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以下 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订立: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以下简称“物业”、“该物业”、“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2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暂定) 万平方米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2.1 乙方应从物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2.2 乙方应负责建立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培训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和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等。

2.3 乙方对担任物业管理顾问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4 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理宣讲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2.5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物业交付之日(暂定为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用

4.1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整。

4.2 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为暂定日期。若物业未能按照暂定日期即 年 月 日交付的,则自前述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物业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照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4.3 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 %的前期物业顾问管理服务报酬,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 个月以后,甲方应按月支付上述报酬直至物业交付之日,即每月支付一次,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名称及标识所有权

5.1 甲方承认“[ ]”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以及标记(标志)均属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专属财产。

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或甲方均有权免费在与物业有关的所有推广材料上以及推销宣传上使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标志和名称。

5.3 甲方不得在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企业、公司或其它实体的名称中使用“[ ]”名称或任何其组合演变的名称。

5.4 无论是由于乙方违约还是其他原因,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从所有招牌、家具陈设、印刷品、徽章、标语或其它显著特征中除去“[ ]”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以及标记。逾期未能清理完毕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的违约金。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

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1.2 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6.2.2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物业的设计、施工及公用设备设施情况提供专

业化建议。

6.2.3 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6.2.4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物业销售所需的物业管理资料等。

6.2.5 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

理宣讲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所述双方之各项义务均应得到妥善及时的完成,任何一方若延迟或不当的履行义务,均应赔偿对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7.2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的,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 %的违约金。

7.3 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之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2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地壳陷落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暴动、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不包括法律和政策因素。

8.3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90天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本合同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由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而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或索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协商。如果在发出该通知之日后三十日内争议尚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现行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9.2 因本合同的部分内容引起的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时,本合同其他条款在仲裁过程中仍应继续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10.1.1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送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

10.1.2 以电报、电传或电话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

10.1.3 以挂号信或保证递送的邮件方式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视为收悉日。 10.2上述通知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10.3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一方若指定用其他地址发送

或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用电报、电传或电话传真通知的,凡涉及各方权利、

义务的,应在电报、电传或电话传真发出当日或次日以书面信件通知。 10.5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之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主张、放弃或变更

等重要事宜的文件,须有发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亲笔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时应向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对方发出书面

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则对方有权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因履行该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和损失由不履行义务方承担。但是,不履行义务一方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代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乙方按本合同取得的全部报酬,如须缴纳中国境内所征收的一切税款、

关税或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担。

11.3 在第三方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

转让或转移该物业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11.4

11.5 甲方在选聘物业的管理企业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在本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

任何其他方透露甲方的经营状况及任何其他商业资料和秘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公开或非公开地使用其与管理物业有关的一切资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附则

12.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

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对本合同的任何文字的修改部分,均需双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12.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12.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及盖

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字)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字)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以下 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订立: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以下简称“物业”、“该物业”、“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2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暂定) 万平方米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2.1 乙方应从物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2.2 乙方应负责建立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培训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和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等。

2.3 乙方对担任物业管理顾问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4 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理宣讲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2.5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该物业交付之日(暂定为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用

4.1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整。

4.2 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为暂定日期。若物业未能按照暂定日期即 年 月 日交付的,则自前述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物业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照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4.3 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 %的前期物业顾问管理服务报酬,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 个月以后,甲方应按月支付上述报酬直至物业交付之日,即每月支付一次,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名称及标识所有权

5.1 甲方承认“[ ]”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以及标记(标志)均属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专属财产。

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或甲方均有权免费在与物业有关的所有推广材料上以及推销宣传上使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标志和名称。

5.3 甲方不得在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企业、公司或其它实体的名称中使用“[ ]”名称或任何其组合演变的名称。

5.4 无论是由于乙方违约还是其他原因,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从所有招牌、家具陈设、印刷品、徽章、标语或其它显著特征中除去“[ ]”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以及标记。逾期未能清理完毕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的违约金。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

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1.2 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6.2.2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物业的设计、施工及公用设备设施情况提供专

业化建议。

6.2.3 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6.2.4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物业销售所需的物业管理资料等。

6.2.5 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

理宣讲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所述双方之各项义务均应得到妥善及时的完成,任何一方若延迟或不当的履行义务,均应赔偿对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7.2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的,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 %的违约金。

7.3 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之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2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地壳陷落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暴动、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不包括法律和政策因素。

8.3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90天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本合同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由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而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或索赔,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协商。如果在发出该通知之日后三十日内争议尚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现行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9.2 因本合同的部分内容引起的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时,本合同其他条款在仲裁过程中仍应继续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10.1.1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送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

10.1.2 以电报、电传或电话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

10.1.3 以挂号信或保证递送的邮件方式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视为收悉日。 10.2上述通知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10.3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一方若指定用其他地址发送

或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用电报、电传或电话传真通知的,凡涉及各方权利、

义务的,应在电报、电传或电话传真发出当日或次日以书面信件通知。 10.5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之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的主张、放弃或变更

等重要事宜的文件,须有发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亲笔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时应向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对方发出书面

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则对方有权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因履行该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和损失由不履行义务方承担。但是,不履行义务一方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代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乙方按本合同取得的全部报酬,如须缴纳中国境内所征收的一切税款、

关税或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担。

11.3 在第三方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

转让或转移该物业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11.4

11.5 甲方在选聘物业的管理企业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在本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

任何其他方透露甲方的经营状况及任何其他商业资料和秘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公开或非公开地使用其与管理物业有关的一切资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附则

12.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

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对本合同的任何文字的修改部分,均需双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12.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12.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及盖

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字)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字)


相关文章

  •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讲义
  •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讲义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的培训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1.物业管理的概述:2.从案例分析中学习<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管理概述 1.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讲,所谓物业就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 ...查看


  • 开发商如何加强前期物业公司的管理
  •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住宅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加强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是解决后期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纠纷,提高开发项目物业管理服 ...查看


  •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承担主体
  •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承担主体 摘要:<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由谁承担做出明确规定,在地方立法或不规定或不合理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如何从制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种种纠纷,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这 ...查看


  • 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表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2009年末,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依法到房产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物业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发现房屋建设单位聘用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即存在对房屋漏水不进行维修,小区环境卫生差,安保无力等 ...查看


  • 管理咨询合同合同范本
  • 最新管理咨询合同合同范本 · 管理咨询合同 · 技术咨询合同(样式五) · 技术咨询合同(样式五) · 技术咨询合同(二) ·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技术咨询合同(样式六) · 技术咨询合同(样式六)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 · 企 ...查看


  •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查看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前期物业管理: ...查看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的定义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需掌握的要点从物业的概念可以看出物业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 ...查看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