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个人喜好和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搜索相关法治的文字多些。 本来是奔着学习来的,却因为国人之《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文字论述,给激发得必须说些什么了。
一定历史阶段,都存在一定社会文明的规则,规则明确并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繁荣,这便是原始法治的主要价值。古巴比伦有汉谟拉比法典,造就了历史上最辉煌的国家。法典也有序言:“我(汉莫拉比)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个时光里我使人民幸福”。
中国古代,同样的例子是子产铸刑鼎(吾以救世也)、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前者起到了稳定社会繁荣社会的作用;中者主要作用是保证了秦国崛起,至于秦国的灭亡则是人治取代法治的典型案例了;后者虽然也在富国强兵上做出贡献,但却使宋进入了“新旧党争”的泥沼。
想想当年士大夫阻挠子产铸刑律于鼎的行为,如同春秋文字一样,为了让老百姓不知道或漠视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规则或知识,而藏匿法典只作为上管理下的工具;与当今世上,一些人雪藏大法,就是给大法不断地填充虚无的条款,并在头颈之上箍上金灿灿的紧箍咒,用古人结党营私的逻辑,来保障天下某些人管理天下的长治久安,对于一个耐性和奴性兼蓄的民族,何时才能看到自我解放的一天哪?不是吗?当权者,不从专权死胡同中走出来,如何才能体会人类自然社会文明的曙光?权力部门,不从单纯追求规则条款创新,而失去自身社会职责法治地位,盲目追求权力驱使逻辑,如何才能铸就民主的社会进步核心力量?
现代人回头看历史,不能像MAX那样,总是以批判的眼光,以革命的思想去分类,一定历史阶段,人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当时的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并不是纯粹的人与人的阶级关系。
说了许多,还是想回到原题,形式法治的问题,国人学者研究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变相地把西方法治国家的法治形态统称为“形式法治”,而将集权社会的“潜规则”盛行的人治社会中追求法治形式的本质性追求,赞誉为“实质法治”或者称之为“摇篮中的实质法治”,实在是可笑的很。
看完那些牛头不对马嘴的文章,还是得跳出那些现代八股性赞誉现实政权的文章来,说说自己的认识。
没有哪个实质性法治,是可以逃脱形式法治的规律去实现的,你们专家看到的形式法治,恰恰就是实质性法治的表现形式,那种发达文明对法治形式的认同和遵从,才是一定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法治精神。
实质法治,作为法学家进行理论探讨和法治革新是可以的,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如果因为追求实质,而频繁地修改法治形式(法律条款),是法治的大忌,英国宪法,是至今最稳定的宪法,这种稳定是基于宪法自身的通灵性,而不是它的准确性,那些拿着实质性追求幌子,来随意修改或一年一度进行文字革新的,不但不能换来实质法治,更不能出现任何有效的形式法治,随意诞生的行政部门,和随意出台的部门规定,就是这个乱象的杰出代表。
最近,因为个人喜好和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搜索相关法治的文字多些。 本来是奔着学习来的,却因为国人之《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文字论述,给激发得必须说些什么了。
一定历史阶段,都存在一定社会文明的规则,规则明确并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繁荣,这便是原始法治的主要价值。古巴比伦有汉谟拉比法典,造就了历史上最辉煌的国家。法典也有序言:“我(汉莫拉比)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个时光里我使人民幸福”。
中国古代,同样的例子是子产铸刑鼎(吾以救世也)、商鞅变法和王安石变法,前者起到了稳定社会繁荣社会的作用;中者主要作用是保证了秦国崛起,至于秦国的灭亡则是人治取代法治的典型案例了;后者虽然也在富国强兵上做出贡献,但却使宋进入了“新旧党争”的泥沼。
想想当年士大夫阻挠子产铸刑律于鼎的行为,如同春秋文字一样,为了让老百姓不知道或漠视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规则或知识,而藏匿法典只作为上管理下的工具;与当今世上,一些人雪藏大法,就是给大法不断地填充虚无的条款,并在头颈之上箍上金灿灿的紧箍咒,用古人结党营私的逻辑,来保障天下某些人管理天下的长治久安,对于一个耐性和奴性兼蓄的民族,何时才能看到自我解放的一天哪?不是吗?当权者,不从专权死胡同中走出来,如何才能体会人类自然社会文明的曙光?权力部门,不从单纯追求规则条款创新,而失去自身社会职责法治地位,盲目追求权力驱使逻辑,如何才能铸就民主的社会进步核心力量?
现代人回头看历史,不能像MAX那样,总是以批判的眼光,以革命的思想去分类,一定历史阶段,人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当时的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并不是纯粹的人与人的阶级关系。
说了许多,还是想回到原题,形式法治的问题,国人学者研究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变相地把西方法治国家的法治形态统称为“形式法治”,而将集权社会的“潜规则”盛行的人治社会中追求法治形式的本质性追求,赞誉为“实质法治”或者称之为“摇篮中的实质法治”,实在是可笑的很。
看完那些牛头不对马嘴的文章,还是得跳出那些现代八股性赞誉现实政权的文章来,说说自己的认识。
没有哪个实质性法治,是可以逃脱形式法治的规律去实现的,你们专家看到的形式法治,恰恰就是实质性法治的表现形式,那种发达文明对法治形式的认同和遵从,才是一定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法治精神。
实质法治,作为法学家进行理论探讨和法治革新是可以的,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如果因为追求实质,而频繁地修改法治形式(法律条款),是法治的大忌,英国宪法,是至今最稳定的宪法,这种稳定是基于宪法自身的通灵性,而不是它的准确性,那些拿着实质性追求幌子,来随意修改或一年一度进行文字革新的,不但不能换来实质法治,更不能出现任何有效的形式法治,随意诞生的行政部门,和随意出台的部门规定,就是这个乱象的杰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