
,
、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都
只 能分 别 地 证 明 与 案 件有 关 的 某 一 个 别情 况 所 以 都 属 于 间 接 证 据 的 范畴
对 此 西方 国 家 的 学 者 把 间 接 证 据 也称 为情 状 证 据
,
,
,
。
,
。
。
就是 以 其 收 集 的某 些 客 观 事 物 情 况 或者
。
、
现 象 表 明 被 告 人 与 案件 事 实有 某种 联 系 有 犯罪 的 嫌 疑 当然 间 接 证 据 与 案 件 中 的 其 它 证 据
、
,
相 结合 通 过 推 理 判断 也 可 达 到 查 明 案情 真 相 的 目 的 在特 定 的 条 件 下 也可 以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
,
,
需 要 说 明 的是 将证据 作 如此 划 分 并 不 意 味 着 这 两 类 不 同 的 证据 在证 明 力 方 面 有 强 有
弱 有 大 有 小 而 只 是 说 这 两 类 证 据 由 于 在 能 否 单 独 直 接 证 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这 一 问 题 上 有 所 不 同 审 查 运 用 时 应 注 意 根 据 不 同 的 特 点进 行
, ,
,
,
,
,
,
,
、
。
事 实 上 无 论 直接 证 据和间 接 证据 其 证 据 力
,
。
,
,
的 强 或 弱 大 或 小 都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而 必 须 根 据 具 体情 况 作具 体 分 析
实 以 后 才 能予 以 确 定
,
,
,
特 别是 都要 经 查证 属
,
。
具 体地 说 直接 证 据 由 于 它 与案件 主 要 事 实 是 直接 的 证 明 关 系 是 有 它 的 一 定 的 优 越性 即 第一 它 不 需 要 与 其它 证 据 相结合就 能 证 明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第 二 证 明 对 象 的 范 围 较 大
,
,
,
,
,
从犯罪 人 是 谁 何 时 何地 何罪 何 果 等 往 往 一 个 直 接 证 据 就 都 可 以 证 明 第 三 证 明 的过 程
比 较 简 单 直 接 证 据 只 要 查 证 属 实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也就清 楚 了 还 不 致 出 现 推理 上 的 错 误 但
,
、
、
、
,
,
,
。
是 直接 证 据 并 不 是 完 善 无 缺 应 当 看 到 第 一 直接 证 据 大 都 是通 过
,
,
。
,
一 定 的 人 提 供或 者 反 映 出
。
来的
。
例 如 被 害 人所作 的 有罪供 述 被 告 人 以 及 证 人 指 认或 者证明 被 告 人 实 施 犯 罪 的陈述 和
。
,
,
证 言等
实践 表 明 提 供 直接证 据 的 人 不 仅客 观 环 境 和 主 观 的 感受 力 记 忆 力 表 达 力对 他们 的 供 述 或 陈 述 的 真实性有 影 响 还 要 受 自己 意 愿 的 制 约 因 而 容 易 出 现 不 真 实 的 情 况 例 如 被
,
,
,
、
、
。
,
告 人 作 假供 述 被害 人 作 假 陈述 证 人 作伪证 的 情 况 就 屡 见 不 鲜
。
,
,
。
所 以 它 的真 实 可靠性 和 证
, ,
,
明 力还 需 要借 助 干 其 它 证 据 来 审 查 和 核 实 第 二 直 接 证 据 即 使 查证 属 实 它 所 能证 明的 也 只
,
是 案 件 的 主要 事 实 而 案 件 中 的 一 些 非 主 要 事 实 或情 节 仍 需 要 有 其 它 的 证 据
来证 明
无法 查 清 案 件 的 全 部 情况 无 法确 保 办 案质量
被 告人 定牙 即勺
。
、
,
。
否则也
,
。
所 以 仅凭 一 个 直接 证据是 无 论 如 何也 不 能 给
,
,
而 间 接 证据 与案件 主要 事 实 虽 然 是 间 接 的 关 系 虽 然 需 要 与其 它 证 据 相 结 合 才能 证 明 案
件 的 主 要 事实
。
但 是 它 在侦 查 审判 中仍 然 有着十分 重 要 的意 义 和 作 用 只 要 查证核实 其 证
。
,
、
,
,
明 力 也是 不 可 低 估 的
主要 表现 在
。
它 是 侦 查 中 发 现 犯 罪 分 子 的线 索
,
大 多数 刑事案件 往 往 在 开 始 时 只 取得 间 接证据 然
,
,
,
,
后 依 靠 间 接证 据 确 定 侦 查 方 向 缩 小 侦 查范 围 直 至 最 后 查 获 犯 罪 分子 侦 破 全 案
。
。
石导 间接 证 据 是 才 直 接 证据 的 阶梯 一 般情 况 下 犯 罪 发生 时 极 少 会 有 人 看 见 很 难找 到
目 睹犯罪 事 实 发 生 的识三 人 每 个 案 件 都有被 害 人 但 不 见得 每 个 案件 都 有 被 害 人 陈 述 这 一 直接
。
,
,
,
,
证据
。
而 犯 罪 分 子为 了 逃 趁法 律 的 制 裁 或 自以 为 作案 巧 妙 归 案后 总 是 百 般 抵 赖 拒 不 认罪
, ,
。
,
‘
一
,
,
,
。
只有 在大 量 证 据 其 中多 数是 间 接证据 的 而 前 才 被 迫 低 头 供 认 自 己 的 罪 行 所 以 实 践中通
,
过 间 接 证 平 你 为阶 样 获 得 直接 证 据 最 后 彻 底 查 明 案 件 真 松 的 情 沉 是 比 较 多 见 的
一
,
,
。
刘 接 证 据是 鉴 别 直接 证 据 真 假 的 重 要 手 段 有 些 直接 证 据 如 刑 事 被 告 人 对 自 己 是 否 犯 罪 的 供 述 或 辩 解 证 入 就 案 件 主 要 事实 所提 供 的 证 言 等 由于 各种 主 客 观 上 的 原 因 而 可 能 不
,
。
,
,
、
真 实 因 而 必 须 注 意 查证 核 实
,
,
。
对 直 接 证据 进 行 审 查 就 其 本 身 来 源 的 客 观性 以 及 与案件事 实
,
,
的联 系性 进行 分 析 固 然 是 重 要 的 但 是 将 它 们与 间 接证据 对 照 审 查 相 互 印 证 也是 经 常采
用 的 有效 方 法
,
。
,
,
,
例 如 有 一 盗 窃 案 被 告 人 严 又 又 金 只汉 严
、
,
、
、
义三 人 于
、
,
。年
月
。
日
,
夜 采 取 内 外 勾 结 监 守 自盗 的方法 盗 走 某农业 银 行 营 业 现 金 国库 券 共
。
案发 后 召 严 被 列 为重 大 嫌 疑 对象 被监 视 居 住 在监 视 居住期 间 严受到 政策感 交 待 了 犯罪 事 实 和 赃 款埋 藏 的 地 点 根据 严 的 交 待 从 埋 藏 的 地点挖 出 了 全 部 赃 款 从而 印证 了 被 告 严 又 义 口
, ,
。
,
万余元
,
。
供 的 真 实 性 使案 件 很 快 得 以 侦 破
,
,
,
。
有些 案件 由 于 种种 原 因 可 能收集 不 到 直
接 证 据 在这 种情 况 下 就 只能 依靠 间 接证据来 查 明 和 证 实 案件事 实 单 个 间 接证据 虽 然 只能 反 映
,
。
有时 完 全 依 靠 间 接证据 也 可 以 定 案
,
。
,
部 分 案 件事 实 但是 如果 取 得 的 间 接 证 据 很 充 分 而 且 确 实 可 靠
, ,
,
。
把 它 们 结 合起 来 能 形 成 完
, , , ,
,
整 的 证 据 体 系 证 明的 方 向协 调 一致 也能据 以 查 明 案件 的 真 实 情 况 而 且 也具有 无 可 辩 驳 的
说服 力
所 以 在 对 证据 的收 集 和 运 用 中 一 定既 要 重视 直 接 证 据 又 要 重 视 间接 证 据 千 万 不
。
,
,
能 厚此 薄彼
「
二 运 用 直 接 证 据 定 罪应 注意 的 问 题
、
由于 直接 证 据 能 单 独 直接证 明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只 要 查 证 属 实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情 况 就
清楚了 所 以 运 用 直 接证 据 定 案 比 较 简 单 容 易 但 是 应 当 说 明的 是 侦 查 审判中仅 查 明 案
。
,
、
,
