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平、经济、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提高为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四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方面,具体是:
(一)绩效指标
1、投入指标:包括财政投入、自身投入等。
2、服务数量指标:包括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人服务、新建档案、健康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次数;普通门诊、急诊、出诊、院前急救、住院及辅助化验检查等基本医疗的人次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地方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艾滋病防治等下乡工作人日数。
3、服务效果指标:包括法定传染病发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高血压患者控制率、计划免疫相关疾病发病率。
4、农民满意度指标:包括乡镇卫生院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就医环境、服务态度以及诊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价。
(二)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1、计划免疫指标:包括五苗全程接种率、新生儿24小时内乙肝疫苗接种率。
2、妇幼保健指标:包括选择本院住院分娩百分比、孕
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率。
3、慢性病防治指标: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4、基本医疗指标:包括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激素、静脉输液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甲级病案百分比,临床病例讨论率,病床周转次数等。
5、执行药招“三统一”政策指标:包括中标药品使用率、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等。
6、其它指标:包括医疗安全性、保障病人私密性和病区卫生方便性等。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逐一进行考核,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二)考核方法。具体是: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乡镇卫生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
2、现场检查。查看卫生院的内部设置、服务过程。
3、走访群众。调查50户农户,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发放调查表。向医务人员、农民发放调查表。
5、计算绩效值。对乡镇卫生院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
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值。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五、考核结果
(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绩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84-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二)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占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市为单位,合格以上的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对公共卫生经费的补助
1、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年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3.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区) 财政补助0.5元;其它各县(市、区)补助4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市、
区)财政补助1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
2、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按标准将80%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剩余20%拨付市级财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兑付;基本合格的扣减剩余资金的50%;不合格的扣减全部剩余资金。兑现后结余的资金,只能作为奖励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县(市、区)及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人事制度改革的乡镇卫生院,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将不予拨付。
(二)奖励与处罚。考核达到优秀的,由市级财政和卫生部门从当年结余资金中给予不低于自身剩余资金20%的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奖励1000元。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乡镇卫生院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对各地考核和公共卫生经费拨付
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负责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处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年依法免除其负责人职务,并依法追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平、经济、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提高为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四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方面,具体是:
(一)绩效指标
1、投入指标:包括财政投入、自身投入等。
2、服务数量指标:包括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人服务、新建档案、健康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次数;普通门诊、急诊、出诊、院前急救、住院及辅助化验检查等基本医疗的人次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地方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艾滋病防治等下乡工作人日数。
3、服务效果指标:包括法定传染病发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高血压患者控制率、计划免疫相关疾病发病率。
4、农民满意度指标:包括乡镇卫生院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就医环境、服务态度以及诊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价。
(二)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1、计划免疫指标:包括五苗全程接种率、新生儿24小时内乙肝疫苗接种率。
2、妇幼保健指标:包括选择本院住院分娩百分比、孕
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率。
3、慢性病防治指标: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4、基本医疗指标:包括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激素、静脉输液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甲级病案百分比,临床病例讨论率,病床周转次数等。
5、执行药招“三统一”政策指标:包括中标药品使用率、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等。
6、其它指标:包括医疗安全性、保障病人私密性和病区卫生方便性等。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逐一进行考核,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二)考核方法。具体是: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乡镇卫生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
2、现场检查。查看卫生院的内部设置、服务过程。
3、走访群众。调查50户农户,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发放调查表。向医务人员、农民发放调查表。
5、计算绩效值。对乡镇卫生院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
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值。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五、考核结果
(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绩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84-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二)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占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市为单位,合格以上的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对公共卫生经费的补助
1、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年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3.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区) 财政补助0.5元;其它各县(市、区)补助4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市、
区)财政补助1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
2、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按标准将80%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剩余20%拨付市级财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兑付;基本合格的扣减剩余资金的50%;不合格的扣减全部剩余资金。兑现后结余的资金,只能作为奖励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县(市、区)及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人事制度改革的乡镇卫生院,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将不予拨付。
(二)奖励与处罚。考核达到优秀的,由市级财政和卫生部门从当年结余资金中给予不低于自身剩余资金20%的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奖励1000元。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乡镇卫生院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对各地考核和公共卫生经费拨付
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负责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处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年依法免除其负责人职务,并依法追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