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15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力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状况,城乡环境有明显改善。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又提出“到2005年,全国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
为了实现这些环境目标,国家环保局提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总量控制规划,采用市场经济手段,使企业建立起“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概念,明确自己的环境责任和目标,自觉运用低费用、少污染、高效益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有计划地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某些企业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质量的不良行为。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和进一步保护环境,国家环保局提出总量控制应根据各地方下达的污染指标进行分配。××市环保局分配给××区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为COD:2800t/a、氨氮:350t/a、SO2:488t/a、烟尘:880t/a、工业粉尘:420t/a、工业固体废物:670t/a。
14.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总量控制指导思想,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的一级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为COD、氨氮和石油类。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见表14.1.1。
表14.1.1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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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价提出的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只作为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需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本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4.2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酸雨和SO2污染控制区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项目所在区域属酸雨和SO2控制区,应严格控制SO2排放。
按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要求,本项目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Ⅱ时段二类区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35m
。同时建议火炬的高度应达到40m。建议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见表14.2.1。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本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表14.2.1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4.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燃煤锅炉产生的炉渣(1063.5t/a)、烟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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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粉煤灰(241.82t/a)、污水处理站的污泥(40t/a)、生活垃圾(24t/a),以及丙烯精制装置若干年需更换的一些脱硫、脱水剂和分子筛等。本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方法见表14.3.1。可见,本项目固体废物基本可得到有效处置,经综合处置后排放量为零,因此本评价不分配给固废排放总量。
表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方法及排放总量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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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15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力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状况,城乡环境有明显改善。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又提出“到2005年,全国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
为了实现这些环境目标,国家环保局提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总量控制规划,采用市场经济手段,使企业建立起“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概念,明确自己的环境责任和目标,自觉运用低费用、少污染、高效益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有计划地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某些企业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质量的不良行为。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和进一步保护环境,国家环保局提出总量控制应根据各地方下达的污染指标进行分配。××市环保局分配给××区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为COD:2800t/a、氨氮:350t/a、SO2:488t/a、烟尘:880t/a、工业粉尘:420t/a、工业固体废物:670t/a。
14.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总量控制指导思想,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的一级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为COD、氨氮和石油类。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见表14.1.1。
表14.1.1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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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价提出的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只作为项目总量控制建议指标,需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本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4.2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酸雨和SO2污染控制区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项目所在区域属酸雨和SO2控制区,应严格控制SO2排放。
按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要求,本项目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GB 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Ⅱ时段二类区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35m
。同时建议火炬的高度应达到40m。建议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见表14.2.1。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本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表14.2.1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4.3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燃煤锅炉产生的炉渣(1063.5t/a)、烟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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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粉煤灰(241.82t/a)、污水处理站的污泥(40t/a)、生活垃圾(24t/a),以及丙烯精制装置若干年需更换的一些脱硫、脱水剂和分子筛等。本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方法见表14.3.1。可见,本项目固体废物基本可得到有效处置,经综合处置后排放量为零,因此本评价不分配给固废排放总量。
表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方法及排放总量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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