,
,
。
,
,
、
件的 主要 事 实 还 不 行 还 不 能 作 出 提起公诉 和定 罪 处 刑 的决 定
罪 是否 发生 和 犯 罪 人 是 谁 的 事 实
。
,
。
因 为 案 件 主要 事 实 只 包括 犯
,
・
,
而 根 据 刑 事诉讼 法 的 规 定 作 为 检察机 关 凡 决 定 提起 公 诉
,
的 案件 必 须是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已 经查清 证据 确 实 充 分
,
,
、
,
,
、
。
这 就 是说 有关犯 罪 的事 实 和 情
,
,
节 都 应 清 鹅 都要 有 确 定 充 分 的 证据 加 以 证 明 显 然 案件 中仅有 一 个直 接证 据 肯 定 是无 法
达 到这 一 要 求 的 而 人民 法 院 要 对 被 告 人 作 出 定 罪 处 刑 的 判决 在 要 求 上 则 更 高 更不 能仅凭
。
,
。
,
,
,
一 个直接 证 据 所 证 明 的 案件 主 要 事实作 为依 据
因 此 运 用 直接 证 据定罪 时 必 须遵守 一 定的
,
,
规则
。
即
一
,
针有 直 接 证 据 都 必须 认奥 查 证核 实
, ,
。
由于 直 接 证 据对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具有直接 的 证 明作 用 它 本 身是 否 真 实可 靠 必 然关 系到 认 定 案件事 实 的 正 确 与 否 而 直接 证据 大 都 表 现在 被告 人 的 供 述 被 害 人 的 陈述 以及证人的证 言 中 由于 主 客 观 诸 多 因 素的 影 响 他 们 所提供 的 直接 证 据 并 不 一 定 真 实 甚 至 往 往 出 现 谎
,
、
,
、
,
,
,
言
。
所 以 运 用 直接 证据 首 先 必须 做 好 查 证 核 实 工 作
, , ,
,
,
。
未 经 核实 的 都 不 能 用 作定案的根据
。
,
。
二 不 能 仅 凭 一 个直 接 证 据 就 认 定 被 告 人 犯 有 某 种 罪 行
这 是 因 为 首 先 任 何证据 都 不 能 自我 审 查核实 需 要 依靠其 它 的证 据 才能予 以 鉴别
, ,
‘
所
。
以 如 果 仅 根 据 一
个 直接 证 据 定 案 就 意 味 着 之还未 经 过 核 实 它 本身 是 否 属 实还 存在疑问 既
,
然 这 样 怎 么 能据 此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呢
。
, ,
,
其 次 一 个 直接 证 据 无 论其 证 明对 象 的范围有多大
,
、
,
,
,
也 很难 证 明 案 件 中的 全 部 事 实 和 情节 比 如 亲 眼 看 见 被 告 人 实 施 杀 人 罪 行 的证 人 他是能证 明
案件 中 的 许 多事 实 包 括 犯 罪 人 是 谁 在 什 么 时 间 什 么 地 点 实 施 了 杀 人 行为 用 的是 什 么 凶
器 被 害 人 是 谁 危 害 后 果 如 何 等 但 对被 告 人 为什 么要 杀 人 杀人 的 动 机 目的是 什 么 他 则不 一定 知道 其 证 言 就 可 能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内 容 而 要 定被 告 人 杀 人 罪 对 其 杀 人 的 动 机 目的 , 则
,
,
,
,
。
,
、
,
‘
,
必 须 查 清 并有相 应 的 证据证 明
,
、
。
所 以 侦 查 审 判 中在获 得 直 接 证据 的情 况 下 绝 不 能仅 凭 山
。
,
、
,
个 直 接 证 据 定 案 而 忽视对其 它证据 的收 集 和运 用
三
,
、 案
件 中 有 一 个 直 接 证 据 和 若 干 间 接 证 据 彼 此 间 没 有 矛 盾 或 者 矛 质 已得 到 合 理 解
,
、
,
,
决 互 相 份 合 起 来 能 够 据 以 认 定 全 案 犯 罪 事 实 情 节 的 可 以 凭 此 作 出 被 告 有 罪和 定 案 结 论
,
在 鱿述 情 况 下 对 间 接 证 据 不 要 求 形 成 完整 的证 明 体 系
, …
,
,
。
因为 一 个 业 经 查 证核 实的直接
、
,
证据 对 案 件 的主要 事 实 已 经 证 明 了 而 间 接证 据 在 这 种情 况 下 是 起 着 补 充 印证 和加 强的 作 三 犯盗 窃 某 银 用 所 以 不要 求 间 接 证据 也 要 单 独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证 明 体 系 例如 上述 严
, ,
。
万 余 元 一 案 严 犯在审 查 中交 待 了全 部 犯罪 事 实 和 赃 款埋 藏地 点 以 后 根 据 行 现 金 国库 券 严的 交 待 从埋藏 地 点 取 出 了 全部 赃款 在 此 基础 上 又 对 其 他 二 犯进行 了 讯 问 结 果 都 作 出
,
。
,
、
,
,
,
,
了内容一致 的供 述
,
这 里 被 告人 的 供述 是直接证 据 挖 出 的赃 款 属间接 证 据
, ,
。
,
,
。
直 接证 据与 间
接证 据所 证 明的事 实 能 相 互 印 证 完 全 可 以 根据 这 些 证 据 定 案 而 不必再 要 求 间接 证 据 还要 单
独构成 一 个 完 整 的证 明 体 系
, , ,
必 须 指出 司法 实 践 中运 用 证据 证 明 案件 事 实 时 在 一 般情 况 下 既 有直接 证 据 也有 间接 证 据 两 者 相结合 案 件 事 实 的 真 实 情 况 就 比 较 容 易查 清 并能 有效地 确 保办 案 的质 量
、 、
,
,
,
,
但是
,
由于主 客 观 方 面 的诸 多 原 因 有些 案件 就可能 无 法 收 集到 直接证据 在这 种情 况 下 就
只能完 全依靠收 集 到 的 间 接 证据 通 过 逻 辑 推 理 的 方 法 来认 定 案件事 实 这 就 产生 了运 用 间接 证 据证
,
。
,
。
,
明案情真 相 的 问 题
、
。
三 运 用 间接证据 定罪 的 规 则
为了便 于 阐述 间 接 证 据 的运 用 问 题 有 必要 先谈 一 下 间 接 证据 的 特 点 和 运 用 时 对 间接 证
,
据的排列 组 合 问 题
・
、
。
一
间 接 证据 的 主 要 特 点
、 、
这 里 是 指 间接 证 据除 必 须 具 有 任何证 据 都 须 具 有 的 客 观 性 关 联 性 合 法 性 的 本质特 征 外 从 间 接证据本 身说 还 具 有其 特殊 标志 这 些 特点 主要 是指
, ,
。
,
证 明 关 系的间接 性 这 是 间 接证 据 自身 最 主 要 的 特点 其 它 的 特点 都 由此 产生 或 者说 受这 一 特 点 的制 约 和影 响 证 明作 用 的 中立 性 就 是指 间接证 据 本 身在证 明作 用 问 题 上 没 有 任何 固定 的 倾 向性 之
。
。
,
,
。
。
所 以 如 此 这是 因 为 一 方面 由于 间接证据 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关 系是 间 接 的 证 明关 系 因而 任
,
,
,
何 间接 证据 对 案件 的 主 要 事 实有 没 有证 明作 用 有 什 么 证 明 作 用 它 本 身 不 能直 接 回 答 只有 把 它 同 案件 中的 其它 事 实相联 系 从 联 系 中才能 作 出 回 答 另一 方 面 间接证据与 不 同 事 实 相
,
。
,
,
,
联 系 就 会 起 不 同的 证 明 作 用 得 出 的 结论 也迥 然 不 同
,
,
,
。
这 就 是 间 接证据所 具 有 的 中立 性 也
。
,
就 是说
孤 立 地 看 它 不 带 任何 倾 向性
,
,
。
为 了 说 明 间接证 据 在 证 明 作 用 上 的 中立 性 以 侦 查 中从 某人 身边 发现 了 被 盗 的 赃物 为 例
,
、
,
这个赃物 作 为案件中的 间接 证据 孤立 地看 什 么 问 题都说明不 了 证 明 不 了 要 使 它 发 挥 应有 的证 明作 用 就 只 能 将 它 与 案件中的 其 它 事 实 相联 系 从 联 系 中才能 看 出 它 的 证 明 作 用 以 及
,
,
。
起 什 么 样 的 证 明作 用 而 且 与它 联 系的事 实不 同 其所 起 的 证 明 作 用 也 不一样 因 为 被 告 人
所 持 有 的 赃 物 并 不 一 定 就 是 盗 来 的 也可能是捡 到 的 买 的 或 者 是 别 人 赠送 的 等
