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各岗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
第二条 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条. 业务印鉴分管,“出纳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财务公章由会计科科长保管,校长私章、财务处处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四条 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五条 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会计科和结算部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六条 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钉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八条 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帐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九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与银免费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行存款日记帐,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条 出纳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帐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
第十一条 会计科和结算部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会计科可与结算部联合办理现金送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处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十四条 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帐款是否一致、对帐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帐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帐(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机内帐簿。输机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免费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计科和结算部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会计科和结算部的柜台内。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财务处。
第三条. 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帐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第四条. 出纳员不得要求预备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五条. 出纳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第六条. 审核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
第七条. 复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会计业务。
第八条. 主办会计不得接收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第九条. 不定期清点现金库存;
第十条. 及时勾对银行帐目,根据
第十一条. 月末帐目结转前, 各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余额必须核对
准确,发现错误应按规范要求纠正。
地十二条. 发现已办理的会计业务违反规定或处理错误,按下列顺序追究责任及纠正:
一. 处长发现,追究稽核人员责任, 由稽核人员负责纠正。
二. 稽核人员发现,由复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三. 复核人员发现,由审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四. 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各岗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
第二条 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条. 业务印鉴分管,“出纳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财务公章由会计科科长保管,校长私章、财务处处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四条 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五条 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会计科和结算部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六条 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钉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八条 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帐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
第九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与银免费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行存款日记帐,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
第十条 出纳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帐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
第十一条 会计科和结算部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会计科可与结算部联合办理现金送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处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十四条 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帐款是否一致、对帐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帐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帐(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机内帐簿。输机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免费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计科和结算部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会计科和结算部的柜台内。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财务处。
第三条. 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帐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第四条. 出纳员不得要求预备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五条. 出纳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第六条. 审核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
第七条. 复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会计业务。
第八条. 主办会计不得接收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第九条. 不定期清点现金库存;
第十条. 及时勾对银行帐目,根据
第十一条. 月末帐目结转前, 各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余额必须核对
准确,发现错误应按规范要求纠正。
地十二条. 发现已办理的会计业务违反规定或处理错误,按下列顺序追究责任及纠正:
一. 处长发现,追究稽核人员责任, 由稽核人员负责纠正。
二. 稽核人员发现,由复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三. 复核人员发现,由审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四. 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