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引导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满足各地对资质等级评定的需要,保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有偿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子、蜱、螨、白蚁等危害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的有害生物以及消毒、保洁服务的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认证标准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所赋予协会的职能,负责本办法的颁布,由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

申报资质等级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5、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由具有国家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出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财务状况报表,其中应包括:全部资产总额、服务收入总额、实现利润、利税总额、技术开发费比率、净资产增长率、资本收益率),另填写附表一;

6、申报年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结构图及花名册;

7、由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省市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8、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所获ISO9001:2000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9、申报年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规模,承包服务数量统计表;

10、办公室和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基本设备统计表;

11、申报年度消毒、杀虫、灭鼠器械药物清单及主要记帐凭证复印件;

12、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3、主要客户服务效果评价和客户满意率。

第三章 审核评定

第八条 初审

首先交地方协会确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由地方协会出具初审证明;没有地方协会的,由地方相关部门出具初审证明;也可直接上报。

第九条 预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预审。

第十条 终审

由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评定小组组织专家对通过预审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

1、资料审核;

2、实地核查。

第四章 发证和换证

第十一条 发布

在评定结束一个月内,通过协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并向获得等级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1、《资质证》使用“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印章。

2、协会定期对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更新,并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二条 换证

《资质证》有效期两年,两年过期不换证者视为无效证件。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

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复核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2、已获得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3、同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变更

若有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情况有变更,应填写《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已获得的《资质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

第十四条 晋级

获得《资质证》两年后的企业,可申请晋级,并应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2、已获得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3、同上第七条。

第十五条 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当在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关闭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经查实,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使用《资质证》的,证书颁发单位有权宣布撤销其资质资格,并登记注销。 《资质证》过期依旧使用的,证书颁发单位有权宣布撤消其资质资格,并登记注销。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由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八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配有资质等级评定内审员,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申请,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监督。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与当地协会应定期组织内审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及其委托的评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现场核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引导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满足各地对资质等级评定的需要,保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有偿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子、蜱、螨、白蚁等危害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的有害生物以及消毒、保洁服务的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认证标准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所赋予协会的职能,负责本办法的颁布,由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

申报资质等级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5、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由具有国家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出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财务状况报表,其中应包括:全部资产总额、服务收入总额、实现利润、利税总额、技术开发费比率、净资产增长率、资本收益率),另填写附表一;

6、申报年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结构图及花名册;

7、由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省市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8、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所获ISO9001:2000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9、申报年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规模,承包服务数量统计表;

10、办公室和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基本设备统计表;

11、申报年度消毒、杀虫、灭鼠器械药物清单及主要记帐凭证复印件;

12、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3、主要客户服务效果评价和客户满意率。

第三章 审核评定

第八条 初审

首先交地方协会确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由地方协会出具初审证明;没有地方协会的,由地方相关部门出具初审证明;也可直接上报。

第九条 预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预审。

第十条 终审

由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评定小组组织专家对通过预审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

1、资料审核;

2、实地核查。

第四章 发证和换证

第十一条 发布

在评定结束一个月内,通过协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并向获得等级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1、《资质证》使用“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印章。

2、协会定期对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更新,并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二条 换证

《资质证》有效期两年,两年过期不换证者视为无效证件。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

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复核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2、已获得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3、同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变更

若有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情况有变更,应填写《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已获得的《资质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

第十四条 晋级

获得《资质证》两年后的企业,可申请晋级,并应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2、已获得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3、同上第七条。

第十五条 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当在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关闭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经查实,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使用《资质证》的,证书颁发单位有权宣布撤销其资质资格,并登记注销。 《资质证》过期依旧使用的,证书颁发单位有权宣布撤消其资质资格,并登记注销。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由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八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配有资质等级评定内审员,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申请,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监督。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与当地协会应定期组织内审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及其委托的评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现场核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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