, , ,
、
。
,
,
。
,
、
。
与上 述不
、
、 、
同 的 事 实 相 联 系 得 出 的 结 论 完 全 不 同 例如 以 这 个 赃 物 间 接 证 据 与 被 告 人 捡 到 的 买 的 或 接 受 别 人 赠 予 的 等事实相 联 系 则可 以 分 别 证 听被告 人 所 持有 的 赃 物 是 由干 捡 来 的 买 来 的
, ,
。
或 者他 人 赠 送 的 结 果 与 盗 窃 无 关 但是 如 果 把 这个赃物 与被盗现 场 留 下 的 指 纹 相 联 系 、而 该
指纹经 鉴 定 确 系 被
告 人 所 留 则 又 可 以 证 明 被告 人 所 持 的赃 物 是 偷盗 的 结 果 这 就 是 问 接证
, , ,
。
,
。
,
据 在 证 明 作用 上 所 具 有的 中立 性 的具 体体现
,
。
这 就 说 明 对 间接 证据 实行 正 确 的 联 系 就 会发
, ,
,
,
挥 正 确 的 证 明作 用 而 如 果 实 行 错 误 的 联 系 必 然 也会 发挥错 误 的 证 明 作 用 将 我 们引 入 歧途
所 以 必 须注 意
。
证据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
间接 证据 虽 然 只 能 证 明 案件 中 的 个 别事 实 或情 节
。
。
但 间 接 证据 与
。
案件事 实 之 间 的联 系形式 则 是 多 种 多样 的
,
例如 有 的 反映 案 件 事 实 发 生 的原 因 或 结 果 有 的
,
,
则 是 案 件 事 实 发 生 的 条件 如证 明 有作 案 的时 间 接触 过 犯 罪 现 场 或证 明 拥 有 作案 凶 器 等
。
,
,
所 以 有 的 案件可能收 集 不 到 直 接 王据 但 却 不 会 没 有 间 接 证 据 正 是 这 样 有 的 案件 在 没 有 直 接证据 的 情 况 下 通过 收 集 大 量 的 间 接证 据 也 可 以 分 析 定 案
, , , ,
。
明确 间 接 证 据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和
多样性 有助 于 司法 人 员 在 办 案 中开 展 广 泛 深 入 的调 查 研 究 将 可能收集 到 的 间 接 证 据 统统 收 集起 来
,
。
证 明过 程的 复杂性
,
。
由 于 间 接证 据 的 上 述 特 点 也 就 决 定 了运 用 间接 证据 证 明 案件事
,
。
,
实时 不 像 直 接证据 那 样简 单 而 使证 明过 程 呈现 出 异 常复 杂 的 特 点 就是说 运 用 直 接 证据 证 明案 件事 实 只 要 查 明直 接 证据 属 实 案件 的 主 要 事 实 也 就 清楚 了 但 是 运 用 间 接证据 证 明 案
。
,
,
件的 全 部 事 实 则 不 那 么 简单 起 码 要 经 过 两 个 证 明 阶段 一 是 先要 对 案件 中 的 所 有 间接 证 据 逐 个地 查证核 实 并 确 认 它 们在案件 中所 能证 明的 具 体情节 二 是要 把 各 个 间 接 证 据 所证 明 的
,
,
,
具 体 事 实 互 相 结合起 来 进行 严 密 的 逻辑 推 理 要 从 一 个 事 实 推 论 到 第二 第三 个事实 再 推论
到 第 四 个 甚 至 更 多的 事 实 而 且 彼 此 间 都应 协 调 一 致 没 有破绽 通 过 推理 判 断得 出 的 结论
,
。
,
。
、
,
,
,
。
是唯一 的 完 全 排 除 了 其 他 可 能性 所 以 这 个推理 证 明 的过 程 是 十分 复杂 的 特别是 在 只 有 间
,
。
,
,
接 证 据 而 没 有 直接证 据 时 其 推理证 明 的过 程 更 为复杂 稍 有 不 慎 就 会 出 现 判 断 上 的 错 误
・
,
,
,
。
二 搞 好 对 间接证据 的排 列 组合工 作
对 收 集 的 间接证 据 运 用 之 前 按 特 定要 求搞 好排 列 组合工 作 十分 必 要 一 是 为了便 于 检 查
,
。
所 收 集 的 证
据 是 否 齐 全 案件 的各 主 要 环 节 是 否 都 有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是 否 已 形成 了完整 的证 明
,
,
体系
。
二 是 便 于 相互 结合 审查 和 对 照 并 便 于 推理 判断
。
,
。
总 的 目的 是 为 了 便 于 审查 和 分析 为
。
,
了 便 于 推理 判断 和 运 用 要 求进 行
对 证据 的 编排组合 总 的 说 来 应 根 据 各类 案件 的 不 同 情 况而 定 一 般 地说 应 当按 以 下 的
,
,
,
第 一 每 一 个 罪 都 必 须 有 一 组 证据 反 映 七 何 的 要 求
,
。
,
,
,
“
”
。
如 果 被 告 人 犯 了几 个 罪 那 么 对
,
,
每 一个 罪行 也应 当 都有一 组证据 加 以 反 映 和 证 明 对 共 同犯 罪 的 案件 除对 共 同 作案的 犯罪事
实 要 有相 应 的 证据证 明外 各 人 在共 同犯罪 中 的 具体 地 位 和 作 用 也 应 当按 人 头 分别 立 卷 或立
,
项 并将 有 关 的证 据 编 排组合 进 去 使 之 一 目 了 然
, ,
,
,
。
第 二 在 每 一 组 证据 中 一 般 应 按 七 何 的 要 求 把 证 明 同一 类 问 题 的 证 据编排 组 合在 一
起
。
“
”
,
比 如 把证 明犯 罪 原 因 的证 据 或 者证 明犯 罪 时 间 地 点 的证 据 或者 证 明 犯 罪手段 和后 果
,
。
,
,
、
,
的 证据等 分 别 按 类组合编排 在 一 起
,
,
如果 有直接 证 据 则 先 排直 接证据 后 排间接 证 据
, ,
,
,
。
第三 为 了 通 过 对 证 据 的编 排 和 组 合 能清 楚 地 反 映 出 案 件 中的完整 的证 据 体 系 在具 体
的 做法 上 可使 用 如 下两 种 方法 一 是按 案 件 事 实 发 展 过 程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编 排 和 组 合 即 先
,
排 证 明 犯 罪 原 因 的 证据 然 后再 排证 明 犯罪 的 时间 地点 后 果 等证 据 这种 编 排法 可 以 清楚 地 看 出 被告 人 犯 罪 的整个 发 展 过 程 另一 种编排 法是 先 把 对 案件起决 定 性 作 用 的 证 据 例如 把 对 定 罪 量 刑 起 决 定性 作 用 的 证 据排 列 在 前 其他证 据放 后 此 种编 排法可揭示 问 题 的要 害
。
,
、
、
。
,
,
,
,
。
,
使 人 们 对案件 性 质 的认 识 一 目 了然
,
。
此 外 如果是 一 人 犯数 罪 的 也 可 以 按先 后顺 序 或者采取 由近及 远 的 方 法 一个罪 一 个 罪
,
,
‘
,
地排 列 证据
,
。
如 果 数 罪 中为 了 突 出 重 罪 也 可 以 将特 别 严重 的罪 行 排 在 最前 面 并 将证 据组合
,
。
,
,
进 去 其 他 的 罪行 则 排 在 后 面 附上 有 关 的 罪 证
三 运 用 间接 证据 定 案 的 规 则
,
每 一 个 间接 证据 都 必 须 查证 属 实 未 经 查证 核 实 的 应 予 排 除 不 能 纳 入证 据 体 系 中作
为定 案 的根 据 这 是证 据本 质属 性 的 要 求
, ,
。 。
,
,
由于 运 用 间 接
证 据 定罪需 要 有 一 系列的证 据 其 中
,
。 。
,
只 要 有 一 个 间 接证据 不实 就 会 造 成错 误 判 断 造成 错案
。
每 一 个 用 作 定 案 根 据 的 间 接证据 都 必 须 与 案件事 实 存 在 着客 观 上 的联 系 这 是 使 间接 证据具 有 证 明 力 的 关 键 否 则 也 不能 纳入 定 案 的证 据体 系 在 审 查 间 接证 据 与案件 事 实有 无 客观 联 系时 要 注 意 从各 个 间接 证 据 的 具 体 情 况 出 发 深 入 分析 仔 细 斟 酌 防 止 为表 面 现 象 和
, , , , ,
。
假 象 所 迷 惑 并 要 力避牵 强 附会
, , ,
,
。
由于 间 接证据 只 是 反映 案件 事 实的个 别情 况 或片断 它 们 是
, ,
。
,
否 与案件事 实 有 联 系 是 什 么 样 的联 系 需 要联 系 案件 中的所 有证 据进行 分 析 才 有 利 于 获 得 正 确 的认 识 去 伪存真 把 那些 与 案件 事 实确有 联 系 的 事 实 作 为 间接证 据 定 案
,
。
案件 中的各个 间接 证据 结 合起来 必 须能 构成 一 个 完整 的证 据 体 系 也 就 是 对所 有 应予
证 明的 案件事 实 和 情 节 都有相应 的 确 实 的 间 接证据 加 以 证 明 时说 的
系
。
。
,
。
当然 这 是 作认定被 告 人 有罪
, ,
,
如 果 运 用 间接证 据作 否 定 被 告 人 有罪 的 定 案 则 不 需 要 间接 证据 构 成 完整 的 证 明 体
, , , ,
。
,
例 如 某 人 被指控 犯 抢劫罪 被 告 人 在 受 讯 问 时 否 认 被 指 控 的 罪 行 说 犯罪发生时 他远 在
,
。
外 地 并 提 交 他 在外地 的住 宿 收 据 为证 只 要 这 一收 据 查 证 属 实 即能 证 明 他 无 作案 时 间 因 为
一 人 不 能分身两 地
・ 。
据 此就 可 以 作 出 否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结论 而 其他表 明被 告 人 有 嫌 疑 的 材
,
料 都 将被 否 定
的
。
,
。
诉 讼 实践 中依 据 个别物证 鉴 定 结 论 作 出 否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结 论 是 不少 见
, ,
,
,
但 是 运 用 间接证据作 有 罪 定 案 时 则 必 须 能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证 明体 系 即 是所 有 应 予证
明 的 案件事 实 都 应有 相 应 的 间接 证 据证 明
, , ,
。
,
这就要具 体案件 具体 分析 即 是要取 决 于 具 体案件 的 证 明对 象 的 范 围
, , ,
。
这 个 证 明体 系 究 竟需 要 多少 间 接 证 据 才 算 完 整 总 的 来 说 凡 是作 为对
。
,
被 告 人定 罪量 刑 根 据 的 事 实 包括 犯 罪 构成 要 件 诸 方 面 的事 实 以 及应 予 从重 加 重或者从 轻
, , , ,
。
、
、
减轻 或者 免 除 处 罚 等 的 事 实 都应 有 相 应 的 间 接 证据予 以 证 明 但 是 由于 刑事 案件 多 种 多 样 各不 相 同 同时 有 的 简单 有 的复杂 对 于 构成 证 明 体 系 的 间接证 据 在 要 求 上 就会有 差
,
异
而 不 能 千 篇 一 律 例如 处 理 诬 告 案 件 被 告 人 的犯罪 动 机 就 应 当 有 证 据 证 明 才 能 防止 把
,
。
,
,
,
,
错告误 定 为诬告罪 而 在 处理强 奸案件 时 对被 告 人 的 犯 罪 动机 没 有特 定 的 证 据证 明 也 不 影
响 证 明体系的完整性
。
。
。
,
,
,
间 接 证 据 之 间 间 接证据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必 须协 调 一 致 没 有矛 盾 或者 发现 的矛 盾 已
,
,
,
经得 到 合理解 决 只 有这 样 作 出 的 定 罪 结 论 才有可 靠 的依据 才 能具 有无 可 辩 驳 的 说 服 力 但
,
,
。
是 实 践 中通 过 调 查 收集 的证 据 又 难 免有矛 盾 难 免 有冲突 这 时 当 发现 间 接 证据 之 间证 明 的 问 题 互 有 矛 盾 对 证 明 案件事 实起 相 反 作 用 时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深 入 分 析 继续 取 证 使 之 得
, , , , ,
,
,
,
。
,
到 合理 的 解 决
、
。
例 如 有 一 起盗 窃 案件 经 过 侦 查 收 集 了 大 量 的 间 接证 据 从 犯 罪 的 时 间 动
,
。
,
,
,
,
、
机 手段 等方 面 都 证 明某 甲是 本 案 的重 大嫌 疑 人 但是 从现 场 上提取 到 的 犯 罪 人 的脚 印 与某 甲 的 脚 印 则不 一 样 这里 面 就 出 现 了矛 盾
, , ,
。
,
后 经过进 一 步 调 查 取 证 才查 明原 来某 甲是 穿 着 别
,
。
,
人 的 鞋进 入 现 场作 案 的 所 以 现 场上 留下 的 是 别 人 的 脚 印 矛 盾 得 到 了 合 理解 决
, , , , ,
总 之 发 现 间接 证 据 之 间 互 有矛 盾时 必 须 注 意 认 真解 决谁 对 谁错 并 要 有 认 定其 正 误 的
根 据 将判 明 为 虚 假 的材 料从证 据体 系 中排除 出 去 只 有这 样 才 能 为 正 确 的 推理 判 断 作 出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的 结 论 奠定 可 靠 基 础
。
依 据 间接 证 据所构 成 的 证 明 体 系进 行 逻 辑推理 得 出 的结论 只 能是 一个 即 只 能得 出 被
,
,
告 人 为 实施 某犯罪 行 为的 犯 罪 人 完 全 排 除 了他 人 作 案 的 可能性
, ,
、
、
,
。
推理 判 断 时 要 注 意 以 具 体
、 、 、
,
的 犯罪 构成 要 件 诸 方 面 为线 索 以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为 中心 从 其是 否 有 犯 罪 动 机 犯罪 时 间 是
否 接触 过 犯 罪现 场 现 场 内是 否 留 有 他 的痕迹 有 无 作案 的 工 具 发 案 后 的 表 现 身边 是 否 发 现
、
与案件 有关 的 可 疑物 品 等等 依 据 已 有 的 间 接 证 据 进 行 反 复 的 推 理 判断 使 之 对 案 件事 实 的 认 识 逐 步 深 化 最 后得 出 的 结论 只 能 是 一 个 即被 告 人 就是 实 施 某种 犯 罪 行 为 的 犯罪 人 而 且
。
,
,
,
,
,
这 一 结 论无 懈 可击 经 得 起 推敲 和 检 查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即使 没 有 直接证 据 但是 由于 间接证
,
。
,
,
据 确 实 充分 案件事 实 清楚 可 以 据 此 定 案 认 定 被 告 人 有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
,
,
。
责任编 辑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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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商研 究
一 中 南政法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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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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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属 瘫 扬 淤 淤 潺蓉 澎彭
箕纂宾 摧凳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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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
一 直 接 证 据 与间 接证 据 的 划 分 标 准及 其 证 明力 直接 证 据 与 间 接证据 的 划 分 是 以 证 据 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不 同 的 证 明关 系为 标 准 所 谓 案
。
、
件 的 主 要 事实 从 刑 事 诉 讼 的 角度 来 说 包括 犯 罪事 实 是 否 发 生 以 及 犯 罪 事 实是 何 人 实 施等
的事 实
,
,
,
,
。
依 据 这 一 标 准 任何 一 种证据 凡 能 直 接 证 明 案件 主要 事 实 即 是 既 能 证 明 犯 罪 人 是
。
,
,
,
谁 又 能 证 明 其 如 何 实施 了 某种 犯 罪 行 为 的
凡 此 种种 都 属 于 直接 证 据 的 范 畴
,
这 样 的证 据 就 叼 直接 证 据
、
。
例如 被告 人 承 认 自
,
,
,
己 犯 罪 的 供述 被 害 人 指 认 被告 人 犯 罪 的 陈述
。
,
目 睹犯 罪 分 子 作 案 情 况 和 过 程 的证 人 证 言等
因 为 它 们都 能 单 独 直接 证 明犯罪 人 是 谁 以 及犯 罪 人 如
, ,
。
何 实 施 了 某种 犯罪 行 为 接证 明 案件 的 主要 事 实
,
、 、 、
。
间接 证 据 与 直 接证据 则不 一 样 它 同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关 系 是 间接 的 证 明关 系
,
。
它 不 能直
而 只 能 证 明 案件 中 的 某 一 局 部 情 况 或 者个别 情 节 所谓 案件 中 的 局 部
, ,
情 况 或 者个 别情 节 例 如 诉讼 理 论根 据 犯 罪 构 成 的 诸 方 面 有 分 解 为 七 何 之 说 即 何 人 河可
因 何 时 何 地 何 罪 何 果 何种 手段 等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
,
“
”
、
、
。
凡 是 不 能直接证 明 案件 的 主 要事 实 而
。
,
只 能 证 明 上 述 的 某一 情 况或 情 节 的 都 叫局 部 情 况 或 个 别片断 这 样 的证据 就 叫 间 接 证 据 例
,
。
如 发现 了 犯 罪 分 子 作案 时使 用 的 工具 犯罪 人 在 现 场 上 留下 的 足 迹 或者 在 被 告 人 家 中发 现 赃款 赃物 等 这 些 被 发现 和 提 取 的物 品 或痕 迹 作为物 证其共 同点是 都 不 能单 独 直接 证 明 案
、
。
,
、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都
只 能分 别 地 证 明 与 案 件有 关 的 某 一 个 别情 况 所 以 都 属 于 间 接 证 据 的 范畴
对 此 西方 国 家 的 学 者 把 间 接 证 据 也称 为情 状 证 据
,
,
,
。
,
。
。
就是 以 其 收 集 的某 些 客 观 事 物 情 况 或者
。
、
现 象 表 明 被 告 人 与 案件 事 实有 某种 联 系 有 犯罪 的 嫌 疑 当然 间 接 证 据 与 案 件 中 的 其 它 证 据
、
,
相 结合 通 过 推 理 判断 也 可 达 到 查 明 案情 真 相 的 目 的 在特 定 的 条 件 下 也可 以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
,
,
需 要 说 明 的是 将证据 作 如此 划 分 并 不 意 味 着 这 两 类 不 同 的 证据 在证 明 力 方 面 有 强 有
弱 有 大 有 小 而 只 是 说 这 两 类 证 据 由 于 在 能 否 单 独 直 接 证 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这 一 问 题 上 有 所 不 同 审 查 运 用 时 应 注 意 根 据 不 同 的 特 点进 行
, ,
,
,
,
,
,
,
、
。
事 实 上 无 论 直接 证 据和间 接 证据 其 证 据 力
,
。
,
,
的 强 或 弱 大 或 小 都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而 必 须 根 据 具 体情 况 作具 体 分 析
实 以 后 才 能予 以 确 定
,
,
,
特 别是 都要 经 查证 属
,
。
具 体地 说 直接 证 据 由 于 它 与案件 主 要 事 实 是 直接 的 证 明 关 系 是 有 它 的 一 定 的 优 越性 即 第一 它 不 需 要 与 其它 证 据 相结合就 能 证 明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第 二 证 明 对 象 的 范 围 较 大
,
,
,
,
,
从犯罪 人 是 谁 何 时 何地 何罪 何 果 等 往 往 一 个 直 接 证 据 就 都 可 以 证 明 第 三 证 明 的过 程
比 较 简 单 直 接 证 据 只 要 查 证 属 实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也就清 楚 了 还 不 致 出 现 推理 上 的 错 误 但
,
、
、
、
,
,
,
。
是 直接 证 据 并 不 是 完 善 无 缺 应 当 看 到 第 一 直接 证 据 大 都 是通 过
,
,
。
,
一 定 的 人 提 供或 者 反 映 出
。
来的
。
例 如 被 害 人所作 的 有罪供 述 被 告 人 以 及 证 人 指 认或 者证明 被 告 人 实 施 犯 罪 的陈述 和
。
,
,
证 言等
实践 表 明 提 供 直接证 据 的 人 不 仅客 观 环 境 和 主 观 的 感受 力 记 忆 力 表 达 力对 他们 的 供 述 或 陈 述 的 真实性有 影 响 还 要 受 自己 意 愿 的 制 约 因 而 容 易 出 现 不 真 实 的 情 况 例 如 被
,
,
,
、
、
。
,
告 人 作 假供 述 被害 人 作 假 陈述 证 人 作伪证 的 情 况 就 屡 见 不 鲜
。
,
,
。
所 以 它 的真 实 可靠性 和 证
, ,
,
明 力还 需 要借 助 干 其 它 证 据 来 审 查 和 核 实 第 二 直 接 证 据 即 使 查证 属 实 它 所 能证 明的 也 只
,
是 案 件 的 主要 事 实 而 案 件 中 的 一 些 非 主 要 事 实 或情 节 仍 需 要 有 其 它 的 证 据
来证 明
无法 查 清 案 件 的 全 部 情况 无 法确 保 办 案质量
被 告人 定牙 即勺
。
、
,
。
否则也
,
。
所 以 仅凭 一 个 直接 证据是 无 论 如 何也 不 能 给
,
,
而 间 接 证据 与案件 主要 事 实 虽 然 是 间 接 的 关 系 虽 然 需 要 与其 它 证 据 相 结 合 才能 证 明 案
件 的 主 要 事实
。
但 是 它 在侦 查 审判 中仍 然 有着十分 重 要 的意 义 和 作 用 只 要 查证核实 其 证
。
,
、
,
,
明 力 也是 不 可 低 估 的
主要 表现 在
。
它 是 侦 查 中 发 现 犯 罪 分 子 的线 索
,
大 多数 刑事案件 往 往 在 开 始 时 只 取得 间 接证据 然
,
,
,
,
后 依 靠 间 接证 据 确 定 侦 查 方 向 缩 小 侦 查范 围 直 至 最 后 查 获 犯 罪 分子 侦 破 全 案
。
。
石导 间接 证 据 是 才 直 接 证据 的 阶梯 一 般情 况 下 犯 罪 发生 时 极 少 会 有 人 看 见 很 难找 到
目 睹犯罪 事 实 发 生 的识三 人 每 个 案 件 都有被 害 人 但 不 见得 每 个 案件 都 有 被 害 人 陈 述 这 一 直接
。
,
,
,
,
证据
。
而 犯 罪 分 子为 了 逃 趁法 律 的 制 裁 或 自以 为 作案 巧 妙 归 案后 总 是 百 般 抵 赖 拒 不 认罪
, ,
。
,
‘
一
,
,
,
。
只有 在大 量 证 据 其 中多 数是 间 接证据 的 而 前 才 被 迫 低 头 供 认 自 己 的 罪 行 所 以 实 践中通
,
过 间 接 证 平 你 为阶 样 获 得 直接 证 据 最 后 彻 底 查 明 案 件 真 松 的 情 沉 是 比 较 多 见 的
一
,
,
。
刘 接 证 据是 鉴 别 直接 证 据 真 假 的 重 要 手 段 有 些 直接 证 据 如 刑 事 被 告 人 对 自 己 是 否 犯 罪 的 供 述 或 辩 解 证 入 就 案 件 主 要 事实 所提 供 的 证 言 等 由于 各种 主 客 观 上 的 原 因 而 可 能 不
,
。
,
,
、
真 实 因 而 必 须 注 意 查证 核 实
,
,
。
对 直 接 证据 进 行 审 查 就 其 本 身 来 源 的 客 观性 以 及 与案件事 实
,
,
的联 系性 进行 分 析 固 然 是 重 要 的 但 是 将 它 们与 间 接证据 对 照 审 查 相 互 印 证 也是 经 常采
用 的 有效 方 法
,
。
,
,
,
例 如 有 一 盗 窃 案 被 告 人 严 又 又 金 只汉 严
、
,
、
、
义三 人 于
、
,
。年
月
。
日
,
夜 采 取 内 外 勾 结 监 守 自盗 的方法 盗 走 某农业 银 行 营 业 现 金 国库 券 共
。
案发 后 召 严 被 列 为重 大 嫌 疑 对象 被监 视 居 住 在监 视 居住期 间 严受到 政策感 交 待 了 犯罪 事 实 和 赃 款埋 藏 的 地 点 根据 严 的 交 待 从 埋 藏 的 地点挖 出 了 全 部 赃 款 从而 印证 了 被 告 严 又 义 口
, ,
。
,
万余元
,
。
供 的 真 实 性 使案 件 很 快 得 以 侦 破
,
,
,
。
有些 案件 由 于 种种 原 因 可 能收集 不 到 直
接 证 据 在这 种情 况 下 就 只能 依靠 间 接证据来 查 明 和 证 实 案件事 实 单 个 间 接证据 虽 然 只能 反 映
,
。
有时 完 全 依 靠 间 接证据 也 可 以 定 案
,
。
,
部 分 案 件事 实 但是 如果 取 得 的 间 接 证 据 很 充 分 而 且 确 实 可 靠
, ,
,
。
把 它 们 结 合起 来 能 形 成 完
, , , ,
,
整 的 证 据 体 系 证 明的 方 向协 调 一致 也能据 以 查 明 案件 的 真 实 情 况 而 且 也具有 无 可 辩 驳 的
说服 力
所 以 在 对 证据 的收 集 和 运 用 中 一 定既 要 重视 直 接 证 据 又 要 重 视 间接 证 据 千 万 不
。
,
,
能 厚此 薄彼
「
二 运 用 直 接 证 据 定 罪应 注意 的 问 题
、
由于 直接 证 据 能 单 独 直接证 明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只 要 查 证 属 实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情 况 就
清楚了 所 以 运 用 直 接证 据 定 案 比 较 简 单 容 易 但 是 应 当 说 明的 是 侦 查 审判中仅 查 明 案
。
,
、
,
,
,
。
,
,
、
件的 主要 事 实 还 不 行 还 不 能 作 出 提起公诉 和定 罪 处 刑 的决 定
罪 是否 发生 和 犯 罪 人 是 谁 的 事 实
。
,
。
因 为 案 件 主要 事 实 只 包括 犯
,
・
,
而 根 据 刑 事诉讼 法 的 规 定 作 为 检察机 关 凡 决 定 提起 公 诉
,
的 案件 必 须是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已 经查清 证据 确 实 充 分
,
,
、
,
,
、
。
这 就 是说 有关犯 罪 的事 实 和 情
,
,
节 都 应 清 鹅 都要 有 确 定 充 分 的 证据 加 以 证 明 显 然 案件 中仅有 一 个直 接证 据 肯 定 是无 法
达 到这 一 要 求 的 而 人民 法 院 要 对 被 告 人 作 出 定 罪 处 刑 的 判决 在 要 求 上 则 更 高 更不 能仅凭
。
,
。
,
,
,
一 个直接 证 据 所 证 明 的 案件 主 要 事实作 为依 据
因 此 运 用 直接 证 据定罪 时 必 须遵守 一 定的
,
,
规则
。
即
一
,
针有 直 接 证 据 都 必须 认奥 查 证核 实
, ,
。
由于 直 接 证 据对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具有直接 的 证 明作 用 它 本 身是 否 真 实可 靠 必 然关 系到 认 定 案件事 实 的 正 确 与 否 而 直接 证据 大 都 表 现在 被告 人 的 供 述 被 害 人 的 陈述 以及证人的证 言 中 由于 主 客 观 诸 多 因 素的 影 响 他 们 所提供 的 直接 证 据 并 不 一 定 真 实 甚 至 往 往 出 现 谎
,
、
,
、
,
,
,
言
。
所 以 运 用 直接 证据 首 先 必须 做 好 查 证 核 实 工 作
, , ,
,
,
。
未 经 核实 的 都 不 能 用 作定案的根据
。
,
。
二 不 能 仅 凭 一 个直 接 证 据 就 认 定 被 告 人 犯 有 某 种 罪 行
这 是 因 为 首 先 任 何证据 都 不 能 自我 审 查核实 需 要 依靠其 它 的证 据 才能予 以 鉴别
, ,
‘
所
。
以 如 果 仅 根 据 一
个 直接 证 据 定 案 就 意 味 着 之还未 经 过 核 实 它 本身 是 否 属 实还 存在疑问 既
,
然 这 样 怎 么 能据 此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呢
。
, ,
,
其 次 一 个 直接 证 据 无 论其 证 明对 象 的范围有多大
,
、
,
,
,
也 很难 证 明 案 件 中的 全 部 事 实 和 情节 比 如 亲 眼 看 见 被 告 人 实 施 杀 人 罪 行 的证 人 他是能证 明
案件 中 的 许 多事 实 包 括 犯 罪 人 是 谁 在 什 么 时 间 什 么 地 点 实 施 了 杀 人 行为 用 的是 什 么 凶
器 被 害 人 是 谁 危 害 后 果 如 何 等 但 对被 告 人 为什 么要 杀 人 杀人 的 动 机 目的是 什 么 他 则不 一定 知道 其 证 言 就 可 能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内 容 而 要 定被 告 人 杀 人 罪 对 其 杀 人 的 动 机 目的 , 则
,
,
,
,
。
,
、
,
‘
,
必 须 查 清 并有相 应 的 证据证 明
,
、
。
所 以 侦 查 审 判 中在获 得 直 接 证据 的情 况 下 绝 不 能仅 凭 山
。
,
、
,
个 直 接 证 据 定 案 而 忽视对其 它证据 的收 集 和运 用
三
,
、 案
件 中 有 一 个 直 接 证 据 和 若 干 间 接 证 据 彼 此 间 没 有 矛 盾 或 者 矛 质 已得 到 合 理 解
,
、
,
,
决 互 相 份 合 起 来 能 够 据 以 认 定 全 案 犯 罪 事 实 情 节 的 可 以 凭 此 作 出 被 告 有 罪和 定 案 结 论
,
在 鱿述 情 况 下 对 间 接 证 据 不 要 求 形 成 完整 的证 明 体 系
, …
,
,
。
因为 一 个 业 经 查 证核 实的直接
、
,
证据 对 案 件 的主要 事 实 已 经 证 明 了 而 间 接证 据 在 这 种情 况 下 是 起 着 补 充 印证 和加 强的 作 三 犯盗 窃 某 银 用 所 以 不要 求 间 接 证据 也 要 单 独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证 明 体 系 例如 上述 严
, ,
。
万 余 元 一 案 严 犯在审 查 中交 待 了全 部 犯罪 事 实 和 赃 款埋 藏地 点 以 后 根 据 行 现 金 国库 券 严的 交 待 从埋藏 地 点 取 出 了 全部 赃款 在 此 基础 上 又 对 其 他 二 犯进行 了 讯 问 结 果 都 作 出
,
。
,
、
,
,
,
,
了内容一致 的供 述
,
这 里 被 告人 的 供述 是直接证 据 挖 出 的赃 款 属间接 证 据
, ,
。
,
,
。
直 接证 据与 间
接证 据所 证 明的事 实 能 相 互 印 证 完 全 可 以 根据 这 些 证 据 定 案 而 不必再 要 求 间接 证 据 还要 单
独构成 一 个 完 整 的证 明 体 系
, , ,
必 须 指出 司法 实 践 中运 用 证据 证 明 案件 事 实 时 在 一 般情 况 下 既 有直接 证 据 也有 间接 证 据 两 者 相结合 案 件 事 实 的 真 实 情 况 就 比 较 容 易查 清 并能 有效地 确 保办 案 的质 量
、 、
,
,
,
,
但是
,
由于主 客 观 方 面 的诸 多 原 因 有些 案件 就可能 无 法 收 集到 直接证据 在这 种情 况 下 就
只能完 全依靠收 集 到 的 间 接 证据 通 过 逻 辑 推 理 的 方 法 来认 定 案件事 实 这 就 产生 了运 用 间接 证 据证
,
。
,
。
,
明案情真 相 的 问 题
、
。
三 运 用 间接证据 定罪 的 规 则
为了便 于 阐述 间 接 证 据 的运 用 问 题 有 必要 先谈 一 下 间 接 证据 的 特 点 和 运 用 时 对 间接 证
,
据的排列 组 合 问 题
・
、
。
一
间 接 证据 的 主 要 特 点
、 、
这 里 是 指 间接 证 据除 必 须 具 有 任何证 据 都 须 具 有 的 客 观 性 关 联 性 合 法 性 的 本质特 征 外 从 间 接证据本 身说 还 具 有其 特殊 标志 这 些 特点 主要 是指
, ,
。
,
证 明 关 系的间接 性 这 是 间 接证 据 自身 最 主 要 的 特点 其 它 的 特点 都 由此 产生 或 者说 受这 一 特 点 的制 约 和影 响 证 明作 用 的 中立 性 就 是指 间接证 据 本 身在证 明作 用 问 题 上 没 有 任何 固定 的 倾 向性 之
。
。
,
,
。
。
所 以 如 此 这是 因 为 一 方面 由于 间接证据 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关 系是 间 接 的 证 明关 系 因而 任
,
,
,
何 间接 证据 对 案件 的 主 要 事 实有 没 有证 明作 用 有 什 么 证 明 作 用 它 本 身 不 能直 接 回 答 只有 把 它 同 案件 中的 其它 事 实相联 系 从 联 系 中才能 作 出 回 答 另一 方 面 间接证据与 不 同 事 实 相
,
。
,
,
,
联 系 就 会 起 不 同的 证 明 作 用 得 出 的 结论 也迥 然 不 同
,
,
,
。
这 就 是 间 接证据所 具 有 的 中立 性 也
。
,
就 是说
孤 立 地 看 它 不 带 任何 倾 向性
,
,
。
为 了 说 明 间接证 据 在 证 明 作 用 上 的 中立 性 以 侦 查 中从 某人 身边 发现 了 被 盗 的 赃物 为 例
,
、
,
这个赃物 作 为案件中的 间接 证据 孤立 地看 什 么 问 题都说明不 了 证 明 不 了 要 使 它 发 挥 应有 的证 明作 用 就 只 能 将 它 与 案件中的 其 它 事 实 相联 系 从 联 系 中才能 看 出 它 的 证 明 作 用 以 及
,
,
。
起 什 么 样 的 证 明作 用 而 且 与它 联 系的事 实不 同 其所 起 的 证 明 作 用 也 不一样 因 为 被 告 人
所 持 有 的 赃 物 并 不 一 定 就 是 盗 来 的 也可能是捡 到 的 买 的 或 者 是 别 人 赠送 的 等
, , ,
、
。
,
,
。
,
、
。
与上 述不
、
、 、
同 的 事 实 相 联 系 得 出 的 结 论 完 全 不 同 例如 以 这 个 赃 物 间 接 证 据 与 被 告 人 捡 到 的 买 的 或 接 受 别 人 赠 予 的 等事实相 联 系 则可 以 分 别 证 听被告 人 所 持有 的 赃 物 是 由干 捡 来 的 买 来 的
, ,
。
或 者他 人 赠 送 的 结 果 与 盗 窃 无 关 但是 如 果 把 这个赃物 与被盗现 场 留 下 的 指 纹 相 联 系 、而 该
指纹经 鉴 定 确 系 被
告 人 所 留 则 又 可 以 证 明 被告 人 所 持 的赃 物 是 偷盗 的 结 果 这 就 是 问 接证
, , ,
。
,
。
,
据 在 证 明 作用 上 所 具 有的 中立 性 的具 体体现
,
。
这 就 说 明 对 间接 证据 实行 正 确 的 联 系 就 会发
, ,
,
,
挥 正 确 的 证 明作 用 而 如 果 实 行 错 误 的 联 系 必 然 也会 发挥错 误 的 证 明 作 用 将 我 们引 入 歧途
所 以 必 须注 意
。
证据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
间接 证据 虽 然 只 能 证 明 案件 中 的 个 别事 实 或情 节
。
。
但 间 接 证据 与
。
案件事 实 之 间 的联 系形式 则 是 多 种 多样 的
,
例如 有 的 反映 案 件 事 实 发 生 的原 因 或 结 果 有 的
,
,
则 是 案 件 事 实 发 生 的 条件 如证 明 有作 案 的时 间 接触 过 犯 罪 现 场 或证 明 拥 有 作案 凶 器 等
。
,
,
所 以 有 的 案件可能收 集 不 到 直 接 王据 但 却 不 会 没 有 间 接 证 据 正 是 这 样 有 的 案件 在 没 有 直 接证据 的 情 况 下 通过 收 集 大 量 的 间 接证 据 也 可 以 分 析 定 案
, , , ,
。
明确 间 接 证 据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和
多样性 有助 于 司法 人 员 在 办 案 中开 展 广 泛 深 入 的调 查 研 究 将 可能收集 到 的 间 接 证 据 统统 收 集起 来
,
。
证 明过 程的 复杂性
,
。
由 于 间 接证 据 的 上 述 特 点 也 就 决 定 了运 用 间接 证据 证 明 案件事
,
。
,
实时 不 像 直 接证据 那 样简 单 而 使证 明过 程 呈现 出 异 常复 杂 的 特 点 就是说 运 用 直 接 证据 证 明案 件事 实 只 要 查 明直 接 证据 属 实 案件 的 主 要 事 实 也 就 清楚 了 但 是 运 用 间 接证据 证 明 案
。
,
,
件的 全 部 事 实 则 不 那 么 简单 起 码 要 经 过 两 个 证 明 阶段 一 是 先要 对 案件 中 的 所 有 间接 证 据 逐 个地 查证核 实 并 确 认 它 们在案件 中所 能证 明的 具 体情节 二 是要 把 各 个 间 接 证 据 所证 明 的
,
,
,
具 体 事 实 互 相 结合起 来 进行 严 密 的 逻辑 推 理 要 从 一 个 事 实 推 论 到 第二 第三 个事实 再 推论
到 第 四 个 甚 至 更 多的 事 实 而 且 彼 此 间 都应 协 调 一 致 没 有破绽 通 过 推理 判 断得 出 的 结论
,
。
,
。
、
,
,
,
。
是唯一 的 完 全 排 除 了 其 他 可 能性 所 以 这 个推理 证 明 的过 程 是 十分 复杂 的 特别是 在 只 有 间
,
。
,
,
接 证 据 而 没 有 直接证 据 时 其 推理证 明 的过 程 更 为复杂 稍 有 不 慎 就 会 出 现 判 断 上 的 错 误
・
,
,
,
。
二 搞 好 对 间接证据 的排 列 组合工 作
对 收 集 的 间接证 据 运 用 之 前 按 特 定要 求搞 好排 列 组合工 作 十分 必 要 一 是 为了便 于 检 查
,
。
所 收 集 的 证
据 是 否 齐 全 案件 的各 主 要 环 节 是 否 都 有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是 否 已 形成 了完整 的证 明
,
,
体系
。
二 是 便 于 相互 结合 审查 和 对 照 并 便 于 推理 判断
。
,
。
总 的 目的 是 为 了 便 于 审查 和 分析 为
。
,
了 便 于 推理 判断 和 运 用 要 求进 行
对 证据 的 编排组合 总 的 说 来 应 根 据 各类 案件 的 不 同 情 况而 定 一 般 地说 应 当按 以 下 的
,
,
,
第 一 每 一 个 罪 都 必 须 有 一 组 证据 反 映 七 何 的 要 求
,
。
,
,
,
“
”
。
如 果 被 告 人 犯 了几 个 罪 那 么 对
,
,
每 一个 罪行 也应 当 都有一 组证据 加 以 反 映 和 证 明 对 共 同犯 罪 的 案件 除对 共 同 作案的 犯罪事
实 要 有相 应 的 证据证 明外 各 人 在共 同犯罪 中 的 具体 地 位 和 作 用 也 应 当按 人 头 分别 立 卷 或立
,
项 并将 有 关 的证 据 编 排组合 进 去 使 之 一 目 了 然
, ,
,
,
。
第 二 在 每 一 组 证据 中 一 般 应 按 七 何 的 要 求 把 证 明 同一 类 问 题 的 证 据编排 组 合在 一
起
。
“
”
,
比 如 把证 明犯 罪 原 因 的证 据 或 者证 明犯 罪 时 间 地 点 的证 据 或者 证 明 犯 罪手段 和后 果
,
。
,
,
、
,
的 证据等 分 别 按 类组合编排 在 一 起
,
,
如果 有直接 证 据 则 先 排直 接证据 后 排间接 证 据
, ,
,
,
。
第三 为 了 通 过 对 证 据 的编 排 和 组 合 能清 楚 地 反 映 出 案 件 中的完整 的证 据 体 系 在具 体
的 做法 上 可使 用 如 下两 种 方法 一 是按 案 件 事 实 发 展 过 程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编 排 和 组 合 即 先
,
排 证 明 犯 罪 原 因 的 证据 然 后再 排证 明 犯罪 的 时间 地点 后 果 等证 据 这种 编 排法 可 以 清楚 地 看 出 被告 人 犯 罪 的整个 发 展 过 程 另一 种编排 法是 先 把 对 案件起决 定 性 作 用 的 证 据 例如 把 对 定 罪 量 刑 起 决 定性 作 用 的 证 据排 列 在 前 其他证 据放 后 此 种编 排法可揭示 问 题 的要 害
。
,
、
、
。
,
,
,
,
。
,
使 人 们 对案件 性 质 的认 识 一 目 了然
,
。
此 外 如果是 一 人 犯数 罪 的 也 可 以 按先 后顺 序 或者采取 由近及 远 的 方 法 一个罪 一 个 罪
,
,
‘
,
地排 列 证据
,
。
如 果 数 罪 中为 了 突 出 重 罪 也 可 以 将特 别 严重 的罪 行 排 在 最前 面 并 将证 据组合
,
。
,
,
进 去 其 他 的 罪行 则 排 在 后 面 附上 有 关 的 罪 证
三 运 用 间接 证据 定 案 的 规 则
,
每 一 个 间接 证据 都 必 须 查证 属 实 未 经 查证 核 实 的 应 予 排 除 不 能 纳 入证 据 体 系 中作
为定 案 的根 据 这 是证 据本 质属 性 的 要 求
, ,
。 。
,
,
由于 运 用 间 接
证 据 定罪需 要 有 一 系列的证 据 其 中
,
。 。
,
只 要 有 一 个 间 接证据 不实 就 会 造 成错 误 判 断 造成 错案
。
每 一 个 用 作 定 案 根 据 的 间 接证据 都 必 须 与 案件事 实 存 在 着客 观 上 的联 系 这 是 使 间接 证据具 有 证 明 力 的 关 键 否 则 也 不能 纳入 定 案 的证 据体 系 在 审 查 间 接证 据 与案件 事 实有 无 客观 联 系时 要 注 意 从各 个 间接 证 据 的 具 体 情 况 出 发 深 入 分析 仔 细 斟 酌 防 止 为表 面 现 象 和
, , , , ,
。
假 象 所 迷 惑 并 要 力避牵 强 附会
, , ,
,
。
由于 间 接证据 只 是 反映 案件 事 实的个 别情 况 或片断 它 们 是
, ,
。
,
否 与案件事 实 有 联 系 是 什 么 样 的联 系 需 要联 系 案件 中的所 有证 据进行 分 析 才 有 利 于 获 得 正 确 的认 识 去 伪存真 把 那些 与 案件 事 实确有 联 系 的 事 实 作 为 间接证 据 定 案
,
。
案件 中的各个 间接 证据 结 合起来 必 须能 构成 一 个 完整 的证 据 体 系 也 就 是 对所 有 应予
证 明的 案件事 实 和 情 节 都有相应 的 确 实 的 间 接证据 加 以 证 明 时说 的
系
。
。
,
。
当然 这 是 作认定被 告 人 有罪
, ,
,
如 果 运 用 间接证 据作 否 定 被 告 人 有罪 的 定 案 则 不 需 要 间接 证据 构 成 完整 的 证 明 体
, , , ,
。
,
例 如 某 人 被指控 犯 抢劫罪 被 告 人 在 受 讯 问 时 否 认 被 指 控 的 罪 行 说 犯罪发生时 他远 在
,
。
外 地 并 提 交 他 在外地 的住 宿 收 据 为证 只 要 这 一收 据 查 证 属 实 即能 证 明 他 无 作案 时 间 因 为
一 人 不 能分身两 地
・ 。
据 此就 可 以 作 出 否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结论 而 其他表 明被 告 人 有 嫌 疑 的 材
,
料 都 将被 否 定
的
。
,
。
诉 讼 实践 中依 据 个别物证 鉴 定 结 论 作 出 否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结 论 是 不少 见
, ,
,
,
但 是 运 用 间接证据作 有 罪 定 案 时 则 必 须 能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证 明体 系 即 是所 有 应 予证
明 的 案件事 实 都 应有 相 应 的 间接 证 据证 明
, , ,
。
,
这就要具 体案件 具体 分析 即 是要取 决 于 具 体案件 的 证 明对 象 的 范 围
, , ,
。
这 个 证 明体 系 究 竟需 要 多少 间 接 证 据 才 算 完 整 总 的 来 说 凡 是作 为对
。
,
被 告 人定 罪量 刑 根 据 的 事 实 包括 犯 罪 构成 要 件 诸 方 面 的事 实 以 及应 予 从重 加 重或者从 轻
, , , ,
。
、
、
减轻 或者 免 除 处 罚 等 的 事 实 都应 有 相 应 的 间 接 证据予 以 证 明 但 是 由于 刑事 案件 多 种 多 样 各不 相 同 同时 有 的 简单 有 的复杂 对 于 构成 证 明 体 系 的 间接证 据 在 要 求 上 就会有 差
,
异
而 不 能 千 篇 一 律 例如 处 理 诬 告 案 件 被 告 人 的犯罪 动 机 就 应 当 有 证 据 证 明 才 能 防止 把
,
。
,
,
,
,
错告误 定 为诬告罪 而 在 处理强 奸案件 时 对被 告 人 的 犯 罪 动机 没 有特 定 的 证 据证 明 也 不 影
响 证 明体系的完整性
。
。
。
,
,
,
间 接 证 据 之 间 间 接证据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必 须协 调 一 致 没 有矛 盾 或者 发现 的矛 盾 已
,
,
,
经得 到 合理解 决 只 有这 样 作 出 的 定 罪 结 论 才有可 靠 的依据 才 能具 有无 可 辩 驳 的 说 服 力 但
,
,
。
是 实 践 中通 过 调 查 收集 的证 据 又 难 免有矛 盾 难 免 有冲突 这 时 当 发现 间 接 证据 之 间证 明 的 问 题 互 有 矛 盾 对 证 明 案件事 实起 相 反 作 用 时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深 入 分 析 继续 取 证 使 之 得
, , , , ,
,
,
,
。
,
到 合理 的 解 决
、
。
例 如 有 一 起盗 窃 案件 经 过 侦 查 收 集 了 大 量 的 间 接证 据 从 犯 罪 的 时 间 动
,
。
,
,
,
,
、
机 手段 等方 面 都 证 明某 甲是 本 案 的重 大嫌 疑 人 但是 从现 场 上提取 到 的 犯 罪 人 的脚 印 与某 甲 的 脚 印 则不 一 样 这里 面 就 出 现 了矛 盾
, , ,
。
,
后 经过进 一 步 调 查 取 证 才查 明原 来某 甲是 穿 着 别
,
。
,
人 的 鞋进 入 现 场作 案 的 所 以 现 场上 留下 的 是 别 人 的 脚 印 矛 盾 得 到 了 合 理解 决
, , , , ,
总 之 发 现 间接 证 据 之 间 互 有矛 盾时 必 须 注 意 认 真解 决谁 对 谁错 并 要 有 认 定其 正 误 的
根 据 将判 明 为 虚 假 的材 料从证 据体 系 中排除 出 去 只 有这 样 才 能 为 正 确 的 推理 判 断 作 出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的 结 论 奠定 可 靠 基 础
。
依 据 间接 证 据所构 成 的 证 明 体 系进 行 逻 辑推理 得 出 的结论 只 能是 一个 即 只 能得 出 被
,
,
告 人 为 实施 某犯罪 行 为的 犯 罪 人 完 全 排 除 了他 人 作 案 的 可能性
, ,
、
、
,
。
推理 判 断 时 要 注 意 以 具 体
、 、 、
,
的 犯罪 构成 要 件 诸 方 面 为线 索 以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为 中心 从 其是 否 有 犯 罪 动 机 犯罪 时 间 是
否 接触 过 犯 罪现 场 现 场 内是 否 留 有 他 的痕迹 有 无 作案 的 工 具 发 案 后 的 表 现 身边 是 否 发 现
、
与案件 有关 的 可 疑物 品 等等 依 据 已 有 的 间 接 证 据 进 行 反 复 的 推 理 判断 使 之 对 案 件事 实 的 认 识 逐 步 深 化 最 后得 出 的 结论 只 能 是 一 个 即被 告 人 就是 实 施 某种 犯 罪 行 为 的 犯罪 人 而 且
。
,
,
,
,
,
这 一 结 论无 懈 可击 经 得 起 推敲 和 检 查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即使 没 有 直接证 据 但是 由于 间接证
,
。
,
,
据 确 实 充分 案件事 实 清楚 可 以 据 此 定 案 认 定 被 告 人 有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
,
,
。
责任编 辑
田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